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论生态环境法典的意义和作用
作者简介
蔡守秋
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施行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它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首部法典。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生态文明社会的百科全书、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座光芒四射的灯塔,为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全方位的行为准则,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升华,不仅填补了某些法律空白,还包含某些法理创新、制度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法的时代性、前瞻性和整体性“升级换代”,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座里程碑。它既是一部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彰显中华法系法治文化的宝典,也是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和国际意义、体现人类法治文化的知识宝库。在中国,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继往开来的法典;在国际社会,是一部具有引领作用的法典;在法治理论上,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典;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持久的理论魅力和广泛的国际影响。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环境法;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已经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笔者相信,生态环境法典将依编纂计划预定的时间正式颁布施行。
本文所称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生态系统)和环境,这一定义不等同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与“生活环境”平行的“生态环境”。本文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指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所定义的“生态环境”基础上即将正式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施行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灯塔、里程碑和宝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持久的理论魅力和广泛的国际影响。
一、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灯塔
生态环境法典在中国虽然不是第一部法典,但它却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首部法典;在全球,它虽然不是第一部环境法典,但它却是体现生态文明思想、理念的首部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座光芒四射的灯塔,它的颁布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将生态文明融入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实现“良法善治”的基础。如果说《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那么,同样可以认为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它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如果说《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它为民事行为提供了全方位的行为准则;那么,同样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社会的百科全书”,它为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全方位的行为准则。健全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制度化,而且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屏障。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推动人类生态文明制度化、法治化的重大实践,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认、保障和推进人类生态文明发展进步的巨型系统工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作出全面谋划,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制度基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经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入人心,使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
(一)生态文明的先进性,决定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集中体现在其文明程度、思想高度和理论深度上。包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内的资本主义国家各种法典,大都是通过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所形塑的工业文明的体现,但最近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却是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产物。正是生态文明的先进性和时代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物,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结晶。2024年5月8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法典列为2024年度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并对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出如下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2025年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指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编纂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立法系统工程。” 上述需求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生态文明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核心地位。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历史地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众多。”习近平还指出,“人类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传统工业化迅猛发展,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加速了对自然资源的攫取,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原有的循环和平衡,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一些西方国家相继发生多起环境公害事件,损失巨大,震惊世界,引发了人们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 “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还强调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实践深入,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当年的‘两个文明’到‘三位一体’ ‘四位一体’,再到今天的‘五位一体’,这是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更带来了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深刻转变。”习近平进一步阐明,“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新时代和生态文明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深刻转变”的思想,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和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笔者在2003年出版的《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一书中写道,“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狩猎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文明形态,目前正在进入生态文明阶段……21世纪是一个人类社会交替的时代。这种交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从工业文明社会到生态文明社会’”。笔者在2008年发表的《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论文中认为,“从全球范围的历时性角度看,‘生态’一词不过百年的历史,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之后新的人类文明形态……工业文明从18世纪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开始直至20世纪末,又称灰色文明或‘黑色道路’。