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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4年被金先生免试招收到北大、并跟随他攻读环境法专业博士学位的。此前我曾在武大法学院从事了9年的环境法研究工作。从1994年攻读博士学位开始至2011年先生去世,我在先生身边学习和工作有17年的时间。这17年我对先生环境法研究和治学观的最大体会,就是先生善于从方法论的角度思考问题。用先生自己的话说:“方法就是世界。”
与国内其他高等法学院系相比,1979年以来至今,尽管北大率先开创了环境法学课程并培养了首位环境法专业的硕士生、创建了首个环境法博士点,但北大专事环境法教学研究的学者却为数不多。拿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梯队建设”的“硬性指标”衡量,似乎连达标都谈不上。当我问及该问题时,先生反问道:“你看看,欧、美、日有哪个著名大学法学院专门教环境法教授超过了三个人的?”他认为,环境法学是构建于传统法学学科基础上的交叉学科,“环境法就像‘人’字一样,它应当是根植于法学并借助于其他学科而存在的。”在西方国家,法学院的环境法学大家们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学学科的资深教授,“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有能力运用传统法学的成果和方法针对环境问题提出他们有关环境法律问题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法学只不过是传统法学应对新问题而从法学中发展出来的新兴学科和产物。”
先生认为,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及其对环境法制进步的推进并非在于某个高等法学院系的“梯队建设”和环境法学者的“人口众多”,而在于是否有一位或者数位有见地、高水平的环境法学人才。正因为如此,北大才没有在环境法学科建设上单纯为了“梯队建设”搞“拉郎配”,而是更多地由环境法学者牵头、利用北大法学院法学各学科齐全的优势组织进行环境法学研究课题的“联合攻关”。这种做法也保持了北大在国内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
鉴于我已有从事环境法教学研究和参与国家环境立法的经验,擅长做理论文章的先生在我入校后便鼓励我对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作研究,并且要求我“一定要开个好头做出成绩。”用先生的话说就是,先生指导学生做学问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让学生超过先生”。
1994年底,我初步拟定以“环境法的基本原理”为方向准备撰写博士论文。当时由于国内有关的理论研究文献较少,因此在具体选题和思考问题的过程中我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便向先生讨教。在听取我说明了来意之后,先生并未直截了当地回答我的问题,而是略加思索后对我说,“你在遇到问题后不断思考的进取精神是好的,但是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你知道,中国有个成语叫‘盲人摸象’。这个成语告诉我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看问题会对同一个事物有不同的认识。你看,之所以环境法学能够演变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是因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方法是多方面,这也意味着我们不能用固定的程式对待环境法学研究。只有换一个角度去思考,改变你既往形成的意识和方法,才能在研究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一过程中,针对我的实际情况,金先生并不刻意对我授课,而是开出长长的书单让我先阅读国内外环境法学著作,然后再比较学习国内外环境法学家们在论述环境法学时所表现的思想和方法。
1994年9月我刚入北大后,恰逢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一批官员和学者去瑞典乌普萨拉大学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环境立法方法培训,金先生立即和全国人大环资委曲格平主任联系为我保留一个名额。因当时我的档案刚刚调入北大,身份证和护照的办理还需很长时间,眼看来不及随团出发了,金先生很坚决地说:“此次培训有欧洲一流学者和官员授课,绝对不能错过,晚去也要去,一个人去也要去。”1995年3月回国后不到一周,金先生又推荐我去日本法政大学留学。他说: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已经比较成熟,我们才刚刚起步,他们已经解决的问题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他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以后要遇到的问题,所以要认真学习环境法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经验。虽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欧洲和日本在环境法治方面却走的是两条路。你去欧洲学习环境法还不够,所以一定要去日本留学看看,跟随和抓住环境法的学科前沿课题。
先生对我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也非常关心,除了要求我把心事全部用在学习和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上以外,还要求我每个月给他写一封信,汇报自己的读书心得和新的发现,并督促我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先生曾一再对我强调,之所以国外学者的学术论文理论性强、引用率高、对环境立法的指导意义大,除了他们具有自由的学术气氛和有足够的精力专注于学术研究外,还在于他们在研究中注意使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一步一步地去推导和论证某个问题。他多次来信嘱咐我除了要注意身体健康外,还指示我“要充分利用在日本的有利条件,掌握最新成果和前沿学术动态,充实和完成博士学位论文”。针对我博士论文题目的修改和确定,金先生还专门提醒我“不要把论文的题目定得过大,要集中力量攻重点和难点,善于取舍,再深入探讨和钻研。希望能看到有高学术水平和突破性的理论成果”。
