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作者简介:吕忠梅,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
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初论
[摘要]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是新时代环境法学的使命担当。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由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的环境法哲学体系、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的环境法理论体系、以“中国表达”为目标的环境法话语体系构成,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学术性、整体性和中国特色。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理性融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资源,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环境法学;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环境法哲学体系;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环境法话语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高度,围绕加快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要求,为加快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加强中国环境法学的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是加强新时代环境法学教育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是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相关部署的必然要求。
一、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求迫切
环境法学作为法学新兴领域,是法律与生态学、环境科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深度融合的交叉性学科,具有“应用引起的基础研究”学科特性,是一种基于“应用语境”、以问题为导向的一种新的“知识生产形态”。其“所包含的知识、理论与方法,很难简单地归结为某一个知识性学科,也不是以某一个学科为主而吸收其他学科而形成,而是以某一个现实领域为基础而形成的学科”。从中国法学发展史观察,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环境法学,相关法律及其知识元素大多“移植”而来,经由从“移植”到“转化”,尚未达到“创造”的程度;加之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挑战严峻,环境法学研究呈现较为明显的“应用”特征,“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原创性不足,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远未形成。既不能满足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需要,也不能满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实践需求。
(一)回答中国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我国自1972年参加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受到西方国家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警醒,开始了环境立法进程,环境法学研究基本同时起步。周恩来、邓小平等敏锐地觉察到中国的发展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中国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走协调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要制定环境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当时的中国既无环境立法经验,也无环境法学研究积累。世界范围内,环境法学肇始于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相关理论,这深刻地影响了欧洲、日本等国家的环境法学发展。早期我国的环境法理论研究及教材以介绍外国环境法理论、引进外国环境法制度为主。尽管在环境法学产生之初,此种以引进国外先进理论与制度实践为主的研究并无错误,但有些学者逐渐陷入以“外国有中国就要有”的思维定式、形成“中国有环境问题—外国有相关环境立法或制度—中国应借鉴立法”的研究“套路”,这有明显问题。如果不关注、不了解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一味按照旧有“模板”进行研究、编写教材、培养学生,就无法诠释并解决中国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按照“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的要求,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二)回答世界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道路,环境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新时代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环境法治建设方面,生态环境立法体系重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重塑、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创建、生态环境尊法守法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迄今,我国已基本形成“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建立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大环保”执法制度体系,建成了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把生态文明从一种理论构想转化为成功的制度实践,把外国的环境法理论主动转化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世界提供了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新选择。从常识看,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成功,是因为我们做对了;但这些做对了的东西,从国外的教科书中找不到,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专家那里也抄不来。如果用西方的知识体系解释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要么“削足适履”,要么“张冠李戴”,要么“捉襟见肘”。因此,迫切需要“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把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做对了的东西总结出来,进而用我们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向世界清楚说明和科学解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国环境法治经验、中国环境法治奇迹、中国环境法治道路和中国环境法治模式。
(三)回答人民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中国已踏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状况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和制约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瓶颈。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直面“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挑战,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的高度,提出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新任务,也提出了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向往,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都是环境法学必须回答和解决的现实问题。现有环境法学的碎片化知识、对策型思维、应急性方案,尚未真正达成共识性研究范式,缺乏对环境法的哲理研究,也没有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困境的系统性方案,主体性不彰、原创性不足,难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法治“轨道”。因此,迫切需要环境法学“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在加强对中国特色环境法治理论和实践研究阐释的基础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进而讲清道理学理哲理,把学问做在祖国的大地上、做进人民的期盼里。
(四)回答时代之问迫切需要建构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从国际环境治理看,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环境污染三大问题是当今人类面临的共同生态环境危机。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发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倡议,中国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新型污染物治理等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国际公约谈判及其履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得到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许多国家的高度赞同,国际法文件中的中国元素、中国话语日趋明显。然而,美西方国家罔顾事实,将环境问题作为攻击中国人权、加大对中国全面遏制的重要借口。2020年9月,美国国务院公布所谓“中国破坏环境的行为”清单,无端指责中国罔顾环境保护,对全球经济和健康造成威胁;更将支持疆独、藏独等活动包装成为类似“新疆棉”事件,以环境保护为由攻击中国“侵犯人权”。对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迫切需要回答好‘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题”。在借鉴和转化国际有益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基础上,融通中外话语体系,更好推进基于本土知识的创新;提高设置议题和提炼标识性概念的水平和能力,建构融民族性、继承性于一体,铸主体性、原创性于一炉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了包括环境法学发展在内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没有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也无所依凭、无所遵循。中国正经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征程上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人类历史上最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中浓墨重彩的篇章,为环境法学的知识创新、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际,解决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是我们这一代环境法学者的使命担当。