在工业文明社会,人们改变、征服、掠夺自然,在用智慧、自大和褊狭征服自然、创造繁荣的同时,也制造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是人类历经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后,在认真总结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经过反复思索和实践形成的一种崭新的文明观,代表了人类对自然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最新认识,是生态运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德伦理基础……生态建设和生态治理(eco-governance)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最能体现生态文明特点的核心观念和核心内容。”笔者在2011年发表的《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中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建设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当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宏大的、时代性主题……目前我国党和政府倡导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总和……目前,我国兴起的生态文明是一种强调‘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资源、尊重生命和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体文明,生态文明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对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根本性影响。”
中共生态环境部党组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文中指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是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思想指引和实践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重要思想进一步丰富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动力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又将其作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这些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为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总之,从生态文明的时代意义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可以雄辩地说明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二)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地位和分量,彰显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突出作用和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人与自然关系发表许多重要论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又将其作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环境变化直接影响文明兴衰演替……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共生态环境部党组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文中,将习近平的上述讲话概括为生态文明思想的七大观念,即“生态兴则文明兴”的深邃历史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动观、“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共赢全球观。
笔者在《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一书中,曾详细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笔者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非常丰富的内容和任务,涉及众多的部门、学科和工作领域,其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重要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建设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当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宏大的、时代性主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建设,包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编纂等)、法律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执法、司法和监督等)、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其中立法是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立法不仅仅指一部或某个方面的立法,而是指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事务和工作的全部立法(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因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就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建设。”笔者在2021年发表的《论环境资源法治体系的完善》一文中也认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价值观、认识论、实践论和方法论的总集成,正是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的总方针、总依据和总要求,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鲜明地体现在它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原则和观念的法定化、法典化方面。该法典不仅将“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列为其立法目的,而且明确规定“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还规定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以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范的遵守、执法、司法、监督、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教育等内容。通过学习整个生态环境法典的全部法条可知,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律上的集大成者,是生态文明法律知识的宝库。可以说,正是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原则、观念、行为准则和制度的丰富内容,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三)生态文明思想入典过程中的争鸣,说明生态环境法典的创新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其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实践探索到理论指导都发生重大转变,这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典远远超过了笔者的最低预期。我国现行有效的环境法律有三十多部,编纂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它不仅填补了某些法律空白,还包含某些法理创新、制度创新,作出了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了我国环境法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升级换代”,称得上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项创举。
