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8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编者按
2025年7月13日至7月14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重大问题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共同承办。会议共由三个单元构成,分别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重大问题研讨会专题报告、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题研讨和法律责任编专题研讨。以下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重大问题研讨会专题报告摘录。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重大问题研讨会专题报告摘录
专题报告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题报告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张忠民主持,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别涛和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席教授肖国兴分别以“气候立法若干思考”“碳中和实现的法律逻辑”为题进行发言。法律责任编专题报告由《法律和社会科学》主编侯猛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叶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易小斌分别以“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若干问题”“加强立法协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题进行发言。
别涛副主席指出,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立法是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政治宣示、实施国际公约、促进绿色转型的共同需要。他在发言中提出,根据有关双碳工作的中央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国需要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项立法。别涛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经公开的背景下,多部分散的相关法组成的立法架构和某部综合性法典中的若干相关篇章,都不能称其为“专项法律”。专项法律应当是专门法、单行法、独立法、新立法。它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并行不悖,法典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和原则性规定,并不排斥专项立法。目前法典草案的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关于气候变化的专章规定共25条。对照国际气候谈判的复杂形势和国内双碳工作的丰富实践,法典草案该章的规定,尚不足以满足实际需要。别涛因此呼吁,在加快推进法典审议进程的同时,有关方面应当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专项立法的研究论证。
肖国兴教授指出碳中和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全球治理模式正经历从“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向“政党政治”和“产权政治”的范式转移。他强调,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绝非单纯的环境保护议题,其本质是由技术进步率驱动的全要素生产率提升问题,当前主要受制于两大核心约束:资本投入的严重不足与制度体系的路径依赖。肖国兴教授揭示出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三重脱节:其一,立法滞后于碳中和的技术需求;其二,“资源封闭型”财政分配体制与“技术创新型”发展要求存在根本性冲突;其三,行政主导的资源分配模式虽维持了制度稳定性,却系统性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动能。基于此,肖国兴教授提出根本性命题:碳中和本质是制度供给与体制转型问题,其破解之道在于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这需要推进三个维度的结构性改革:首先进行财政体制革命,彻底斩断资源分配与财政收入的制度性关联,完成从“资源财政”向“创新财政”的转型;其次完成竞争机制再造,建立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使“新质生产力”真正体现为技术进步率提升;最后实现法律体系重构,突破部门法局限,构建涵盖激励相容、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法治框架。他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进行边际调整,至多能实现碳达峰目标,但制度惰性将永久阻碍碳中和的实现。因此,未来十年的高水平市场经济建设窗口期,必须完成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的制度跃迁,否则所有碳中和规划都将陷入“制度空转”的困境。
叶阳高级法官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明确区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建“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总概念,涵盖相关程序与实体内容。通过对行为要件中“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认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的认识;责任主体中的特殊责任主体;抗辩事由的紧急避险、过错相抵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可能涉及的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激活绿色条款,考虑被告证明存在其他自然因素时减轻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危害程度做限定,参考比较法上的“环境影响”“环境不利影响”,以解决实践中法官对轻微案件不愿适用环境侵权特殊规则的问题。
易小斌主办检察官围绕“加强立法协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一主题,从实务角度提出了系统性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他重点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造问题,主张将“检察建议”改为“检察意见”,以更准确地体现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职能定位。其次,他深入分析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问题,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程序冲突与概念不统一现象,建议在法典中明确生态修复责任。再次,他强调了支持起诉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建议整合相关条款以形成统一规范。最后,他呼吁在法典中固化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并加强法典内部及与其他法律的系统整合。这些建议既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又着眼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长期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通过完善立法协同机制,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系统、高效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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