时间:2023-05-2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简介:徐国栋(1961),男,湖南益阳市人,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徐国栋:《动物民法地位的四类重设与我国的应然选择》,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第81-109页。
摘要:在世界上有民法典的91个国家和地区中,有26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重设了动物民法地位,4个国家正打算进行重设,形成一股潮流。所谓重设,就是不再把有生命的动物与无生命的物件等同。重设的模式有四类,即动物非物模式、动物有感生灵模式、特殊客体模式(又称全动物模式)、有限主体模式。一旦完成动物民法地位重设,民法整体必须经受或大或小的重构。动物非物模式重构较小,有限主体模式重构最大。我国《民法典》未完成动物地位重设,没有采纳我国学界提出的特殊客体模式、有限主体模式重构建议。未来的《民法典》应采用有感生灵模式重设动物地位,同时吸收其他模式的合理因素对民法典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动物;有感生灵;有限主体;民法典
目次:
一、奥地利首创的动物非物模式及其追随者
二、动物有感生灵模式的产生及其影响
三、全动物模式的创立及其影响
四、意大利把家庭动物定性为有限主体的模式
五、动物在祖国大陆和澳门地区民法中的地位
六、结论与建议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