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5年9月27日—28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甘肃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承办、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五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规范重点问题研究。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9月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在奥体如意华玺酒店五楼平凉厅举行。
第五分会场(第一单元)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宝担任引导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冰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曹险峰,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杨雾晨担任与谈人。八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
主持人孙佑海教授对第五分会场的议题进行介绍,并对会场发言规则进行说明。
01发言环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宝
会议引导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教授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提出多方面优化建议:一是优化名称与结构,建议定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设“附则”,将罚则分散入前四编;二是重整责任体系,提炼责任的一般规定,设“生态环境责任纠纷的解决”章;三是完善一般规定,明晰章节边界,优化一般条款;四是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民事责任,增加健康损害特别规定与惩罚性赔偿限制;五是设立行政责任章,明确内容;六是增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专章,健全实体规则;七是以生态环境诉讼为中心完善追责程序,明确管辖等,同时完善对外衔接规范。

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
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以《以生态修复责任为核心完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责任编》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生态修复责任应成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的核心,需突破传统责任的线性结构,注重技术评估、过程监管与状态责任。当前草案存在“重行政处罚、轻系统修复”等结构性缺陷,建议增设生态修复责任专章,明确生态修复优先原则,科学设定修复与验收标准,并强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协同,以实现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最终目标。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院长、教授张瑞萍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院长、教授张瑞萍以《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构造及法典整合》为题进行报告。她阐明了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构造的基础性与战略意义,指出当前规则分散、本体不清、衔接不畅、保障乏力等系统性问题。建议借法典编纂之机,以构建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为核心,推动其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域有效衔接,完善监督、方案、资金协同机制,以此提升执行效能,实现制度的优化进阶,夯实生态文明法治根基。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荆珍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荆珍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典化表达》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由经合组织首提,欧盟明确其内涵,均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责任,改变政府独担废弃物处置的传统模式。我国EPR起步晚,存在立法“重回收轻设计、处罚缺失、碎片化及源头控制不足”等困境。《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撰为其入典提供契机,可破解困境、提升法典体系性。入典需在总则明确衔接政策与处罚标准,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并衔接相关法律,以“源头治理—高效回收—绿色循环”为落地目标。EPR入典逻辑合理、实践可行,是推动制度规范化、完善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举措。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伍俊
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高伍俊以《法典化视域下流域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的完善研究》为题进行报告。报告指出,流域生态环境行刑反向衔接需借《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推进:其总则编明确流域生态要素,行刑反向衔接可避免漏罚、促进协同履责,但当前制度侧重程序、碎片化,且衔接条款多在法律责任编。困境有三:一是衔接规则缺失,实体原则无完善规则,程序无协同指引;二是生态修复责任不明,存在性质争议,修复主体与方式不清;三是统筹机制不足,行政司法协同弱,条款简单平移。对策为:完善责任与处罚折抵条款,明确生态优先修复条款,构建执法司法协同机制,以适配流域治理需求。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江以《生态环境损害民刑共治的法典化构造》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刑责任在实践中面临追责刑事化、履行民事化与内容竞合化的根本矛盾,其症结在于实体“民尊刑卑”与程序“刑尊民卑”的体制错配。对此,报告以构建“民刑共治”新格局为路径,主张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进行法典化回应:实体上,需明确责任折中、统筹民行刑规则与确立事后补救效力;程序上,应整合诉讼流程、保障诉权平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系统性破解实践困境,实现协同治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牟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牟桐以《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为题进行报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保立法增多,但存在原则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等问题。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背景下,行刑衔接受到关注,然而草案仅有2条抽象提示性条款,需进行体系化研究。困境有三:一是衔接内容失衡;二是规范设计缺陷;三是体系冗余。在行刑衔接的法理分析上,需以环境治理现代化与预防性理念为基础,兼顾形式与实质法治,统筹衔接事项,防范司法适用困境。在行刑衔接的规范构造上,应构建双向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监督。结论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是解决行刑衔接的有效路径,未来需要增加通用规范、明确犯罪定性标准与权责分工,推动环境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四级主办王谦谦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四级主办王谦谦以《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框架下行政法律责任裁量规范构造初探》为题进行报告。