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重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
二、注重案例震慑,依法索赔
三、以创新提升改革实效累积经验
2018年1月9日,环保部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议。视频会上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站在更高的起点谋划、推进改革工作;要充分吸收借鉴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主动创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抓手,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方案的部署要求,把握好方案的新内容新规定新要求,将改革进行到底。
一、重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
2016年,按照环保部统一安排,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市之一,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环保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决策部署,构建“1+8”改革配套制度体系,精心选择案例试点,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各项规定工作,圆满实现了各项预定目标。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重庆市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督办此项工作,印发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搭建了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15个市级部门以及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改革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工作;着力强化统筹联动,明确市级部门鉴定评估、索赔、治理修复等职责,邀请法学专家全程参与磋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着力推动案例实践,组织落实4个具有代表性的涉水案例,分别采取磋商和诉讼方式进行索赔。
目前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渣场渗滤液污染环境等3个磋商案件赔偿金1689万元已全部履行,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偷排废水诉讼案件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00余万元用于开展替代修复。
二、注重案例震慑,依法索赔
重庆结合地处长江上游、较少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在试点适用范围增加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合理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赔偿责任追究范围。在此基础上,本着“丰富案例类型、探索索赔途径、形成震慑效应”原则,重点加大对长江流域、三峡库区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案件的损害追责力度。经过反复论证,精心选择了4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试点案例,分别采取磋商或诉讼方式进行索赔。其中针对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含重金属废水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一案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索赔。
1.环境危害大:企业偷排废水14.56万余吨
自2014年9月起,藏金阁公司明知其废水处理站1号综合废水调解池中存在一根未经封闭的120毫米管网与市政废水管网连通,仍然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外排流入长江,至2016年5月5日,共计违法排放电镀废水量达14.56万余吨。经采样监测分析,废水中铬、锌、铜、镍等重金属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某种重金属浓度竟超过国家标准289倍。经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评估表明,该案违法排放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高达1441万余元。
2.政府和环保组织“合体”诉讼第一案
该试点案例对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方式进行了成功尝试。2017年初,重庆市人民政府和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藏金阁公司,以及承接藏金阁电镀工业中心废水处理项目的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违法排放超标废水污染水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1441万余元,用于异地替代修复;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两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向该院提起诉讼,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该案是国内省(市)级政府与民间环保组织“合体”进行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
3.两被告连带赔偿1441万余元
法院对藏金阁公司和首旭环保实施的违法排污事实予以确认,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万余元,由重庆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和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判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三、以创新提升改革实效累积经验
2018年1月9日,重庆市环保局局长辛世杰在环保部视频会主会场参会并介绍了重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的经验做法。重庆市推进此项改革的经验做法,受到与会部门和领导一致肯定,并从今年起向全国推广。
1.创新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为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障碍,填补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的制度空白,重庆市在改革试点方案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鉴定评估机构管理、磋商及信息公开、资金管理、治理修复项目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专家管理以及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8项制度,构建的“1+8”制度体系,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难界定、损害后果难确定、鉴定评估标准技术体系不健全等试点难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与诉讼、修复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2.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方式
当前,针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试点地方的省级政府和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同时分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上位法对二者起诉顺位的设置问题尚未作出规定,这也导致了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两诉如何进行衔接产生了困惑。在重庆市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针对重庆藏金阁废水处理站违法偷排含重金属废水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一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和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分别针对排污者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对此,重庆市一中院会同重庆市高院、重庆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和法学专家学者针对如何妥善衔接两诉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合并审理的方式将两诉进行衔接,这一做法得到了本案两原告和两被告的认可,也为今后其他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处理和上位立法提供了经验借鉴。
3.聘请环境资源法学专家团队助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为凝聚专家智慧,充分发挥法学专家学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智库支持作用,引导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推进,聘请重庆大学环境资源法学专家团队,参与重庆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方案设计和实施。由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教授负责组建环境资源法学专家团队,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与落实;董正爱副教授作为代理人具体承办重庆市人民政府诉污染企业偷排废水诉讼案件;郭海蓝博士协助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和相关法律服务。专家团队的聘请和参与,既能以理论研究指导实务又能以实务反哺学术研究,为地方改革实践提供智识参考,累积丰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为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社会实效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文章来源〕文章主要内容来源于重庆环保《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法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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