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5年9月27日—28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甘肃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承办、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二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规范重点问题研究。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9月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在兰州奥体如意华玺酒店五楼嘉峪关厅举行。
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
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教授主持,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阳露昭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刘超教授,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政明主任担任与谈人,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胡静教授作引导性发言。同时还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三处处长贺佐琪来对法典化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八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王明远教授
01发言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静教授
会议引导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静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一审稿)污染防治编的问题和修改建议》为题进行报告。在总体建议方面,他强调,法典需优化原则条款,强化风险预防与公众健康的关联性,构建 “污染者承担、预防为主” 等原则体系;同时,需调整通则分编结构,增设污染排放标准等制度分章,并且在总则编中补充排污许可相关规定,他还强调,要确立能量污染敏感点控制的治理原则;在监管方面,需统合监管职责,明确生态环境与卫健部门的协作机制;在分编设计上,他提出,应合并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分编,以优化分编结构。在通则分编的具体建议方面,他认为,需增设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统摄性条款,强化源头风险管控,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在单行法分编的建议上,他强调,应填补土壤污染中间与终局责任、新污染报告制度的漏洞,整合重复条款,删除无特殊性的条款,与此同时完善放射性污染、新化学物质管控条款。最后他还总结了污染防治的四大“假想敌”,即污染源、污染物、第三方机构、风险源,需针对性进行类型化监管。

辽宁大学法学院胡峰博士
辽宁大学法学院胡峰博士以《排污许可行政责任的体系化审思--以法律责任与附则编相关条款为对象》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2027年我们将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随后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有关排污许可的相关行政责任安排存在问题:无证、不按证与超标排污并列致定性模糊,违反排污许可责任与各环境要素污染责任未整合,“超标”与“不超标但超证”的排污罚款幅度相同。对此他建议,依主体是否纳入管理,区分适用无证、不按证或超标、要素污染责任;按行为类型细化处罚,无证从轻、不按证从重,“不超标但超证” 从轻。以此按管理类型设置逐级递减的处罚力度。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蒋云飞教授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蒋云飞教授以《新污染物风险预防原则及其法典化构造》为题进行报告。他以新污染物的特点引入,指出新污染物具有隐蔽性、科学不确定性,还能远距离迁移,而现有 “预防为主” 原则难以应对,需调整规制方式。对于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依据,他认为,可以由宪法公害防治理念、公民清洁健康环境权及国家风险预防义务理论入手。关于法典化构造,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污染防治编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篇章确立该原则,以保持法典整体性与规范性;二是确立强风险预防原则及配套制度,契合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目标;三是通过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比例原则限制原则适用,平衡环保与经济发展。

海南大学法学院任洪涛副教授
海南大学法学院任洪涛副教授以《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的逻辑理路》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很有必要,可从四个逻辑层面论证。价值逻辑上,入典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举措,能保障 “双碳” 目标实现,推进环境法治现代化。现实逻辑方面,现存减污类法规有缺陷、降碳规定少且存在层级低、立法碎片化、减污和降碳衔接不畅的问题,但二者在排放源、政策目标和效益上存在协同基础。理论逻辑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整体系统观等为协同治理入典,提供了理论支撑。实践逻辑上,可从源头、过程、末端三个环节入手,如把降碳纳入环评、整合排污与碳排放许可、构建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以此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入典后的落地实施。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候善钦博士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侯善钦博士以《“无废城市”建设下生活垃圾分类法典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他以现实背景引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绿色低碳编对生活垃圾分类都存在规定,而“无废城市” 建设自 2018 年起也将生活纳入资源化利用目标。同时他也提出,尽管法典相关编章与 “无废城市” 政策形成一定框架,但尚存一些问题:草案承袭旧法侧重末端防治,未充分吸收 “无废” 理念;立法碎片化、配套设施规范缺失,处罚畸轻且社区无执法权。最后他建议从补全法典内容、整合立法体系、完善配套规范三方面进行优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楚加副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楚加副教授以《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法益识别与入罪边界》为题进行报告。她首先指出,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形势严峻,560 余种入侵物种中, 51 种属全球恶性物种,危害生态、经济与国家安全。国内外已有相关法律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相关罪名,且存在案例实践。她认为,适用该罪需解决三问题:一是保护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物种管理秩序法益;二是从行为对象、前置法违反等四方面判断刑事违法性;三是依生态区位等三维度界定“情节严重”入罪边界。

