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8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重大问题研讨会共由三个单元构成,分别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重大问题研讨会专题报告、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题研讨和法律责任编专题研讨。以下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题研讨发言摘录。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题研讨发言摘录
专题研讨一:《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逻辑进路与方案完善
专题研讨一由华侨大学刘超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张小平副教授以及内蒙古大学曹宇副教授作专题报告发言。红杉碳中和研究院李俊峰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原主任袁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以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柯坚教授发表与谈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周振新编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虹副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朱炳成副教授参与自由讨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系统分析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逻辑,指出该编条款主要依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直接创设条款占比较少。本编的逻辑脉络为核心逻辑以“控制碳流—优化碳源—增加碳汇”,整合原专家建议稿的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为“发展循环经济”单章。草案中泛用“国家”为主体,主体表述存在指涉不明问题,应梳理关键概念术语内部与概念外沿,将主体、概念术语予以统一。消解立法例来源政策性文件占比较高的问题,实现政策话语向立法语言之跃升。草案中义务性条款远少于鼓励性表述,违反义务的责任条款仅6条,且部分条文直接移植政策语言,缺乏法律责任衔接,应合理配置正向激励与负向追责条款的比例,适度强化义务性条款的制度约束力。国际规则操作性不足,国际合作条款未按领域或行为类型细化,应相应增强国际与国内的衔接与合作。呼吁避免草案沦为“政策汇编”,以法律严谨性支撑中国绿色低碳发展故事的全球影响力。
中央财经大学张小平副教授从法哲学视角剖析环境法典编纂的理性局限,指出绿色发展面临“过去经验不足,未来尚未展开”的根本矛盾——既有制度多处于试点阶段且权威性不足,而绿色转型的成本分摊机制尚未成熟。绿色发展是将环境要素纳入发展,本质是重新估值和成本分配,涉及生态产品权属等多方面。强调绿色发展核心是将环境要素纳入经济全流程,需解决三大问题:生态产品权属界定、全生命周期环境成本核算以及实质性分摊标准。当前立法存在“既有绿色又有发展,却非绿色发展”的陷阱,绿色低碳发展编存在被总则编吸纳、经验不足、内容细碎及关键立法权限缺失等困境,主张通过供应链合同传导环境义务,减少政府强制干预;依托可信算法量化环境损失,提升技术公信力;并强调财政税收等工具受法定原则制约,难以写入法典,应交由后续单行法落实。呼吁立法应承认有限理性,为未来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内蒙古大学曹宇副教授聚焦“适度法典化”在绿色低碳发展编“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应用及体现,指出妥当处理好“废弃物循环利用”法律规范体系的“自转”与“公转”是其法典化表达的关键因素。所谓“自转”主要表现为“废弃物循环利用”相关法律的新立与修订,其中“综合利用法”的制定已有讨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稳步推进。于此同时,相关政策更是迅速更迭,不断自生。所谓“公转”是指“废弃物循环利用”如何纳入生态环境法典。这种纳入不是简单的条文“平移”,更是涉及多层次多篇章的入典呈现。此外,“草案”当中“废弃物循环利用”部分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第一,“术语”的选择以及统一。需要进一步在本部分协调统一“循环利用”“高效利用”(第973条)“综合利用”(第973条)等不同术语的用法。第二,强化配套制度的跟进,构建中央与地方联动的配套规范体系。第三,强化税收优惠条款的落地生根,避免被其他章节吸收弱化,将其独立为专项激励措施。
红杉碳中和研究院院长李俊峰强调法律文本用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法律的严谨和长效,尤其是涉及能源和发展模式的一些概念。立法术语失范会损害法典科学性,现行政策文件有一些用语是即时性的,在将这样一些术语转化为法律时需特别注意。比如能源种类的划分从科学逻辑上清晰的概念,就是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国家将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作为重要的发展指标就可以纳入法典。相对概念不太清晰的术语,诸如“绿色能源”、“清洁能源”、“绿色低碳能源”服务于管理政策的“特定概念”,其内涵常不统一且易引发争议。建议法典优先使用科学逻辑清晰的前者,谨慎或避免使用定义模糊的特定概念,一定要纳入的一定要有术语解释,否则会造成长期混乱。部门在管理中为自身管理职责“创造”新词、将各种管理职能不分主次地写入法律,导致法律文本冗杂不科学。注意在转化为法律语言时要规范统一,区分概念的大小,尽量减少或避免部门间因管理职责而堆砌特定概念法典化。部门职责划分、某些条款依据等“过程中问题”可能随时间而变化,在法律中需特别审慎处理或避免写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原主任袁杰从立法技术和实务操作角度,重点阐述了在法典编纂中处理政策语言与法律语言关系的挑战和原则。政策文件语言精准转化为法律语言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政策领悟能力,能够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科学运用法律表达。