该报告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中裁量规范展开,核心探讨其应然逻辑、实践困境、成因及解决路径。应然层面,法典编纂可明确裁量规范性质效力,“1+32”省级基准体系提供实践基础,学界对其定位存在“行政立法说”与“行政理由说”争议。实践中,虽形成全国省级裁量规则体系,但存在虚置、僵化适用及法律定位模糊问题。成因在于基准“自我规范”能力的缺失与司法审查功能的缺位。解决路径为法典增设酌情减轻、规范接口条款,明确启动条件,衔接司法审查与执法需求。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周宛央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周宛央以《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逻辑与类型构造》为题进行报告。她提出,该内容聚焦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核心探讨其问题、现状、逻辑及优化路径。替代性修复责任是生态修复责任重要部分,具有位置替补性、方式灵活性、适用范围广阔性等特征,但存在“理论滞后、实践先行”的割裂状态,核心基础问题被忽视。规范与实践“自说自话”,因适用逻辑混乱导致责任泛化、硬化,司法缺乏稳定性。问题的解决需要澄明适用逻辑,从价值指引、逻辑起点等五方面构建以整体利益为中心的法典体系;还需进行功能调适与类型构造,以法秩序统一性调适功能,依利益衡量论展开类型等。最终需通过“类型构造”与“价值内核”融合实现,助力生态损害治理。
02评议环节与谈人对以上八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点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冰强
李冰强教授:以“责任基石—制度纠偏—法理辨析”为脉络,逻辑清晰。他以“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定调,直指环境法“软法”困境源于责任威慑缺失;继而借惩罚性赔偿论证,揭示制度理想与现实张力,又辨析“生态修复义务与责任”,提出强化后果型责任。其论述兼顾“法律条款如何生效”的宏观追问与“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微观剖析,还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呼应法治护环境目标,贯通理论与实践。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曹险峰
曹险峰教授:以“精准切题—分层辨析—逻辑较真—规则审视”展开,直击《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核心争议。先以“立法与司法界限”为标尺,将“民刑行刑交叉问题”在法典中排除,强调立法边界自觉;再聚焦“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编”,从结构逻辑等三重追问质疑责任错位等问题,兼顾逻辑规则与法典实用性;最终以“规则融贯性”收尾,点明需平衡形式严谨与实质自洽,全程贯穿问题意识与较真精神,坚定法典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杨雾晨
杨雾晨高级工程师:以“实务视角—价值认同——路径协同——需求表达”为脉络,搭建学界与业界的对话桥梁。开篇肯定学术价值,点明二者融合的必要性;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痛点为例,证实了理论对破解实务难题的作用;她倡议以实务困惑为理论源泉、以案例为素材,反哺学界,呼吁细化“四大责任”研究。发言兼具谦逊与期待,传递实务界对理论反哺实践的需求,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注入实践动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其发言以“顶层设计—问题导向——开放研讨”为框架,展现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的系统思维与实务态度。他先以“定位决定结构”“实践映照法条”为纲,点明法编“非求全而求用”的智慧,借“15条一般规定”体现问题意识的指引价值;再聚焦基础概念、制度创新、规则衔接等前沿难题,指出理论共识凝聚、宪法平等保护协调等挑战;最后以“闻异则喜”强调前期研讨打磨对法条稳妥的意义。发言兼具宏观视野与微观剖析,彰显立法者兼容胸襟,为学术与立法互动树立典范。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
吕忠梅会长:以“问题直击—理论革新—体系重构”为视角,直指《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变革与困境。先肯定立法专班的突破,再提出革新命题: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是“从‘人本位’到‘生态本位’”的范式转换,其根基是承认自然的独立价值,这是相关专门责任的法理正当性。还揭示实践中“概念混淆”问题及根源,最后呼吁以“生态本位”重构责任体系,解决核心问题。发言兼具哲学思辨与实践锐度,显学术担当,为法典编撰指明方向。
最后,主持人孙佑海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指出讨论过程中精彩观点不断涌现、氛围持续热烈,专家学者们的发言既具高水准,又充分展现出深刻的学术洞察力与开阔的研究格局。
第五分会场(第二单元)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庆瑜担任主持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昆明理工大学教授杨士龙,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湘潭大学教授肖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乔刚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北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孟庆瑜
主持人孟庆瑜教授对第五分会场的议题进行介绍,并对会场发言规则进行说明。
01发言环节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王羚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王羚吕以《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路径的法典表达——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1060条为出发点》为题进行报告。报告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展开,问题提出部分,将救济模式分为公法与私法两类,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条宜解释为行政责任条款,且需完整平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公法路径存在对损害后果关注不足、损害填补功能缺失及缺乏概括性条款的问题。私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经验与体系对构建公法救济有示范意义。公法救济路径完善需以私法救济路径为参照,构建“责令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责任体系。结论明确公法救济路径需包含责令恢复原状、赔偿价值损失与间接损失,且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衔接。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擎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擎以《“政府”—“私人”二元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典化构造及其实现路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915条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报告针对生态修复责任“判决易、执行难”的困境,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条为解决问题提供契机,其中政府责任属公法属性的兜底责任,私人主体修复责任也常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二者均以公益救济为目标。实现生态修复责任,需发挥政府主导保障作用,强化规划约束、优化实施模式、创新资金机制并构建问责体系;还需建立“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规则,扩展责任主体。