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释评专栏|第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条文出处
《生物安全法》第6条,2024年修正。
核心概念
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以联合国为核心、环境国际公约为支柱、多元主体参与的,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原则,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荒漠化等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多层级、多机制、多领域国际合作体系。
条文评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框架,并具体阐明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生态环境方面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对缔约国履约有规范要求,将这些要求进行国内法转化,实现国际承诺与国内实施的制度衔接,是进行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是我国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积极支持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生态环保领域南北对话与南南合作。
第三,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从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到制度规范,全方位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互动共融,经历了由参与者到引领者的角色转变。应对全球性环境危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全球广泛参与、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新型治理体系。
第四,通过官方、民间等多种渠道,系统阐释中国生态环境法治的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核心理念,系统治理、多元共治、绿色低碳、全民参与的主要主张,以本法为统领的“1+N+4”的完备法律体系,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司法专门化、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代表的成功实践。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与中国担当。
《生态环境法典》中与本条相关的条文
1.第六百九十六条
第六百九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海洋生态保护和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依法规范有关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生态环境。
条文出处
1.《湿地保护法》第10条,2021年通过;
2.《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9条,2022年修订;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2023年修订。
条文评解
本条确立了国家在生态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总体方针与重点方向。国家通过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研究、海洋生态治理、深海极地科学考察、防沙治沙技术及生态保护科技研究等关键领域,推动建立跨国协作机制,旨在整合全球资源、共享治理经验,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能力与话语权。
第一,从生态治理的特点来看,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关联性决定了生态问题具有跨界性、流动性特征,单一国家难以独立应对。本条将《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国际合作机制扩展至更广泛的生态领域,既是对既有法律制度的继承与拓展,也是应对全球生态问题复杂化、多元化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明确合作方向,为跨国协调合作、统一保护标准、联合应急处置等协作行动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第二,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缔约方,需履行条约义务并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本条列举的深海极地考察等领域,与我国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的战略定位高度契合,通过立法明确支持方向,可为后续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提供国内法依据,实现国际承诺与国内立法的有机衔接,助力提升我国在全球生态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第三,生态保护科技研究的国际合作具有显著的互惠性,生态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并非单向的责任承担,而是兼具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之举。防沙治沙等领域的成熟技术输出既能服务全球生态安全,又可推动相关产业国际化发展。本条强调平等互利原则,体现了立法对技术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共享机制的考量,确保国际合作可持续推进。第四,本条第2款专门针对南极活动提出要求。我国自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并成为协商国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南极事务。“依法规范”表明我国对南极事务持严肃负责态度,将遵守《南极条约》体系等国际规则,并通过国内立法对本国组织和个人的南极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保护南极生态环境”则是规范南极活动的根本目的,凸显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致力于维护南极和平、稳定与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该规定展现了我国在南极事务中坚持和平利用、注重环境保护的立场,为未来更全面、有序的南极活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第九百五十二条
第九百五十二条绿色低碳国际合作
国家加强绿色经贸、技术、金融、标准等领域国际合作,鼓励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引领全球绿色转型。
条文出处
1.《对外关系法》第25条,2023年通过;
2.《对外贸易法》第61条,2025年修订;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公布。
核心概念
国际合作:国家围绕绿色低碳发展的共同目标,通过双边、多边及区域合作机制开展制度协调与行动协作等的总体安排。国际合作的本质意涵在于推动绿色低碳要素跨境配置和治理规则的协同形成,实现各国在绿色转型进程中的责任共担与利益平衡。
全球绿色转型:在人类社会面临气候变化与环境资源约束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取向,对全球发展方式、资源利用模式以及人与自然关系形态进行的系统性重构与整体性转型过程。其核心在于推动高碳扩张型的传统增长模式向低碳、高效、与生态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关系格局的良性调整。
条文评解
本条是关于绿色低碳国际合作的规定,提出加强绿色低碳国际合作、促进绿色要素跨境流通、参与国际规则与标准制定并引领全球绿色转型,体现由合作拓展到要素流通再到秩序引领的递进逻辑。
第一,拓展绿色低碳国际合作,构建绿色转型对外协同格局。本条规定国家要在绿色经贸、技术、金融与标准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表明绿色低碳发展不仅是国内战略任务,还是全球治理的共同指向。从必要性看,气候变化问题具有跨境外部性,绿色技术、资金与市场的全球化特征明显,单一国家难以独立完成实质转型;从可行性看,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绿色产业与技术体系,并已积累诸多国际合作经验,具备扩大绿色低碳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从合法性看,本条规定与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及对外开放政策方向相衔接,为绿色低碳领域对外合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促进绿色低碳要素流通,形成绿色转型资源配置通道。本条通过鼓励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确立绿色低碳要素跨境流动的导向,体现绿色贸易与技术合作在全球绿色转型中的基础性作用。其目的在于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扩散与市场应用,降低转型成本并增强绿色产业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贸易与服务合作推动绿色生产方式与标准的跨境传播,形成绿色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及流动的制度环境,从而为国内绿色产业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对接提供稳定通道。
第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全球绿色转型整体秩序。本条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并引领全球绿色转型,将我国定位为规则参与和制度塑造的重要主体。全球绿色转型伴随规则与标准体系重塑,规则参与直接关系产业竞争与发展空间,我国在绿色产业规模、技术应用与市场实践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具备参与规则制定和推动标准演进的能力基础。从功能意义看,引领全球绿色转型并非单向主导,而是通过规范供给、技术扩散与合作机制等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绿色转型秩序。
3.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
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究开发,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交流。
条文出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1年公布;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年公布。
条文评解
本条是关于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科学技术与优秀人才交流合作的规定。
本条旨在通过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究开发,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人才集聚与技术突破。本条构建了“国际合作—人才支撑—技术突破”的闭环逻辑,其核心在于以开放协作加速绿色低碳转型。
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是开展有效国际合作的基础。本条所倡导的“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究开发”,是通过教育、实践与国际交流,构建一个覆盖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应用、政策谈判与全球治理的复合型人才体系。这类人才不仅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还精通国际规则,是技术交流、联合研发与知识共享的关键载体,以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本条鼓励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已超越单向技术转移,迈向以“合作研究开发”与“技术交流”为特征的双向、深度协同。其形式包括共建联合实验室、开展合作研发项目、促进技术转移与示范等,本质是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实现知识共享与风险共担,旨在加速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应用的进程。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将“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前沿和瓶颈技术纳入法典,具有显著的战略与规范意义。目前,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领域,中国通过长期的政策引导和巨大的市场应用,已经在绿色低碳技术方面的多个关键领域实现了突破与跨越。将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明确纳入法典,既为这些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产业投资与国际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稳定的制度预期,也向国际社会清晰传递了中国致力于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开放意愿与行动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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