并阐述在法典总则中鲜明写入“绿色发展”原则的必要性和先进性,认为这是中国环境法典的特色。对于“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内容,一些纳入法典的现行法规定纳入前应进行充分评估,总结经验,使这些制度在法典实施后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认为“绿色”是一个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低碳发展的大概念,当前法典将“绿色“与"低碳”并列表述,以及将“循环经济”置于其下,造成了概念混淆和逻辑混乱。主张本编应命名为“应对不确定环境风险”,规范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以及核等新型、系统性风险,以区别于传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弥补气候变化法等单行法的缺失。她还认为,草案将清洁生产法作为循环经济法的一部分并不妥当。清洁生产法的核心是源头治理和污染预防,而循环经济法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法是绿色低碳编中唯一在法典出台后面临作废的单行法。清洁生产法应回归到污染防治编。此外,篇章定位混乱的问题导致本编无法规定其特有的“风险预防原则”。建议在总则中规定绿色低碳转型问题,对绿色低碳编的内容进行严谨评估和科学整合,避免逻辑矛盾和重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柯坚教授聚焦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篇章结构逻辑和核心目标定位,指出生态环境法典需重构立法逻辑,将“绿色发展作为根源性制度起点而非末端治理工具,污染是末端问题,而绿色发展才是根源性问题,触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型。中国当前面临的发展方式不可持续问题,要求法典引导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转型。当前草案从污染控制切入虽具现实妥协性,但存在权利设计缺陷,应“适度”嵌入对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强调法律对市场信任和信用的重要性,应将排污权、碳排放权、生态产品权等权利明确为“特殊权利”,建立法定基础和市场规则。基本接受草案从污染控制起步的基调,但认为有巨大改善空间,需融入绿色发展理念,并通过明确权利属性、利用市场工具为绿色转型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首先强调立法机关应坚持导向,警惕部门干预导致规则冲突。其次,对当前法典草案中“基本原则”条款的混乱表示疑问,主张在总则中统一规定基本原则,反对每编自设原则导致“大小原则”不清。质疑“绿色发展”概念模糊。最后指出“国家”一词在条文中的使用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具体义务部门,避免笼统推责,提倡精确定义并分级法律概念。《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周振新编辑强调生态环境法典区别于西方形式逻辑传统,核心在于融入了中国传统辩证思维。这种思维在“生态发展”议题上尤为突出,将环境管理、人才配置、生态优化、经济提升、环境文明及“文明温度”视为相互关联的整体,体现了独特的治理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虹副教授认为本编为最创新之编,是中国法律体系未来贡献世界的关键点,但也指出其存在“先天不足、共识不够、发力不足”的问题。既要体现环保对发展的约束,也要反映发展对环保的整合,避免反向激励。当前条文分散,法典需像“化合反应”一样整合零散规则形成有机整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朱炳成副教授围绕“绿色金融发展”议题,认为其核心并非全新概念,而是在已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基础上实现“绿色化、自动化、规范化”。支持法典吸收法规政策进行创新,但纳入的制度和政策应具实施稳定性与推广价值。赞同为绿色低碳发展编设置专属基本原则条款,这些条款需契合总则原则并突出自身发展面向的特殊性。
专题研讨二: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题研讨二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余耀军教授主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胡帮达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苏苗罕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骁然副教授作主题发言。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任峥副处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杜群教授、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法规与标准研究所宋蕾研究员、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邱秋教授发表与谈意见。《学习与实践》编辑杨瑜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郭少华讲师和深圳大学法学院张叶东助理教授进行自由讨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胡帮达副教授指出,公民绿色低碳生活与消费激励机制需要法典化规定。他首先梳理了国家政策演进,包括2021年至2024年多项政策文件对绿色低碳生活与消费的要求,如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形成了一定的立法背景,并展示了这一举动的理论依据。随后分析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如对公民绿色低碳生活与消费的行为的覆盖面不全、激励条款的内容不全面、概念使用的合理性问题等。在此基础上,胡帮达教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相关条款进行了评析,认为草案体现了体系化思维和政策吸纳,但仍存在激励条款不全面、市场化机制欠缺等问题。最后,他提出完善建议,包括调整章节名称、增设碳普惠制条款、丰富激励方式(如金融、信用、奖励等),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激励。
