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简谈编纂环境法典的历史进程
蔡守秋
目次:
一、环境法典立法的萌芽、设想阶段
二、环境法典立法的酝酿和理论准备阶段
三、环境法典立法正式启动、加速发展的阶段
四、在环境法典立法萌芽、设想阶段的两个重要事件
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历程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深化加速的过程,从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至今,大致可以分为“萌芽”、“酝酿”、“加速”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典立法的萌芽、设想阶段
在2012年以前,是我国环境法典立法的萌芽、设想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围绕如何建设中国环境法体系、修改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开始萌生和设想有关环境法典的想法和问题。构建环境法体系与编纂环境法典具有内在联系,健全环境法体系可能涉及和考虑的基本途径就是编纂环境法典。在修改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即制定正式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在修改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时,往往萌生制定环境法典的想法。这个阶段的主要活动或事件如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曾召开多次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例如:1983年11月召开的环境保护法学讨论会,西南政法学院的张孝烈撰写的“环境保护法的比较研究”一文已经涉及和介绍“统一的综合性环境法典”;1986年12月召开的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会议的议题除了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构建和制度建设外,还专题研讨了外国环境法体系和法典化问题。
全国人大环资委曾组织多次环境立法工作座谈会、小型专家座谈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专家会议和环境立法培训班,这些会议经常涉及环境法典问题。例如,1995年初,北京大学的汪劲曾随全国人大环资委组团赴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接受3个月的环境立法培训,这次培训的主题之一就是环境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培训结束后,汪劲和他负责的“乌托邦”环境立法小组在研读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草案(1993年)和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基础上,向全国大人大环资委提出了一份中国环境基本法框架草案报告。他在报告中提出: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进程不宜过早。
进入21世纪以后,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贸易国际化继续发展和环境资源生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同时,生态文明观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始应运而生,这成为影响和推动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重要事件。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的指导思想。2005年3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资源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环境保护部。与此相适应,从2003年开始,我国制定、修改了一系列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至此,生态空间的功能划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思路初步形成,以生态空间和生态功能保护恢复为主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的政策和战略,为环境法典的制度、法规综合奠定了基础。
2003年2月24日,时任环资委主任委员的曲格平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的报告》,提出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推动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性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其召开的年会上,经常涉及环境法典问题。例如,在曲格平提出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推动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性的”建议不久,环境法学者屈镇辉(湖南女子职业大学)就在2003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提交了题为“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问题研究”的论文。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在2004年至2006年,2005年元月,我接到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关于《关于召开环境立法研讨会的通知》,在元月20日我向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递交了一篇题为《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典〉的思考》的论文,提出了编纂环境法典的建议和初步设想。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邀请部分环境法专家在京召开环境立法与法典化工作座谈会,与会专家讨论了各国(地区)环境立法法典化的趋势、环境法典编纂的难点与问题。参加座谈会的汪劲主张在清理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作为环境立法活动的环境法典编撰工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在推动环境法典研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于2005年组织实施了“环境资源法典化基础研究”这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研究项目,并鼓励彭峰博士研究生进行法国环境法典的专门研究。由张梓太教授主持,我和彭峰博士参加的“环境资源法典化基础研究”项目,对环境资源法典化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于在2008年正式出版了张梓太教授撰写的《环境法法典化研究》一书。与此同时,我指导的彭峰博士在2007年完成了《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研究》的博士论文,这是国内目前为止唯一的专门、系统研究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博士论文。该论文认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最终方向将是法典法。法典法作为法的进化过程中的最高阶段和最高级形式,将成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选择也将标志着环境法的最终成熟。”后来,彭峰将其博士论文修改并以《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为题出版(彭峰:《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但令我稍感遗憾的是,在学界某些对中国编纂环境法典持怀疑、消极甚至抵制态度的学者的影响下,在《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一书中以及在之后的岁月里,彭峰对启动环境法典编纂一度陷入“迷思”即流露出消极、畏难和不够热心支持的态度。
二、环境法典立法的酝酿和理论准备阶段
从2012年至2022年年底,是我国环境法典立法的酝酿和理论准备阶段,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立法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编纂环境法典的内部酝酿,集中体现在环境法学者专家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上,主要表现为环境法学者专家对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商讨上。
从2012年开始,我国生态保护工作逐渐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转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建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编纂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定的政治基础与强大的理论武装。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不仅确立了“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〇一〇年翻一番”的宏伟目标;而且确立了“加快”、“大力”、“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简称中央深改小组,成立于2013年12月30日)自成立以来至2017年9月,审议了40多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具体改革方案,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制度依据。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也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和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统率下得到了深入、全面的发展。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不仅总结了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中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并且就“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专门部署。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的《宪法》,将“科学发展观”、“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纳入宪法的序言,将“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为国务院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第89条第6款)。上述修改使我国“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根本大法的依据。