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5年9月27日—28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甘肃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承办、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六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相关理念和制度研究。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9月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在奥体如意华玺酒店5楼定西厅举行。
第六分会场(第一单元)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别涛担任主持人,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璐,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训芳,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干担任与谈人。七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 别涛
01发言环节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副教授 周骁然
周骁然以《论框架下标准制度的发展演进与法典化构建》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他指出,该研究系统梳理了《环境保护法》框架下环境标准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构建路径。文章揭示环境标准制度遵循环境保护与标准化工作的双重发展规律,形成了以综合性立法为基础、单行法为延伸、部门规章为具体呈现的外部架构。面对法典化进程,现行制度在覆盖范围、类型协调、制定约束与实施审查等方面面临挑战。对此,作者提出应构建“总—分”结构的法典体系,总则确立共通性规范,分则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三大领域展开具体标准设计,并强调需完善标准类型体系、强化合法性审查,以实现标准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创新性发展。

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杨景晖
杨景晖以《生态环境法典中概念构造的方法论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该研究聚焦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法律概念的构造方法论,旨在调和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现实变动性之间的张力。研究反思了传统抽象概念与类型概念的二分法,指出其理论启发性的同时,亦揭示其在实践操作中界限模糊的局限。基于此,作者创新性地提出“评价—描述”复合互动方法,其核心在于法律概念的内涵具有评价性,承载规范价值;外延则需通过描述性方法归纳典型类型,二者动态互动、循环推进。该方法可具体应用于成熟概念的更新与新兴概念的法律化构建,通过内涵与外延的相互调适,既维系法典体系的稳定,又增强其对治理实践发展的动态适应能力,从而为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与现代化提供方法论支撑。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雨彤
王雨彤以《法典化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在法典化背景下,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环境法典具有三重必要性:推动制度体系化构建、契合法典治理逻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刚性。然而,当前法典草案存在系统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及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定位偏向诉讼机制、配套细则缺失、优先规则僵化等。对此,她主张应在法典总则编中明确其作为基本制度的地位,通过专章或专门条款确立基本原则、赔偿范围与配套机制,并在分则编中整合实践经验,于法律责任编细化追究衔接规则,从而实现该制度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多领域的系统化、差异化与可操作化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程飞鸿
程飞鸿以《环境法的范式转换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因应》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当前环境法存在显著偏差,立法论偏差体现为环境法律体系复杂化、矛盾频发且修改频繁,以及规范空间与自然地理单元的事实空间错位。解释论偏差则源于环境法律解释中的三种张力:合理性与立法可预见性、专业性与公众认知局限性、现代性与生活方式传统性之间的冲突,这实质反映了以“人为核心”的基石范畴局限。这些偏差凸显了环境法的范式危机,亟需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范式。作为制度性因应,生态环境法典以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核心,通过目的重构、空间适配和规律响应,试图矫正偏差,并在解释论上要求司法实践整合地方性知识与生态规律。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老师 潘庆
潘庆以《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监测制度的统筹设置》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本文基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背景,系统探讨了监测制度在法典中的统筹设置问题。首先,监测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具有信息保障、过程监控和制度支撑等功能,入典目标应强调法治性、真实性及系统性等原则。其次,现行法规中监测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存在专项立法缺失、管理部门多头等问题,导致执法依据不明和制度复杂性增加。在此基础上,她提出入典应以总则与分则结构逐步细化规则,总则涵盖共性内容,分则针对特殊需求,并保持技术中立性。最后,建议包括在总则设立专章以提升系统性,强化标准化与主体责任界定,推动跨部门监测网络整合,并通过配套立法弥补制度空白,确保法典实施与改革需求相衔接。