同济大学法学院苏苗罕副教授指出,能源、经济和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发展关系。能源、经济与环境(3E)的协调,在生态环境法典的绿色低碳发展编得到集中的体现。他从能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三个维度展开,强调整合相关法律规范,实现多目标协同的重要性。在能源利用方面,他提到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在经济发展方面,主张绿色增长与技术创新;在环境保护领域,强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苏教授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内容兼具“保护法”与“转型促进法”双重属性,需要协调运用多种政策工具。除了规定许可、标准、信息披露等规制性政策工具之外,还可以规定税收和财政政策工具(如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他还介绍了国际经验,如美国和法国的法典编纂模式,提出通过法典编纂加强法律规范的协调,以支持国家能源战略和环境目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骁然副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标准制度规范具有涵盖类型多、涉及领域广、内容政策性强的特点。他以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标准制度规范为核心,首先梳理了草案中标准规范的设置现状。随后,他提出本编标准规范设置的两大现实挑战:绿色低碳产品标准的体系定位问题和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的扩张需求。在体系结构部分,周骁然建议采用“二元结构”,即绿色低碳产品标准与行为标准并行,并强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最后,他提出具体完善建议,如新增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条款、调整现有条文表述,并建议删除部分金融标准条款,避免重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任峥副处长指出,今年生态环境法典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将碳足迹纳入法律范畴。碳足迹是衡量个体、组织、国家等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总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越大,碳足迹就越大,反之亦然。将碳足迹纳入法律范畴使得碳足迹从依赖政策鼓励迈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如可以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法律责任,可以规定碳足迹覆盖哪些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监管领域的企业实行碳足迹的强制披露制度等具体措施;在产品市场竞争领域,针对产品质量可以嵌入碳标识的要求,企业由此可以识别高排放生产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实现精准降碳等具体措施;明确规定发改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在碳足迹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杜群教授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编一般规定与分章规定应当具有协调性,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法典编纂需收纳和吸收专项法内容,但需明确价值目标与调控范围。她提出“公正转型”是关键,涉及主体权利义务的调整,尤其在能源领域,传统目标(安全、高效)需融入清洁、低碳等新要求。同时,法典应体现法律价值(如清洁、低碳、高质量发展),并关注分配范式转型,辨识易受影响的行业与人群(如重点企业、弱势群体),通过投融资等激励机制推动转型。她还强调绿色低碳转型或绿色低碳经济转型中废弃物循环利用,认为日常中应当是全面的生活形态变革,而非仅消费行为。最后杜群教授指出在遣词造句方面,可以直接引用能源革命里提出的清洁和低碳,而不必机械地套用绿色低碳这一概念。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法规与标准研究所宋蕾研究员指出,本次会议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法典非常具有智慧和勇气,因为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十分困难。她强调法典应具有内在逻辑性和目标递进性,绿色低碳发展不仅是小目标,更是一种创新理念,是对传统环境法的超越,需要与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等目标协调统一。她从地方立法实践出发,指出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时面临的操作性问题,如原则性与实操性的平衡。她特别提到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概念在法律转化中的困难,以及生产者责任延伸等制度设计的复杂性。此外,她建议绿色低碳发展编应突出基本原则和特殊性,与一般规定有所区分,同时注重标准、监测等制度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她强调法律需兼顾目标价值与实际落地效果,避免因概念模糊或制度冲突影响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邱秋教授指出,国家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表明金融行业和金融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绿色金融。