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集中体现在所蕴含的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和理论深度上,间接体现在对生态文明思想入法入典的理论争鸣上。在中国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无成熟的理论体系可以借鉴,也无可直接采用的“模板”可以套用。在将生态文明思想纳入环境资源生态法的理论研究中,在酝酿、提起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学术争论,这种学术争论在正式颁布法典后的实施过程中,将继续存在。这不仅表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遇到了某些有别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新问题,而且间接说明了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学理论上的开创性。正是生态文明理论的开创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法典所蕴含的理论创新和理论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将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环境资源生态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存在多种障碍和阻力,首先是来自传统法治思想和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和质疑。笔者在《简谈编纂环境法典的历史进程》一文中,曾经回顾我国编纂环境法典的历史进程,谈到对编纂环境法典的各种不同态度和学术主张。笔者在进行有关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和发展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工作中,曾经提出并阐明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的学术主张,并且深刻体验到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所遇到的质疑和理论挑战。例如,笔者在2008年发表的《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论文中认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学创新体现在环境法学研究范式、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各个方面,其重点就是如何通过法治来规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关系,即通过环境法学的理论创新,研究一套用法治或环境法律规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研究确定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的先进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调整机制……环境法的目的之一是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该成为环境法学的主导精神。环境法的任务应该是建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法治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的对立和人与自然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环境法学应该在生态文明观念的基础上,运用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实现对传统法律系统进行重构和革命,制定良好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律,建立具有统一目标、共同宗旨、内部和谐、有机联系、相互补充的环境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提高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笔者在2011年发表的《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中认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笔者在发表诸如《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倡导主客一体的环境资源法学》《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等论文后,引来法学界不少对笔者论文进行商榷、质疑和批判的论文和评论。例如,《检察日报》在2011年1月6日的文章中介绍道:“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是诸多法学研究会会长中,最早进驻正义网法律博客的一位。博文《明确分歧所在,深化对话质量——对王竹博士论文的回应》,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提供了一种可能。有人戏说这只是‘屠龙术’国际挑战赛,有人断言‘环境法要从民法中找到理论支撑,必定死路一条’,也有人认为这需要胆气勇气和深厚的理论基础。无论如何,要想锤炼出环境法的价值和生态文明观,进而推动倡导‘主、客一体’的环境法学在当代法学中获得发展,需要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长期、反复的交流、争鸣和互补。”但笔者坚信生态文明的先进性,我不但没有气馁和畏难,还在2014年出版的《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和2017年出版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这两部专著中,比较系统地研究、介绍了基于生态文明的法学理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法律和制度。
笔者在2021年发表的《论环境资源法治体系的完善》一文中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治体系,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发展马克思主义、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最新成果,也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集大成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问题面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得失基础上,汲取精华,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的产物,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飞跃。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想,总结提出的标志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不像工业文明思想那样主张人类中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在讲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将人与自然截然分割开来、对立起来,将自然视为人的工具或者将自然作为人的征服、掠夺、剥削对象;而是主张‘天人合一’‘物我一体’,既强调‘以人为本’、又强调‘以自然为根’。习近平认为,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讲话中,同时提到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他强调指出,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大自然是包括人在内一切生物的摇篮,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大自然孕育抚养了人类,人类应该以自然为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不尊重自然,违背自然规律,只会遭到自然报复。自然遭到系统性破坏,人类生存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我认为,习近平主席关于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思想,对于指导环境资源法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些人认为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一个重大分歧是,民法学重视人,环境法学重视环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环境法学不仅重视环境而且重视人,如果民法学者的口头禅是‘以人为本’,那么环境法学者的口头禅则是‘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耐人寻味的是,《荆楚法学》在发表拙作时,特别将其安排在《探索争鸣》一栏,意思是该文的主张和观点是一个值得“探索争鸣”的问题。更加令人不解的是,《荆楚法学》本期刊登的其他文章当时都可以在互联网等网站在线阅读和下载,只有我的这篇论文不能在线阅读和下载,致使不少人以为拙作是一篇没有通过审查的“问题论文”。笔者认为,这说明还有不少人像十年前那样认为,要想锤炼出环境法的价值和生态文明观,进而推动倡导“主、客一体”的环境法学在当代法学中获得发展,需要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长期、反复的交流、争鸣和互补,将生态文明观作为发展环境法治、实现环境资源法治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一个“存疑问题”。
时隔十五年后的2025年,生态环境法典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作为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求“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这充分肯定了生态文明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作用和极端重要性。
二、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升华;它不仅填补了某些法律空白,还包含某些法理创新、制度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法的时代性、前瞻性和整体性“升级换代”,称得上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座里程碑。
生态环境法典成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体现在生态环境法典所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各个方面,其中生态环境法典有关生态环境概念的明确界定,是传统的环境资源法从初级污染防治法发展到高级生态法的一个重要标志。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基本概念,是决定该法律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的基础规范。《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2条对“生态环境”的定义,明确了“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生态系统)、环境等内容,它不同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与生活环境平行的“生态环境”。这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和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的重要创新,承载着将传统环境资源法转型升级的重大使命,不仅解决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命名问题,而且为建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提供了法律基础,说明中国环境法已经发展到生态法的高级阶段。
