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法研究怎么啦?
二、问题的调查:环境污染的健康危害为什么会产生?
三、问题的思考:如何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水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试行)》颁布为标志,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环境立法不仅从无到有,而且速度之快、文本之多非其它立法可比;与之相随,环境法学也一不小心成了“显学”,学者们离开了“冷板凳”,活跃于各种场合。可是,当我们兴高采烈的奔走于理论与实践之中,频繁爆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却陷环境法于尴尬: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种种问题表明,环境法学研究必须转身。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法研究怎么啦?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问题频发,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使环境与健康的法律问题凸显在环境法学者眼前。
有关环境健康事件的最早报道是2006年9月甘肃铅污染事件。就在同一个月,媒体又报道了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如果说,这两起重金属污染事件,虽然使人们看到了污染终将影响人体健康的残酷现实,但还有不少人心存侥幸。但2008年以来,各媒体关于重金属污染的报道大幅度上升,组略统计,重大砷污染事件7起,其它重金属污染事件8起。仅2009年8、9两月,就报道了陕西凤翔、湖南武冈、河南济源、内蒙赤峰、福建上杭相继发生的五起重金属污染影响人体健康事件。
专家认为,当前的环境健康事件高发,并不是由于现在的环境事故大量增加,而是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及由此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开始显现;重金属污染可能需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积累和迁移转化才能最终显现危害后果,当前的问题是30年发展所形成污染负荷不断增长和积累的结果,一些因污染导致的疾病到了集中高发时期。
资料显示,媒体报道的仅仅是中国环境污染与健康问题的冰山一角:中国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分别达到17.8万人和11万人。我国仍有2亿多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1,有些地区已经发生严重的公害疾病,如松花江流域的甲基汞中毒(水俣病)病例,淮河流域污染区居民癌症高发。我国受镉、砷、铬、铅、汞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面积的1/5,所种植的农植物(粮食、蔬菜、水果等)污染物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人体重金属超标。此外,电子垃圾、微生物、噪声及电磁等环境污染不断侵蚀着人们健康的躯体,沙尘暴、纳米材料等产生的环境危害亦向人类的健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特征鲜明:一是受害者自己首先发现健康危害,经临床确认后向排污的嫌疑对象维权、申诉,引发“事端”;二是政府和环保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出面解决问题,但多遭遇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质疑,扩大“事态”;三是问题解决呈现“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虽然暂时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态”,但“事未了”。对此,环境法学者应该反思:
已有的环境法理论能够解释这些问题为何发生吗?“保障人体健康”在三十年前就写进了法律;我们研究并借鉴了最先进国家的环境法理论,构建了近乎完美的环境法学体系。
现行的环境法制度能够控制这种问题的发生吗?规划计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在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不断加深,立法也在理论的引导下不断完善。
已经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能够对这些问题及时反应吗?我们建立的以行政区域管理为核心、国家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国家和地方分别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环境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承载着学者们多年的期待。
这些是真问题吗?我是否有危言耸听之嫌?如果不是危言耸听,应如何解决?
