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2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25年9月27日—28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甘肃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承办、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一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规范重点问题研究。该议题分为两个研讨单元,于9月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在奥体如意华玺酒店五楼酒泉厅举行。
第一分会场(第一单元)
第一分会场第一单元,由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主持,由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教授、天津大学王小钢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刘明明教授担任与谈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教授作引导性发言,八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 郑少华
01发言环节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秀卫
会议引导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二次审议稿)总则编修改建议》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总则编的二次审议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说的部分没说理由,说了的部分说得不够清楚,从七个方面加以分析并给出相应建议。针对生态环境的基本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这些根本性的条款不够准确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针对环境权入典的问题明确规定其性质为集体人权并规定公民的权利和正当环境保护义务;针对基本原则条款问题建议分条进行规定;针对总则编中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规定零散的问题建议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优化总则编的框架结构;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建议在总则中以专门设立条款规定制度的整体内容,并在责任编以规定具体的责任形式。此外,她建议取消林长制的刚性规定,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来执行;改变分散立法模式形成的思维惯性并完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提升通用性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传轩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传轩教授以《区域环境司法协同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为题进行报告。他认为,区域环境发展协同是近年来我国发展的重要方向,但现有协同机制呈现碎片化特点,缺乏整体规划、法律支撑和更高层级的顶层立法指引。协同机制入典的要求可以概括为“固成就、破难题、启新篇”,并从理念层面、具体制度落地和具体条款三个方面论述协同机制的入典设计。在具体协同机制的法典构造上,建议首先在法律责任编中将集中管辖机制条款和专门机构设立条款统一规定;其次将集中管辖项目规定在法典中,其他协同内容排除在法典外;最后从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规范表达的范式。

河南财经大学法学部副部长、教授 王莉
河南财经大学法学部副部长王莉教授以《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的法典规则进阶》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法典草案第51条首次将“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纳入立法,但该条款系“新政策”与“旧法律”之简单组合,并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并未就该体系构建作出专门规定。她通过梳理我国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基于双法源之上形成的“信用制度+信息公开”监管框架。针对法典草案51条存在的两点立法遗漏,在规则进阶的向度上首先需对信用监管体系规则予以内容简化,其次要厘清各制度之间逻辑关系,再者建议增设转致条款和确立信用监管体系独有的信用责任。发言最后,她建议用“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三维框架对生态环境信用责任予以合理界定。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兰婷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婷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修复保障制度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生态环境修复保障制度构建的法理逻辑前提是对其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并建议形成以公法为主导、私法为补充的保障制度。进而,她从责任拟定和资金支撑两方面对该制度要素进行分解,并以此为基础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管职责不明确、资金来源匮乏且保障范围有限、保险制度框架不全等问题分别给出了优化路径,形成“公共+企业”双层修复模式以助力生态修复基金和生态保险制度运行。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冯春阳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春阳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生态破坏”概念辨析》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生态破坏”概念的专门研究相对有限,“生态破坏”概念的通说观点在实践层面基本沿用,但也存在客体限缩、行为失焦和类型交叉三大问题。从客体和行为模式的视角对“生态破坏”的概念进行界定和重构,认为生态破坏是一种非污染性破坏行为,并提出了几点法典植入策略:建议在总则编增设“生态破坏”事宜条款;在污染防治编中要避免“生态破坏”的误用;生态保护编应突出“生态破坏”的规范应用。

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吕晨
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晨以《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则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研究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则化之关键在于对“环境风险”概念这一前置命题的理解,在针对狭义说和广义说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将法律风险包括绝对不确定性和相对不确定性风险两类,并且可以根据风险所处阶段、风险的特征和风险的紧迫程度进行类型划分。他指出,规则化及体系化应该是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方向,并选取了四要素逻辑结构推进规则的设计:行为人资格包括监管者、生产经营者和公民三个维度;情景条件指环境风险存在的节点;行为命令要素仅存在应为模式;行为构成要件属于法律后果要素的内容。报告最后,他结合草案的总分两种结构在总条文和具体领域条文思路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

