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在出台民法典之后,我国法典编纂工作将迈出新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纂”等新要求,为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由研究转入立法增添新动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计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对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和推进法典编纂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这是各方面已经达成的共识。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回应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时代需要,立足复旦大学跨学科研究的学术传统和综合学科优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传统法律文化与环境法典编纂研讨会”。本次学术研讨会由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研究中心和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共同承办,旨在充分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用根植中国土壤的制度创造来丰富发展人类法治文明,助力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再迈新步伐。
来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领导和专家,以及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东北林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等全国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第一单元:会议致辞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党组书记崔亚东,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尹冬梅,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在开幕式上致辞。
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徐瑾主持。
致辞人:吕忠梅
“环境法典编纂应整合三种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三是世界生态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谈到,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包括突出的连续性、突出的创新性、突出的统一性、突出的包容性和突出的和平性。她强调,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从根脉中寻找环境法典编纂的思想源泉和制度渊源,真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持续推进全方位、多领域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于2017年设立“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研究项目,组织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研究成果,期待在本次研讨会上与各位跨学科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的学术交流,为环境法典实质性编纂助力。
致辞人:崔亚东
“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是使中国环境法法典化工作立足于中华大地、立足于国家历史和文化、立足于本土社会的重要举措。”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党组书记崔亚东谈到,生态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其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国环境法法典化是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必然交织着继受性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积极开展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参与国家和地方多项立法修法工作,上海市法学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为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致辞人:尹冬梅
“复旦大学早在2008年就已成立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集合了来自法学院、环境科学系、经济学院、国关学院等多领域的专家,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已成为上海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十分重要的环境法研究阵地。”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尹冬梅表示,复旦大学将进一步在环境法治领域把握时代趋势,回应时代要求,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构建自主的中国环境法治理论体系,以交叉学科领域研究、融合创新平台发展推动新兴领域法治建设,提升环境法治治理能级,发挥协同优势,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更多智慧力量。复旦大学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环境资源法治研究,将科学建设与国家法治需求进行有效对接。
致辞人:杜宇
“复旦大学十分重视环境法学科建设。在环境法治领域,以张梓太教授为代表的科研团队整合校内外资源,积极开展跨学科研究,推动法学院环境法学影响力不断提升。”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介绍,复旦大学法学院作为南方最早的法科教育机构,秉承海派的开放传统和国际化特色,依托学科开放、高度融合的优势,在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积累了深厚的学术成果。复旦大学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环境法学科的建设与研究工作,为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贡献复旦智慧。
第二单元:主旨报告
第二单元主旨报告环节由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强主持。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文化根脉》
演讲人:吕忠梅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作题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文化根脉”的主旨演讲。吕忠梅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探索如何进一步形成中国式环境法典编纂具体方案、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是未来的主要工作。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法典编纂应从文化根源出发,中华传统生态哲学厚植生态文明思想沃土,中华法系律典编纂思维传承环境法治基因。基于此,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需关注传统智慧与现代理念的价值沟通与调适,完成中国环境法典的风格传承与体系创新,从而实现完成中华传统文化的再发现与中华法系的再回归。
《中华传统文化与古代东亚的法典化》
