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吕忠梅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4月版
作者简介:
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要著作有《梦想与行动:中国环境法典之证成》《环境法新视野》《沟通与协调之途: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等。
内容简介: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最重要的是以中国的环境法思想、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话语解读“人与自然和谐其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结合中国实践总结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书致力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建构环境法哲学体系,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建构环境法理论体系,以实践经验为参照总结环境法的实践创新成果,分上、中、下三篇完成了对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法哲学基础、理论体系和实践创新的阐述。这三个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呼应,构建和发展出一套成系统、较完备、趋成熟的解读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环境法治发展变化、解读当代中国环境法治成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推动环境法治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基本理路
摘自《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导言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目的在于为环境法学中国化和现代化提供体系化的道理、学理、法理、哲理支撑,为建设环境法学科、培养环境法人才提供必备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与专业知识准备。一般而言,知识是人类普遍接受的认识世界的成果,也是人类行之有效的改造世界的根据;知识体系是理论认知与经验体验的总和。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是具有本土性、独立性和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认知与经验体验,是以“本土性”为基础、以“中国特色”为底蕴,融通古今中外理论与实践资源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哲学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中国式现代化是产生中国环境法学知识的土壤,也是实践中国环境法学知识的场域。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为何必要、如何可能,均源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既定选择。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蕴藏着丰富的学术资源,是新时代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最重要的学术议题。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进行长时段、跨学科、跨文明的学术研究,揭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法理与哲理,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关键一环。我们必须利用好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世界环境保护先进理论三种资源,以中国问题为导向,以中国波澜壮阔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为经验系统和知识场域,进行环境法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和学科化把握。这意味着,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既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是简单移植西方环境法理论,而是立足于“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逐步走出西方知识的体系范式,形成中国环境法独特的学术与学风品格,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增强中国环境法的整体厚重性。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建构环境法哲学体系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学科,建立在反思传统法律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客二分”哲学基础之上,是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关系的知识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需要以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引,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思想虽然在基本内核、社会治理面向和价值观构成等方面各有偏重,但二者有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一致的世界观,互为方法论支撑,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为“交汇点”,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篇,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新命题、新判断、新理论、新范畴,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环境法学的最大理论增量,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理论宝库。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探索中生成、理论创新中升华、历史传承中把握人类文明进步规律,围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范畴展开,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构成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哲学基础。
1.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立场,强调人与自然在新高度上的辩证统一关系,奠定环境法的人性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多次强调:“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这个道理就是,人类来自自然,具有明显的生物属性;同时,人类又不同于其他生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法律更多体现的是以理性控制人的恣意、贪婪、自私等“恶性”,从而创造更加丰富的物质文明。尤其是近现代法律把人抽象为“经济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保护人对资源和环境无限制地利用,成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保护伞,导致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双重对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世界观为解决人与自然对立的制度性问题、重新设定法律上的人性标准奠定了哲学基础。
2.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生态文化,揭示“自然”与“人”关系的本质是“生命共同体”,奠定环境法的“和谐共生”核心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习近平总书记的话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对于人类而言,自然既是生存条件,也是劳动对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须臾或缺的物质基础,如果人类不节约利用资源,肆意污染和破坏自然,最终受害的是人类自己。这种传承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从根本上超越了西方法律的“主客二分”哲学,不再把自然单纯地当作客体,也不再以满足人的需求作为判断自然价值的唯一标准,而是把自然当作人类的伙伴,要求法律保护自然整体。这种新的思维方法要求变革传统法律,将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纳入法律的概念、原则和制度,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律理论体系,构成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核心范畴。
3.高度重视与世界的交流与互融,将中华传统生态智慧所追求的“和合”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相融合,谋定环境法的“中医”方案
