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从六个维度深刻理解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生态文明》2026年第2期,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目次
一、引言
二、政治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将党的生态文明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与全民行动的“定盘星”
三、法治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实现生态环境法治从“体系建成”迈向“效能彰显”的重大提升
四、发展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引擎”
五、民生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可感可及的现实福祉
六、治理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成系统”
七、全球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彰显中国生态法治文明、贡献全球环境治理“中国方案”的“大国旗帜”
八、结语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从分散立法迈向体系化整合的历史性跨越。法典公布仅是法制建设“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其生命力与价值在于实施。全面、深入、严格、持久地贯彻实施,是将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决定性环节,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法治引擎。本文立足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严格对标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法典的专项工作要求,从政治保障、法治完善、高质量发展、民生福祉、治理现代化及全球贡献六个核心维度,系统阐述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法律实施;治理效能;美丽中国;生态文明;法治保障
一、引言
“法者,治之端也。”2026年8月15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将迎来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这部凝聚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精髓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与实践成果的鸿篇巨制,不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成果,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指出,“法典中约75%的执法事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这意味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贯彻法典的主力军。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是学习贯彻实施法典的重要主体,要带头准确实施、发挥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贯彻实施法典作出全面布置。以上核心部门及时发文,从执法与司法两端对法典的贯彻实施作出全面部署,这本身就深刻揭示了“贯彻实施”在法典从文本走向现实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因此,探讨“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必须紧密联系国家层面的工作要求与法治实践的逻辑,超越单纯的学理阐释。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绝非简单的法律适用,而是一场涉及政治逻辑、法治范式、发展理念、民生保障、治理体系和国际义务的深刻变革。本文将从六个维度,结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此进行系统阐述。
二、政治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将党的生态文明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与全民行动的“定盘星”
法典不仅是法律文件,更是政治宣言。其贯彻实施的首要意义,在于将党在生态文明领域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和制度主张,实实在在地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作为检验各级党政机关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根本标尺。
(一)贯彻实施法典,让“党的领导”从法律条文走向全域全程的刚性约束,筑牢生态环境环保的政治根基
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践的根本保障。法典总则开宗明义,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一规定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政治要求固化为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生命在于落实,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将这一根本政治原则从纸面推向实践的核心抓手。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法典的各项制度、措施、要求。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环保督察、执法监管、目标考核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典规定,将成为衡量地方党委、政府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标准。法典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转化为法律规范,贯彻实施这些制度,就是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当督察组依据法典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问责时,当排污企业因违反法典规定而受到严格处罚时,党的领导就不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渗透在生态环境治理每一个环节的不可逾越的刚性红线。
(二)贯彻实施法典,使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理论指引转化为可操作的法治实践,实现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的深度融合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法典的最大特色,在于成功地将这一思想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核心要义,全面、系统地转化为具有严密逻辑和明确罚则的法律规范体系。
贯彻实施法典的过程,本质上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化实践过程。法典打破了三重壁垒:一是打破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壁垒,将思想的伟力转化为治理的效力;二是打破了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壁垒,将党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三是打破了政治话语与法律话语之间的壁垒,使“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重大议题,转化为环评、排污许可、损害赔偿等具体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规则。司法力量是实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实践的重要保障。当法官在法庭上援引法典条款,判决污染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时,便是在用法治的方式庄严宣告党中央生态文明政策具有不可违背的国家强制力。
(三)贯彻实施法典,是检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动力的集中实践场
贯彻实施法典,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政治判断力要求在执行法典时,能透过复杂的利益博弈和地方保护主义迷雾,看清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本质,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政治领悟力要求深刻理解法典每项制度背后的政治意涵: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是领悟党中央关于“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关系的战略考量;强化公众参与,是领悟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政治执行力则要求以钉钉子精神,将法典规定的每一项要求落到实处,从清理不符合法典的“土政策”,到确保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平稳落地,再到统一执法裁量基准。法典正式施行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任务将更加繁重,这支队伍的政治执行力如何,直接决定了法典能否从中央直达基层、从条文变为行动。