在多次与先生沟通并反复修改论文文本的基础上,我于1997年4月在日本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的定稿。那时,电子邮件系统尚未发达,我是通过邮局将一份打印稿从东京邮寄到北京。先生在收到我的论文文稿后,亲自校对论文文稿、修订文字并且骑自行车跑印刷厂打印装订;亲自用钢笔在打印好的10多份博士论文上代我填写论文信息并将论文送到研究生主管教务老师手上,直到研究生院最终审核同意安排我的博士论文答辩为止。
在高等法学院系从事过本科生环境法学教学的人可能会有同感,就是想要给法学院本科生上好环境法这门课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工作。在跟随先生学习的日子里,他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在长期本科生教学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方法传授给我。
1994年年底的一天,先生从家里拿出一摞厚厚的用手写的环境法教学讲义给我阅读。看到这么多的泛着淡黄色的陈旧文稿纸,我有些犯难:自己来北大读博士前也在武大从事了近10年的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先生近几年的著作我也全部读过,为何先生还要拿出他以前的教学资料给我阅读呢?先生似乎从我面上的表情中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乐呵呵地对我讲:我想让你从我过去的这些讲义中发掘一些东西,至于是什么东西,你看完了以后再告诉我。
原来,先生给我看的这些本科生和研究生讲义文稿是他在不同时期撰写的,字里行间不仅透出他环境法学术思想的发展和变迁,而且还记载着他有关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改进。先生认为,光从传统的法学方法出发来研究环境法,只能局限于部门法的框框之中。这样,跟在人家后面研究,即不能发现环境立法的思想本质和特征,又不利于促进环境立法的发展和进步。要学会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多从生态学、环境经济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的思想着手,结合法学理论开展研究,这样才能放开眼界、大胆地提出和解决问题。
在先生看来,大多数法学院的本科教学是通过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的方法进行的,如果我们直接将这种方法应用到环境法的教学实践中的话就可能行不通,因为环境法有许多方法源自环境科学原理,如果我们不注意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或者在解释论上过多地运用政策解释或者自然科学解释的话,会给学生们带来这门课程“是否应当属于法学课程”的疑问,从而导致环境法学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影响力下降。他给出的答案是,环境法的课堂教学应当从大家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入手,通过这些问题引导出环境法的理论并展开解释,这种更容易促进同学们对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2000年,我运用先生传授给我的教学方法代表北大参加了“北京市第三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并首次从以往被高等师范院校“垄断”的奖项中为北大夺回首个一等奖。
在先生看来,编写教科书也是一件看似容易其实很难的事情。1997年我从北大毕业留校任教后,曾一度想编写一部能够总体上反映自己学术观点的环境法学教科书。得知这一想法后先生告诫我说,“虽然你从事环境法学研究的时间已有10多年的时间,但是你直接针对本科生从事的教学实践却是断断续续的。在没有反复、多次、系统地为本科生讲授环境法课程之前,不要像其他年轻的环境法学者那样心气浮躁,动不动就想写一本教科书。”先生告诉我,尽管他1980年就开始为本科生讲授环境法课程,但除了作为手稿而不断更新的教学讲义和另一部出版的环境法学术著作外,他并没有急于撰写环境法的教科书。因为“教科书是一个学者知识积淀的产物,一部教科书既要对当前的读者负责、也要对该学科的历史负责。”在他看来,没有从事过本科生教学的人根本就不配撰写教科书,“因为他连对环境法的系统地口述经历都没有”,因此这种人撰写的教科书在内容上“要么‘面面俱到、但面面都说不清楚’,要么只低水平重复他人的成果的产物。”正因为如此,金先生才于1987年开始主编《环境法学》教科书并于1990年出版。
1998年,由于教育部将环境法学“升格”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先生也接到了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和领域教学适用的环境法学类统编教材的计划。与此同时,香港树仁大学还邀请先生撰写一部《中国环境法原理》作为北大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21世纪法学丛书之一。为此,先生除了让我担任统编教材的副主编外,还将撰写《中国环境法原理》的机会直接给了我。
2003年,教育部批准我承担“十五”国家级规划法学教材《环境法学》的任务。先生得知消息后告诫我说,对一个已经编写过教科书的学者而言,独自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应当成为你的一个新起点。在当前环境法学教科书“多如牛毛”的状况下,你还是应当从方法上着手编出一部有新意的统编教材。
“方法就是世界”。这句话一直是先生用来教导我们的,也一直是先生自己所信奉的。
〔作者简介〕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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