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5年9月27日—28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甘肃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承办、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四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规范重点问题研究。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9月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在奥体如意华玺酒店5楼金昌厅举行。
第四分会场(第一单元)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落志筠担任主持人,由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何香柏副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法案室处长付莎担任与谈人。九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落志筠教授
01发言环节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
会议引导发言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以《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二审稿修改情况与优化建议》为题进行报告。她首先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二审稿修改的具体情况,包括章节名称和具体相关数量,并提到其修改思路。她指出在学者建议采纳情况中,采纳最多的是术语与精确化的表述以及现存主要问题。她根据三层现实困境叠加,提出针对二审稿的进一步建议,即统一概念、补充私权行为、差异落实“适度法典化”。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苑以《论气候变化应对的环境法典表达》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中国气候立法正从政策驱动迈向法典化体系跃升。草案第四章构建了一个涵盖“减缓与适应并重”等内容的完整体系,明确生态环境部与发改委“双头并进”的分工,并对接《巴黎协定》等国际规则。她提出相比欧盟法律强制约束、美国激励分散模式,中国采取行政主导型法典模式。并强调目前的中国气候立法模式是优势与挑战并存。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敏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敏以《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应确立的主导性诉讼模式及其制度完善》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我国虽无标志性气候变化诉讼,但“3+2”司法模式已具备气候治理潜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担主导。针对气候变化的作用机理呈现的递进链条,制度应当四维调适:锁定关键排放企业被告;以“实质性贡献”简化因果,科技赋能;以“违规性”归责;确立预防性救济,“降碳增汇”并行,系统性提升气候适应。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周娴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周娴以《系统论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典因应》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编”需要充分回应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诸多事宜。借系统论透视法律系统的唯一功能及其运作方式,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当以宪法环境权为锚,采取“综合分散”立法模式。通过弹性“气候损害—因果关系”认定与新型诉讼实现“司法-立法”间的有益补充。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助理研究员田蕴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助理研究员田蕴以《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碳市场制度构建与企业信息披露规范研究——以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为导向》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在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碳交易体系及企业碳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实现“双碳”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路径。她从《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切入,借鉴欧盟美国经验补充监管盲区,建议《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统一、强制、对接国际的规范体系,助力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赢得制度话语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冀鹏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冀鹏飞以《“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法制进路及法典因应》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是中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其转型的本质是“能—碳”协同治理体系革命,当下面临三重挑战。他探讨借《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颁行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对“双控”规则体系进行“立改废释”的“政策法律化”,尤其是回应法律规则衔接和法治体系整合等法制难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和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马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和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马腾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气候法治体系的构造》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完成气候法治体系的构造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他分析了构造气候法治体系的两个层面,即构造方向和具体的法治构造。他进一步指出气候法治的法典表述应当在明晰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围绕总则与分则部分展开编纂。

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秀雅