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付秋池
付秋池以《法典编纂背景下环境法普遍义务原则新探》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本文的核心在于论证环境法中反复出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条款,应被明确界定为一项独立的“普遍义务原则”,其内涵体现为义务主体的广泛无例外性以及义务本身作为基础性、限度的“最佳化命令”之原则属性。他主张,明确此项基本原则的地位至关重要,既能规范并优化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引用,更能在法体系逻辑中通过回答“谁来保护”这一根本问题,奠定环境法“为何保护—如何保护”的规范链条的基石,并为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提供正当性依据。他提出了体系化的立法建构思路,主张在总则编通过条文整合或顺序调整来凸显其核心地位,并在分则编中实现具体制度的衔接与呼应。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赖德斌
赖德斌以《结构主义视域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典化表达》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立法在推动国际规则国内化、政策法律化及地方经验国家化三层转型中的关键意义。继而批判性梳理两种主流路径:专门性立法论因奉行还原主义,陷于碎片化与三重悖论;协同性立法论依托功能主义,却因价值基准缺失与实施障碍难以推行。研究遂引入结构主义理论,强调须从规制设计体系与法律整体结构双重视角统合立法资源。通过审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揭示其“集中表达兼容分散嵌入”模式存在专章规定空泛、分编条款协同不足等结构性缺陷,最终提出应在本体结构层面充实风险识别、减缓与适应的实质规则,在整体结构层面强化条款联动与制度整合,以实现气候变化治理的系统性法治化。
02评议环节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七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张璐
张璐教授将下午的发言归纳为两类。第一类聚焦从技术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换,尤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此类研究对推动制度法典化至关重要。第二类从方法论或解释论视角,剖析法典编纂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为体系整合提供支撑。他通过结合个人近期研究表示亦侧重以体系解释方法阐释“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强调法秩序的内在统一性,并表示两类研究均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具有重要价值。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训芳
周训芳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亟需法律家与科学家的深度协作。他强调,无论是野生动物案件中的损害认定与赔偿,还是生态执法中的行为定性,都高度依赖于技术规范与科学鉴定。当前技术标准存在滞后与缺失问题,已难以满足执法与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必须完善技术规范的内涵,明确其在法规中的应用方式,并实现其与行政执法、证据证明制度的有效衔接。构建分类、统一且与时俱进的标准体系,是精准适用法律、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王干
王干教授从哲学与科技法视角指出,人类天性中既有因好奇驱动科技探索、又因此面临技术消解主体愉悦的悖论,同时也蕴含对自然天然的喜爱与“性本私”的特质,这构成了环境法治的人性基础。他高度评价了与会发言的学理深度,特别认同杨老师对概念解析的方法,并进一步提出:概念是社会与时代的产物,存在“惰性”与“演进”两种类型。在当前由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的客观进程中,中国提出“生态环境法典”正逢其时,它超越了单纯物质标准,彰显了精神与物质的平衡,是中国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重要努力。
第六分会场(第二单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编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柯坚担任主持人,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璐,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满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杜健勋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编辑、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柯坚
01发言环节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罗贵雨
罗贵雨以《生态环境法典中基本国策条款的规范构造》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现有的生态环境基本国策的研究多集中于宪法领域,而对《生态环境法典》内部条款的系统研究尚显不足。为此,文章从功能定位、规范意图与规范展开三个层面进行了系统论述。第一,基本国策条款是核心规范,承担着衔接宪法与整合既有法律的基础性角色。第二,条款需回应政治理论与实践逻辑,将国家义务类型化,并与分编内容形成逻辑周延的体系衔接。据此对法典草案第四条提出批判,指出其存在语义重复、政策语言未法律化及内容逻辑混乱等问题,并建议回归《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表述以增强规范效力。最终强调,优化基本国策条款对于提升整部法典的系统性与司法适用性具有根本性意义。

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张小康
张小康以《生态环境法典中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构造的功能主义建构》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构建可司法化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体系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挑战。既有理论路径:原则宣示、行政分工与权利推演均存在局限,导致价值基准摇摆、义务层级混同及治理链条断裂。为此,她主张采用功能主义进行系统性重构,以生态安全为底线价值,将国家义务体系划分为预防性、过程性与救济性三个层级,并在主体维度明确中央、地方与部门的职责,在性质上区分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该方案通过将政策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为司法介入提供了规范基础,能够克服合法性损害,最终推动法典由宣示型法向实施型法转变。