演讲人:何勤华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作题为“中华传统文化与古代东亚的法典化”的主旨演讲。何勤华介绍,中华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和佛教经义为主要来源,其中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而法家对于法典化的贡献最大。古代中国法典化的成果,至隋唐,达到最为辉煌之境界,成为中华文化的经典之一为东亚国家所尊崇、借鉴、吸收,奉为本国制定法典的模范。何勤华教授认为,在古代东亚法典化进化过程中,呈现出纵横交错的法典化模式和多元化的法典化路径,总结古代东亚法典化的历史遗产、归纳东亚法典化历程对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法典”和“自然”的概念认知问题》
演讲人:张志铭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行为法学会副会长、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法学院院长张志铭作题为“对‘法典’和‘自然’的概念认知问题”的主旨演讲。张志铭教授指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首先要做好对“法典”概念的传承与发展,法典最初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或领域所做的系统全面严整的立法,这一概念应当被嵌入进现有法律体系认识之中,以改变当前法律体系呈现松散和体系化程度不够的现状。张志铭教授还指出,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思考并确认能够体现当今的人类认知水平的、关于自然的主体地位问题。
《中国古代诗歌与生态文明》
演讲人:刘宁
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唐代文学学会副会长、韩愈研究会副会长刘宁作题为“中国古典诗歌与生态文明”的主旨演讲。刘宁研究员从生态文明角度对中国古典诗歌和中国传统的生态智慧做了介绍,她指出,中国古典诗歌是古代中国人的一种感情表达形式和思想形式,蕴含在其中的生态思考并没有表现出像西方生态文学那样对人类文明如此激烈的反思与批判,而是始终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中国古典诗歌表达了诗人以仁民爱物、澄明体道之心,表现出万物相关、相生相成、生生不息的独特体验,这是中国古典诗歌所体现的天人共生智慧,对于当代的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庄子的自然生态观念》
演讲人:陈引驰
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中国语言文学系教授陈引弛作题为“庄子的自然生态观念”的主旨演讲。陈引弛教授在儒道两家不同的世界观分野基础之上,介绍庄子所认识的自然环境及其所受的启示。陈引弛指出,庄子认为“自然”即为“天道,世间万物源自天道,因为人与万物都是根源于天道自然,所以天地万物是一体平等的,对万物的特性就应该尊重而不是贵贱彼此,人能做的只是依循自然秩序而行,不能以人的标准来衡量一切而加以利用或抛弃,万物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用《中庸》的表述就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此即为庄子所谓“至德之世”。
《法典编纂的会典模式》(线上)
演讲人:徐祥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徐祥民在线上作题为“法典编纂的会典模式”的主旨演讲。徐祥民教授对明会典的编纂模式和基本特点进行介绍,一是“有则存,无则却;多则长,少则短”,明会典在编纂过程中不增加新的内容,而是将已经存在文件进行汇集;二是“先后具载,旧章亦存”,先后颁布的法律都会体现在明会典之中;三是“本条开放,随时增益”,一次法典编纂并非立法的完结,新的立法内容可加入明会典之中;四是“事务相关,章条互见,有详有略”,不同部门的同一事项可被编入不同的篇章;五是“随时续纂,查补改正”,对于法典内不正确的内容,可以通过续纂的方式加以修正。
《中国古代法典体例对编纂环境法典的启示》
演讲人:张梓太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作题为“中国古代法典体例对编纂环境法典的启示”的主旨演讲。张梓太教授指出,中国法典历史悠久且一脉相承,呈现出“民刑合一、诸法合体”“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灵活用典、律例并行”的体例特征,这会对我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一些启示,一是法典的综合性,环境法典是部门法的融合、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二是法典的稳定性与开放性,通过借鉴中国传统立法体例中的“律附例”等方式,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三是有机统一环境法典的释法性解释和造法性阐释。
《中国古代生态环境史简述》
演讲人:王建革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王建革作题为“中国古代生态环境史简述”的主旨演讲。王建革教授从生态环境的要素和中国环境史变迁的地区和要素入手,以时间为脉络介绍中国古代环境变迁史。王建革教授指出,早期黄河两岸的生态环境良好,有珍贵的林木。随着农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传统井田制下的环境与耕作模式消失,小农经济模式和土地连种模式形成,就出现了杂草与森林清理的结果。王建革教授认为,人口增长会造成生态环境的危机,但是生态环境在许多地区是可逆转的,特别是在成熟的农业区,生态环境易被维护。相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而言,物种多样性的恢复难度会更大。
第三单元: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环节分别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秋玮和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何春茜主持,复旦大学副教授李传轩、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杨华、南京大学教授吴卫星、东北林业大学教授周孜予、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唐塘、上海大学讲师李晨光、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吴惟予、上海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程飞鸿等做主题报告,并由复旦大学副教授陆志安、沈灏,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王岚、同济大学副教授夏凌进行点评。
专题报告一
第一场专题报告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秋玮主持。
《从戒律到法律:众生平等的时代意蕴》
报告人:李传轩
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李传轩作题为“从戒律到法律:众生平等的时代意蕴”的专题报告。李传轩副教授首先对何为“众生平等”作本土阐释,指出在佛教传入中国后,众生平等内涵得到充分扩展,从“有情众生平等”发展到“无情众生平等”,这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超越。李传轩副教授指出,在众生平等意蕴下应当对生态法律关系进行重构,在环境法典中彰显自然的本体意义,确立对自然的平等保护和重点保护。
《海洋文化与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报告人:杨华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教授杨华作题为“海洋文化与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专题报告。杨华教授指出,海洋就是陆地的重点,中国古代文明被称为农耕为名,但中国古代也有海洋文化革命传统。美国的海洋文化支撑了美国的海洋立法,在中国当今社会,要加强海洋立法的前提就是大力发展海洋文化,在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中华传统海洋文化植入现代海洋生态管理,从而实现我国海洋强国建设目标。
《中国优秀生态文化与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向》