2025年4月23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4月30日,《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笔者在《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修改建议》一文中,针对《草案》中“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法典”修改为“环境法典”的修改建议,理由如下:1.在我国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中,“生态环境”一直是作为一级概念“环境”下的一个二级概念,是与“生活环境”平行的一个环境类别。《草案》宜根据我国《宪法》第26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进行编纂。2.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环境保护法律(包括法典)、大多数国际环境协定和大多数国际环境组织都使用“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概念。3.《草案》第一编第一章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上述“生态环境”概念与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环境”概念并无重大区别。
我在修改建议中没有说出来的另外一个理由是,担心冠名“生态环境”的《草案》很难获得通过,因为包括环境资源生态法学在内的法学界和相关实务部门存在着不赞同甚至反对编纂法典的诸多声音和主张,还有俄罗斯等国制定生态法和编纂生态法典失败的教训。一些俄罗斯学者认为,生态法典的创制是衡量俄罗斯生态立法发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生态立法的法典化是实现当代生态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之一,生态法典的制定“绝不是为了标榜俄罗斯生态立法的飞速发展而追时兴,在社会和自然关系的转型时期,它是为了克服一个自称为法治国家现已存在的生态危机和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诸多矛盾的解决所必须作出的里程碑式的决定,这是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它要求动员社会的、科学的、职业的力量和资金,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严重的教训是,理论上认为十分重要的生态法和生态立法的法典化,在俄罗斯立法实践中却始终没有达成。从环境资源法学维度看,我对《草案》的修改建议,实际上是基于对立法机关有关环境资源生态法体系的范围和发展阶段的预期考虑。本人是编纂环境法典的热情支持者和推动者,我从德国、俄罗斯等国环境法典数十年未能出台的历史教训,以及自身参与修改《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立法的艰苦实践深感,在当前中国出台环境法典是一件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在中国编纂环境法典困难很多、阻力很大,甚至很可能被讥讽为“不切实际”“好大喜功”的“空想”。促成环境法典的出台、诞生是我难以放弃的念想,为了促成环境法典的出台,哪怕是编纂一部适用范围很小的法典(例如编纂一部内容仅包括防治环境污染法律的法典)也是值得努力奋斗的目标。也就是说,笔者最低的预期是出台一部以综合现行防治环境污染法律的“环境法典”,诚如《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法典施行后“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0部法律”。
其实,将以防治污染为主的环境资源法发展为以保护生态(生态系统)为主的生态法,是笔者的一贯学术主张。例如,笔者在研究环境资源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环境资源法的分期、分代时,已经认识到生态法是环境资源法发展的高级阶段。笔者在《论美国第四代环境法中“一体化多模式”的治理方式》一文中,已经注意到,美国一些环境法学者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四代。第一代环境法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的环境法,内容主要包括“命令与控制监管、基于技术标准和法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污染预防技术——统称之为“硬”方式或“国家干预”的方式,其作用是要求我们遵守规则。第二代环境法是对以“命令和控制”监管方式导致的监管僵化和经济效率低下的第一代环境法作出的回应,试图摆脱僵化和高成本的监管方式,转而注重成本和经济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所谓的“软干预”监管方式。第二代环境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规激励、市场工具以及灵活协商的规则来利用市场激励机制,以有效提高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的环境绩效。第三代环境法的特征不同于第一代环境法即基于“命令—控制”的监管模式,也不像第二代环境法即关注“经济效率和市场机制”。它综合了以监管主导的第一代环境法和以市场主导的第二代环境法,具有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反身法(reflexive law)、协商解决机制、公众参与、适应生态系统管理等特征。第四代环境法是美国环境法的“最新一代”,是对前三代环境法的不足做出的回应,即否定前三代环境法所认为的,环境是一种静态的物质,可以保护、维持,也可以像商品买卖那样用于交易的观点。第四代环境法认识到社会、法律和生态系统的演变是一个复杂、动态、相互适应、相互关联的过程,试图摒弃碎片化和单一化(或一刀切)的治理模式,提倡和支持的“整合主义与多模式路径”(integrationist and multimodal)环境治理方式,主张建立不同类型的伙伴关系、多方利益相关者协作、以协商为主的激励机制。在“第四代环境法”的框架下,“整合主义”特指 “将环境目标与经济、社会政策,或不同部门法规则(如民法、行政法)进行系统性融合的理念与方法论”,强调 “主动协调、多维联动” 的过程与立场;“多模式路径”特指 “环境治理的多元实现方式”(如政策引导、市场机制、公众参与、司法救济等不同 “路径”)。美国第四代环境法所采取的、基于“整合主义与多模式路径”的环境治理方式,类似目前中国环境法学者强调的、基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包括综合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综合调整方式。
从笔者对环境资源法体系化的研究成果看,笔者倾向于将以防治污染为主的环境资源法发展为以保护生态(生态系统)为主的生态法。在有关修改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研究中,笔者曾提出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或上升为生态法的主张,认为生态法和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是环境资源法的发展趋势,生态法是环境法发展的高级阶段。例如,在2008年,笔者与吴贤静博士在《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基于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考虑》一文中认为,“生态法的定位是基本法,也就是统筹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用和保护,为整个生态法体系提供全局性、普遍性指导,涵盖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生态保护建设领域、自然保护领域、生物多样性领域等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笔者在2011年发表的《生态文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一文中认为,“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整体性文明形态,对法治建设的全面的、长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法治建设的生态化方面。所谓法治建设的生态化,主要指法治建设‘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以当代人类生态学、生态系统方法为理论、方法,日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发展趋势……” 笔者还阐述了环境资源生态化及生态法的含义与特点,指出生态法是环境资源法的高级形式,“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促进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生态化,首先是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将环境资源法发展到生态法的需求,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它是环境资源法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环境资源法的高级形式。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法与环境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人类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人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为魂’。”
