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16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加强“后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法学学科建设的建议
作者简介:吕忠梅,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学学术前沿2026年3月13日文章。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成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引、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生态环境法典隆重面世,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也将进入“后法典”时代。但是,相关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现状,难以满足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的理论支撑、人才培养、实践服务需求。为此,建议教育部及时组织开展“后法典”时代的学科建设基础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一步明确与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需求相适应的学科名称、学科体系、教材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等,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奠定基础。
一、相关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现状不能满足时代需求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法律形式上的系统化,更是一场深刻的法学思想与概念体系的变革,本质上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总结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创造具有中国法治立场、中国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的原创性制度,以及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独创性、超越性的标识性概念和知识体系的生产过程。《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本身就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法学理论的重大创新。
在我国已经宣告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并无独立的生态环境立法部门,现行的30多部相关立法主要归在行政法、经济法两个部门之下,并无独立的生态环境法部门。《生态环境法典》将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30多部法律编纂成为统一文本,并确立了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目标、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了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的概念体系,以“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为框架逻辑的中国自主的话语体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过程中,明确指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这意味着生态环境立法已不再归属于任何现有法律部门,获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生态环境法典》所采取的“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立法进行全部废止、部分保留、新立新定等分类处理,也会对已有的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司法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环境法学科建设现状离“后法典”时代需求还有相当距离。由于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从引进国际公约概念、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并存在明显的“对策研究”路径依赖,导致基础理论研究薄弱,严重滞后于新时代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践,种种不足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已暴露无遗。多年来,环境法学科建设的一个突出表现是缺乏共识,仅从学科名称上看,就有“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多种,基于不同认知而建立的理论研究体系、教材内容、人才培养方向大相径庭,环境法学研究、教学与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严重脱节。现有理论无法解释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环境、资源、生态”的概念和法律制度、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体系,无法支撑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于生态环境法治实践构建的一整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迫切需要认真反思学科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重构生态环境法学学科体系,推动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发展、教学教材体系更新、人才培养模式与方向变革,以满足新时代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践需求。
二、重构生态环境法学学科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对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实质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为实施好这一规定,建议教育部尽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学学科建设问题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1、将学科名称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学”
生态环境立法涉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但人与自然关系十分复杂,并且随着人类世界观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在开发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的过程中,创造了“资源”“环境”“生态”“生态环境”等不同概念指称自然,其内涵、外延均具有相对性,法律上亦无明确界定。在《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界定“生态环境”的概念并建构了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并衍生出概念体系、建构统一规范体系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规定,将现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名称改为“生态环境法学”,以保持与法典的一致性,从学理上支撑法典的实施。
2、明晰生态环境法学学科定位及其教育教学体系
在法学教育体系中,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从国外引入了“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概念,许多高校的课程名称、硕士博士点名称、专业方向等一直沿用。虽然教育部将二级学科正式命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但在实践中这一名称并未得到规范适用。如教材多以“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命名;虽然研究生招生名录中使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但教学内容、学生培养方向很少涉及资源保护法。在有的学者及其教学机构的认知中,“自然资源法”是与“环境法”并列的一个学科,不少院校专门开设“自然资源法”“能源法”课程并招收相关方向的研究生,却很少有人从学科建设角度研究“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关系。建议对生态环境教育教学体系进行系统整合,在将“生态环境法学”按照独立法律部门提升至一级学科的基础上,明确“生态环境法学”的学科名称并出台统一学科名称、教材名称、人才培养方向的学科建设指引,引导各院校和科研机构围绕“生态环境法学”学科建设规划,搭建相应的学术研究平台、推出相关研究成果、培养符合“后法典”时代需求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人才。
3、组织符合“后法典”时代需求的教材编写和教师培训
由于种种原因,环境法教材建设相对混乱,各种自编教材五花八门,教育部组织的系列教材建设也落后于其他法学学科,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为加快教材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契机,建议采取有力措施,以超常规方法尽快组织生态环境法学领域的高层次专家学者,提出生态环境法教学研究项目,研究生态环境法学的教材体例和教材内容,编写高水平教材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教师培训,为培养合格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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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