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4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开栏的话】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经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写入宪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等一系列制度相继实施,为全面深化、纵深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本报开设“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法治体系”系列解读专栏,邀请多位生态环境法治领域专家学者等,深入解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结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剖析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
【正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改革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如何与法治相统一?中国环境报就此专访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
她表示,这一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蓝图的落实,要求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更加注重整体谋划和系统布局
中国环境报:
如何理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与逻辑?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吕忠梅:
《决定》第12部分专门对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行整体部署,并且在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家安全体系等部分,也部署了一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
我理解其逻辑是坚持系统观念,着眼于增强改革整体效能,以“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与“深化各方面改革”、“系统集成”与“精准落地”、“立”与“破”、“中央部署”与“基层探索”辩证统一的方法论整体谋划、系统布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这至少释放了三个重要信号:一是更加注重生态文明体制的整体谋划和系统布局,《决定》从“更加聚焦”的角度,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设计,并以此为基础,既进行集中部署、也在相关部分明确要求;二是更加注重基础性体制机制与改革重点,《决定》第12部分首先强调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然后针对健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与建立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两个重点进行部署,提出了若干具体而明确的改革任务;三是更加注重以中国式现代化统筹“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从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协同高效的角度,对相关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等部分精准部署,确保改革更加凝神聚力、协同高效。
中国环境报:
《决定》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能否介绍一下这部法典编纂的最新进展?您怎么看当前编纂这部法典的历史意义?
吕忠梅: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工作,按照工作部署,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我相信今年能够看到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事关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意义重大。我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认下来,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二是全面梳理和总结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功经验,既把已经成熟的经验固化为法律,也对未来实践进行引领,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三是在系统总结环境法理论成果基础上,形成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方案,以中国自主的环境知识体系支撑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四是站在21世纪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全球制高点上,把握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新趋势,汲取世界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精髓,为推进当代世界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具有重大的世界意义。
统筹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方式,协调生态环境法典与单项立法
中国环境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起草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时谈到,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比如,生态环境保护仍存短板等。归结起来,这些问题都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反映,是发展中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对此您怎么看?
吕忠梅:
《决定》的分析非常深刻,从整体上看,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短板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个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这些都说明目前的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我们也要看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制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体制机制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填补空白。
我们也须看到,“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站在了新的历史关口,愈进愈难,愈进愈险,但是不进则退,非进不可。这更要求我们坚决破除妨碍美丽中国建设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着力破解结构性矛盾。
中国环境报:
《决定》提出,推进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哪些短板要补?
吕忠梅:
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成就的显著标志。实现“生态文明”入宪、明确“美丽中国”强国目标,形成了由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责构成的完整环境宪法条款;加快生态环境立法强弱项、补短板、填空白的步伐,相关法律达到34件,还有100多件行政法规和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但是,这个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比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立法属于行政法部门,资源立法属于经济法部门,导致法律授权的管理部门多、权限范围广、职责交叉重叠与空白漏项并存,法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足;再如,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执法所用,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的裁判性规范明显不够;又如,现行生态环境法律系统中还缺乏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等。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接下来重点是按照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统筹立改废释纂等多种立法方式,一方面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加快国家公园法等立法,同时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协调生态环境法典与单项立法。
应系统研究机构改革后的执法主体及其授权情况
中国环境报:
《决定》提到要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做好环保垂改“后半篇文章”,也特别需要与地方做好配合,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吕忠梅:
《决定》提出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改革,的确触及到了环保垂改的痛点和难点。
我们在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了解到,垂直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需要履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未明确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派出机构无独立执法权;此外,县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来源不明、不设区市的执法权委托权限不明、实践中探索的“局队站”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直接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质效。再有,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反映也很强烈。
落实《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首先应对机构改革后的执法主体及其授权情况进行系统研究,重点针对县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等问题,明确授权事项和授权机制;其次是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协调、协作、协同的具体机制,明确共同职责事项的分工与协作方式,建立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机制;再次是建立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具体的人员构成、经费提供与分担方式等。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垂直改革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中国环境报:
《决定》明确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请问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法治如何提供保障?
吕忠梅: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的要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公正司法、促进全民守法来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保障。
从立法方面看,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修订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纳入立法规划不同层次的立法项目,今年已经启动了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也会统筹考虑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内容。
总体上看,是通过完善立法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工业绿色转型、强化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和完善市场化机制、鼓励形成绿色低碳消费的生活方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为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建立高效的法治轨道。
中国环境报:
《决定》提出到202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改革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具体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如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相统一?
吕忠梅:
《决定》出现2029年这个时间节点,既体现出我们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紧迫感;也是党对人民的重要承诺,表明我们扎实推进改革、完成相关任务的决心和信心。
具体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决定》部署的所有改革任务都与法治有关,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在立法方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妥善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除了如期完成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重大立法任务外,对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时加以制定;对于生态文明体制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或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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