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环境法典编纂国际研讨会——国际经验(上)
2025年5月20日,“环境法典编纂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环节共分为四个单元。
第一单元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基本原则”,由西北大学教授王社坤主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代办王茜,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欧洲区副总监、布鲁塞尔办公室主任阿娜伊斯·贝瑟尔(Anaïs Berthier)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李艳芳教授、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交流。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代办王茜以《环境法原则的法典化进程——全球进展》为题进行报告。她从环境立法重点的转变、环境法典的全球趋势以及环境法典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释。她表示,在过去,各种自然资源一直是国际和国内立法的主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的立法重点已经转移到应对长期存在和新出现的风险。面对这一新情况,她指出,当前立法改革中值得关注的挑战在于环境法的立法不协调、执行不充分等问题,运用环境法原则加以应对,成为一种全球趋势。而环境法典作为巩固协调规则和一般原则的方案,能够实现环境法律协调一致的目标。此外,她从国际视角出发介绍了瑞典、法国、哈萨克斯坦、柬埔寨等国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涉及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及亮点,并强调法典的编纂可以成为一个加强环境法治、增强环境法律协调性和系统性、整合一般指导方针和原则的好方法。最后,王女士指出,无论是从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来看,环境法典在解决实施遵守和执法差距、推动环境立法发展、促进环境法律实施、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欧洲区副总监、布鲁塞尔办公室主任阿娜伊斯·贝瑟尔(Anaïs Berthier)以《欧盟环境法律原则与执法权》为题进行报告,从欧盟的环境法原则和环境执法两个方面分享了欧盟在环境治理上的经验,同时表示欧盟环境法虽尚未实现法典化,但已有相关讨论与呼声。在环境法的原则方面,她指出欧盟环境法的核心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源头纠正和整合原则。其中,整合原则是将生态保护目标嵌入竞争政策、交通规划、农业发展、能源转型等全领域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环节,与中国的生态文明理念在价值导向上存在共鸣。在环境执法方面,她指出欧洲环境法的主要问题是执法力度不足,对此应强化监测能力与司法保障。她以《奥胡斯公约》为切入点,指出欧盟需加强监测能力与司法保障,强调诉诸司法的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的落地能够优化环境法的执行,并确保监管部门获得坚实的公众支持。
与谈环节,三位与谈人就环境法典及其基本原则的问题展开讨论,对发言作出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认为王茜女士的发言不仅从纵向视角描述了环境法法典化充满活力的发展进程,还从横向视角介绍了多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情况,包括瑞典、法国以及亚洲近邻哈萨克斯坦和柬埔寨环境法发展情况,这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李艳芳教授围绕整合原则发表看法。她认为我国环境法的综合治理原则向系统治理原则发展,系统治理原则与欧盟的整合原则理念近似,可结合整合原则的内涵进一步优化系统治理原则,突出其整合性、系统性,从而实现与欧盟和国际做法的接轨。
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从环境法发展进程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对国外的经验借鉴经历了从最开始的单向输入到双向交流学习的转变过程。在我国可以从哪些方面对国际经验进行借鉴的问题上,他以欧盟为例总结出三种情况:一是欧盟曾经遇到过的问题,我们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可以参考借鉴欧盟做法;二是我们和欧盟当下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可以合作寻求解决办法;三是我国遇到的、而欧盟未曾遇到过的环境问题,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法学原理进行创新性解决。
第二单元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国际经验——北欧实践”,由北京大学研究员巩固主持,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杨·德尔普(Jan Darpö)教授、瑞典环境保护署环境法律师克里斯托弗·伦德奎斯特(Christoffer Lundqvist)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福州大学黄辉教授、北京大学助理教授吴凯杰担任与谈人。
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杨·德尔普(Jan Darpö)教授以《环境法典编纂的北欧国家实践》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环境法典编纂面临诸多冲突,如气候中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电开发的矛盾,对此可从法律决策制定与法律程序中不同角色的改进方向等方面着手解决。在法律决策方面,他表示环境法具有强制性,依赖科技决策,需平衡科学与法律,并重视公众参与和子孙后代的权益。在法律程序中不同角色的改进方向上,一是法院层面,他认为环境案件中法院需深度审查案件事实,避免形式化裁决,并保证从决策到执行的一致性;二是专家层面,他指出专家意见常受行业影响,政府需建立机制确保公平;三是公众层面,他强调公众参与应在环境监督等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对此应动态更新环评结果并降低诉讼成本以鼓励公众参与。最后,他指出解决这些环境法典面临的冲突需打破传统框架,推动新理念的接受,实现更高效的环境治理。
瑞典环境保护署环境法律师克里斯托弗·伦德奎斯特(Christoffer Lundqvist)以《瑞典环境法典》为题进行报告。他系统介绍了瑞典环境法典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首先,他从两方面介绍立法背景。一方面,瑞典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环境立法分散、部分条文晦涩难懂、执行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在加入欧盟的过程中,瑞典需要确保其法律适应欧盟的框架。在这样的背景下,瑞典于1999年通过整合50余部法律形成统一的环境法典,强调系统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随后,他指出,瑞典环境法典的内容选择主要基于以下原则:一是体系整合,将不同程序纳入统一框架促进环境立法的综合运用,注重通过执法保障立法效果;二是利益平衡,不仅注重不同程序、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还重视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三是以人为本,精简法典涵盖内容,重点关注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接着,他介绍了瑞典环境法典的主要内容,《瑞典环境法典》包括总则、自然与物种保护、特定土地与水域自然价值保护、程序性规定、公共机关监督、环境损害赔偿与罚则等几大板块。此外,他还介绍了瑞典环境法典与环境单行法的关系。他指出,法典是瑞典环境法的全面保护框架,单行法则是针对具体领域或者某些具体活动的法规。法典与环境单行法并存,需确保协调一致。最后,他表达了对瑞典环境法典在未来继续完善的期待。
与谈环节,三位与谈人就瑞典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指导和借鉴展开讨论,对发言作出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围绕《瑞典环境法典》的内容展开讨论。他指出《瑞典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内容高度凝练。法典内容从瑞典国情出发,“因地制宜”,侧重生态保护而非污染防治。重视执法和司法,专设4章规定环境法院制度,并对案件审理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大量授权性条款解决了法典与政府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最后,王灿发教授强调,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借鉴瑞典经验,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保证法典在未来能与时俱进。
福州大学黄辉教授从瑞典环境法典在科学决策机制和统一程序规范方面的实践经验出发,指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吸收相关理念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并引入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同时,程序统一性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如法典规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具有统一性,法律责任的追究应考虑整体性规划。此外,预防原则等瑞典环境法典的重要理念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借鉴,将推动我国环境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作为。
北京大学吴凯杰助理教授从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进程出发,对可持续发展和风险预防原则如何在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进行规定展开评论。他指出,在可持续发展层面,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传统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形成的三编分别对应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生态与可持续经济。同时,他还通过对比风险预防原则与预防原则的内涵,对这两项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上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最后,他提出目前我国和瑞典在生态环保制度层面都采取环境法典与自然资源单行法并行的模式,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规范将会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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