在2013年,笔者在《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认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基础上作小修小改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稿》,不能有效解决我国的环境资源生态问题和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主张将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成指导、规范我国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工作,大力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生态法治建设的综合性法律、政策性法律、理念性法律……修改后的法律应该是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总体布局’突出位置的法律,具有生态法特征的政策性法律,从而实现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的三位一体的综合保护、全面保护和整体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将环境资源法发展到生态法的需求,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和生态文明的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良性运行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它是环境资源法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环境资源法的高级形式。应该将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具有生态法特征、引入生态化调整方法机制的综合性法律,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环境立法‘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局面,促进以污染防治和资源合理利用为特征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向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体系的方向发展……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的立法机关如果能以深刻的环境忧患意识与‘生态兴国’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以修改1989年《环境保护法》为契机,排除几十年来形成的‘GDP硬指标、环境保护软指标,经济利益唯一、生态效益可有可无’的习气、惰性和阻力,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突破和创新,就可以使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进入新时期。”
笔者在2014年出版的《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一书中,曾详细论述“生态”和“生态系统”概念的内涵和意义。笔者认为,“当代环境资源法已经出现生态、生态系统、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生态危机、生态效益、生态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等大量包含生态的术语或概念,并且这类生态学术语还有增多和发展的趋势,甚至出现了将环境资源法发展为生态法的主张。之所以说生态法和生态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其中一个重要基点就是生态或生态系统的概念,因为生态或生态系统是各种有关生态的术语和概念中最核心、最基础的概念……在研究和制定环境资源法律,特别是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的法律时,必然碰到如何定义和理解生态、生态系统概念及其与环境、资源、物权法中的物等概念的异同等问题……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如何将生态系统、环境(自然环境)、资源(自然资源)和(物权法中的)物等概念既联系起来、又区别开来……生态或生态系统不仅是生态学的核心概念,也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和生态法的基本概念。从来源方面看,生态系统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从生态学移植过来的一个术语。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字,意指家(house)。从字面上看,生态是指生物的生存状态或生活状态,即生物的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一般认为,生态学上的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环环相扣的关系;显然,这个生态概念本身已经蕴含着生态系统的概念,甚至可以说‘生态’就是指‘生态系统’,或者可以将‘生态系统’作为‘生态’的简称……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A.G. Tansley)在其所著《植物生态学导论》一书中提出了‘生态系统’的概念,认为我们所谓的生态系统,包括整个生物群落及其所在的环境物理化学因素(气候土壤因素等)。它们是一个自然系统的整体……生态学认为,生态系统是由生物及其生存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小到如一滴水、一个池塘,大到如一条河、一座山甚至整个地球生态圈。人类与其赖以生存发展的地球生物圈共同形成人类生态系统,人类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结合或综合。”笔者还进一步指出,“生态系统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整体性,生物与其环境统一的原理被称为生态学的第一原理,也是当前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环境与发展关系必须遵循的第一原理。大自然中的万物构成了地球上互相联系的生命之网,人是大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生命之网中的一个节点。现代生态学把自然界看作是生态系统,这是对生物界的新看法;把世界看作是‘人-社会-自然’的人类生态系统,这是对世界的新看法……生态人既表明人在人类系统中的地位,也表明人在人类生态系统中的位置。”
令人遗憾的是,笔者和其他环境法学者关于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生态法”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在2014年颁布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增加了不少“生态”术语,但仍然基本上是一部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在《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颁布十年后的2025年,当我看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时,出于对该《草案》难以通过的担心和对《草案》编写专班面临风险的预警,提出了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修改为《环境法典(草案)》的建议。但是,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生态环境的定义可知,党和国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决心不可动摇,将初级环境保护法发展到生态法的趋势不可阻挡,即将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将把我国环境保护法推进到生态法的高级阶段。笔者对将环境保护法推进到生态法的高级发展阶段的认知过程和心态,从担忧或醒示的角度说明了生态环境法典突出“生态环境法”的意义。
综上所述可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2条将生态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和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的重要创新,是环境资源法从初级污染防治法发展到高级生态法的历史性标志,是用法典方式宣布中国环境资源法已经发展到生态法的高级阶段。
三、生态环境法典是人类法治文化的宝库
生态环境法典既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性、蕴含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彰显中华法系法治文化的宝典,也是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和国际意义、体现人类法治文化的知识宝库。在中国,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继往开来的法典;在国际社会,是一部具有引领作用的法典;在法治理论上,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典。
(一)生态环境法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宝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这些子体系的内容贯穿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从具体适用领域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可分为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等各个方面。这些体系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将党和国家的正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转化为法律和法治建设方式,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环境法典采用五编制结构,由“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构成,其体系宏大而开放、内容丰富而适度。它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统领法典编纂全过程、各方面,将分离于不同法律部门、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职能、分散于不同生产生活领域的相关规范、标准、制度予以整合,形成了体系化法律规范。它几乎覆盖了国家、政府、企业、团体和公众的全部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涉及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等方方面面,大部分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都能从生态环境法典找到依据,是名副其实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法律知识宝库,是公众学习生态环境法治知识的教科书。
