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简介:柯坚,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
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硏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法学评论》编辑。
文章来源: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的功能演变研究”(项目编号:19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全文转载自民主与法制时报公众号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站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为环境法学未来的发展以及研究指明了方向。
环境法学研究主题的演进脉络
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主题,不仅是辨识其理论与实践的焦点、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主线,而且是该学科理论旨趣和价值目标的学术表达。纵览我国环境法学40余年的发展历程,它的学术主题脉络,大体可以分为环境法创立时期、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环境法快速发展时期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下环境法深化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以1972年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并签署《人类环境宣言》为契机,我国政府开始正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并融入到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的历史洪流之中。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预示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开始纳入国家法制建设议程之中。1983年,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时期,我国环境法学术队伍开始形成并不断壮大,围绕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环境法学科探索和实践研究。
1992年,联合国召开全球性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共识。此后,我国发布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更明确、理论自觉意识更强,学者既关注可持续发展目标下发展与环保的一体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整合等学科基础性、整体性问题,又努力探索环境法自洽、融会贯通、协调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与此同时,环境法学术研究主题呈现出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并重、法政策研究与政策法研究并行的多样化特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目的与体系、环境保护的宪法表达、国家环境义务、环境权、环境监管制度创新、排污权交易与环保市场化、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等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使得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进入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的深入发展时期,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得到全方位提升。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界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任务,积极开展环境法基本理论、体制机制和制度实践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发展道路,研究主题主要聚焦在环境法法典化、区域与流域生态保护、“双碳”目标实现、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功能区、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红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碳排放权及其市场化、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环境法学研究重点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向环境政策实施、环境司法创新延伸,主题涉及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督体制与督察机制、党政同责、河长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考核与追责、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法典环境规范适用、环境刑事规范适用等。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环境法学研究方向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推进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也对环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既是中国环境法学的时代命题,也是环境法学界的时代使命、时代担当。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目标、新形势下,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面临着新要求、新任务。
首先,环境法学学术研究应当立足问题导向、明确问题意识,面向我国环境法实践需求,拓展和深化学术研究。既要关注污染控制、生态保护、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各种生态环境保护实践领域的问题,又要回应国家发展战略转型,助力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生态文明本质上是制度文明,环境法是制度文明的法律表达,它应当面向立法、行政、司法、监督、守法等环境法实践领域,不断回应现实需求,发现问题、甄别问题、解决问题。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背景下,环境法不仅要着力解决环境问题,而且要从源头全过程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发展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环境法承载着弘扬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新发展格局构建的历史使命,如何将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融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宏大蓝图中,是环境法理论和实践需要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
其次,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夯实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形成概念清晰、逻辑自洽、体系融会贯通的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回应问题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很大程度集中在应用性研究、对策性研究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较为薄弱。只有强基固本、厚积薄发,才能为环境法治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学术支撑。提升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夯实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对于未来的环境法法典化、环境司法与环境诉讼的规范化等应用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环境资源问题涉及公法、私法的不同法域,环境法律关系指向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双重维度,它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调整对象也牵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环境法尚未真正形成理论自足、逻辑自洽、体系融贯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统一、规范、严谨的话语体系。以环境法基本概念“生态环境”为例,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和规范的话语,这使得环境法学存在难以横向统一、纵深推进的研究规范性障碍,需要深入进行研究。
最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环境法研究应当进行研究范式、研究方法的革新,尤其是转变工具主义、实用主义的研究偏好,秉持法治价值和实证精神,推进环境法研究规范化、实证化。
从世界范围看,环境法产生于西方工业化国家,它得以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在于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批判和反思。中国式现代化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该主张既来源于中华传统文化,又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因此,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吸收、发挥它的现代价值,是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一个不可忽视的方向。
环境问题往往不是单一的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发展转型通常涉及多重复杂的社会经济利益,特别是涉及经济发展、民生与就业等社会经济问题。秉持法治价值、恪守法治精神,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转型和保障经济发展、民生、就业的关系,既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转型的迫切需要,又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民生、就业的现实需求,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转型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的平衡点。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推动环境法学从政策研究、法制研究向法治研究递进,实现在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快速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人本主义与环境正义的价值诉求。需要指出的是,环境法学绝不是一个封闭自守的部门法域,除了秉持法律共同体的精神和价值外,它的研究应当积极吸收宪法、行政法、法理、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专业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围绕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进路和方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取长补短、协同进化,共同回应环境法治的时代命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创立和发展,环境法、环境法学适应国家环境法治实践需要应运而生,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对环境法学研究而言,回答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命题,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是当下环境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学术研究的基本方向。环境法学者应当以不断推进环境法治水平为具体目标,聚焦环境治理现代化、环境法法典化、环境司法规范化、环境行政精细化等法治实践问题研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成果,深化我国环境法理论和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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