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近日,吕忠梅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联合设立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状况研究”系列成果发表的开篇之作,多角度透视中国环境司法的现状与趋势。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秉持应用法学研究“初心”,致力于环境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双向互动和可持续性。课题组2014年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以此研究成果为基础,设计了年度报告结构、内容及重点。既为课题组展开持续跟踪研究建构“粱柱”,也为学者、法官、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研究或开展独立研究提供“链接”。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通过对2015—2017年环境司法专门化进展、环境案件在传统三大诉讼中的裁判情况、环境公益诉讼运行现状等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裁判文书解析,力图在跟踪观察司法实务的同时发现并提炼学术命题,进而从司法规律把握、裁判规则生成、个案公平正义等角度提出建议。希望通过多年累积性研究,能够为环境法官提供法律适用的理论支持,为环境法研习者提供实证研究素材及研究方法参考,为环境执法人员揭示规制重点和行政机制“痛点”,为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展示环境司法的共性与个性。
该报告的简本已于2017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同时发布。今后,将因循此例,每年定期公布环境资源审判进展,从环境资源司法工作进展、环境资源司法理性观察两个角度,向社会全面展示环境资源司法的成效与成果!
出版信息:吕忠梅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2月第1版,ISBN978-7-5109-1948-0,字数282千字。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司法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实现“定分止争”,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法律行动。司法作为法治社会中一个极富实践性的基本环节,承担着连接国家与社会之间桥梁功能,是法律制度完备与否的检测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在任何时候,对司法活动的观察与评价,都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与能力的基本方法。
当今中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补齐“生态短板”也是当代环境法的历史使命。在完成这个使命的过程中,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缺一不可:环境立法需要解决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问题,环境司法则要将这种“制度设计”运用于调节社会关系的“具体行动”,通过法律适用、纠纷处理,将写在纸上的“死条文”变成体现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的“活法律”。实际上,环境司法的功能不只是处理纠纷本身,诉讼结果的影响范围不仅限于纠纷当事人,还波及社会的其他成员。司法裁判的结果,确认一定的环境价值和环境权利的存在,为其他社会成员面临同样问题时提供一定的指南,由此影响环境、社会、经济法律、政策的制定及执行,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引导新的社会关系形成、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的功能。
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对环境司法的观察,既可以从当事人是否在案件的裁判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角度评价环境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节作用,发现环境法制定、环境法执行和环境法遵守中存在的不足;也可以从环境司法机构、环境司法程序、环境司法裁判规则、环境司法效率等运行现状等方面评价环境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找到更好发挥环境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功能的途径与方法。
2014年6月,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为标志,中国环境司法步入专门化时代。为更好开展环境司法工作,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聘请一批环境科学、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并在几所大学和一些环境资源审判开展比较早的地方法院分别设立了环境法理论研究基地和环境司法实践基地,环境司法自始就沿着实践与理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方向前进。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6年7月27日,由两方面组成的中国环境司法报告首次发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报告》,被称为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完成,主要是从工作层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的全国环境司法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发布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调研报告》,被称为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中心委托相关研究人员完成,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进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观察指标、分析环境司法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作为“绿皮书”的承担者,我们的愿景是与中国环境司法共成长。目标是通过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的“近距离”、“全方位”、“长时期”观察,发现环境司法的规律,探究影响环境司法的因素,抽象环境审判理论,一方面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也为理论研究积累资源;同时,也为环境法学家和环境法律家的养成提供“阳光”和“雨露”。
2016年,我们立足于对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进行“素描”,准备对环境司法进行观察的“工具箱”。课题组以两年的实地考察、访问座谈、问卷调查、建模分析成果为基础,采取全面调查与重点跟踪相结合、实证研究与建立分析框架同步推进的方法,完成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调研报告》。这份报告作为课题组长期持续研究的“序言”,打开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的观察之门并探索“通幽之路”,也为今后的观察建立了“哨点”、准备了“工具”。
今年,我们将报告正式定名为《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并将在今后每年定期发布,报告的内容分为持续观察、重点分析、特别关注等几个部分。报告的持续观察部分的内容相对固定,重点在对于已经建立的观察指标持续跟踪,通过多年累积性研究,探究环境司法的规律性和持续改进方向,这部分内容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的专门研究人员完成;报告的重点分析、特别关注等部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在深度观察持续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新的环境资源司法政策或司法举措实施情况、演变为社会热点或“舆情”的环境资源案件或者审判过程等等,这部分内容将邀请在该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或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专家法官完成;同时,也鼓励环境法学的硕士生、博士生参与调研、收集资料,协助导师工作乃至独立承担相应任务。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就呈现了这样的“模式”。报告由“总体观察”、“裁判文书分析”、“特别关注”和“附录”四个部分组成,来自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14名学者、法官和研究生参与了调研和报告撰写。本报告在观察视野上,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的全面观察,力求反映全国环境司法的普遍样态与进展情况;同时,利用近两年司法信息公开的迅速推进成果,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等数据库和网络资源进行全面搜索,分析样本的时间跨度相对较大,但以最近两年多(2015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的环境资源审判情况为重点,通过数据统计、比对、分析等各种方法,试图揭示出环境司法建设进程中的重点与亮点。
报告第一部分“总体观察”。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对中国环境司法2016年到2017年的总体情况予以回顾和总结。一是对“环境司法专门化”推进情况的持续观察,以去年建立的观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五个“哨点”为基础,比较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建设的“前进与后退”情况;二是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总体观测,概括性的描述了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海洋环境案件和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对环境资源司法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对策性建议并预判环境司法的未来走势。
报告第二部分选择了环境裁判文书进行“重点分析”,根据环境案件的具体情况,展现裁判文书的不同构成要素。环境民事案件,选择了《侵权责任法》生效以来的环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分析了环境侵权的构成要素及其特点与趋势。环境行政案件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和2016年度裁判文书两个角度,分别对环境行政案件进行了整体性描述和结构性分析,总结其中的制度意蕴。环境刑事案件则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个重点罪名进行了细致分析、10个非重点罪名进行了初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收集和整理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208件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对其进行回归分析,以探索环境公益诉讼的运行状况和规律。
报告第三部分选择了海洋环境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针对这两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性”事件作为“特别关注”。随着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推进,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海洋环境案件持续增长,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不断扩大,海洋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需求日益迫切,值得特别关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制度性安排,2017年6月试点期届满,必须对这一重大改革的试点工作进行客观评价,报告收集了检察机关试点期间提起的9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其进行理性观察并提出未来发展的建议。
第四部分“附录”。收录了报告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改革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目录。
作为一个年度报告,难免不足甚至缺陷:我国的环境司法尚处起步阶段,法院受理环境案件数量总体不多,规律的呈现尚需待假以时日,必然对课题组的观察和分析产生局限。此外,课题组成员来自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校和单位,具有明显的学术个性和不同学科思维的“烙印”,在研究对象的选择、报告结构组织、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必然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这会构成报告形式上的“不统一”,但也很好的反映了环境法的“领域性学科”特质所必须具有的“多样性和包容性”。本报告作为实证研究成果,立足于过程和真实,虽有“局限”,但也应该如实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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