面对全球性环境危机,联合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寻找“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看到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向世界发出“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倡议,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新秩序。与此同时,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系统性观念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将“积极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开辟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崭新道路。这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追根溯源、辨证施治、整体调理的“中医”,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思想“密码”,为环境法面对调整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系统这两个巨大复杂系统关系时,摒弃“外科手术式”的单学科途径,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综合性调整方法奠定了丰富的实践体验基础,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超越中西方传统哲学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命题,具有厚重的本土性和鲜明中国特色,既是习近平总书记的原创性贡献,也是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基石和核心范畴,需要我们从环境法哲学层面进一步深化理解、深刻把握、深入挖掘、深度凝练。
二、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建构环境法理论体系
现代法学知识体系实际上是由众多法学理论按照一定逻辑结构组合而成的知识系统,构建科学完备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是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工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是对环境法社会现象和实践经验的理性认知与规律性总结,构成环境法研究的知识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中国环境立法起步以来,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环境立法经由“试行法—普通法—综合法”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1+N+4”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环境法研究也从“照着说”“跟着说”转变到“自己说”时代,不少学者对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相关问题展开系统思考,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观点和智识、慧见。客观而言,伴随着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几代环境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知识建构,回应环境法治体系现代化需求,关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新秩序建构,在环境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完成环境法理论体系“从无到有”的建构,并且不少学者正在进行“从有到好”的艰苦努力。当前,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使命,就是在对已有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发掘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进行体系化、逻辑化、学理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增强对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解释力、说明力、判断力、推动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法尚处于“未定型”状态;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中,环境法理论也与传统部门法理论“若即若离”。这种状态既为建构独立的环境法理论体系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也增加了建构环境法理论体系的难度。从目前已有研究成果和实现宪法确立的美丽中国国家目标看,环境法理论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环境法价值论
法的价值是法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更是法进步的内在依据与精神动力。价值体系构成环境法的目标选择与根本判断,是环境法研究的思想基础。作为新兴法律领域的环境法因为有与传统法律不同的价值追求而兴起和发展,梳理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从价值层面实现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法理思维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协同性、一致性是环境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当务之急。从法的价值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层面理解,环境法的价值应建立在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守住自然安全边界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价值,以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种际和谐为工具价值的价值体系,以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多元、多层次需求。
2.环境法方法论
如果说环境法价值论是环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如何获得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共识”问题,接下来还必须回答“如何将价值预设转化为法律形式”的问题。方法论作为实现价值共识与法律形式有机结合的规律总结,是环境法研究的理性基础。已有环境法研究的一个明显的短板是缺乏方法论自觉。实际上,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跨部门法特征,法律政策化与政策法律化交织、技术法律化与法律技术化交融的法律形式,公私法结合、政策措施和科技标准嵌套的多元性规范体系等,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下一步,需要以此认识为基础,厘清教义法学方法、社科法学方法等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与环境法研究所需要的“生态性”“整体性”“体系性”之间的张力,建构融贯“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生态系统”与“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方法论体系,达成“既见森林,又见树木”的方法论共识,促进形成环境法研究范式。
3.环境法本体论
环境法本体论是对环境法治现象以及实践的本质认识和概括,构成环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本体论必须回答环境法“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的问题,由环境法的基石范畴、概念体系、规范性质、制度特征、运行规律等组成,是以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对环境法的构成要素与本质属性、法律关系与运行方式、保护范围与制度体系的整体性认知。在现有研究成果中,本体论是学者们关注度高、研究较多的部分,内容丰富,并且形成了“调整论”“综合调控论”“理念价值论”“义务本位论”“沟通协调论”等鲜明的学术观点,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揭示了环境法的基本内涵、本质属性、根本特征。下一步,应高度重视环境法基础理论建构与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契合度、与环境法适用的准确性、与环境法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注重在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范畴体系、标识性概念和设置议题方面下功夫,建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环境法本体论。
4.环境法治论