山西大学山西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研究员 王斐
山西大学山西省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王斐研究员以《生态环境法典中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补偿的法理重构》为题进行报告。他针对自然与人文遗迹补偿问题指出现有补偿机制的局限表现在重视单边补偿而忽视整体价值,自然遗迹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突破局部、单一主体补偿进而实现整体保护补偿。他的建议是对其进行法理重构,包括一个内核和两个层面:一个内核是限制与补偿的权利共生结构,包括财产权限制义务补偿到社会义务补偿;两个层面是补偿权的主体和内容,并提出了保护补偿制度在法典中的制度落实和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副教授 李小强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李小强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探究》为题进行报告。他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实际上是环境法和刑法交叉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统一性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即把环境法律的保护内容规定在刑法典当中。但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存在几种不同的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美国的政策性刑事立法模式、日本的分散性刑事立法模式、瑞典的多元性刑事立法模式、德国的统一性刑事立法模式。他基于对以上四种环境刑事立法模式优缺点的分析,认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采用统一性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采用引致条款的方式,并在刑法典当中提升环境法益保护的层级。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昊宇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昊宇讲师以《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法理创新与规范调适---兼评〈生态环境法典》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流域”概念具有流动性、跨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这决定了流域环境治理必须兼备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她针对既有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规范以分散逻辑为主导的形式规范和以“区域利益主义”为导向的治理理念中存在的弊端,对流域概念和核心要素进行明晰。报告最后,她提出从时间、空间和价值导向的三维逻辑重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并在立法模式上对法律关系进行优化。
02评议环节三位与谈人对以上八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杜辉
杜辉教授对李传轩教授、王莉教授和小强副教授的报告做了梳理并基本认同这三位报告人的论证和结论。这三篇报告各有清晰的概念,分别指向了法典编制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任务:一是澄清基本概念;二是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如何入典。最后从推动法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如何处理改革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仍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并在未来予以法律确认。同时,法典的编撰也不能求全,应允许有逐步发展的空间。

天津大学教授 王小钢
王小钢教授对兰婷老师和吕晨博士的报告提出了三点学习体会:第一点体会是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需要区分政府主导的生态修复和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第二点体会是法典草案需要区分广义的风险防控和狭义的风险预防,并主要用于防范环境风险;第三点体会是对“损害预防的形式逻辑是预防损害变成损害”的表述不太赞同,认为法典草案第6条中的预防原则不是形式逻辑而是具有两个层面的实质意义。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刘明明
刘明明教授对王莉教授的报告做出点评,认为王莉教授从一个小角度探讨了法典草案第51条关于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的规范并指出了信用监管体系的进步和缺陷,对其给出相应的修复建议十分有意义。他认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的功能不仅具有约束性还包括激励性,建议完善相关法规将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改为生态环境信用制度。后两篇报告都涉及生态补偿问题,王斐博士谈到的是自然与人文遗迹保护补偿,王昊宇博士谈到的是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并认为这两个补偿在理论上是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并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均有所体现。
最后,郑少华教授对第一单元的汇报情况作了总结,提出不足以及未来展望。
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
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主持,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徐以祥教授、山东警察学院经侦系教授韦冉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
01发言环节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院长、副教授 李依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院长李依林副教授以《黄河流域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保障体系构建》为题进行了报告。她指出,黄河流域治理的问题不仅体现在自然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均存在显著问题。她根据法治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对法律运行的每个环节提出相对应的措施:在立法上构建“1+N+X”的法律框架,即1部核心法、N部专项法、X项地方立法协同;针对执法机构职权受限的问题建立“流域+河段”的双轨机制,并赋予黄委会相应职权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分段执法;针对跨区域司法协同机制缺失的问题建议设立黄河流域法院管辖跨省环境案件;针对守法的问题建议将法治文化纳入社会治理。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讲师 王姗姗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王姗姗讲师以《原则到规则:生态环境法典下公众参与原则具象化路径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与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等因素为公众参与原则的具象化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在法典编撰的立法技术层面,她基于对环境权的解读和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探讨如何通过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和程序设计确保公众参与原则落地。具体而言,遵循三段论的框架展开研究:一是提出公众义务法律条款原则性强的问题;二是分析公众参与机制抽象化的成因;三是通过权利和义务实现制度具象化设计。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陈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陈倩以《生态环境法典“适度”的理论澄清与边界构造》为题进行报告。她以法典需要澄清“适度”的原因在于其概念本身存在三重困境为研究起点,进一步讨论“适度”规范的内核。“适”和“度”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辩证统一,探讨“以适求度”和“以度定适”的路径明确法典化的边界。她建议可以从“适度”的三个边界入手提供制度入典的筛选框架:体系化边界的标准,指体系融贯性和规范的不可分性;运行边界的标准,指划分法典和单行法的功能领域并作功能互补性甄别;价值固化的标准,指让“适度”回归法典化内在属性的本质。

