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环境法典编纂国际研讨会——国际经验(下)
2025年5月20日,“环境法典编纂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环节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三单元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近期动向”,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忠民主持,荷兰国务委员会委员、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尼尔斯·克曼(Niels Koeman),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巴黎协定履约委员会联席主席克里斯蒂娜·沃格特(Christina Voigt)作主题发言,天津大学孙佑海教授、华侨大学刘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担任与谈人。
荷兰国务委员会委员、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尼尔斯·克曼(Niels Koeman)作了题为《荷兰环境与规划法——立法考量与实施计划》的发言。尼尔斯·克曼教授首先介绍了2024年1月生效的《荷兰环境与规划法》的背景和历史。随后,他提出了荷兰制定《环境与规划法》的八个主要议题:一是数字化,即信息能够以数字化的方式获取对于新型法律制定至关重要;二是环境规范与空间规范的体系化整合,是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有效路径;三是精简指导性文件的数量,在保证规范统一性的同时避免僵化;四是对法律规定的议题采取“综合考量”和“并行推进”的解决方案;五是对许可制度与一般规则的选择,在荷兰的环境法规范中,一般规则正逐步取代针对特定活动的许可制度,但在特定领域中仍将许可制度作为准入规则;六是公众参与在现代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它并不一定能提升政策认同度或消解制度性阻力;七是采取务实方法,在项目或者规划中改善环境问题,并创造新的可能改善的情况;八是正视过渡期问题,可通过构建配套制度工具箱,控制法律变革带来的适应成本。
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巴黎协定履约委员会联席主席克里斯蒂娜·沃格特(Christina Voigt)作了题为《环境法中的气候因素考量》的发言,就“为什么气候变化法律是有必要的”“什么是有效的气候变化法律”以及“法律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变革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展开分享。她强调气候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因为气候变化法律能提供一个总体上的政治共识,为跨机构、跨领域协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平台,有助于推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二是气候变化法律提供了可预测性,明确了政府的角色和职责,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在何为有效的气候变化法律的问题上,沃格特教授指出,好的气候变化法不仅应具备具体、全面、公平的目标,还应具备执行有力、保护广泛、包容且有代表性的流程,且能得到不同机构在科学论证和领域协调等方面的支持。最后,沃格特教授总结道,不管在立法还是诉讼中,法律能够在快速、可持续、有效的去碳化转型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是将科学研究和政治共识转化为实际行动的必要工具。
与谈环节,三位与谈人就荷兰《环境与规划法》和气候变化立法的国际经验展开讨论,对发言作出点评。
孙佑海教授在与谈中分享了对荷兰《环境与规划法》的几点体会。首先,荷兰通过将环境规划与空间规划进行体系化整合,尤其是将土地规划纳入环境规划,形成了一个提升环境质量的有效路径,这也是荷兰立法实践的优势。其次,荷兰在环境规划中注重与污染治理的协同,特别是将各种污染要素的治理纳入环境规划,有效避免了因强化单一污染治理可能导致的加剧其他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再次,在荷兰的环境法律体系中,遵守一般规则正在逐步取代环境许可,这启示我国应合理限制环境行政许可的范围,如一般的规则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建立新的许可,并需要对现有的环境许可进行必要的整合,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刘超教授结合两位外国专家的发言,发表了四方面观点:首先,我们应更加辩证地理解法典中的中国特色和世界贡献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先前理解的并列或者递进关系,在聆听两位教授的报告后,他认为还应该是因果关系。其次,我们可以更加具象化地理解环境法典“骨与皮”的关系,即法典的灵魂在于其基本原则,形式则需因地制宜,根据现实需要设计科学的制度框架和体系。再次,从专家对荷兰环境与规划法整合环境规划与空间规划、注重为过渡期问题的解决构建配套制度等经验介绍中,我们可以更加语境化地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内涵,法典编纂应注重可实施性,能解决实际问题,而非仅追求理想化的完美框架。最后,他还谈到了气候变化立法中目标与工具的关系,认为气候变化立法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应处理好一般法与专项法的关系,平衡气候立法中的中国立场与世界趋势。
胡静教授结合荷兰环境规划的实践经验指出,国土空间规划在自然资源用途分配乃至解决环境问题中至关重要。环境法需要从源头入手,通过合理分配自然资源来解决环境问题,这种分配涉及不同维度,其中涉及流域、区域、行业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他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应在宏观和中观层面通过规划实施,微观层面则通过行政许可实现,同时规划的动态性应与环境法的统一性相契合。考虑到行业间、区域间等利益的动态性,他认为,对自然资源的分配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对物行为,即分配用途,第二则是对人行为,即在用途分配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将资源配置给个人。