法治论主要是回答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对环境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与变迁、发展与愿景的理性认知与概括凝练,构成环境法研究的核心。环境法治论以环境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在论证并支撑现行环境法制度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同时,及时发现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炼学术命题加以研究解答,形成体系化的环境立法论、环境执法论、环境司法论、环境守法论。在现有研究中,法治论是研究成果最多、内容最丰富,也是为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作出巨大贡献的部分。但因缺乏统一价值引领和方法论共识,缺乏学术意义上的对话与交流的语境,成果良莠不齐;与此同时,对环境法治实践的历史演进、体系构成、实施效果、社会功能等方面的规律性总结少,对法律规范背后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追问少,难以回答外国环境法理论、外国环境法制度到中国为什么“水土不服”,中国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应长出怎样的环境法之树,中国的环境法治实践对于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性贡献是什么等深层次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知识体系过程中高度重视并着力加以解决。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的新任务,明确了法典编纂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这也意味着环境法典编纂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提供了宝贵契机。
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关键在于体现主体性、原创性。较之于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提出新命题、新判断、新范畴、新概念、新理论的能力还有很大不足,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还有所欠缺。实际上,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理论体系的内容十分丰富,不是价值论、方法论、本体论、法治论可以完全囊括的,现有的理论研究资源也远远超出了这四个方面。但从加强新时代环境法学教育和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需求来看,必须从这四个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制约中国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瓶颈,为环境法学的未来发展开辟道路。
三、以“中国表达”为目标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
作为知识外在表达形式的话语体系,具有内聚价值共识与对外交流沟通的双重功能,采用何种话语表征思想、观点、理论、文化,以及使用何种语言文字、词汇、句式、符号加以表达,都直接关系到理论的传播与接受程度。从发生学上看,环境法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迄今仅有50多年的历史,虽然西方发达国家为应对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主动变革法律是环境法产生的直接原因,但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使得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上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环境保护成为“南北合作”“南南合作”的最重要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最大的共识。中国自1972年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一直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已参加或缔结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公约和条约30余件,履约机制有效运行。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发出“全球文明倡议”,提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及履行国际环保义务过程中发挥积极引领作用,中国主张、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相近、理念相通,都将造福全人类、惠及全世界。”尽管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由西方国家政治家提出,但其是对“人是万物的尺度”“主客二分”哲学反思的结果,其中所蕴含的自然观、发展观、安全观与中国古代哲学所蕴含的朴素的生态思想与生态智慧同理同向,使得我们可以在“古今共情”的基础上,实现“中外通达”。这对于建构中国的环境法话语体系,提炼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而言,是个极好的契机,为不断扩大“中国表达”的认可度、影响力、引领力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满足环境法知识体系中国化、时代化、体系化建构的需要,是新时代环境法学的重要使命。当前,最重要的是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底蕴,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化方面提炼更多有影响力、引领力的“中国表达”。
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科学、理性的自然观、生命观、人类观,是环境法产生的前提,也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前提。中国环境法基于“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形成的“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的价值追求,与“可持续发展”同向同行,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蕴含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反观与工业文明相伴随的西方式现代化,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付出了大规模人群健康受害、大规模生态破坏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惨痛代价。无限追求个人物质财富增长、无限刺激人的消费欲望造成社会分化甚至撕裂,不仅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也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加紧张。“主客二分”“人与自然对立”世界观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不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也不是世界人民所需要的现代化。世界各国应“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2.共谋全球生态文明
准确把握世界发展大趋势、顺应时代潮流,是环境法治道路得到世界认可、获得国际话语权的基础。中国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界风云变幻,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走合作共赢道路,不以侵略方式掠夺他国资源,不向别国转移污染;而是倡导美美与共,主张“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比如,中国已经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提出了“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环境法的任务是,全面梳理整合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中国主张,并以此为基础,赋予“共谋全球生态文明”法律价值内核、制度内涵、规范和标准呈现,为建立公正合理和平等开放的国际环境治理规则、促进全球环境治理合作、公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等提出更加具体、明确的中国方案。
3.绿色发展
在全球性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共识,是环境立法一体化的基础,不仅作为世界各国编纂环境法典、制定或修订环境基本法(综合法)的依据,而且成为当代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或区域合作的基础。世界各国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也提出了符合自身国情的战略并以法律方式加以宣示,呈现“各美其美”态势。中国环境法确立了节约资源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原则和制度,以法治手段推进可持续发展国家转型。2022年1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书面演讲,深入阐释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强调我们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世界负责”。“绿色发展”既是中国建构新发展格局的新发展理念之一,也以其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协同关系,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和系统性思维,是值得进一步诠释的“中国表达”。