西南财经大学讲师 刘蔚
西南财经大学刘蔚讲师以《生态环境法典流域环保协调机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建构》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流域治理中环保协调机制起源于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分级分部门管理,这与流域系统性治理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并据此分析了法典草案延续协调机制的两点原因。她进一步分析在实践中流域协调机制呈现多维、多层次、多元的特点,既存在于中央,也存在于地方层面;面对现行草案主要确立中央层面的协调机制等问题,从法典规定和法律解释两个维度检视法典如何回应实践差异和确立协调主体,并在组织法、行政基本法中对横向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嘉玲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嘉玲以《环境权的法典实现》为题进行报告。她提出,在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下环境权应否入典和如何入典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对法典草案“生态环境权益”相关规定分析后发现其缺乏实质性的权利建构,主要包括本体性规定缺失、可诉机制薄弱、分则制度联结不足等问题。进而,他提出环境权是否入典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然性”这一判准,具体而言可细化为是否为法律权利、是否有实现机制、是否具有可司法性三点,并阐述了法典化路径的不可替代的体系优势。报告最后指出环境权是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一项公法性权利,并提出“一体三翼多支撑”的法典化建构方案。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万瑶飞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万瑶飞以《法典中“生态环境权益”的意涵识别》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法典总则编第1条明确提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但这具体是一种怎样的权益在草案和二审稿并没有明晰。她从基础语词、语义联合、规范文本和体系化三个研究视角识别“生态环境权益”的意涵,得出公民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与被法律保护的“生态环境利益”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权益”。回归到法典体系中,他指出污染防治编聚焦 “生活化”权益;生态保护编强调“生态化”权益;绿色低碳发展编则拓展“可持续化”权益,通过三编协同明晰生态环境权益的时代意涵。
02评议环节
二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徐以祥
徐以祥教授认为,今天各位汇报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法典怎么适度的问题;二是环境权问题;三是流域问题,其中最难的是法典适度怎么去实现的问题。陈倩老师从价值、体系化、实践等角度做了一个系统地分析。针对生态环境权益问题,他认为法典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权益是什么和国家应该做什么来保障等内容;针对监管体制的问题应该从权责分配的角度进一步落实,并建议将“国家建立”具体化到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

山东警察学院经侦系教授 韦冉
韦冉教授结合自身的专业和学术经历就流域环保协调机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看法,在调研中发现环保部门的环保监测体系非常完备,但除了个案和个别领域的领导批示外其监测数据不能与公安系统联网共享。她提出,研究一定要同实践相结合并服务于社会,呼吁总则的第21条能够统一规划、标准和措施,能够探索出一条可以实施的实践建议。最后,就各个领域大数据的介入,建议加快推进数据立法、数据判决的运用。
最后,汪劲教授对第二单元的汇报情况作了总结,提出不足以及未来展望。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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