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3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释评专栏|第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
条文出处
《环境保护法》第9条,2014年修订。
核心概念
生态文化: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创造的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本质是人类从统治自然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观念的根本转变。中国的生态文化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价值观为核心的精神与物质成果总和。对生态文化的弘扬,能够推动文化传承,促进社会认同,也符合科学规律和国际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逻辑与要求,能持久、深远、有效地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风气。
条文评解
本条确立了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法律框架。通过明确政府主导职责、教育系统法定教育义务及媒体舆论监督义务、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构建了覆盖行政体系、教育体系、公共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立体化宣传网络,旨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合力。本条规定的生态环保宣传和普及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宣传教育的职责。其一,在职责主体方面,本条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又规定了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其二,在职责内容方面,本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弘扬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的职责。
第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生态环境教育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学校是法治教育和生态环境教育的场所,应当在教学中设置生态环境法和生态环境保护课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学校开展生态环境法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提供保障。
第三,新闻媒体在生态环境方面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义务。新闻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塑造社会氛围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本条第3款明确了新闻媒体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其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该鼓励性规定契合构建全民行动的要求,有助于环境多元共治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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