二、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基本理路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的在于为环境法学中国化和现代化提供体系化的道理、学理、法理、哲理支撑,为建设环境法学科、培养环境法人才提供必备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与专业知识准备。一般而言,知识体系是理论认知与经验体验的总和。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具有本土性、独立性和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认知与经验体验,是以“本土性”为基础、以“中国特色”为底蕴,融通古今中外理论与实践资源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哲学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我们必须利用好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环境保护先进理论三种资源,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中国波澜壮阔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为经验系统和知识场域,进行环境法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学科化把握。这意味着,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既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是简单移植西方环境法理论,而是立足于“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逐步走出西方知识的体系范式,形成中国环境法独特的学术与学风品格,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增强中国环境法的整体厚重。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建构环境法哲学体系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学科,建立在反思传统法律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客二分”哲学基础之上,对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知识体系。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要以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引,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思想虽然在基本内核、社会治理面向和价值观构成等方面各有偏重,但二者有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一致的世界观,两者互为方法论支撑、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交汇点”,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探索中生成、理论创新中升华、历史传承中把握人类文明进步规律,围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范畴展开,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构成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哲学基础。
1.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立场,强调人与自然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奠定环境法的人性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多次强调:“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这个道理就是,人类来自于自然,具有明显的生物属性;同时,人类又不同于其他生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法律更多体现的是以理性控制人的恣意、贪婪、自私等“恶性”,才能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明。尤其是近现代法律把人抽象为“经济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保护人对资源和环境无限制地利用,成为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保护伞,导致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对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世界观为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重新设定法律上的人性标准奠定了哲学基础。
2.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生态文化,揭示“自然”与“人”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奠定环境法的“和谐共生”核心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这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对于人类而言,自然是生存条件、也是劳动对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须臾或缺的物质基础,如果人类不节约利用资源、肆意污染和破坏自然,最终受害的是人类自己。这种传承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从根本上超越了西方法律的“主客二分”哲学,不再把自然单纯地当作客体,也不再以满足人的需求作为判断自然价值的唯一标准,而是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要求法律保护自然整体。这种新的思维方法要求变革传统法律,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理论体系,构成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
3.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所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谋定环境法的“中医”方案。
面对全球性环境危机,联合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寻找“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看到: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向世界发出“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倡议,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新秩序。与此同时,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将“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同步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开辟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崭新道路。这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思想“密码”。为环境法面对调整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这两个巨大复杂系统关系时,摒弃“外科手术式”的单学科途径,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综合性调整方法奠定了丰富的实践体验基础,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超越中西方传统哲学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具有厚重的本土性和鲜明中国特色,既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原创性贡献,也是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和核心范畴,需要我们从环境法哲学层面进一步深化理解、深刻把握、深入挖掘、深度凝练。
(二)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建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
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是对环境法社会现象和实践经验的理性认知与规律性总结,构成环境法研究的知识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中国环境立法起步以来,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环境立法经由“试行法—普通法—综合法”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1+N+4”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环境法研究也从“照着说”“跟着说”转变到“自己说”时代,不少学者对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相关问题展开系统思考,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观点和智识、慧见。客观而言,伴随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几代环境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知识建构,回应环境法治体系现代化需求,关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新秩序建构,在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完成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从无到有”的建构,并且不少学者正在进行“从有到好”的艰苦努力。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就是在对已有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发掘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促进环境法体系化、逻辑化、学理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增强对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解释力、说明力、判断力、推动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尚处于“未定型”状态;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中,环境法理论也与传统部门法理论“若即若离”。这种状态既为建构独立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也增加了建构环境法理论体系的难度。从目前已有研究成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美丽中国”目标看,环境法理论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环境法价值论。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更是法进步的内在依据与精神动力。价值体系构成环境法的目标选择与根本判断,是环境法研究的思想基础。作为新兴法律领域的环境法因为有与传统法律不同的价值追求而兴起和发展,梳理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从价值层面实现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协同性、一致性是环境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当务之急。从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层面理解,环境法的价值,应在建立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守住自然安全边界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价值,以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种际和谐为工具价值的价值体系,以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多元、多层次需求。