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秀雅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双碳”目标的融入与规范实现》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与“双碳”立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并提出当前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双碳”立法的模式选择。她认为可借《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机,立足我国“双碳”立法实践,将“双碳”目标嵌入《生态环境法典》,补体系短板,为推进“双碳”目标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有利条件。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国强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国强以《“双碳”目标视域下企业环境合规制度的法典化表达》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在“双碳”目标下,企业环境合规制度法典化是引导绿色转型、确保守法收益显著高于违法成本的关键。应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理论基础,扩展企业环境责任承担范围和环境责任新要素。最后,他分析了目前企业环境合规制度法典化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其法治化合规路径及法典化的具体构建。
02评议环节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九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法案室处长付莎
付莎处长评议。绿色低碳发展编历经从“绿色发展”到“绿色低碳发展”的精准定位,凸显气候变化主线;编纂坚持“稳妥有序”原则仅于本编规定,不写入总则,以凝聚共识。现行法侧重政府义务,私主体义务审慎设置;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制度待成熟后再入典,诚邀专家持续贡献术语与制度衔接建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何香柏
何香柏教授评议。绿色低碳发展编因内容跨度广、政策性强、制度空白多、责任设计难,成为法典最具挑战部分。她强调需厘清“绿色低碳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边界,反思“国家主导”模式下行政权角色缺位,主张优先明确政府气候职责,再论诉讼路径;对扩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能引致法院行政化、替代政府职能表示忧虑,呼吁先以高位阶规范确立企业普遍减排义务,再构责任体系。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佳奇
刘佳奇教授评议。建议碳信息披露纳入现行生态披露框架;厘清“合规”范畴与风险类型;明确“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法制进路程度;统一“气候变化类诉讼”表述;法典缺乏气候变化相关法源,须预修单行法衔接,并细化规范实现。碳评价应防止重复审批;法典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气候适应型社会”承诺;循环经济入典要坚持三大原则,防止“为循环而循环”;中国当下更应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诉讼”的涉外防御策略,以免被诉风险。
第四分会场(第二单元)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利红、担任主持人,由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阙占文、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俞昊良副处长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
会议伊始,高利红教授简要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重点议题。她指出国际社会对中国减排目标提出的质疑和欧盟的碳边境调节税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以及我国在气候变化法方面的缺失。结合当下国内经济面临较大压力、绿色低碳转型的成本高昂、市场和企业需要承担巨大的现实成本。为此,在如此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编纂工作既显“创新”又存缺口,亟需借本次研讨聚焦痛点、完善制度。
01发言环节

生态环境部规划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任文荭
生态环境部规划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任文荭以《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企业绿色转型的法典化规范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她通过梳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绿色治理理念及其对企业主体责任的定位,进而分析当前企业绿色转型面临的制度缺失与规范困境。她从企业绿色治理理念构建、绿色治理机构设立和绿色治理机制创新三个维度,提出企业绿色转型的规范路径。表明企业绿色转型应形成“法典规范-行政监管-市场激励-企业自律”的多元协同机制,将企业环境责任从单纯的外部约束转变为内在驱动,通过法典化进程推动企业治理结构与机制的绿色化改造,实现从“被动应对环保要求”到“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的根本转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权以《反“绿洗”气候变化诉讼:进展及其难题》为题进行报告。他表示在气候变化语境下,“绿洗”泛滥的趋势、企业通过虚假环保宣传塑造可持续发展形象的现象及其对气候和社会危机的潜在影响。她通过梳理全球绿洗相关争议,提出当下应立足中国法治语境,从司法视角探讨中国应对绿洗问题的路径,包括强化商业言论的法律属性界定、降低证明标准、扩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空间以及完善涉外司法建设等建议。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萧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萧以《公民碳减排激励机制的法典化构建:理论证成与制度路径》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承载了探索“多元参与、全员共治”的现代生态治理格局、全面绿色转型升级的历史使命。在实现“双碳”目标的制度建构中应充分重视公民在生产、生活以及消费领域碳排放量的汇集效应,发挥微观层面碳减排潜力。他分析了公民碳减排的特殊性,包括主体差异、行为弥散性以及激励模式的必要性,并提出了通过碳积分、科学核证、信息技术平台等制度构建公民碳减排激励机制的具体路径。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露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露文以《碳交易制度体系的法典化构建》为题,她提出碳交易是减缓气候变化、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制度工具。她提出应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核心,从体系构建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角度保障碳交易的进行。她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制度体系构建的切入点,基于法典各编的价值导向和主体内容分析确定碳交易制度体系中各项制度的定位。她提出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提升碳交易制度体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探讨碳交易市场在二级、三级市场中的法律支撑不足问题,提出了明确交易标的、实现市场监管一体化等建议。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大江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大江以《生态环境法典下建设工程项目环评的完善与深化》为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当前环评监管周期存在“头重脚轻”的结构性缺陷。现行体系虽构建了事前审批、事中变更与竣工验收的框架,但对项目运营后可能产生的长期性、累积性环境影响缺乏有效监管。他认为,法典草案第106条规定的“事后抽检”在实践中已异化为“事故后追责”,丧失了预防功能。为此,他建议扩大并强制实施“环评后评价”,要求重大特定项目(如化工、水电)在运营一定年限后进行二次评估,以建立真正的全周期监管。他还剖析了处罚条款(第1082条)因规定模糊而导致的“实操性困境”。