除了以上这些话语之外,还有一些国际社会已接受的“中国表达”,如“生态优先、自然恢复”“绿色司法”等,也值得从系统性、体系性建构环境法话语体系方面加以深入研究。与此同时,中华法系中有大量规范化、概括化的法律术语构成中国古代法典的基石,高超的立法技术与简明的专业语言相得益彰。这些凝聚着民族精神和文化的术语和规则,至今仍具有生命力。在传统法律中提炼彰显原创性、体现民族性的概念、范畴、表述,归纳总结环境立法技术、立法方法,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话语体系的重要来源。
中国环境法的话语体系是一个宏大的理论命题,并且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目前的总结受到已有经验和未来展望的限制,还难以真正深入并获得无可争议的结论,因此本书对该问题仅进行初步的讨论,并且以“中国环境法话语论”为题纳入环境法理论体系之中,提出环境法话语体系的基本构想,也期待学界有更多的讨论。
目录
导言
上篇 法哲学基础
第一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第一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形成
第二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精髓要义
第三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和辩证法的中国化时代化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第二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的自然观
第三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中的辩证法
第三章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第一节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
第二节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第三节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法律文化和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
第四章全球环境治理共识的借鉴与超越
第一节全球环境治理共识与原则制度
第二节对全球环境治理共识与原则制度的吸纳与超越
第三节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引领与贡献
中篇 理论体系
第五章中国环境法价值论
第一节环境法价值的演进与建构需求和供给
第二节中国环境法价值的建构理路
第三节中国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展开
第六章中国环境法本体论
第一节环境法的范畴
第二节环境法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环境法的体系
第四节环境法律关系
第七章中国环境法方法论
第一节环境法方法论的变革需求
第二节中国环境法的方法论和方法体系
第三节环境法方法论的具体展开
第八章中国环境法话语论
第一节中国环境法话语的转型需求
第二节中国环境法话语体系的建构
第三节中国环境法的特色话语
第九章中国环境法治论
第一节建构中国环境法治论新需求
第二节中国环境法治论的建构理路
第三节中国环境法治论的理想图景
下篇 实践创新
第十章中国环境立法体系化
第一节中国环境立法现状与体系化新需求
第二节环境立法体系化模式比较
第三节中国环境立法体系化的思路和方法
第十一章中国环境执法综合化
第一节环境执法的历史发展与新需求
第二节环境执法综合化的基本理论进路
第三节环境执法综合化的制度进路
第四节环境执法综合化的发展展望
第十二章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
第一节环境司法的发展现况与新需求
第二节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论进路
第三节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未来展望
第十三章中国环境守法行动化
第一节中国环境守法的定位及现状
第二节环境守法的本土性与行动化
第三节推进中国环境守法行动化
第十四章中国环境治理的国际化
第一节中国环境治理理念与经验的国际化
第二节中国环境治理国际化的主要机制
第三节中国与国际环境法治的互鉴
第四节中国涉外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
后记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当代法学研究者的时代使命与责任担当。环境法作为法学家族的后生之辈,虽充满活力但积淀不足,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研究范式尚未真正形成。近些年来,环境法学界对此已有深刻认识并在积极努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战略任务,为中国环境法学发挥在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上的后发优势,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与科学的行动指南。
非常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策划“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文库”时,欣然同意纳入我主编的一部中国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著作,展示近些年来环境法学者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导,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最新研究成果。2023年6月,我在前期已有认知的基础上征求部分学者意见,形成初步的写作思路和主要内容后,邀请了周珂教授、孙佑海教授、张梓太教授等环境法学者分别担任各章撰稿人,并请他们提出相关章节的详细写作提纲。其后多次召开会议,详细讨论各章写作提纲及各章与全书的关系、相关问题处理等问题。2024年1月完成初稿,之后进入反复沟通、修改、打磨阶段。我在通读初稿的基础上,提出整体性修改意见并反馈给各章作者。修改稿提交后,我对每章进行逐字修改并反馈给各章作者确认。刘长兴教授协助我逐章核稿后形成定稿,于2024年11月提交出版社。本书作者分工如下:
导言: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
第一章: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锐,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章:张梓太,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四章: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第五章: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六章:巩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第七章: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八章:王社坤,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九章:邓海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时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第十章: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一章:刘长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第十二章: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十三章:钭晓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第十四章: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一年多来就书稿问题与各章作者的多次讨论与反复修改,历历在目,令人感慨。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学说梳理、观点碰撞、理论建构都需要各章作者在纠结甚至痛苦中反思、内省、创造,过程艰难曲折;经过认真梳理、深入思考与充分交流后,认知不断深化,共识逐渐达成,理论体系呼之欲出,结果令人欣慰。大家在本书写作过程中的种种付出,都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引领性思考、创造性贡献!
我深知,本书作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的首创之作,难言完善。作为一部集体合作成果,本书在整体思路、基本立场统一的基础上,也应尽量呈现各章作者对理论问题的具体思考,尊重作者的行文风格。这会使本书留下一些“不体系”的痕迹。恰是这些不完美,可以成为学界同人批评指正、创新思考的基石,使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的步伐走得更加坚实。
十分期待,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被纳入国家重大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的背景下,环境法学涌现新一轮基础理论研究浪潮!
衷心感谢郭虹女士对本书从策划到完成的大力支持和辛苦工作!感谢为本书付梓面世辛勤奉献的文字建筑师们!
吕忠梅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人大社法律出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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