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17日)和中共中央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21日),国务院组建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我国在环境与资源方面的保护和管理机构组成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扩充、机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调整。2018年5月,党中央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再部署,提出新要求。从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开始进入到全面发展的时期,环境资源法律逐渐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阶段的环境资源法;2018年的修宪和中共十九大和二十大的召开和,更是将我国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推到以生态文明为标志的新时期。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吕忠梅会长的领导和精心组织下,于2017年年初先后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召开了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讨会、小型专家会,自2020年起连续发布《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报告,有力地推动了环境法典编纂的信息资料准备和理论研究工作。吕忠梅会长第一个启动的项目是外国法典翻译出版,2017年10月召开了第一次各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国际研讨会;2018年12月在福州大学举办了外国环境法典译丛新闻发布会,同时举办了主题为环境法典编纂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高端论坛。2018年上半年,正式启动了15个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以及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研究课题。2021年10月,以高端智库委托项目研究成果的方式,把《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以及立法说明提交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为了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北大法宝(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课题结项暨环境法典编纂专家研讨会”,于2022年1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部分领导、《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公益项目》课题组部分成员、特邀环境法学者以及相关行业专家50余人参加会议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虽然并未明确何时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但却标志着环境法典的编纂开始由理论研讨进入立法实践。
三、环境法典立法正式启动、加速发展的阶段
从2023年初至今,是环境法典立法正式启动、加速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活动或标志性事件如下:
2023年3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23年3月5日至13日)上,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领衔30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将环境法典编纂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议案》,认为编纂环境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将环境法典编纂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并正式启动法典编纂工作。
2023年4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绿典之路》第一阶段成果发布暨法典编纂研究座谈会”在国家图书馆典籍博物馆举行。2023年4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在国家图书馆主办了《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一阶段成果发布会,发布了课题组自2017年组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成立以来的研究成果。首先发布的是已经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绿典之路》丛书,其中包括9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典中译本、5部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专著、3本《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的论证成果。在这场发布会上,首次面向社会公布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的内容。吕忠梅说,现在课题组提出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已经有了3.0版本并介绍了这个多达一千一百多条的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2023年9月7日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包括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除上述79件法律外,专门提到“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2023年11月3日,李鸿忠副委员长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3年11月7日,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会议,宣布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编纂起草工作。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的领导带领下,我国环境法典的编纂扎实、有序、加速推进。
2024年5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公布。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法典》列为2024年度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并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编订纂修作出发如下要求和安排:“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
202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明确提出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任务。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启动法典编纂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决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决策、政治生态和坚实的民意基础。
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2025年,围绕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制定国家公园法等。
2025年4月1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举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议案。这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12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5年4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规定,生态环境法典为2025年初次审议的法律项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适时进行分册审议,修改完善”。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常委会党组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扎实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研究资料,密切关注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情况积极与生态环境法学界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先后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202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
从2025年4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
四、在环境法典立法萌芽、设想阶段的两个重要事件
回顾环境法典立法的萌芽、设想阶段,我认为有两个重要事件值得关注。
(一)中国立法机构首次提出环境法典编纂的设想
在2003年2月24日,时任环资委主任委员的曲格平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建议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推动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性。”这是中国立法机构首次提出环境法典编纂的设想。这一提议的时代背景和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曲格平作为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在2003年提出法典化设想时,主要基于当时环境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分散、冲突的问题,希望借鉴国外经验(如法国环境法典)推动体系化立法。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环境立法长期采取“单行法先行”模式(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典化可以统筹现有法律体系。
(2)这一提议受到当时民法典编纂的影响。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虽然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编纂民法典一直是中国法治领域受到力捧的大事。
(3)曲格平的提议,反映和顺应了环境法学者的诉求,因为体系化法典化思想是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学者的重要方法论,对环境法典的关注和重视一直是许多环境法学者的情节和愿望。例如,早在1996年,我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就出版了王垢华译的《法国环境法典》。我在2000年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教程》中,就注意并简略介绍了哥伦比亚1974年制定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国家法典》。虽然曲格平的提议未被列入全国人大的正式立法计划,后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也未直接采纳,但相关环境立法(如《环境保护法》修订、单行法完善)的推进部分源于这一提议的影响;虽然2003年的提议主要是前瞻性建议,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引起和推动了环境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环境法典化的注意和研究。