她特别强调绿色金融标准与转型金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虽然人民银行已牵头制定6个转型金融标准,但这些标准与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标准的对应性较弱,导致政策执行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促进金融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管理合作,把行业标准更多地对标于国家统一标准。针对规划体系,邱秋指出当前“绿色低碳规划理念”的表述过于笼统,难以有效指导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在自由讨论环节,《学习与实践》编辑杨瑜娴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撰过程应当兼具强制性义务和倡导性义务,由此促进我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内容型变革。在倡导性义务方面应当具有重点领域和可延展性领域;强制性义务需要明确重点制度和重点条款,明确对于绿色低碳发展编相关内容的专业标准,具备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郭少华讲师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无法规定一些具体的内容,但相关企业在探索中无形的引导了人们对于绿色低碳生活的追求,为绿色低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支付宝蚂蚁森林中规定“一天不开车可以收取819克能量”等奖励机制促使人们低碳出行。深圳大学法学院张叶东助理教授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编一般规定部分的核心在于义务的配置和责任的实现,1047条规定的有关于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责任,是情节严重的才进行统一处理,且1179条至1184条中规定了绿色低碳义务的内容但并未明确绿色低碳义务的定义,因此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此外,绿色低碳发展编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也要为未来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迭代预留充分的空间,可以沿着时间、空间、主体三个维度进行延伸扩展。
专题研讨三:绿色低碳发展国家方针的法制转化与法律表达
专题研讨三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李广兵副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张忠利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何江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侯志强讲师作主题发言。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碳登研究院执行院长杨光星、贵州大学法学院赵翔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冀鹏飞讲师发表与谈意见。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胡婉玲研究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黎照进行自由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忠利副研究员指出,当前草案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首先,核心概念逻辑混乱,“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三个关键概念的层级关系与内涵外延不清,导致本编在章节安排方面目标与手段相互混淆;其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2018年气候监管职能从国家发改委转隶生态环境部后,两部委在气候领域上存在职能交叉问题,草案未对此作出回应;第三,章节安排不合理,草案中本编章节安排似是基于各政府部门职能,未能充分体现本编议题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议题的跨部门、跨领域特征。他建议,在本编立法中强化全国人大常会主导作用,采取框架性立法模式,以《巴黎协定》的框架与要求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两条线索设计本编内容。在具体制度方面,建议规定实现“双碳”目标的程序性管控机制,规定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完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确保“双碳”目标稳步推进。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何江副教授深入分析了气候立法的路径选择问题,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碳中和促进法》存在较大差异:前者是覆盖减缓和适应两大环节的基础性法律,后者则仅是聚焦碳中和目标的阶段性专项法。若采用后者,气象灾害应对等适应性规则将难以纳入体系,导致逻辑矛盾。基于当前国际气候博弈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主张优先在环境法典中确立框架性方向,暂缓制定细则,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进专门立法。针对环境法典中气候变化章节责任条款比例失衡的现象,提出三点解释:一是气候变化责任可嵌套于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二是气候变化处于“危险与风险间过渡阶段”,过度追责可能抑制制度探索;三是大量配套单行法、下位法已涵盖具体责任。