第四单元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德国与法国”,由武汉大学刘长兴教授主持,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戈尔德·温特(Gerd Winter)、里昂第三大学法学教授菲利普·比雷特(Philippe Billet)作主题发言,北京大学汪劲教授、甘肃政法大学史玉成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徐以祥教授担任与谈人。
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戈尔德·温特(Gerd Winter)作了题为《环境法典化的内容与程序——德国经验》的发言。温特教授结合德国及欧盟法的发展实践,系统介绍了德国环境法典的编纂经验,《德国环境法典(草案)》以体系化和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为目标,创新定义环境的概念、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温特教授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全面性给予高度评价。此外,他认为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兴起,也为法典编纂提供了新方向。他认为,《德国环境法典(草案)》的分则的内容虽因欧盟立法优先性而需动态调整,但总则部分依然具有参考价值。中国可借鉴德国横向渐进立法策略,参考德国“总则-分则双向构建逻辑”,注重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性,实现法律体系化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里昂第三大学法学教授菲利普·比雷特(Philippe Billet)作了题为《环境法典编纂的法国经验》的发言,他围绕法国环境法典的编纂背景、目标原则、结构以及现实挑战等方面分享了法国法典化的实践经验。他指出,法国编纂环境法典有其特定原因。在20世纪前期至20世纪70年代,法国环境立法体系长期处于“部门分治、要素割裂”的碎片化状态,立法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面对这一局面,法国提出编纂环境法典,此举不仅回应了法律适用分散、实践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反映了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比雷特教授指出,法国环境法典编纂围绕机构合法性构建、社会价值重塑、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推动法律改革与公共协调、法律信仰重建这“五大目标”展开。首先,在编纂技术上,《法国环境法典》结构清晰、条文协调,以“总则+分则”框架整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遵循条款连贯性、明确性、不矛盾及规模适当四大原则,遵循高级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流程,采取分阶段推进模式。其次,在编纂过程上,整个编纂历经文本筛选、结构确认、政府授权、条文起草、法规废止及最终立法六大阶段。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法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并非传统议会立法模式,而是通过政府法令形式完成。最后,比雷特教授介绍法国在未来计划通过三条路径进一步完善法典体系:一是推进次级文本的编纂,以增强细节规范;二是建立欧盟环境法转化机制,将欧洲共同体环境规范融入本国体系;三是整合长期被忽视或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被遗忘条款”,确保法典覆盖的完整性与前瞻性。
与谈环节,三位与谈人围绕德国与法国的环境法典编纂经验展开讨论,对发言作出点评。
汪劲教授在回应德国与法国两位教授关于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分享中,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中国环境法典编纂该如何在“理念构建”与“制度现实”之间取得平衡?汪劲教授表示,法律编纂是一门艺术,需统筹概念界定、体系构建、内容编排等方面。我国过往立法多以行政主导模式推进,对法学理论的系统性融入尚有不足。他回顾了自己参与瑞典、荷兰等国法典的研习过程,并建议应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强化学术共同体的专业参与,吸收德国法典专家委员会的模式,兼顾系统性构建与行政可行性。此外,还需借鉴法国对部门权责边界划定、法律整合逻辑以及权利象征意义的系统安排,弥合法典与单行法、教科书式系统与现实行政机制之间的张力。汪劲教授认为,真正优良的法典是一门“立法的艺术”,既要体现系统性、体系性,更要服务于制度运行与公众理解。因此,唯有通过开放、协同、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才有可能编纂出一部既体现国家意志、又具有技术合理性的环境法典。
史玉成教授的发言围绕“从法国经验看中国环境法典的结构优化与原则设计”展开。关于法典体例,中国环境法典草案采用五编架构,与法国有明显的不同,我国将污染防治置于分编的首编,体现其重要性及立法路径依赖。关于生态保护内容,我国草案集中在一编,涵盖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物种保护等,法国环境法典则将自然生态保护分为三编。这种差异源于两国环境问题发展阶段不同。在法典与单行法关系方面,法国法典通过立法指引、授权规定和预留接口等方式与单行法衔接,并通过更新单行法保持法典开放性,这一经验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他还对我国的环境法典的绿色低碳发展编等创新性规定表示肯定。
徐以祥教授认为两位学者的发言十分全面,对中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具有启发意义。他认为,温特教授提出的“总则-分则双向构建逻辑”对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具有启示。提炼总则是法典编纂中极具挑战性的部分之一,法国的双层逻辑结构对解决整部环境法典,特别是总则编的条款设计具有启发意义。德国环境法典草案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目标导引与“自下而上”的分则反推构建,形成了既具政治合法性又具操作逻辑的总则编制模式。其中最具启发意义的是,德国环境法典草案在总则中纳入对“产品”的生态要求、企业内部环保责任制度、环境信息获取机制等内容,跳出了“规划—许可—责任”三段式法条窠臼,展现了环境治理全过程的法理表达。结合法国和德国经验,徐教授建议,应从实践中提炼制度性规则,从已有分则内容中总结可归纳的一般性制度框架,进而服务总则内容的设定。此外,总则中应当引入对产品生态设计、企业环保治理机制的规范内容,为分则中的责任追究、制度链接提供明确法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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