2.环境法方法论。如果说环境法价值论是环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如何获得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共识”问题,接下来还必须回答“如何将价值预设转化为法律形式”的问题。方法论作为实现价值共识与法律形式有机结合的规律总结,是环境法研究的理性基础。已有环境法研究一个明显的短板是缺乏方法论自觉。实际上,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跨部门法特征,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交织、技术法律化与法律技术化交融的法律形式,公私法结合、政策措施和科技标准嵌套的多元性规范体系等,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下一步,需要以此认识为基础,厘清法教义学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与环境法研究所需要的“生态性”“整体性”“体系性”之间的张力,建构融贯“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生态系统”与“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方法论体系,达成“既见森林,又见树木”方法论共识,促进形成环境法研究范式。
3.环境法本体论。环境法本体论是对环境法治现象以及实践的本质认识和概括,构成环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本体论必须回答环境法“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的问题,由环境法的基石范畴、概念体系、规范性质、制度特征、运行规律等组成,是以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对环境法的构成要素与本质属性、法律关系与运行方式、保护范围与制度体系的整体性认知。现有研究成果中,本体论是学者们关注度高、研究较多的部分,内容丰富,并且形成了“调整论”“综合调控论”“理念价值论”“义务本位论”“沟通协调论”等鲜明的学术观点并建构环境法理论体系,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揭示了环境法的基本内涵、本质属性、根本特征。下一步,应高度重视环境法基础理论建构与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契合度、与环境法适用的准确性、与环境法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注重在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范畴体系、标识性概念和设置议题方面下功夫,建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本体论。
4.环境法治论。法治论主要是回答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对环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与变迁、发展与愿景的理性认知与概括凝练,构成环境法研究的核心。环境法治论以环境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在论证并支撑现行环境法制度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及时发现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炼学术命题加以研究解答,形成体系化的环境立法论、环境执法论、环境司法论、环境守法论。现有研究中,法治论是研究成果最多、内容最丰富,也是为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作出巨大贡献的部分。但因缺乏统一价值引领和方法论共识,缺乏学术意义上的对话与交流的语境,成果良莠不齐;与此同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历史演进、体系构成、实施效果、社会功能等方面的规律性总结少,对法律规范背后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追问少,难以回答外国环境法理论、外国环境法制度到中国为什么“水土不服”,中国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应长出怎样的环境法之树,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性贡献是什么等深层次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过程中高度重视并着力加以解决。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的新任务,明确了法典编纂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这也意味着环境法典编纂为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宝贵契机。
实际上,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理论体系的内容十分丰富,并非价值论、方法论、本体论、法治论所可以完全囊括,现有的理论研究资源也远远超出了这四个方面。但从加强新时代环境法学教育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看,必须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制约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瓶颈,为环境法学的未来发展开辟道路。
(三)以“中国表达”为目标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
作为知识外在表达形式的话语体系,具有内聚价值共识与外部交流沟通的双重功能,采用何种话语表征思想、观点、理论、文化的方式,以及使用何种语言文字、词汇、句式、符号加以表达,都直接关系到理论的传播与接受程度。环境法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迄今仅有50多年的历史,虽然发达国家为应对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主动变革法律是环境法产生的直接原因,但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使得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环境保护成为“南北合作”“南南合作”的最重要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最大的共识。中国自1972年参加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后,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已参加或缔结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公约和条约30余件,履约机制有效运行。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发出“全球文明倡议”,提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及履行国际环保义务过程中发挥积极引领作用,中国主张、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相近、理念相通,都将造福全人类、惠及全世界”。这对于建构中国的环境法话语体系,提炼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而言,是个极好的契机,为不断扩大“中国表达”的认可度、影响力、引领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满足环境法知识体系中国化、时代化、体系化建构的需要,是新时代环境法学的重要使命。当前,最重要的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底蕴,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化方面提炼更多有影响力、引领力的“中国表达”。
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科学、理性的自然观、生命观、人类观,是环境法产生的前提,也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前提。中国环境法基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追求,与“可持续发展”同向同行,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蕴含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反观与工业文明相伴随的西方式现代化,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付出了大规模人群健康受害、大规模生态破坏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惨痛代价。无限追求个人物质财富增长、无限刺激人的消费欲望造成社会分化甚至撕裂,不仅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也加剧了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主客二分”“人与自然对立”世界观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不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也不是世界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世界各国应“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2.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趋势、顺应时代潮流,是环境法治道路得到世界认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基础。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走合作共赢道路,不以侵略方式掠夺他国资源、不向别国转移污染;而是倡导美美与共,“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比如,中国已经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提出了“合作共赢、各尽所能”“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环境法的任务是,全面梳理整合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中国主张,并以此为基础,赋予“共谋全球生态文明”法律价值内核、制度内涵、规范和标准呈现,为建立公正合理和平等开放的国际环境治理规则、促进全球环境治理合作、公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等方面提出更加具体、明确的中国方案。
3.绿色发展。在全球性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目标已成为全球最大共识,也是环境立法一体化的基础,不仅作为世界各国编纂环境法典、制定或修订环境基本法(综合法)的依据,而且成为当代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或区域合作的基础。世界各国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也提出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战略并以法律方式加以宣示,呈现“各美其美”态势。中国环境法确立节约资源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原则和制度,强调以法治手段推进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2022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书面演讲,深入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强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在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格局下,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多元性的国际化。“绿色发展”既是中国建构新发展格局的新发展理念之一,也以其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协同关系,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系统性思维,是值得进一步诠释的“中国表达”。