二、问题的调查:环境污染的健康危害为什么会产生
为了探索解决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法治途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于2007年开始,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云南省环保厅、云南省卫生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合作,选择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地区,通过环保、卫生、法学三个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开展了环境与健康的法律问题实地调查。期望通过不同学科的共同参与,发现问题,寻找答案。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地点选择与监测评估。课题组按照研究要求选择了云南省的一个具有资源型城市特点的A县大型铅锌矿企业所在地的B镇。具体确定某大型冶炼厂周围约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6个村庄和3所小学,以冶炼厂排放的重金属铅、镉、砷作为主要环境暴露评价因子,以周围村庄的农户为入户调查对象,以三所小学的学生为具体评价对象。
经过对农田土壤、学校操场土壤的监测,对村庄的农户(主要是被观察的小学生家庭)进行食物来源及称重调查,对儿童智力测试以及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症状评估,提示的问题为:
(1)调查点对儿童产生健康风险的主要污染物是铅,而砷是导致潜在健康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污染物;铅的主要来源是尘土和食物(蔬菜),砷的主要来源是食物(蔬菜)和尘土。
(2)调查点儿童铅和砷摄入量,均超过国际允许接受的范围;“手——口”是调查点儿童摄入铅的主要途径,食物是次要途径。
(3)在土壤铅、砷污染环境背景下,儿童长期接触含铅、砷尘土和食用铅、砷污染的自产蔬菜等食品,已对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危害和具有较大的健康风险性。
(4)调查点儿童长期暴露铅,已有少部分儿童具有相关临床症状如经常头晕、经常腹痛或恶心等。调查点三所小学均存在低智力水平儿童比例偏高现象。
2、法律和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与评价。课题组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方式,对与环境与健康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了环境标准实施、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环境与健康管理执法、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等情况的调查,结果为:
(1)有关环境与健康的监测与评价标准缺乏,关于小学操场与教室里的尘土是否超过了环境标准,是否可能对儿童造成健康危害无法判断。
(2)对市、县两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农业保护站、商务局、农资公司、供销社、气象局、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统计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虽然各被访问部门积极支持,提供了大量资料,但基本没有收集到课题研究所的需要信息。
(3)就调查点所在的主要污染源——铅锌冶炼厂的污染排放及执法情况进行了调查。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监测数据良好,无超标排放及恶性污染事故发生。因不清楚所调查的企业对于整个污染有多大的贡献,也不知道是否还有其它因素,故不会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4)问卷调查有关环境与健康问题处理上存在的最大问题结果为: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为第一,环境与健康缺乏联系为第二;中立协调部门的缺乏为第三;缺少公正的程序为第四。访谈结果与此一致。
(5)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根据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课题组在研究所选地点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基本上没有获取课题研究所期望的有效信息。问卷调查结果是与其一致。
(二)法律原因分析
在课题中,借鉴了美国联邦环保局的风险评估模型,也专门组织了赴美考察,直接与NRDC的环境健康专家、美国环保局环境健康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大学环境健康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实地考察了美国原生铅冶炼厂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情况。各个领域专家合作,帮助我们从法律方面找原因:
1、环境标准不科学、环境法律制度不合理是造成环境健康问题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虽然建立了环境标准体系,但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完善程度都不足以为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环境与健康问题提供支持。与此相关,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未将环境健康风险纳入评价范围。
2、管理体制不协调、不协同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我们由《环境保护法》所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还是现在新设计的由环境保护与卫生部门牵头、十三个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形式上的各享其权、各负其责“看起来很美”,而实际运行中却是各行其是、各咎其职,经常造成管理中的缺位、错位与越位。
3、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不积极是导致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以各种理由不公开、少公开或者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愈演愈烈,一方面使公众对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降到最低,一旦发生问题,极易导致剧烈的冲突。另一方面,使公众丧失了许多自我保护、避免健康损害发生的良机。
4、环境治理不扎实、不联动,公共干预严重不足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直接原因。在我们调查的具有高度危险的重金属污染区域,没有发现任何有效的公共干预措施,更没有发现公众参与的任何形式。一旦当地群众发现严重的危害后果,局势难以控制。
令人困惑的是:花了两年的时间所做的调研,从法律上似乎并没有什么新发现。都是过去的环境法理论已经反复研究过并有无数成果的问题。但我们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为什么找不到答案?我以为,是我们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在面对当代社会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我们观察问题“隔岸观火”、分析问题“隔靴搔痒”、解决问题“隔山打牛”。这表明:环境法研究方法转变势在必行。
三、问题的思考:如何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水平?
