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外国有环境法典吗?都长什么样?
吕忠梅
近年来,每当谈到中国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很多人都会问:外国有环境法典吗?外国的环境法典都是什么样子的?为回答好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于2017年设立了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项目,经过多方努力,找到了11个国家(地区)以法典命名的环境立法文本。2017年11月,我们召开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的国际研讨会,邀请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的主持或者参与本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专家、环境法学者来中国研讨交流。
我还清楚地记得,在会上,德国专家说,我要把法典编纂失败的经验告诉你们;意大利专家说,意大利有以法典命名的环境法,但我们没有环境法典;……。让大家对外国的环境法典到底是什么,有了许多疑惑。直到2022年,我们将这11部环境法律文本全部翻译完成,对这些不同语种、不同体例、不同风格的法典进行比较研究,才真正理解专家们当时的发言。
无独有偶。2023年,我随全国人大代表团访问法国,在与法国国民议会议员、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转型部的官员们交流时,谈及中国正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他们很好奇地问中国的法典像拿破仑法典》一样吗?并告诉我,法国已经有了70多部法典,但其它法典都与《拿破仑法典》不一样。我说中国已经翻译了《法国环境法典(1—7卷)》,与《拿破仑法典》的确差别很大;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也将是与中国《民法典》不一样的新型法典。法国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转型部的官员进一步补充到,法国环境法典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部分组成,根据议会授权,行政机关负责对相关行政法规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或修订,目前正在修订自然保护地方面的法规;他也很想知道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是否会授予行政部门这样的立法权。可见,中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国内外都非常关注。
一、外国环境法典的样貌各异
我们找到并翻译的11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典命名的环境立法有:《法国环境法典(1-7卷)》、《瑞典环境法典》《意大利环境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典》,《哥伦比亚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典》《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柬埔寨环境法典(草案)》。其中,德国的环境法典编纂虽然因政治原因已宣告失败,但考虑到其专家委员会草案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翻译出版;《俄罗斯生态法典(草案)》文本早已完成但因国际形势影响不能请过审议,故翻译出版了更为先进《独联生态示范法典》;《柬埔寨环境与资源法典(草案)》因由美国专家完成且未知是否能够提请审议,故进行了翻译但未正式出版。
从形式上看,这些法典从名称到框架结构,差别都很大。《法国环境法典》由10卷30编构成,含38项实施细则,每卷下设编、章、节、分节、条,1—7卷有1084条、80多万字。《瑞典环境法典》分为7编33章,461条、15万字。《意大利环境法典》分为6个部分,318条、43万字,45个附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共47章326条、30万字。《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共62条,5万字;《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典》由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典、森林改革法典、卫生法典、水法典、渔业法典组成,共527条24万字;《哥伦比亚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典》分为两卷17个部分,共340条、17万字;《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由总则、分则构成,共17章103节775条、36万字;《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共28章135条16万字;《柬埔寨环境与资源法典(草案)》分为12卷,共36编1062条、30万字。
从编纂模式上看,这些法典中,有的追求大而全但结构比较松散,更倾向于汇纂,如《法国环境典》形成“伞状结构”,第一卷总则确立基本原则,分则按环境媒介进行划分,附则细化38类具体活动的许可程序;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典》实际上是政策法统领下的多个相关法典组合。有的注重逻辑结构完整的实质性编纂,如《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采取典型的“潘德克顿体系”,强调实质性编纂,并通过“双轨制”立法技术,横向与《联邦行政程序法》水平衔接,纵向与各州《自然保护法》建立冲突解决机制;《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也采用了“潘德克顿体系”,但目前尚未出台分则。有的牺牲逻辑的完整性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如《瑞典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进行实质性编纂,以“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保持了环境法典的开放性。《意大利环境法典》结构上没有采取罗马法思维,内容上大量直接采用欧盟指令条款,这也许就是专家们不认为是“法典”的原因。
二、外国环境法典的异曲同工
与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和成熟的民法知识体系而形成的各国民法典大同小异相比,环境法典在不同国家间存在着法典名称、逻辑结构、编纂模式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一方面,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学领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同于民法的使命担当,秉持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伙伴关系理念,追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国家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为全体人民管理环境事务和提供环境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与秉持“主客二分”哲学、保护个体权利为核心的民法必然不同;另一方面,环境法所解决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因自然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文化传统等差异,各国必须立足于自身国情制定法律、规制影响本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使得各国的环境法典在立法重点、立法模式、具体规制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可否认的还有,环境法学作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兴起的新型学科,在具备超越传统法律学科的后发优势的同时,其知识体系的成熟定型尤其是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尚未完成,与民法学科的差距还很大。
但是,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的环境立法法典化现象,是世界上法典化浪潮中从解法典化走向再法典化的重要表征。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以来,《斯德哥尔摩宣言》呼吁世界各国在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确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规律的全新法律价值观,并对传统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和改造。因此,各国环境法典自始就以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价值观为基础,吸取传统法典繁琐复杂、封闭僵化的教训,采取了不同于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体例结构,既保持环境法典的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也体现环境法与民法的不同属性。在这个意义上,各国环境法典具有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挑战、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转型的共同特征,只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国别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性而呈现不同样貌,实际上是“异曲同工”。
从立法背景看,环境法典编纂以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发展密切相关。各国在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的环境立法,多以控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且以单行法为主,但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从环境污染扩大到生态破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个别国家的环境污染或破坏问题蔓延成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性减少、跨境环境污染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单行法越来越多却仍然不好用、不管用,促使各国开始考虑以法典化立法方式促进环境立法的体系化、整体化。
从各国法典编纂方式看,各国都根据环境法的公法与私法交叉、法律与科技融合的特征,采取以目标价值统领环境法律规范、根据本国环境问题特点展开法典结构的方式。各国环境法典最大的共同点是可持续发展以立法目标、基本原则等宣示法典价值的方式出现,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渊源化,实现促进国家转型发展的共同价值导向。
从各国环境法典的核心制度看,以强化环境监管为目的并为各国环境法实践所检验的一些主要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环境税费、环境标准、环境诉讼等制度,在各国法典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也表明各国环境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存在内在一致性。
外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成功与失败,以及各国法典所展示的“和而不同”与“不同而和”,对于编纂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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