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第二分会场议题: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2024年10月19日-20日,202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暨202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湘潭大学共同主办、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承办。
年会第二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10月19日下午和20日上午在盘龙山庄大酒店大会堂三楼捌号厅举行。
第二会场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室主任刘洪岩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建平教授担任与谈人。七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李挚萍副会长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总责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武汉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作了题为《作为小总则的法律责任编》的汇报。他从对比《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开始,讲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结构。《生态环境法典》分为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其中,生态环境责任编位于虽然五编之末尾,但生态环境责任编发挥着小总则的作用。
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付秋池作了题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回顾、理论省思及法典表达》的汇报。他以数据方法为支撑,体系化的系统分析为汇报开篇。首先是文献分析,基于知网的年度发文量及分析,其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具有长期性,以及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与生态环境立法活动息息相关。并在最后提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入典方案之再思考。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治理原则及其体系展开》的汇报。他以系统治理为题眼,讲述了系统治理原则的独立地位与规范内涵、系统治理原则对环境法律体系化的要求、系统治理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表达路径等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系统治理原则的独立规范内涵包括指导利益衡量的价值明确性、指导治理对象的规范层次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骁然讲师作了题为《论作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双向赋能通道的法典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的汇报。他首先以生态环境标准制度与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关系何为作为问题提出。接着阐明生态环境标准制度是以生态环境标准制定、修改、实施、审查等过程中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解释生态环境标准制度是在法典确定的法律秩序下法律规范与标准规范的关系,如体系归属、效力关系、联系方式。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王晶副教授作了题为《论可持续发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的汇报。她以问题意识的角度出发,汇报从法典理论问题开始。先是提问:每部法律都要立法目的吗?目的条款是立法的必选项吗?紧接着她对问题做出深入剖析,提出生态环境法典中立法目的的选择应当有一定的考量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玲玲博士后作了题为《论环境行政管理与民事合同履行的内在冲突与调适》的汇报。她从事实出发,以震惊全国的云南滇池长腰山变为“水泥山”案为例子,分析环境行政管理与民事合同履行的内在冲突,并进一步再提出在司法裁判当中,法官不应当一遇到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就一概的做出不可抗力免责判决。在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官应当将民法“理性经济人”假设扩展为“生态理性经济人”假设,合同当事人可预见风险应当包括一般环境风险。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刘先辉副教授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碳排放权质押的法律构造》的汇报。他提出国内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9月签署了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和碳金融战略合作协议。刘先辉副教授认为该笔国内碳排放权的地方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象征意义,并且其认为碳排放质押的象征意义大于广泛推广的实践意义,政策指引多于法律支持。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七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刘洪岩教授总结了刘长兴教授、付秋池博士生和吴凯杰老师三位的观点,认为环境责任编是法律技术难题,并指出法应该是有温度的,而不是冰冷冷的规范。
秦鹏教授指出,周骁然、王晶两位学者的报告很有意义,如果将生态环境标准写入《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后,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标准的使用范围,是否各编之间都是适用相同的生态环境标准。如果需要对各分编分别不同的生态环境标准,那么如何明确各编之间的生态环境标准的差异性。
王建平教授先对王玲玲博士后的报告做出点评,认为生态产品与“生态理性经济人假设”高度相关,可以有效解决环境保护与发展资源之间的矛盾。在王建平教授对刘先辉副教授的点评中,提出“碳标签”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多少碳元素,借用欧洲立法经验,揭示碳标签与碳排放权之间的关系。
李挚萍副会长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律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刘海鸥教授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宗涛以《论环境法典中环境权的规范构造》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生态环境法典是未来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推动环境权入典则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内容,故其从环境权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关联角度出发进行了深入阐述,分析了环境权的入典条件和入典路径,并且表达了应当采用“一体三翼”的制度设计实现环境权的规范表达的观点。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王雅琳以《环境健康权的证成与入典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她首先表示,环境健康应当是一种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构成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从而达到不对公众健康造成伤害或威胁的状态。其认为,环境健康权入典的内在需求部分应当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保障公众健康,并且其主张采用“适度集中模式”的入典路径。最后,其认为环境健康权入典的应当超越、贯彻、总结、借鉴以往的经验,构建全面的环境健康风险法律防控体系。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张玲玲讲师以《论环境权利的民主性及其学理阐释》为题进行报告。她首先阐述了环境权利的民主性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其次,一方面其认为环境实体权利蕴含着人民对于优美生态环境的追求;另一方面,其认为环境程序权利是人民在生态环境事务上的人民主权和当家作主,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同时,其认为在环境权利的民主实现方面,其认为民主离不开权利,绿色民主愿景离不开环境实体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环境程序权利。最后,其对环境民主权利进行了学理阐述。
福州大学法学院王雨荣讲师以《质疑与回应:环境权“入典”的合理性辩护》为题进行报告。她首先提到了环境权是否写入生态环境法典之问题不仅关乎法典的优劣评价,还关乎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其次,其认为运用共同善权利观可以证成环境权有独立存在之必要,并且进一步论述了环境权“入典”具备的合宪性基础和合法性基础。最后,其重申到环境权不仅为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价值导向和精神指引,而且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设置和规范设计提供本源性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候志强讲师以《法典化视域下环境举报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从环境举报权的局限性方面展开论述。其认为环境举报权制度规则的假定条件使用不当等问题,故环境举报权制度需借助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规范化改造。其认为从功能、内容和形式上来看,环境举报权制度实质上是在环境治理的议题下控制公权力的程序性法律规则。再者,其认为环境举报权的逻辑结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和促进举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喻海倚以《海域使用权的整体主义与规范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其首先认为海域使用权在海域资源利用开发中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并且其认为整体主义作为多重语境下的理论,能够较好地克服还原主义的风险,并作为一种方法论嵌入海域使用权规范体系。其提出应当在多元价值基础上对海域使用权的基础概念表达、体系化表达、专门化表达上予以进一步完善。最后,其提出从海洋主权到海洋产权的逻辑方法,以实现沿海国权利向国家义务的转化。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朱晓勤教授对王宗涛、张玲玲、朱晓勤、喻海倚三位学者的报告做出点评。朱教授认为:首先,王宗涛博士的文章思路脉络清晰,论证过程严谨;其次,张玲玲讲师的文章是环境权结合时政的分析,选题新颖。再者,王雨荣讲师的汇报包含了质疑与回应,有破有立,论证清晰;最后,喻海倚博士的汇报给人巨大的启发,整体主义方法论对生态环境法典之编纂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周塞军律师首先在与谈中提到,目前学界缺失对“环境权”的准确定义;其次,以行政法视角来看,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改变依附行政法的现状;再者,关于环境权能否成为直接成为司法裁判的权利基础。其认为在现有关于环境权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倾向于认为环境权是一种间接权利,而非是一种直接权利。这种观点将导致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直接适用与保护。
刘海鸥教授首先对本次年会论文的文章质量做出了极高评价,并表示此次汇报活动让其受益匪浅。同时,刘海欧教授对候志强讲师的论文进行了细致点评,并对其中的环境举报制度提出了自身独特的见解。最后,刘海鸥教授鼓励各位年轻学者加强对环境权的研究。
孙佑海教授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