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问题一:刚才发布年度报告时提到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那么请介绍下,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如何能动履职,做实诉源治理?
杨临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能动履职、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等五大审判理念变革,多措并举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源头治理。
一是抓好执法办案与以案释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注重将法治宣传与司法公开、以案释法与司法便民、普法与科普相结合,通过公开审判一批具有标志性典型性的案件,促进全社会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推动源头治理。如刚才发布年度报告时提到的江苏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违法“放生”乱象,人民法院进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100多万人在线观看了这堂法治公开课,培树理性规范“放生”社会新风尚,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最高人民法院带头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找准类案增长的深层次原因,诉源治理更加精准;加快建设“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发挥环境资源条线审判监督指导和解惑答疑作用,促进类案诉前化解。2023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3.2万件,同比下降5.8%,其中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5386件,同比下降11.5%,充分反映了源头治理工作成效。
二是坚持能动履职与实质解纷。主动延伸职能,做实“走出去”,针对环境资源审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如福建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跨域倾倒铝灰污染环境刑事案后,针对发现的相关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主管部门收函后对炼铝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等开展了全流程监督检查,以行业治理实现源头预防效果。以多元解纷为基础,做实“引进来”。注重一体推进诉(讼)源、执(行)源、信(访)源治理,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发挥多元解纷作用,促推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配合,形成共治合力,努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与源头治理多赢共赢。
三是完善组织保障与规则体系。如刚才发布年度报告时提到的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做实“三合一”,推动构建多元、协同、共治、衔接机制等组织保障;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健全法律适用规范体系,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
推动环境资源案件的源头治理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法院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做深做实源头治理工作,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效能优势,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问题二:吕会长,您好!当前我国正在认真研究、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想请问您一下,环境司法有哪些实践和经验,可以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支持?
吕忠梅: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政治家的决断,而且也是环境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环境司法这么多年的实践,从中收集、提炼出了很多具有现实功用的司法命题与经验材料,形成了对环境司法实践的规律性认识,为法典的编纂积累了不少实务经验,也贡献了一些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有专门化和专业化两大核心命题,这些对于法典编纂中,环境权益的救济、环境治理体制的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整合等等,无一不提出了新期待和新挑战。
首先,在整体理路上,要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契机,全面梳理中国特色环境司法的成功经验与实践规律,认真总结应当规定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成熟司法经验,将其固化和提升为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统筹考虑好环境司法所蕴含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和选取,又要通过比较和分类,选择出科学理性的司法制度与设计方案,避免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司法的实践诉求相脱节。
其次,在具体措施上,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适度法典化理路,从体系性角度,认真梳理《民法典》“绿色条款”适用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建立体系性解释框架、明确“原则+规则”适用规则基础上,提炼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安排;同时,还要统筹考虑公益诉讼等专门立法工作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建立相互转介或引致条款,形成协同关系。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体例构想,认真总结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等实践和理论,归纳体现环境司法特色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为生态环境法典中总则编、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编等制度设计提供支撑,从而实现以司法助力法典编纂、以法典推动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
问题三:刚才您介绍了一些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一些问题。请问,人民法院在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环评造假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吴兆祥: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一道重要防线。治顽疾需下猛药。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人民法院对环评造假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刑事打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高发多发态势、积极规范环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做法上:一是强化政治自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位推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全国法院依法打击惩治环评造假问题进行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工作重点。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与预防,对环评公司及其经营者、挂靠环评工程师、居间介绍人员等一并予以刑事处罚;既依法适用自由刑,又用好用足罚金刑,高度重视查清并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结合其犯罪情节判处罚金,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绝不允许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三是强化裁判规则供给,统一类案法律适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及时将典型案例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强化以案说法,示范引领。四是强化协同共治,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针对环保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化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合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协同落实被判刑人员终身禁业制度,助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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