他指出,“以投资额处罚”中的“投资额”定义不清,极易在基层执法中引发标准不一和随意处罚;同时,“停止建设”后如何恢复建设,以及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必须“恢复原状”均未明确,这种模糊性使得执法人员因难以决断而倾向于回避使用最严厉的条款,最终可能导致法律条文被架空。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曹辰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曹辰以《基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碳市场建构与规范塑造》为题展开讲解。他提出自“双碳”目标提出以来,我国碳交易制度体系不断发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升了碳交易制度体系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相关制度内容也为碳市场创设提供正当性依据,为碳市场的进一步展开提供了契机。但目前碳交易制度体系仍然存在交易标的的权属权能表现不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间的衔接与监管协同难以衔接以及次级碳交易市场展开的法律支撑不充分等问题。她建议需要进一步以权能为线索明确碳市场交易标的、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监管一体化并为次级碳市场展开进行赋权。以期完善碳交易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碳市场降碳效能。
02评议环节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七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中山大学法学院阙占文教授
阙占文教授评议。针对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编纂提出了三大核心关切与深层思考:必须审慎处理法典与外部规范的关系。他指出,该编涉及经济发展,与变动频繁的政策关系密切,编纂面临如何将阶段性政策转化为稳定法律语言的挑战。同时,对于单行法,需明确“双法源”模式下法典与单行法的具体关系,厘清哪些制度应纳入法典、哪些应留给单行法细化,这是当前和未来都必须解决的难题。
亟需优化法典内部的治理格局。通过对二审稿条文的梳理,他发现当前规定过于强调“国家”责任,而对企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赋权性规定严重不足。他主张,法典应超越“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在技术、资本、管理等多个维度上,为企业和社会组织设定更明确的法律角色与激励措施,构建一个更加多元和主动的共治格局。
务必重视与国际法的有机衔接。他敏锐地指出该编具有浓厚的国际法色彩,并提出了两个关键警示:其一,对于已批准的国际条约义务,国内法的表述必须严谨、不打折扣;其二,必须清醒认识到,国内法在国际法争端中常被视作“事实”而非“法律”,解释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法典编纂必须将国际义务精准地转化为国内法表述,实现内外规则的统一,以应对未来的国际挑战。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俞昊良副处长
俞昊良副处长评议。从国家智库与实务工作的视角,为本场研讨带来了极具启发性的跨领域洞察。他高度评价了各位青年学者的研究,并着重分享了水利领域可供绿色低碳发展借鉴的成熟经验。针对企业绿色转型,他介绍了“节水服务产业”与“合同节水管理”两项制度,强调通过专业服务降低转型门槛、通过市场化的收益共享机制激发企业内在动力,并指出将节水目标纳入政府考核能有效倒逼行政力量为企业提供支持。在公民碳减排方面,他以成功的“水效标识”制度为例,提出应在消费前端设计类似引导机制,帮助公民在具体场景中便捷地做出低碳选择。此外,他肯定了碳交易制度的研究,透露水利部门正在制定的“水权交易管理条例”也参考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思路,并建议学界关注中央将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并列提出的最新政策,深入研究其协同制度构建。最后,他赞赏了来自律师实务的环评思考,并表达了实务部门对连接理论与实践的复合型人才的渴求。他的点评生动体现了不同环境治理领域间经验互鉴的巨大价值,为法典编纂提供了来自实践的真知灼见。
03自由交流环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法案室处长付莎
中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付莎主任作为直接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立法工作者,首先对学界的深入研究表达了感谢,随后坦诚地分享了立法实践中面临的几个核心难题,并恳请专家学者提供“智库支持”。其一,是碳交易制度的法律表述困境。她表示,法典二审稿为与最新政策保持一致,采用了“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表述,但她个人更希望能提炼出一个超越具体政策、关于“制度”建设的总体性规定,其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用精准的法律语言概括“碳排放权交易”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这两个市场的关系,既要反映它们相对独立运作的现状,又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交叉与协同预留空间。其二,她解释了“绿色金融”条款被删除的原因,主要是因《总则编》已有原则性规定,为避免重复与束缚实践而做出的体系性调整。其三,在公民碳减排(如“碳普惠”)方面,她提出了立法技术的挑战,即如何在法典中既科学、准确地使用“碳足迹”等国际通用专业术语,又能使其表述足够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和遵守。
生态环境部规划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任文荭提问:《生态环境法典》与现行单行法之间的“双法源”问题,本质上是法典编纂过程中体系性重构与现行法律秩序衔接的张力体现。具体而言,法典在整合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部分单行法仍将继续有效,导致在法律适用、制度协调及效力层级等方面出现不确定性。如何界定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功能定位与适用关系,成为当前法典编纂工作中亟须回应的核心议题。
中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付莎主任回应:关于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优先级问题,应明确法典作为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的地位。法典应确立“优先适用”原则,即在与单行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典为准。法典与单行法在制度设计上的功能分工应体现层次性与互补性。法典应聚焦于确立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核心原则和关键义务,发挥统领性和规范性的作用;而单行法则可承担细化操作规则、设定具体标准、明确执法程序等职能。关于法典中法律责任条款设置不足的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法典应在关键制度领域设置必要的责任指引条款。此外,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立法需求,如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法典应提前设定制度接口与原则导向,引导后续单行法在法典框架下有序展开,防止出现“后法优于前法”对法典权威的冲击。
福建省绿色企业生态委员会副主任、泉州环保律师:绿色发展编在协调发展与保护关系时,存在三重错位。第一,法典层面涉企条款数量少,学术层面则高度关注企业责任与义务。第二,企业层面鼓励性政策与刚性义务错位,实践中已出现大量需由刚性义务解决的问题,但法典尚未提出相关原则性规定。第三,企业实践与法律规定错位,突出体现在国际层面:出口企业被迫适用欧盟碳排放政策,无法以国内排放数据获得互认,导致合规成本增加。
基于上述错位,建议:其一,在绿色发展编增加企业相关条款,提升规范密度。其二,对尚未成熟但国家鼓励的事项,以促进法形式纳入原则性规定,实现适度规制。其三,对已有国际条约义务,通过国内法予以充分表达,并设置接口条款,为后续国内法转化预留路径。
主持人高利红教授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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