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指什么
吕忠梅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这一界定基本沿用了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概念的定义,引发热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虽然以“生态环境”命名,一些现行立法中也使用了“生态环境”的概念,但尚未有一部法律对“生态环境”进行明确界定。而厘清“生态环境”的含义,不仅关系到为生态环境法典设定明确的调整范围,还关系到生态环境法典的范畴体系以及“适度化”的边界。因此,明确“生态环境”的内涵与外延,并促进达成立法共识,十分必要。
立法实践为界定“生态环境”奠定基础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成为一个宪法概念。在随后制定的一些法律中,如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都出现了“生态环境”的表述。
从已有资料看,之所以在环境保护立法中未对“生态环境”的概念进行定义,其主要原因是科学界对于“生态环境”能否成为一个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但法学界在展开对“生态环境”概念的研究后从不同角度取得了共识性成果,一致认为,“生态环境”的概念不仅在法律上可以成立,而且其“中国语言特点”能适应复杂环境问题的表述,在实践中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从污染防治扩大至生态保护,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全过程监管,需要通过法律概念整合“生态”“环境”“资源”等概念,扩大立法的保护范围。实际上,立法中已经出现了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风险、生态服务功能及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等词汇,使得“生态环境”的内涵不断丰富。自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开始,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补短板”进程明显加快。在污染防治类立法中增加了防止人群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相关内容,自然资源类立法从单纯考虑资源利用到统筹生态保护及绿色发展理念转向,并新制定了湿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定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核安全、生物安全等新兴环境立法更加突出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主题,从污染防治“一家独大”转变为污染防治、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三分天下”,“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日益契合。
可以看出,在立法中,既有作为联合词组的“生态环境”,也有作为偏正词组的“生态环境”,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界定“生态环境”的概念奠定了基础。
“生态环境”概念应涵盖法典各分编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并不是完全的法律新立新定,而是对现行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创新。这也意味着,厘清“生态环境”概念,必须面对多年来的科学争议,同时也必须面对立法实践。
“生态环境”的概念应涵盖生态环境法典各分编,体现“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
“生态环境”概念的生成、内涵演变及其立法表达,交织着自然科学对自然界运行客观规律的发现以及社会科学对人类社会中环境问题的建构。人类早期对自然的依赖源自“天时地利”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现了“资源”的概念;随着资源利用带来的污染和破坏问题,催生了“环境”的概念;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演变,产生了“生态”的概念。三者均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自然要素。但资源、环境、生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三者形态有别但统一于自然整体,彼此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我国“五位一体”发展战略中,“生态文明建设”针对的是“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三大问题。生态环境法典有必要在总则中将“生态环境”的核心意义明确为“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生存及与自然共生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要素、空间、功能、服务等所构成的生态系统整体”并适用于法律责任编,明确其所包含的“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个分编的全部内容。
“生态环境”概念应尊重现实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对“生态环境”的用法来看,生态环境保护往往是将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干净的食物等“生活环境”的内容纳入其中,这更使得立法中将“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内涵加以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和修订的污染防治类法律越来越多考虑生态环境。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将生态安全作为价值目标;森林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包含了保护人类未来生活环境的考量。
因此,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一方面应更全面、更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价值,将“环境、生态、资源”统一纳入“生态环境”的概念。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侧重的现实,在具体领域、具体制度上进行具体安排,甚至不排除狭义的生态或者是狭义的环境概念。
总之,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和法律责任编应采用广义的“生态环境”概念以统领基本原则与共通制度,其他分则各编则应根据适用场景限缩概念外延。通过“生态环境”概念的包容性设计实现集成创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典逻辑和制度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治日报记者朱宁宁整理)
来源:法治日报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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