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外国环境法》
王树义等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8月版
内容简介:
外国环境法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外国环境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外国环境法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弄清外国环境立法的目的、基本法律制度安排及各自的特点,知晓他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经验教训,以拓宽我们的研究视野,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书较为客观地考察了十五个国家环境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研究对象国家众多,分布较广,涉及欧洲、亚洲、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主要内容包括各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立法、环境法律体系、环境管理体制、环境司法、环境法律责任等。此外,本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部分撰稿人为外国学者,中方撰稿人绝大多数具有在研究对象国家留学或访学的经历,有的已经获得研究对象国家高校的永久教职,有的曾经出版过关于研究对象国家环境法或生态法方面的专著或教材。
主要作者简介
王树义,男,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被《今日中国》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长期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基地主任。在《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了《俄罗斯生态法》《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环境法学重大理论问题论争》等著作,主编《环境法学文库》《环境司法文库》等系列丛书。主持各类科研项目数十项,曾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长江保护法》起草研究专家组组长。
序
外国环境法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本身就是在研习外国环境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学习外国环境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外国环境法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弄清外国环境立法的目的、基本法律制度安排及各自的特点,知晓他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经验教训,以拓宽我们的研究视野,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组织编写一部高质量的外国环境法教材,一直是我的一个心愿。一是因为我本人最早就是专门从事外国环境法,其中主要是苏联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生态法研究的;二是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外国环境法教材;三是因为环境法学科的师生不断呼吁环境法学界组织编写这样一部教材,以满足广大师生学习、研究外国环境法的需要。曾经几次欲将这一想法付诸实施,然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本次编写计划的顺利实施,得益于各位共同作者的大力支持。在此,对本书的各位共同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较为客观地考察了十五个国家环境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对每一个国家的考察单列一章,共设十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各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立法、环境法律体系、环境管理体制、环境司法、环境法律责任等。不过,每一章具体内容的筛选并不完全一致,由各章撰稿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参考资料和研究结果自行决定,不强求完全统一,这样可能更符合各位撰稿人研究的实际情况。
本书各章内容的安排顺序,是根据各章研究对象国家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在英文字母表中的先后次序排列的。考虑到这是一部研究外国环境法的书,故作了这样的处理。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研究对象国家众多,分布较广,涉及到欧洲、亚洲、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意大利、荷兰、日本、印度、菲律宾、韩国、美国、加拿大、南非、摩洛哥和澳大利亚等,共计十五个国家,这在其他部门法学的外国法研究中也是比较少见的。
其二,本书的部分撰稿人为外国学者,印度环境法、英国环境法、意大利环境法、摩洛哥环境法和韩国环境法就是由外国学者单独撰写的。他们分别用英文和韩文撰写,然后由中国学者一对一地翻译成汉语。这不能不说是本书的一大显著特点。外国学者对其本国环境法的了解和研究,相对于中国学者的研究而言,更具说服力。
其三,中方撰稿人绝大多数具有在研究对象国家留学或访学的经历,有的已经获得研究对象国家高校的永久教职,有的曾经出版过关于研究对象国家环境法或生态法方面的专著或教材。他们对研究对象国家环境法治情况的观察和分析,较之其他中国学者的观察和研究,应当更为准确。
本书的撰稿分工如下:
第一章澳大利亚环境法(赵小波,法学博士,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
第二章加拿大环境法(王彬辉,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章法国环境法(吴春潇,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第四章德国环境法(张扬,法学博士研究生,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第五章印度环境法(吉檀迦利·纳因·吉尔,博士,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武,译者,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
第六章意大利环境法(芭芭拉·波佐,意大利英苏布里亚大学法学院全职教授;吴宇,译者,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七章日本环境法(刘明全,法学博士,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第八章韩国环境法(韩承勋,法学博士,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韩方主任兼高级研究员;李玄雨,理学博士,韩国环境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徐建宇,法学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第九章摩洛哥环境法(穆罕默德·贝纳西,博士,摩洛哥拉巴特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高级环境专家;马哈古卜·哈伊巴,博士,摩洛哥卡萨布兰卡哈桑二世大学法律、经济和社会科学学院全职教授;陈志峰,译者,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第十章荷兰环境法(刘静,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十一章菲律宾环境法(刘海鸥,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二章俄罗斯生态法(王树义,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