回顾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多年的历史,“一穷二白”中创立的中国环境法学走到今天非常不易。但“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资源、有环境法实施中的种种困惑、有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种种环境问题、有环境法学者“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的强烈需求。因此,环境法研究方法的转变不是一种主观想象,而是时代的客观要求,环境法学研究应实现也许不华丽但却必须的转身。
(一)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法研究为什么要转身,是因为环境法学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选择。
1、环境法学研究的性质并未厘清。作为法学的一个新兴领域,环境法学到底是法学知识形态中的哪一种?是“学问之学”(哲学)、“学术之学”(理论)、“科学之学”(实证),还是“艺术之学”(技艺)。显然,对于环境法学知识形态的不同认知会直接关系到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以及对环境法现象的不同解说,不同的知识形态也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表达方式,眉毛胡子必须分清。但在环境法研究中,由于各路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的性质和立场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环境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分散、随意性,每位学者都根据自己的旨趣为环境法学定位,占领环境法学“领地”,宣称自己的为“宗师”。这种缺乏基本认知的情形极大的影响着环境法学的发展:各种词汇被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知识形态中使用,更在没有理解各自语境的情况下展开“争鸣”,看似轰轰烈烈、火药味十足,却是没有敌人的战争,除了虚张声势,对于环境法学的发展并无益处。
2、环境法知识生产无序,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尚未形成。这些年来,从事环境法研习的人越来越多,参加会议的人越来越多,发表的文章著作越来越多;教材越写越厚,一个会议论文可以做厚厚的几大本,好一片繁荣景象。但认真阅读各种文章、著作、教材,却发现知识复制越来越多,知识创造越来越少;伪劣知识越来越多,优质知识越来越少;利益驱动越来越多,智性活动越来越少。这种环境法知识生产方式阻碍了环境法人的知识认知、知识视野、知识沟通,使学术研究的本来应有的“知识批判”和“知识反思”成为稀缺;大量的环境法“学术泡沫”、“印刷垃圾”侵蚀了研究者的原创力和自律性,极大的降低了环境法的知识生产能力。不仅各种以“环境法知识”面目出现成果无力解释环境法现象;而且无法形成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各种环境法知识因缺乏共识而无稳定的基础和结构,犹如沙滩上的城堡,经不住风吹雨打,在遭遇其它法律知识或者法学外知识的冲击时,立刻溃败。当学者将这种知识带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时,必然遭遇尴尬。
3、环境法学远离实践,不能为环境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法律是“世俗的实践智慧”,环境法更是与人类当代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环境法研究必须高度关注和面向社会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和矛盾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者为环境立法提出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论证。在此意义上,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环境法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环境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问题。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我们重视了制度问题,不关注或者极少注意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但却轻视甚至忽视了环境法制度与社会现实的对应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法律社会中最经常发生也最需要环境法学研究解决的问题。环境法研究者中不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的大有人在。一方面,学者们研究的“书面上的法律”与现实毫无关系,更不说可以适用,如环境法研究中的“环境问题——国外有立法——中国也该立法”的“八股文章”,还有“只要立法就可以一了百了”的“法律万能”惯性思维;另一方面,即使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切合实际的,但它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完全可以应用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之中。如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使得相当多的环境法制度不能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这实际上是环境法的“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不一致的具体体现。当环保部门无法消除这种差别、不一致时,就需要环境法学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共生系统。但在现实中,当环境法实践需要支持时,环境法学常常“缺席”;当民众借助媒体发出强烈的声音时,法学家却集体“失声”。最后的结果是“遵从民意”,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只是“传说”,令环境法学者汗颜。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变
我虽然对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种种问题,多次提出,但却未做深入的原因探究和方法论分析,因而也提不出“良策”。仅仅是从环境法学研究应对社会生活需要的角度,做出一些思考。
1、由一种“语言”转变为多种“语言”