此外,对于国际社会已接受的一些“中国表达”,如“生态优先、自然恢复”1“绿色司法”2等,也值得从系统性、体系性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方面加以深入研究。
三、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的主要原则
“用中国哲学的范畴来分析,中国知识体系是‘体’,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则是‘用’。体立则用明,无其体则无其用。无无用之体,无其用则体亦弗显”。从这个意义上看,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是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项庞大的战略性系统工程,必须接续努力、久久为功,既需要环境法学术界、实务界的参与,也需要多个法律学科专家学者和实践者的参与,更需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学科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参与,形成合力、统筹推进。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不是简单延续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经典论述的模板,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再版,也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法知识体系的翻版,实际上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的表达和揭示,是对中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道路的阐释,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表征。因此,只有坚持科学态度,遵循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和环境法知识生产规律,坚持“自主性”“知识性”“整体性”建设标准,才能确保目标实现。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把握好如下重要原则。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灵魂”,也是中国知识体系与西方知识体系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是‘伟大的认识工具’,是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有力思想武器”。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首要原则,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贯彻始终。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百年奋斗历程中谱写了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华章,从“苦难中国”时期探索建章立制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始终坚持以法治方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实现创造条件、从无到有、探索中国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的历史性飞跃。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的主体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最大增量与主要资源。
新时代十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带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征程上,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在拓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体系与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追求方面互为指引,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方面互为方法论支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上完美融合,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贯穿于其中全过程。
(二)坚持理性融通三种资源
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思想体系、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的集大成者,既不是纯粹的政治话语和道德说教,也不是简单实践经验总结,而是对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经验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学科化把握,揭示的是中国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背后的道理、学理、哲理、法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系统,统筹好各种资源至关重要。“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把握好三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就要融通三大资源,“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理性融通三种资源,既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能力体现,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
坚持以学术讲政治,既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又必须遵循环境法知识积累、知识生产、知识体系建构规律和演进原则。要贯通事理与法理,在对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进行知识谱系梳理基础上,进行学理化、体系化创新,说明事理背后的道理、哲理、法理。要以“法言法语”构建环境法知识体系,应在提炼法学命题、创新法学概念、概括法治实践新规律等方面着力。理性认识政治话语、学术话语、社会话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既避免简单套用中国的政治话语、政策话语诠释环境法实践;也避免故弄玄虚,以艰深晦涩的语言诠释环境法实践。
中国的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在产生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移植—转化—建构”的过程,在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更需要妥善处理本土性、时代性、国际性之间的关系。中国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立足于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这是必须坚守的自主性;但中国的环境问题同时又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一部分,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有助于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这是必须具备的国际性;“中国的环境问题”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制度土壤,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关注千年文明古国的历史文化因素,这是必须解决的现代性。因此,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必须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生态法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
(三)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的在于为中国之路、中国之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在法学体系中,环境法是最具有“革命性”的领域,其“行星家政管理法”的属性对传统的法学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产生了颠覆性影响,是人类进入风险社会的后现代法律。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过程。从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过程看,产生于对环境法实践的思想总结、学术提炼和知识概括的环境法理论,又可以运用于指导实践;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挑战旧有理论、突破旧有理论,激发新的理论产生;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碰撞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因此,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既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纯理论”构想,也不是“闭门造车”的“地方性”知识,而是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中国立场与国际视野相统一、现代问题与历史文化渊源相联系,将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与建构国家治理体系紧密结合,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好方案、好方法。
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把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写进中国人的心灵里。党的二十大擘画的“美丽中国”蓝图和波澜壮阔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全新的经验系统和知识场域,为我们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实现理论创新创造了最佳时机和最好条件。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用实践的、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观点研究中国问题,才能在实践中认识、检验、发展环境法理论,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实现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标。
不断增强方法论自觉,为环境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开辟新路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说,创新是环境法学发展的永恒主题和不竭动力,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重要途径;那么,没有科学的方法论支撑,创新则如水中望月。在研究方法上下功夫,增强理论创新方法论自觉,是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必须补短板、强弱项的重中之重。只有运用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才可能找到中国环境法的真问题、准确判断和分析中国环境法的问题、发现解决中国环境法问题的途径与措施,实现环境法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充满光荣与梦想的远程,只要我们勠力同心,砥砺前行,一定能够产生更多更好的主体性、原创性成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法善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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