邵阳学院法商学院彭丽娟副教授
邵阳学院法商学院彭丽娟副教授以《排污权法律属性的法政策学分析》为题进行报告。她提出,我国排污权概念因翻译、误用存在混乱,未明确“排污权” 与 “可交易排污权”的区别。随后她比较了主流学说,认为权利说、义务说、否定说均存困境,但有共识基础。她以经济学视角入手,指出排污权制度核心并非交易。最后她强调,法政策学能平衡其公法管制与私法交易属性,建议立法重新界定排污权的属性。同时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功能区别,公法以程序规则为主,私法借现有制度市场化运作,未来可探索其作为新型财产权的可能。

石河子大学法学院陈宝山副教授
石河子大学法学院陈宝山副教授以《矿区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现实困局、制度因应与法典表达》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矿区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关乎修复主体权益保障与修复积极性,我国当前矿区生态修复面临历史遗留、发展转型及修复积极性低等难题,且与权益保障不足、其价值实现同生态保护补偿及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不足密切相关,同时指出,该价值实现主要通过三种典型路径,并促进了矿区生态修复。最后他认为,需从健全权益保障制度、促进价值实现与相关制度协调衔接两方面破解现实困局,且矿区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保障的法典化表达,需通过内外部体系协同构建,以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互补衔接。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陈蒙讲师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陈蒙讲师以《公民环境法律义务视角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优化路径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她提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公民环境法律义务履行上落实不足,存在收费模式无行为激励、征收机制效能低等问题,致使制度难达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目标。她认为,从环境法律义务理论来看,制度困境源于法律体系协同性不足、收费模式偏离相关原则等因素,进而提出构建协同化法律体系、推行差异化收费等系统性解决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三处处长贺佐琪
贺佐琪处长感谢众人对法典的关注,并就与会学者议题展开说明:其一,认可风险预防原则入编建议,但因该原则适用领域局限及意见未达共识,故暂不列为总原则;其二,总量控制因总则无规定,曾考虑单设章节,然因制度重叠与弱化趋势,暂未确定法典定位;其三,敏感点控制与监管者职责需考量分编表述差异、历时性统一及监管实际的相关问题;其四,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因发展成熟度、监管体制不同,因此暂不合并规定;其五,立法部门正推进污染主体概念统一及第三方机构监管问题,以此强化环评与监测;其六,排污许可因制度成熟能够单独成章,但环境应急、农业污染等问题暂不适合单独设章,同时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其七,核设施环评需衔接相关法律,但由于目前存在意见分歧,故仍在研究。
02评议环节三位与谈人对以上九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阳露昭教授
阳露昭教授表示,学术研究需兼顾多方意见,环境法研究应加强与生态资源、林草等一线部门接触,考量不同管理主体职责差异与利益诉求,避免学者因思维惯性,忽略多元视角;学者需强化体系化思考,推动环境法与刑法、民法衔接,确保法典规定与单行法协调,契合社会治理需求;立法应遵循客观规律,风险预防原则入典需审慎,传统污染源适用预防原则即可,新污染源因科学不确定性涉及风险预防,笼统规定或影响经济发展,需结合实际判断;学者应理解立法的政策考量,如排污权未入典,源于立法者兼顾政策导向与法律编排等因素,法典编撰需加强与立法、专家群体互动,精准把握立法意图。

