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释评专栏|第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出处
1.《环境保护法》第1条,2014年修订;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3年公布。
核心概念
生态环境权益: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自然基础的权利化表达,核心是主体在生态环境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已经以不同方式规定了环境权利和资源权益,2021年9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将“环境权利”作为独立的人权类型,并明确了其集体权利性质和保护范围。本法提炼形成“生态环境权益”并作为立法目的,是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权表达,其内涵具有集体性环境权利、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的鲜明中国特色。
永续发展:“永续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是对英文“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两种译法,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模式。相对而言,“永续发展”更直接体现“永久延续”的时间维度,强调代际公平与长远性。在我国的相关文件中,常使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表达。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提出的“生态文明”理论,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深化和创新,不仅关注“不损害后代”的底线,更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主动性,并通过“绿色发展”“生态红线”等制度工具将可持续发展转化为具体治理实践,被视为更具有系统性和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条文评解
1.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直接目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是本法最直接、最基础的目标,聚焦于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通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生态权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
第二,战略目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推动发展方式转型,构建新文明形态的战略性、导向性目的。通过引导和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革,使生态环境保护从“治标”转向“治本”,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新的更高形式的文明形态。
第三,根本目的。“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愿景性目的,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宏大叙事之中,锚定“美丽中国”宏伟蓝图、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三个层次的目的逐级递进、有机统一。第一层是基石,没有当下的有效保护和风险防控,一切更高目标都无从谈起;第二层是路径,指明从“保护”到“发展”的转型方向,通过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第三层是蓝图,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最高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价值,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和民族永续发展。这意味着,本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法、转型发展促进法、代际公平保障法的多重功能。
2.立法依据《宪法》序言规定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第9条、第26条、第89条规定了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任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职责,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本法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国家任务、国家职责及其立法权限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一部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包括三重含义:其一,制定该法在立法权限上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二,制定该法律,其内容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与《宪法》规定相抵触;其三,将《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使之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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