该法条的意义在于为责任提供了清晰框架,未来需细化触发条件等,推动责任规范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实践支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昭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昭宇以《法典化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的展开进路与规范构造》为题进行报告。她提出,当前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条款提供私法依据,但因具备公益性、跨公私法等特征,对此学界对其纳入民法体系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主要依赖私法路径追究此类责任,但这种做法与该责任的公法内核有所偏离,体系上也非最优选择。为此,她主张,《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编纂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公法归位”的绝佳契机,法典应为此责任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其法律属性和独立地位,并构建以“生态修复优先”为核心的法律责任体系。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黎梦兵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黎梦兵以《法典化背景下环境资源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塑造》为题进行报告。报告指出,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兼具生态破坏性与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本意是通过轻罪出罪机制提升环境效益。然而,他认为,当前实践中的反向移送未能以生态环境效益为中心,导致“以刑代罚”“行刑倒挂”和“修复落空”等难题频发。通过分析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存在生态价值冲突、环境事权分散、实体规范碎片化和程序机制断裂等制度困境。他主张,应以“生态优先”理论为基础,构建环境违法惩戒法律制度,实现行刑法律责任的双向协调。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回应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时代需求。

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苏阳
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苏阳以《刑事判决附随生态修复责任的弊端与法治化进路》为题进行报告。报告指出,刑事判决附随生态修复责任,是指在未进行民事审判的情况下,由刑事审判直接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一种裁判方式。她认为,尽管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此责任的定位呈现多元化(如刑罚措施、非刑罚措施等),这虽然有助于兼顾惩罚犯罪与恢复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但也存在适用法律依据不足、法律属性模糊以及刑事审判越界等弊端。因此,她主张,在刑事判决中应避免直接适用生态修复责任;对于被告人已实施的修复行为,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而仍需修复或赔偿的部分,则应由法定主体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另行追究其民事责任。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令广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令广以《以法典化思维构建环境犯罪惩治与预防的新格局》为题进行报告。报告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面临着“立法分散、认定复杂、衔接不畅”的三大困境,案件可能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定罪可能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具体操作又要参照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这种“碎片化”的法律适用,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更在个案中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争议。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编纂,正是我们跳出这一困境的历史性机遇。它绝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一次以“法典化思维”进行的体系性重构,他认为,这种思维对环境犯罪领域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梯次衔接。
02评议环节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点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昆明理工大学教授杨士龙
杨士龙教授: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内部构建、外部衔接、具体适用三方面,观点如下:我们对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路径的探讨有针对性,但公法责任界定有待明确,需厘清其是行政责任还是新型责任,与传统行政责任的区别以及是否与司法责任竞合。此外,还需解决法律未明确规定时,同一行为承担两次相似责任、罚款与罚金能否抵扣及责任如何落地问题。责任修复的正当性存疑,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环境修复近乎失效,生态损害赔偿中最高罚款未实际适用。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作为过渡性条款移植,但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存在责任分歧,公益诉讼立法需要突破无公益组织相关内容的困境。

湘潭大学教授肖爱
肖爱教授:当前环境法治体系兼具系统性、现实性与针对性,受关注度高,但大家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推进及未来实施能否经住检验,存在诸多思考与担忧,需要处理好法典之间的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衔接,或可通过优化《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前两条的解释范围、路径及使用途径形成一定约束。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责任多元,需要多种救济措施,实践中却追求简便。确定主体或行为性质时,需考量行政介入及经济成本;过度理论化容易导致实践陷入循环,不仅主体、责任形式难以分清,还易引发法律融合问题,需进一步系统观察司法与行政执法实践。此外,衔接需考虑可刑罚性、可诉性等,管辖衔接也面临程序与机制设计的冲突。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乔刚
乔刚教授:几位发言人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重点问题研究,形成公法救济、责任分配、行刑衔接、犯罪防治等讨论脉络,涵盖救济、衔接、防治、责任四大关键领域,体现法典编纂中实体规则与机制配套双重需求,兼具问题导向与体系思维。既为法律责任编条文设计提供理论论证,也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落地实践提供衔接机制、弊端破解等方案,实现理论回应立法、方案指导实践。对于黎梦兵老师的报告,其选题聚焦行刑反向衔接痛点,填补程序衔接薄弱环节,建议进一步明确反向衔接的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以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
主持人孟庆瑜教授对研讨进行了总结,认为学者们的报告从宏观上有总结、从微观上有剖析、从延展上有建议。同时指出,这些研讨成果不仅深化了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认知,更搭建了理论与立法、实践衔接的桥梁,为后续《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法律责任落地等工作提供了扎实的学术支撑,也为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完善奠定了基础。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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