第十三章南非环境法(张小虎,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十四章英国环境法(瓦莱丽·福格曼,英国威尔士卡迪夫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教授;李华琪,译者,法学博士,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第十五章美国环境法(邱秋,法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涂罡,法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
本书英文目录由河海大学法学院李华琪博士翻译,在此一并感谢。
王树义
2023.8.8于上海
本书目录
第一章澳大利亚环境法
一、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澳大利亚的环境立法
三、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原则
四、澳大利亚环境法的调整模式
五、澳大利亚环境法的实施
第二章加拿大环境法
一、加拿大环境法概述
二、加拿大环境法律体系
三、加拿大环境法的实施机制
第三章法国环境法
一法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法国环境管理体制
三法国《环境宪章》的规范与适用
四法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四章德国环境法
一德国环境法概述
二德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三环境宪法
四环境私法
五环境法的工具
第五章印度环境法
一印度宪法与环境保护
二监管框架与环境保护
三印度司法与环境正义
第六章意大利环境法
一从单行法到《环境法典》
二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三意大利《宪法》及其2022年修正案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四中央与大区间立法权限的分配
五意大利法和欧盟法在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上的冲突与协调
六意大利气候变化法的发展
第七章日本环境法
一日本环境法概述
二日本环境立法的体系与演变
三日本环境行政的治理体制与治理路径
四日本环境纷争的行政处理与司法机制
第八章韩国环境法
一韩国环境法概述
二韩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韩国环境管理体制
四韩国环境责任及救济制度
第九章摩洛哥环境法
一摩洛哥对环境、气候和可持续性挑战的应对:法律和政策框架
二环境监测和监管
三摩洛哥环境治理
第十章荷兰环境法
一荷兰法概述
二荷兰环境法立法体系
三荷兰环境执法
四荷兰环境司法
第十一章菲律宾环境法
一菲律宾环境法概述
二菲律宾主要环境立法
三菲律宾环境管理机构
四菲律宾环境诉讼
第十二章俄罗斯生态法
一俄罗斯生态法概述
二俄罗斯生态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俄罗斯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生态权利和义务
四俄罗斯的生态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南非环境法
一新南非环境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
二南非的环境立法体系
三南非的环境执法体系
四南非的环境司法体系
第十四章英国环境法
一普通法
二环境立法
三欧盟立法与英国脱欧
四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权力
五环境法原则
六环境法主要领域概述
第十五章美国环境法
一美国环境法概述
二美国环境法的理论基础
三美国主要联邦环境法
四美国联邦环境法的执行
作者(译者)简介
(按撰写章节排序)
赵小波,法学博士,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UniSQ)法学院高级讲师。长期从事澳大利亚侵权法、比较环境法、气候变化法、澳大利亚水法等领域的教学与科研。著有Developing an Appropriate Contaminated Land Regime in China: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US and UK、《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等中英文专著。
王彬辉,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环境资源法、流域治理法治保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15项,出版专著3部,在《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
吴春潇,法国阿图瓦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法理、气候变化与全球治理、欧盟及法国生态化转型,参与国家重大及重点课题,参编多部书籍,长期保持与法国课题合作项目。
张扬,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环境法、德国法。合著《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专题研究》,发表《论占有改定》等数篇论文。
吉檀迦利·纳因·吉尔(Gitanjali Nain Gill),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先后任教于印度德里大学法学院(1993—2010年)和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法学院(2011年至今)。2006年获联合国训练研究所(UNITAR)国际和比较环境法奖。研究领域包括与人权相关的环境问题、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发表35篇论文;参与撰写了3部著作;在各类学术会议上发表或报告论文40余篇。
郭武,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司法、环境政策与法律。出版《环境习惯法现代价值研究》《地球正义宣言——荒野法》等著作(译著)8部,在《新华文摘》《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转载)学术论文50余篇。
芭芭拉·波佐(Barbara Pozzo),意大利英苏布里亚大学法学院院长(2015—),比较法全职教授;意大利比较法研究会主席(202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文化社会下性别平等与妇女权利”议题小组主席(2019—);意大利英苏布里亚大学、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国马赛大学与波兰澳博蕾大学联合暑期学校“比较环境法”项目主任(2017—);欧洲法律学者联合会成员(2015—)。
吴宇,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流域管理,固体废物法律与政策、环境司法,出版《论全球环境法的形成与实现》和《中国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政策与法律》两本专著,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20多篇学术论文。