宁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肖融
肖融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政策与法律协同关系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她讨论了基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环境政策与法律的协同转型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需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厘清二者功能定位,系统破解跨区域协作、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修复、多元共治主体权责模糊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她提出应明确跨区域治理的权责与补偿标准,将政策目标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增强约束力,构建政策、法律与技术标准深度融合的修复机制,并通过法律清晰界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权责,从而构建多元协同共治的制度框架,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韵棠
王韵棠以《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基于“道法自然”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道》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中国环境法治面临自主性困境与体系碎片化问题,存在西方依赖及本土化不足。为此,她主张将“道法自然”传统智慧进行现代转化,以其遵循自然规律的核心价值为法典提供哲学基础,超越西方范式。基于此,应推动法典框架创新,构建覆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制度,并建立协同治理与多元共治机制。最终目标是生成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通过理论重构与实践转化,不仅实现传统生态智慧的现代化,也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中国方案。

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梁丽君
梁丽君以《环境法典体系化的反思:基于领域法和适度化》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中国生态环境立法虽规模庞大,但因社会复杂性、立法局限性及法律动态性等因素,存在大量规范交叉重叠与冲突矛盾,体系化被视为消除重复、填补漏洞并避免冲突的有效途径。当前体系化程度不足,且学界讨论多停留于口号,缺乏法教义学方法的具体运用。体系化要求逻辑一致与价值统一,并需平衡其封闭性与开放性。领域法作为“诸法合一”范式,难以实现真正体系化,其在核心概念提取和罪刑条款衔接上存在困境。鉴于全面编纂的挑战,我国宜采用适度化模式,通过类型化梳理规范、设置准入接口,在保证体系稳定的同时增强法典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河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尚文
刘尚文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我国转型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研究聚焦于我国转型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文章首先辨析概念,明确绿色金融支持纯绿色项目,而转型金融服务于高碳行业低碳转型,并指出法典中相关条款的删除或因其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不足。其次,在立法路径上,主张采用融合性立法,将转型金融纳入现有绿色金融框架,这比专门立法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可通过总则条款进行界定并在分则中作原则规定。最后提出制度构想,框架包含总则与分则,需建立转型活动目录、明确监管主体、设置强制性信息披露与审核机制并完善法律责任,以防范“洗绿”风险,确保制度实效,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
02评议环节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张璐
张璐教授指出本次研讨发言主要围绕两个方向:一是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涉及技术、政治、政策等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路径;二是环境法的方法论探讨,包括概念构造与体系反思。他强调,交叉研究必须回归法学本体,需系统解读交叉基点、精准提炼法学命题,并避免政治话语与法律规范的机械对应。针对方法论,他认为“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之争意义有限,环境法应立足自身特殊性构建方法论,避免被传统理论框架束缚。环境法典编纂与研究需注重规范转化的精准性与体系性。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吴满昌
吴满昌教授表示,罗贵雨同学关于“基本国策”的研究触及政策法律化的核心,即如何实现原则的具体化与责任机制的有效衔接。他认为张小康对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三重划分思路清晰,但需进一步辨析义务的可司法性与可实施性。对于肖融博士的政策与法律协同研究,他提醒需关注制度落地,避免规范与实践脱节。他赞赏王韵棠博士的本土法哲学探索与梁丽君同学对体系化“提取公因式”缺陷的反思,同时强调传统理念转化需精准、体系建构需兼顾要素差异。最后,他肯定刘尚文博士对转型金融的逆向思考,指出制度设计需系统考量多重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杜健勋
杜健勋教授指出,环境法典编纂需区别于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民法典,其核心使用者是行政机关,因此必须强化其作为行政行为规范的特质。他强调,宪法层面的“基本国策”等概念需转化为环境法自身的概念体系,避免直接照搬。他建议以“国家义务—国家任务—国家目标”的递进结构实现规范设计,并指出立法目的虽需反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但根本立场仍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环境法典服务于人的福祉与永续发展。
主持人柯坚教授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声 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