华侨大学法学院刘超教授
刘超教授从环境法学者定位、研究误区及法典编撰中不同问题研究差异三方面总结展望。他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编撰需明确各方分工,学者应坚守角色,提交符合法律逻辑与体系性的立法建议,且不应以建议采纳率为评价标准,同时希望立法机关说明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理由。他指出,学者易将法典编撰研究等同于立法论研究,需警惕过度关注操作问题、借法典 “新瓶装旧酒”,以免破坏法典基本法地位。他还提出,法典编纂研究与法典背景下,具体问题研究有差异,如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机制研究,过度追求体系化或致法典编撰难以推进,学者需警惕认知误区。
阳露昭主任高度认可环境法研究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提出在与会过程中收获颇丰,例如,自身对新污染物等概念有了新认知,表示作为协会常务理事深感自豪。随后他也提及,自身在评判专业意见时力不从心,仅能就矿区生态修复补充相应观点,指出当前政策中,矿区生态修复可售卖矿产品范围过窄,建议法典编撰组进一步深入研究该课题。他也提到作为律师代表,他十分担忧环保局对企业监管过严,以及环境法典化可能带来的过度管制问题,认为法律应科学合理适度;同时,他也肯定了近年来的环境管制成效,表示支持法典推进,举例说明过度管制的潜在弊端,强调需平衡环保与生产,避免阻碍生产力发展。最后,他建议人大立法多征求企业家、行业协会意见,肯定了会议的学术价值与研究会探讨的逻辑性。
03自由交流环节
贺佐琪处长请教公众健康是否仅存于污染防治领域及该编如何系统体现其目标,称草案相关体现尚不完善。王社坤教授认为,公众健康在污染防治领域体现更直接,无需单设章,可融入现有制度,同时提及总则相关条款存疑需进一步研究。刘超教授补充四点,建议污染防治编重点规定公众健康制度,明确其与总则编的衔接及公众健康制度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联,并强调该编集中规定公众健康的必要性。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
贺佐琪处长最后表示将在新污染物领域纳入公众健康。胡静教授随后指出,法典草案 “教材化” 问题,列举分编首句重复调整对象、直接表述归责原则等四类表现,主张 “非必要不定义”。
胡静教授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做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
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主持,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
01发言环节

重庆大学法学院胡泽弘助理研究员
重庆大学法学院胡泽弘助理研究员以《流域空间治理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为视角》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提出,目前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领域具有空间与行政区域相重合、专门制度与基本制度相叠加、污染治理与生态资源保护相融合的特征。随后基于适度法典化的体系性和开放性需求,从逻辑层面,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法典化进行了相关分析。最后从体例设计、制度安排两个方向,提出了他对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典化表达的具体构想。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王宏巍教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王宏巍教授以《论生态环境法典编撰背景下的第三方环境治理》为题进行报告。她从第三方治理的制度概述引入,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编撰背景下,第三方环境治理仍存在治污企业地位规定不清、责任规定不明以及排污企业的行政责任,是否可以通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一委托合同,转移给治污企业等问题,并在最后给予详细的回应。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薛智怡博士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薛智怡博士以《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法律机制研究》为题进行报告。首先,她指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随后,她立足《能源法》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划分为方法层面、法律层面、价值层面的三重逻辑。最后以问题导向为依托,详细的提出了构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法律机制的具体思路。