刘明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医事法学与民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等课题;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清华法学》及日本《环境法研究》《比较法学》等中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韩承勋,法学博士,天津大学绿色发展研究院韩方主任兼高级研究员,研究方向是中韩环境法与政策比较、碳排放制度。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中国碳中和2060战略研究》《中国生物安全法研究》《中国长江保护法研究》“The Recent Tren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n China”等。
李玄雨,理学博士,韩国环境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研究方向是中韩环境法与政策比较、大气污染管理等。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第三次韩国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中国环境政策手册》《中国碳中和2060战略研究》等。
徐建宇,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法律适用》《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穆罕默德·贝纳西,博士,摩洛哥拉巴特经济、社会和环境理事会(ESEC)高级环境专家。环境、人类安全与治理中心(CERES)创始主任,领土治理、人类安全和可持续性研究实验室(LAGOS)主任(2015—2018年)。IPCC第一次评估报告(MAR1)《地中海盆地的气候与环境变化——现状与未来风险》(MEDECC,2021年)主要作者之一。代表作包括《粮食安全与气候——气候智能粮食系统:南半球的抗灾能力建设》《从人类安全角度看气候—冲突—移民关系》《风险和不安全时代的社会生态系统——通往生存和复原力的途径》等。
马哈古卜·哈伊巴,博士,摩洛哥卡萨布兰卡哈桑二世大学法律、经济和社会科学学院全职教授。任国家人权协商理事会成员(2002—2011年)及其秘书长(2005—2011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2008—2011年/2020年至今),开罗阿拉伯国家联盟环境奖评审团成员和主席,哈桑二世环境奖评审团成员和主席,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管理奖评审团成员,等等。研究领域包括人权、过渡时期司法和环境法。
陈志峰,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绿色金融法律制度,能源法律与政策,自然资源法理论与制度。在《北方法学》《资源科学》、As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等期刊上发表十余篇学术论文,所撰写的决策咨询专报多次获得中央核心领导批示或国家部委采纳。
刘静,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司法、环境治理、环境法经济学。出版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of Common Pool Resources:A Comparison of Fishery and Forestry、Compensating Ecological Damage:Comparative and Economic Observations两部专著。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Ecological Economic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等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刘海鸥,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律史、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支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省部级项目6项,出版专著《中国古代环境资源法律探研》,主编(副)《<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污染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在《新华文摘》《法学家》《光明日报》等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
王树义,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国外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俄罗斯生态法》《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环境法学重大理论问题论争》等学术著作,主编《环境法学文库》《环境司法文库》等系列丛书,主持各类科研项目数十项,曾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长江保护法》起草研究专家组组长。
张小虎,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非经贸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南非斯泰伦博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重大项目子课题)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和各类横线项目6项,出版《中国对非洲投资的环境法律规制与风险防控》等著(译)作9部,在非洲法、比较法领域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瓦莱丽·福格曼(Valerie Fogleman),法学博士,英国威尔士卡迪夫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责任、环境保险及生物多样性。已出版著作3部,发表关于环境法的论文100多篇。参与过欧盟委员会关于环境责任指令和其他环境责任的报告撰写。
李华琪,法学博士,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司法。出版《环境公益诉权理论及其实践展开》《印度环境司法:国家绿色法庭》等著(译)作;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邱秋,法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水事法律与政策,出版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实证研究》等专著,主编《湖北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年度报告》,在《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涂罡,法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治、比较环境法和环境犯罪。出版专著《透明度的法理》,并在《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期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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