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生态环境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
吕忠梅
法典编纂具有体系化的本质,既要考虑法典属性,也要考虑现行立法的实际以及今后实施的便利。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除了附则之外,总体呈现出比较典型的“总—分”结构,分别是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法律责任编,这也是现代法典普遍采用的结构方式。那么,这种形式结构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以什么为主线贯穿法典各编?各编的顺序为何这样安排?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是中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基础性生态文明理念与治国理政方略,也是当代中国大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指导性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还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两项国家任务。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作为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落实国家任务和国家职责的重大立法活动,必然要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价值追求。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主线。
具体来说,在目前的草案中,总则编宣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理念与建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污染防治编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生态保护编整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职能,绿色低碳发展编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法律责任编明确违法后果。
可持续发展中国式表达实现升级
可持续发展是解决当代人类发展问题的“金钥匙”,也是世界通用的环境法价值取向,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理念逻辑高度契合。
从实践层面看,目前,中国创造了许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互为目的与手段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东方智慧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巨大贡献,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升级”。
生态环境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主线,实际上是以中国式话语来体现国际社会达成高度共识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回应人民关心、企业关注的同时,将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最大威胁——严重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全球性气候变化纳入法典调整。这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共识的法典逻辑,为世界各国的法典编纂提供中国方案,也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综合考虑目标与实际对分编排序
经过多年努力,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并同步开展多种污染源治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从“盼温饱”到“盼环保”的美好生活新期待,环境质量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这意味着保护生活环境、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仍然是现在和未来一段时期“美丽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
综合考虑宪法规定、“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生态环境治理的突出问题和现行立法实际,根据我国环境问题的特点,除了总则编和附则,草案对三个分编作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安排。可以说,这是最合理的选择。
具体来说,将“污染防治”作为第二编,体现出生态环境法典保障公众健康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价值;将“生态保护”作为第三编,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体现出生态环境法典保护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基础价值;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第四编,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利益均衡与相互转化机制,体现出生态环境法典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基本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这意味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并非一劳永逸、不可更改,其开放性、动态性特征使得法典可以根据时代发展、国情变化、单行法健全等因素,加以调整和修改。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治日报记者朱宁宁整理)
来源:法治日报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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