宁夏大学法学院张云雁副教授
宁夏大学法学院张云雁副教授以《草案中光污染防治的几点思考》为题,她以光污染对我们人类生产、健康,以及对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为切入点,在环境法典首次规定光污染防治的背景下,深入探讨了光污染的界定、环境标准、监管等关键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针对我国光污染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张梦瑶硕士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张梦瑶硕士以《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及其优化》为题进行汇报。她提出,农村生活垃圾具有成分混合、时空分布特殊等特点,因此应在法典中确立中央统筹、地方主导、基层落实的管理体制,明确分类管理、设施建设等核心制度,同时需通过制度细化、机制创新及监督强化来回应相关困境与问题。
福州大学法学院罗维博士
福州大学法学院罗维博士以《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执法效能的法典化制度逻辑与路径探索》为题展开讲解。他指出,我国面临 660 余种外来入侵物种危害,而防控执法具有系统性、协作性等特征,需以依法行政等理论支撑。随后,他表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存在海关执法协调机制缺失、执法队伍建设不足、考核评价不完善问题。建议完善海关协同执法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并同时对草案相关条款提出补充建议。最后他也提到,未来还需观察制度效果,进一步探索相关评价体系。
02评议环节
两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教授
湘潭大学法学院吴勇教授称,各位发言人问题意识强、紧扣法典编纂关键,让其深受启发。随后他对前三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精炼的总结与评价。他认为,胡泽弘老师聚焦流域空间治理,梳理现有法律,提议对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分类,并结合 “三水统筹” 等流域治理最新要求,对法典制定完善意义重大。王宏巍老师探讨环境法领域重要却易被忽视的第三方治理问题,吴教授指出当前法典对此内容安排少,而第三方参与广泛,其地位与法律责任确定是重点;同时他还提到,王老师虽然就第三方的地位、责任及行政责任转移提出了观点,但行政责任能否转移、相关主体定位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仍需探讨。薛智怡博士研究能耗双控和碳排放双控转型,吴教授认为,该问题还涉及绿色低碳编,但目前法典无相关规定,故其发言在法律规则层面需进一步研究。此外,吴教授提及三位发言人内容均涉及法典编纂的体系化思维问题,包括法典内部各编协同、与单行法协调,以及与民法典、行政法、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关系理顺,强调制度安排和责任配置需建立体系化思维,以实现规范协同并发挥法典最大效能。

西北大学王社坤教授
西北大学王社坤教授,针对后三位发言者的内容分享学习体会。他首先先肯定三人选题精准,均聚焦具体问题,如光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外来物种入侵执法效能,且内容思路清晰、观点新颖。接着其提出两点思考:一是当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已二审,相关研究思路需转变,应先分析法典现有规定及问题,再谈解释与完善,而非传统的现状、问题、对策的模式;二是法典本质是法律规范体系化,但规范体系化与法典化不能等同,法典条文需做减法,并非所有规范都要纳入。最后他针对三维报告人的发言探讨了三个具体问题:首先,他提到光污染并非污染物,而是生产生活附带的负外部性问题,需考虑产品设备功能界分与政策协同;其次,他认为农村生活垃圾未在法典特别规定,可能是刻意的安排,需考量其产生量占比及立法效率,且相关特殊性安排未必需上升到法典层面;他最后针对罗维博士的文章提出,外来物种入侵执法效能研究需先梳理执法手段,再分析效能问题,而罗博士的研究未清晰界定 “执法” 与 “效能”,且对于执法手段的梳理还不够全面。
03自由交流环节
王社坤教授先与胡泽弘助理研究员探讨流域立法关系,王教授指出《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特殊区域立法为多目标统筹,《水污染防治法》等为单目标立法,提出特殊区域立法或更契合整体保护需求,可作为环保法基础性规范,而《水污染防治法》中,流域相关内容属特定空间单目标的特别规范。随后,王社坤教授对王宏巍教授的议题提出了一些疑问。他提到第三方治理突破了传统双方行政法律关系,认为主流理论中,第三方的辅助人定位未改变公法责任分配,建议按风险控制能力,将部分公法义务配置给第三方。
王宏巍教授回应第三方治理问题,称其涉及行政责任与民事合同交叉,行政责任能否转移及认定,需结合第三方参与方式、污染产生阶段等具体情况,将借鉴相关思路,深入研究以明确各主体责任。李挚萍副会长补充第三方治理需类型化分析,强调我国实践中排污口是认定污染排放者的关键,且生产者需承担管理与风险防范责任,可借鉴刑法对第三方的全面规定,同时要兼顾受害者求偿、监管需求与市场效率。
随后,有与会嘉宾向胡泽弘助理研究员请教流域补偿中制度创新与改革创新的区分及流域空间治理中的具体制度类型的相关问题。胡泽弘以 “它有我无”“它有我有”“它无我有”“它无我无” 四种关系入手,说明流域立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差异,解释细化、创新、改革创新类制度的界定。
李挚萍副会长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做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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