从目前环境法学研究的成果来看,绝大多数学者都使用了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以规范自身为对象和以概念分析为主导方法”,其根本在于按照“自然科学”的知识范式来建构环境法学,其前提是认为环境法内部存在某种前后和谐贯通的体系,建立了环境法体系便可以解决环境法的诸多问题。环境法学者为构建环境法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制度体系等等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力图绘出由环境法概念、原则、规则所构成的“经络图”。但是,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规范分析方法也是如此,它也存在诸多不能之处,需要各种法学方法作为其补充:它需要自然法学为其进行政治道德担当;需要法社会学为其提供价值定位方法;需要法经济学为其实现精确化和合理化;需要法生态学为其构筑整体主义路径。因为对法律概念与法律命题的探究只有与“人们实际上如何形成信念以及如何按照信念而行动的研究结合起”,才会使这种理论具有实在的社会效果。
我在此,将每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喻为一种“语言”,是特别想说明:每种语言都有其产生的环境条件,有着不同的解释能力,也有其使用规则,并不能不加甄别的使用。各种“语言”之间不仅需要“翻译”,而且翻译者是水平直接关系到“语言”的应用。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也在使用着不同“语言”,但不懂语言环境、不按语言规则、生搬硬套的比比皆是,这样使用的多种“语言”,不能对环境法现象进行合理解释,更无法取得实在的社会效果。
2、由书斋转向市井
目前环境法学的许多研究成果,是“闭门造车”的收获。环境法研究者们“不是作为立法者或者社会改革家走在行动的前列,而是作为一个档案管理员蛰居在学院里,”并且不只是在“小心翼翼分门别类地整理法条和案例”,还在不亦乐乎的进行“知识复制”,制造无人能读懂的“高深学问”。环境法学研究成为了一些人的“饭碗”,借以谋取学位的目的或手段。一方面,环境法学学研究“脱离实践”的声音在实务界不绝于耳;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者们认为环境法实践的真实状况离他们的理想体系非常遥远,如果要联系实际,也应该是实务界接受他们高高在上的指导。但是,早就有学者明确指出:“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像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们相伴随。”
环境法学理论应该是由社会现实土壤中生长的智识之树,而不应该是别人的理论或者抽象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更不是各种环境法学说的拼凑或勾兑。社会现实恰是培育环境法智识之树的土壤,是环境法理论创造和学术个性的源泉,环境法学研究的故乡在市井中、乡村里,书斋中生长不出能够对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环境法。
3、由“照着讲”转向“自己讲”
中国环境法创建之初,由于自身研究资源的缺乏,介绍、翻译、评介、引进外国环境法律资源构成了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基本主题,大量的环境法标准、制度也来自于国外。由于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学发达国家,这种引进尤以美国为盛,甚至有“言必称美国”之势。使中国环境法学“成了以汲取异域法学资源为主的资源汲取型法学。”这种研究方法一直持续到现在,为许多人所推崇。但是,这种所谓的“比较法研究”由于缺乏问题导向,使得目前的环境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对“外国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国环境法的问题也成为了“外国环境法文本”的问题。于是,中国环境法研习者拥有的不是中国的知识,而是外国的环境法知识;不了解中国环境法学,而是外国环境法学。于是,导致了学者对外国环境立法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各种问题不是中国的问题,而是从我国翻译而来的“问题”;中国环境法学也没有自己的解决问题方案,中国的环境问题出现,学者的思维是先看“外国有什么立法”,只要外国有的,我们拿来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样的研究成果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也不可能解释中国的现实。
事实上,外国环境法的汉语文本绝对解释不了、也解决不了中国的环境法实践与理论问题,不仅是因为东西方的学术思考逻辑不同,而且制度资源有巨大差异。这会使得一些外国的问题在中国不是问题,或者中国很严重的问题在外国根本不是问题;也会使得同样的制度安排,实施效果完全不同。这些现象在环境法现象中比比皆是。因此,在面对丰富多彩的西方环境法理论与制度文本时,我们必须跳出简单的文本转换和不假思索的汲取的操作,进行深入的思考,推究其意义,追问起对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能够有何贡献?
面对丰富精彩的西方环境法律制度与理论文本,我们只有从“照着讲”、“接着讲”走到“自己讲”,才可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迷局时,从简单的文本转换操作中解脱出来而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这些西方精彩的法律资源究竟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对于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与理论问题,它能够有何贡献?以免自己臣服于西方环境法学文本而丧失了判断力。
4、由“法律知识”转向“法学化的科技知识”
如果我们承认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的最大不同,在于将人的生物学属性纳入了法律的考量范围,并建立了“人——环境——人”的新型法律关系,环境标准这一典型的技术规范在环境法中获得了法律地位。那么,与之相关的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就成为了环境法研究者不得不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知识。从表面看,法学与医学、生物学等学科之间有着十分遥远的距离,但是,当它们与“环境”联系在一起时,问题则不那么简单。例如,虽然来自于各种科学规律和技术规则的环境标准出现在法学中,好像距离法的概念、法律行为、法律系关系、物权、担保、犯罪这些“正宗”的法律知识很远,但它的确成为了环境法的一个概念,并因其对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意义而在环境法实践中反复应用,无论书面上和生活中,都确实成为了环境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并且还将产生持续的影响。所以,不管环境标准是法学知识还是法学化的科学知识,它已经借助法学的知识方式产生了社会影响是一个事实。
不仅如此,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还需要我们深刻把握法律知识与这种“法律化的科技知识”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厘清了这种关系,才可能真正认识环境法实践、理解环境法制度、解决环境法问题。
〔作者简介〕吕忠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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