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深入推进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
王明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理论积淀,要求人尊重和敬畏自然、顺应和保护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为引领。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篇章,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形成和发展于党领导人民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其优越性在于,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于中国传统和国情。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宪法环境保护条款为统领,以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领域的环境单行法为主体,以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条款、环境行政法规、环境地方性法规、环境部门规章、环境标准等为补充的规范集群。我国也已形成了较为高效的环境法律实施体系,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成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司法制度创新。
新征程呼唤新担当,新使命激励新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这为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指明了方向。首先,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宪法这一根本法和最高法,应当将宪法实施提高到新水平,在宪法的统筹下科学推进环境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其次,应当增强环境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快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探索和把握环境法典编纂的时代课题。再次,应当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实现多方协同共治、多元手段并用,弥合行政区域的封闭性、职权范围的机械性、执法手段的单一性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之间的不恰。此外,应当将适度能动作为环境司法的尺度,强化不同环境司法救济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并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最后,应当通过健全公众参与渠道、普及环境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导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法治建设,凝聚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的社会认同与社会共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节点上,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蓝图,对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深远意义。环境法治应当与时代同行共进,回答时代之问,回应人民之需。因此,我们要更加深刻地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深入推进中国式环境法治现代化,以环境法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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