报告人:吴卫星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作题为“中国优秀生态文化与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向”的专题报告。吴卫星教授首先指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两点局限性,一是急于与国际接轨而本土意识未能彰显,二是存在轻考据、空谈义理的倾向。吴卫星教授通过介绍中国古代生态法制文化,突出环境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和严谨的考据研究方式,指明中国古代山林川泽法制文化对于环境法学研究的启示,一是对国有自然资源制度的类型化构造,二是应当突显自然资源的民生保障功能。
《黑土地文化视域下<黑土地保护法>的精神内核与制度表达》
报告人:周孜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周孜予作题为“黑土地文化视域下《黑土地保护法》的精神内核与制度表达”的专题报告。周孜予教授认为,“土地情节”是文化和法律传统语境中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支点,黑土地文化是生活在黑土地上的人们对黑土地热爱、保护与歌颂的文化凝结,而《黑土地保护法》是根植于寒地黑土、以黑土地文化为精神内容、关注黑土地保护与农民权益的有机互动、将特定地域文化融贯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典型范例。
点评人:陆志安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志安总结,四位发言人围绕“环境法典”这一主题做了精彩报告。他指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制定在过去,适用在未来,法律不仅应符合过去的价值、规则和经验,同时还应当符合社会现实。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实现传统文化与社会现实需求的统一是关键。
点评人:王岚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岚指出,吴卫星教授在报告中指出的史料考证对于环境法学研究而言非常重要,李传轩副教授、杨华教授和周孜予教授介绍的佛教文化、海洋文化与黑土地文化都讲到从思想文化到法律理念及规范化转化的问题,这对于环境法典如何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专题报告二
第二场专题报告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何春茜主持。
《中国式环境法典编纂对潘德克顿法学的扬弃》
报告人:唐瑭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瑭作题为“中国式环境法典编纂对潘德克顿法学的扬弃”的专题报告。唐瑭副教授指出,环境法典编纂具有商德惟和、厚生利用、律己罚则的中国化价值特点,而潘德克顿法学对环境法典编纂也有可资借鉴之处,包括历史法学派的法源思想、概念法学派的法律体系化科学化思想等。唐瑭副教授认为,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以价值和行为为主线,吸收环境侵权、环境行政、环境犯罪、环境公益诉讼等实践为立法素材,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价值。
《人工智能时代环境法典的智能向度与挑战》
报告人:吴惟予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吴惟予作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环境法典的智能向度与挑战”的专题报告。吴惟予博士指出,当前环境治理已经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对环境法提出全新挑战,环境法典应当主动融入智能化和绿色化的时代新理念,从多维度适应环境“智”理的时代变革,持续关注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融合,通过人工智能辅助定位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与环境守法,应对人工智能带给环境法的内部与外部双重挑战。
《环境法法典化背景下的地方环境立法》
报告人:李晨光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晨光作题为“环境法法典化背景下的地方环境立法”的专题报告。李晨光博士首先讨论环境法典编纂与地方环境立法的关系问题,指出地方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典的延伸与补充,同时也是环境法典的养分与试验田。央地环境立法的脉络的脉络有重叠也有分野,应区分地方环境立法的体系性需求与地方性需求。环境法典的制定是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契机。在环境法法典化背景下,地方立法应回归地方性,转变立法理念,升级立法技术。
《环境法典需要何种法教义学?》
报告人:程飞鸿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飞鸿作“环境法典需要何种法教义学?”的专题报告。程飞鸿博士指出,当前法教义学存在两种局限,一是难以处理环境法秩序之外的包括风俗、习惯、文化等因素,造成环境问题与实定法秩序处于错位状态;二是法教义学的应用场景主要是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忽视行政领域。程飞鸿博士认为,适度法典化的教义学构造以环境法典条款和未进入法典的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环境法的指导性案例为补充,以传统生态文化和环境习惯法为外围助力。
点评人:夏凌
同济大学副教授夏凌总结,唐瑭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法典编纂的中国化以及潘德克顿法学对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回应作了精彩的发言,其中从环境法律行为作出的建议令人印象深刻。他也指出对李晨光老师将地方环境立法作为环境法典延伸与补充的想法有共鸣,同时也指出地方法律文化能够给予环境法典编撰许多新启发。
点评人:沈灏
复旦大学副教授沈灏总结,就吴惟予老师提到的人工智能对未来环境法典的影响,可以从”环境法对环境问题的回应”进行思考,希望借助人工智能的优势,帮助改善未来的环境决策。他也指出,程飞鸿老师探讨所围绕的法教义学引发了他对法律解释的思考,并对环境治理中法官和行政机关的角色进行了探讨。
第四单元:会议总结
专题报告结束后,张志铭教授和吕忠梅会长进行会议总结,张梓太教授主持。
总结人:张志铭
张志铭教授对本次会议作了三点总结。一是在环境法法典化背景下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首先需要对“文化”概念进行鉴别,文化是双刃剑,应当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甄别;二是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区分好“汇编”与“编纂”的概念认知;三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思考环境法典编纂能否真正超越法律当前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能否在法律上承认自然的主体性独立地位。
总结人:吕忠梅
吕忠梅会长总结到,本次会议是一次多学科跨越式的学术讨论,跨越时空、跨越中西、跨越学科、跨越思维模式。
本次会议达成三点共识:一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生态文化能够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丰厚土壤,二是环境法典编纂能够也应当担负起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三是通过环境法典编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任重而道远。本次会议是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新起点和新开端,希望更多的不同学科的学者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碰撞出思想火花,共同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
最后,张梓太教授宣布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图:“传统法律文化与环境法典编纂研讨会”全体参会人员合影
来源:复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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