生态环境法典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诞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它为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建设规划了中国蓝图、创造了中国模式、提出了中国道路、传承了中国哲学、蕴含了中国智慧、弘扬了中华法系。生态环境法典的诞生被视为中国法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它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目标,全面梳理和总结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验,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认下来,既将成熟经验固化为法律,又对未来实践进行引领,实现了改革于法有据,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交出了解答可持续发展这一世界性课题的中国答卷,是具有鲜明东方思维的中国方案。它紧扣时代脉搏,积极回应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带来的新问题,是一部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典。它将“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的理念贯穿始终,高度重视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共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体现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是一部彰显人民情怀、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根基的法典。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一面旗帜。它是“中华法系法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技术与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结构的集大成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科学的杰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学近80年发展的结晶,也是“给当代法学家特别是环境法学家制定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下,结合中华民族“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整体观,实现了对西方“主客二分”法律哲学观的超越。从法学维度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实施,不仅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中国化、本土化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明确了发展方向,而且也为我们当下对与工业文明相联系的西方法学的崇拜或“西化”提供了反思和批判的空间。
(二)生态环境法典是人类法治文化领域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传世力作
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视野的法典。它站在 21 世纪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制高点上,把握人类生态文明发展新趋势,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精髓,吸收世界环境保护立法经验,为推进当代世界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它是世界多种环境法典中具有开创性、独特的风格和深邃的理论体系的法典,是人类法治文化领域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扛鼎之作和传世精品,其影响和作用必将超越国界和时代。
2016年5月,联合国环境大会(UNEA)发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报告,认为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导向的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为世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升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版本”,应在全球加以推广。
2018年5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我国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主张加快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要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国际秩序变革方向,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要坚持环境友好,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让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造福沿线各国人民。”
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指出,“生态环境关系各国人民的福祉,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优良环境的期待、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探索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消除贫困的协同增效,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加各国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要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要旨、以有效行动为导向,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目标和原则,努力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上述中国保护人类环境的承诺和国际环境保护的义务与责任写进了总则编“第一章 基本规定”的第14条,即“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而且在“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中,对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国际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应对可能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人民福祉的域外行为,统筹国内生态环境法治、涉外生态环境法治,生态环境法典还规定了一套适应时代要求的域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这些规定说明,生态环境法典凝聚了全球保护地球母亲的共识,丰富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工具,它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系统性法治方案,是破解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法律武器。笔者相信,生态环境法典在保护我们共同的地球、推动国际社会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方面,将发挥重要而长期的影响和作用。
最后,笔者必须提醒注意的是,法典发展的实践和历史说明,无论是被誉为法典典范的《法国民法典》,还是被称为法典巅峰之作的《德国民法典》,几乎所有法典在颁布实施后,都有一个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过程。任何一部法典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一劳永逸,生态环境法典也不例外,它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起点,而不是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僵化和终结。生态环境法典采取的是“适度而开放的法典化方式”,它虽然是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但它并没有将所有的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一次性地纳入法典编纂的范围,在实施过程中还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需要通过法典修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来不断补充、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不仅体现在它成功的和被人们赞美的方面,也体现在它某些失误的和欠缺的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典,其补充、修改和完善,将成为亿万大众永远关心和挂念的事项。我期望,生态环境法典能经受时间的洗礼,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通过法典修改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并能以生态文明思想和开放包容的结构形式为全世界接受和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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