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法护绿水青山绘就美丽中国新画卷——系统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作者简介: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2026年3月18日第5版,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生物多样性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三个层次。生态退化治理、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安全保障、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等,都属于生态多样性保护范畴。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等开发建设活动和一些不合理的农林业垦殖,破坏了物种自然栖息地,威胁着物种的生存繁衍,导致物种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
与此同时,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也成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威胁,并破坏生物多样性。像清道夫、福寿螺、美国白蛾等外来物种,凭借强大的适应与繁殖能力迅速蔓延,不仅直接威胁着本土生物生存,还大幅增加了生态系统治理的难度。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保护的主要逻辑线索,不仅在总则编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制度,合理布局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还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与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规定中,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秦岭生态保护等领域有所体现。同时,法典还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规定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由此形成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框架性法典规范体系。
对于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保护,法典分别提取现行法律中的保护要旨,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需要进行修和更新。
比如在物种保护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整合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范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内容,重点就分级管理、生境保护、迁地保护与就地保护、放生管理和致害应对等方面作出规定。而由于遗传资源来源并依赖于物种而存在,且遗传资源保护法治实践目前仍在发展中,因而这部分内容纳入了物种保护专章。
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相关内容的编订纂修,生态环境法典将相关法律规定体系化,同时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增加新的规定,由此解决了此前相关立法“单打独斗”的局面,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提升了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权威性,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更为系统全面的法典规范依据。
接下来,还要进一步加强实施性立法工作,构建起法典统领、专项规定配套的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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