但仍建议优化责任机制,如在行政问责制度中引入双碳目标考核,并优化气候损害民事公益诉讼,避免责任施加过度宽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侯志强讲师聚焦于1033条存在的不足,对强制碳市场条款提出四点改进建议:首先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现行条款仅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主导监管,但未纳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能,难以应对碳配额金融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建议增加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明确生态环境部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备案权,避免地方标准不一。其次在配额分配上,建议明确“免费为主、有偿为辅”原则。再次,交易主体范围应扩大至合格投资机构和个人,提升市场流动性。最后在制度衔接上,建议增加自愿减排量抵销规则和绿电抵扣条款,促进碳市场与新能源消纳协同发展。这些修改旨在构建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的碳市场制度框架。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碳登研究院执行院长杨光星从碳市场实际需要的角度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建议明确碳排放配额法律属性。认为目前法典草案虽然对碳市场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碳排放配额法律属性。如立法机关认为《生态环境法典》不宜直接规定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也可先对配额使用的优先序作出规定。例如在第1033条中规定“企业免费获得的配额应当优先用于清缴”,从而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二是建议融入绿色破产理念。碳市场通过“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方式,推动淘汰一批高排碳企业。在全国碳市场运行过程中,涉碳企业破产、注销过程中通常会遗漏碳排放问题。三是建议对碳市场相关规定可进一步抽象化、原则化,为下位法修订保留空间。草案第1033条规定了全国碳市场运行制度,为避免《法典》规定过细不利于《条例》等下位法修订,可对第1033条表述进一步抽象化、原则化,或者删除其中细节性表述。
贵州大学法学院赵翔教授指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环境法典在内容的表述方面如果通俗易懂或许能够让老百姓看得懂、用得上,也更便于其实施;针对目前的一些条款存在假大空及规定与现实实践不符的问题,其规定的内容未具体到个人,在具体层面可能实施不下去,例如,在1018条中规定“电力调控应当优先用可再生额能源发电厂”,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部门视光电和风电为垃圾电并拒绝收电,因此建议将相关内容和责任分配给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形成明确的分工。此外,农业农村的碳排放是生存性、基础性排放,因此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规定建议采用倡导性的规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冀鹏飞讲师从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法律与政策关系处理角度出发,强调理解政策必须紧扣当下经济发展阶段,法律表达在不同时代有根本性差异,核心目标随发展阶段而变化。指出实现“3060”双碳目标的效率源于高效的政策体制,而当前政策密集有其必要性和意义。在转化层面,区分“政策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政策化”。对于政策入法,现有法律草案存在表述不严谨、基本事实把握不准的问题,法律不应照搬政策语言,而应规定核心法律属性,这决定了交易规则。对于法律的政策化,法典应给政策划定规范框架和发展空间,使政策的发展不突出法律的范围,通过原则性条款为未来政策预留余地,不必追求现阶段无法完成的精细化立法,待条件成熟再细化。即转化应分层处理,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本质性制度,操作性细则授权政策细化。
在自由讨论环节,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胡婉玲研究员指出,农业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行业之一,加快农业绿色低碳转型关键就在于农业创业产品的价值实现的机制。农业方面的产品在实用机制也可为世界,为与中国民情相似、国情相似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中国经验。从全国碳排放交易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农业领域,比如农业碳汇化学开发的标准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碳汇交易以及矿物交易等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保证其符合农业MRV体系的各项要求。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吕忠梅会长对本编讨论做了重要总结,强调从立法审慎性和国家战略安全角度反对激进立法,明确批评盲目效仿欧盟碳市场金融化的倾向。指出国内碳市场尚处雏形,过早引入金融属性可能引发投机炒作,背离减排核心目标;并以联合国碳核算方法长期未达成共识、农业碳汇技术复杂为例,主张立法需“留白”,如对管理部门职责作“模糊表述”,为制度成熟预留弹性空间。此外,揭示《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碳中和促进法》之争的本质是国际博弈策略问题,直言我国“双碳”账目尚未厘清,若仓促立法设定僵化目标,易被欧盟碳边境关税等工具反制陷入被动。援引知识产权谈判教训——中国因规定“政府保护优先”条款遭美国指控“非市场经济”,强调立法需警惕“自我束缚”;强调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通过碳配额交易等市场机制分担减排责任,避免重蹈“政府承诺过多,执行被动”覆辙。最后提出“宁可原则性,不可无弹性”的立法哲学,主张环境法典仅作引导性规定,待配套机制成熟后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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