(二)我首次提出的环境法典编纂的初步设想
自1999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由于本人担任该学会负责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我一直在考虑、关注、研究环境资源法典问题,并初步搜集到一些信息资料。2005年元月,我接到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关于《关于召开环境立法研讨会的通知》,在元月20日我向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递交了一篇题为《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典〉的思考》的论文。该论文在那次会议上宣读,并刊登在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办公室编的《中国环境立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4月)》上。后来,我曾在另一次国际研讨会上,再次使用该论文。
我在该论文中认为:“到2004年,我国已颁布9部环境保护法律,11部资源法律,11部防止生态破坏和自然灾害、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法律,20多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其他法律。从社会需求看,制定环境资源法典或者将各种各样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法典化,是大量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不断涌现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各种环境资源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的客观需要。从有关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的发展历史看,从零星的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到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行法律法规,再到领域性、部门性、行业性的环境基本法律,再到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环境法律,再到一个系统化的、完整的环境资源法典,最终形成完备健全的环境资源法体系,这是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发展的趋势和理想路线。”“在我国已初步形成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如何开创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工作特别是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新局面,促使21世纪的环境资源法制工作跨上新台阶,已经成为摆在广大环境资源法制工作者面前的主要任务和重大挑战。
笔者根据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研究借鉴国外编纂法典的经验教训,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从当代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对环境资源法典的理论研究的引导和资助,适时启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典》的立法工程,从整体上、根本上有效解决我国环境资源法制战线所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为全面建设长治久安的环境资源法治秩序奠定雄厚的立法基础。”“通过编纂环境资源法典,可以对各种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比较、评价,既要整理已有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清除其缺陷,又要制定新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添补空白,还要加强各种环境资源法律规范间的协调,使之形成一个基于某些共同原则、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通过对各种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编纂而形成的环境资源法典,不仅减少了重复和冲突,使同一类型的大量法律法规减容减量,而且较原有的各种单行法律更加全面、系统、精简、科学、协调,更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因而有利于加强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
当时我提出的立法建议的思路是:“对于编纂环境资源法典这一浩大立法工程,必须预谋在先、充分论证、全面规划、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一)支持、资助对环境资源法典进行理论研究,是编纂环境资源法典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对环境资源法典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编纂出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关系协调、科学有效的环境资源法典。建议国家环境资源立法部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和教育部门重视、支持和资助有关对环境资源法典进行理论研究的科研项目。先由学者、专家对环境资源法典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提出《环境资源法典(专家建议稿)》,不仅成本低、代价少、花钱少、没有风险、不会引起有关社会矛盾,而且具有理论意义和理论价值,可以为国家立法部门启动编纂环境资源法典工程提供参考。(二)适时启动编纂环境资源法典的立法工程。国家立法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创造条件,在专家学者研究环境资源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编纂环境资源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适时启动编纂环境资源法典的立法工程。这时也可以有多种选择,例如:是编纂《环境保护法典》、《自然资源法典》还是《环境资源法典》?”
我在该文中提出的环境法典的大致框架是:“笔者设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典(专家建议稿)》可以由如下编、章组成:总则编(包括序言、基本理念和概念章、基本原则章、基本政策章、基本权利章);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编(包括环境资源的管理原则、管理模式、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流域和区域管理,基本管理制度等);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法律编;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法律编;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法律编;环境资源法律责任和环境资源纠纷处理编(包括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环境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司法诉讼和其他处理方式)。”
(三)有关设想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的原因
当时有关编纂《环境资源法典》的设想和建议之所以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主要有两个原因:
1.当时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创新时期,有关环境保护治理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范围的变动较大较快,无论是对既有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还是制定新的环境法律都相当频繁,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部门无暇顾及或着手进行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激烈动荡的改革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延迟了在中国已经展开的有关制定统一的环境法典的讨论,党、国家和社会的注意力更多集中在对其他单行立法的关注上。
2.从2003年起,我国开始酝酿和兴起生态文明建设。与此相适应,我国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开始进入生态文明建设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的新阶段。新兴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修改、制定能够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频繁进行环境法修改、创新的背景下,编纂环境法典缺乏现实可行性。
3.无论是有关环境法治建设的实务部门,还是环境法学理论界,对国内外环境法典的信息搜集整理和理论研究工作都十分薄弱,难以为编纂环境法典提供坚实的法典信息、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例如,我当时提议编纂的《环境资源法典》仅仅是环境法典的一个框架,相当初步、粗糙,与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框架虽然有某些相同之处,但存在明显差异和不足。例如,(1)《环境资源法典》和《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的主要内容都是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2)《环境资源法典》框架未能与生态文明建设和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挂钩,《征求意见稿》框架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习近平的生态文明思想。(3)《环境资源法典》框架的主要内容,主要对应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范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主要对应目前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和生态环境部的的职责范围。(4)《环境资源法典》受限于当时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诸多不足,《征求意见稿》吸收了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纳入了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以及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环境治理等内容。
蔡守秋
2025年5月26日于珞珈山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