(四)贯彻实施法典,是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期盼、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民心工程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安宁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专门针对移动源污染、黑臭水体、餐饮油烟、恶臭、噪声等“家门口"的环境问题作出强化规定。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将这份“民生承诺"转化为千家万户可感可及的“生态红利”。
如果法典施行后,群众身边的噪声依然扰民、黑臭水体依然如故、违法排污依然猖獗,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受损,党的形象就会蒙尘。反之,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典新规,对夜间施工噪声开出罚单;当人民法院依据法典精神,受理并审结每一起油烟扰民诉讼案,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就会更加认同党的领导,更加坚定地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因此,贯彻实施法典绝非单纯的技术性执法,而是一项巩固党的执政根基、赢得民心的政治任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法典实施成效的最高标准。
三、法治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实现生态环境法治从“体系建成”迈向“效能彰显”的重大提升
法典的公布,完成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物理整合”。而贯彻实施,则是触发其“化学反应”、释放制度效能、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转变的关键。这是对法治统一、执法效能和司法公正的全面升级。
(一)贯彻实施法典,让“体系化立法"的设计转化为“协同化治理"的效能,破解"依法打架"的长期困局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30余部单行法并行,法律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纵向抵触、横向冲突,还有一些重叠与空白,基层执法有时会陷入选择执法或无法可依的困境。法典通过“总则+分编"的体系化设计,实现了从“单兵作战”到“集团会战”的根本转变,为协同治理提供了统一的制度平台。
然而,体系化的优势不会自动发挥。只有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才能打破部门本位主义和条块分割,确保法典总则的统领性规定与各分编的具体制度相互呼应、形成合力。例如,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三大制度进行了深度融合和有机衔接。贯彻实施要求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必须摒弃过去“重环评、轻许可”或“重收费、轻监管”的惯性思维,严格按照法典设计的协同流程办事。法典规定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保护协调机制,也只有在实施中通过签订协议、开展联合执法、共享数据信息等具体行动,才能真正落地,从而彻底扭转“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尴尬局面。
(二)贯彻实施法典,让“最严格制度”转化为“最严密法治”的治理实效,实现环境治理模式的成功转型
法典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精神,构建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救济-修复追责”的全链条闭环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的设计初衷,就是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过去依赖“运动式整治”“突击性检查”的脉冲型模式,转向常态化、长效化的法治模式。
贯彻实施是实现这一转型的唯一路径。源头预防通过严格落实环评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实现;过程控制通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现;损害救济通过畅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通道实现;修复追责通过严格执法和生态修复监管实现。这套制度一旦通过严格实施而全面运转起来,就会形成一种自动运行、自我强化的法治机制,使“不敢污、不能污、不想污”从一种理想状态变为制度现实。法典延续并优化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严惩措施,贯彻实施法典就是要让这些“长牙带电”的法条成为高悬在违法者头上的利剑。
(三)贯彻实施法典,要求全面清理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与尊严法治的生命力在于统一实施
过去,由于规则分散,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法典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历史性契机。
贯彻实施法典,首先要求来一场法规清理。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部署,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抓紧清理本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亦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2026年7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审判指导文件、会议纪要、参阅案例等全面清理工作,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规定保持一致,清理结果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有关部门同步部署,其目标高度一致:确保自2026年8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活动,必须以法典为根本遵循,禁止选择性适用,禁止各自为政。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统一,更是对国家法治尊严的坚决维护。一部统一、权威的法典,只有在统一、严格的实施中才能确立其不可撼动的地位。
(四)贯彻实施法典,推动执法与司法在法典规范下深度协同,构建起严密法治保障的合力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行政力量与司法力量同向发力、优势互补。法典为二者的协同提供了共同的法律语言和制度接口。贯彻实施法典,正是推动这种协同从“物理衔接”走向“化学融合”的催化剂。
生态环境部的通知侧重于强化前端执法监管,规范执法流程,更新执法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则侧重于后端司法保障,要求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综合办理”机制,统一裁判尺度。贯彻实施法典,要求有关方面在法典的框架下实现目标一致、标准对接、程序顺畅。例如,当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典查处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双方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当一致;当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时,其索赔依据和计算方式应与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推动审判机关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有关机关依法履行监管、检察、侦查等职责,能够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确保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四、发展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引擎”
传统观点常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独立成编,其革命性在于将法律的视野从未端的污染治理与要素保护,前移至整个社会经济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型,其本质是法律对既往无限发展观及人类利用自然行为的系统性反思与重构。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规则和新底线,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长效制度引擎。
(一)贯彻实施法典,推动生态环境成本真实内化,以法治力量矫正被长期扭曲的市场失灵
环境问题的经济学本质是“外部性”企业排污造成社会损害,却无需承担相应成本,导致“公地悲剧”反复上演。法典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以及围绕该原则构建的环境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正是将被企业外部化的环境成本,重新“内部化”到其生产经营成本中。
贯彻实施法典,是让以上经济逻辑变为市场现实的关键。当执法部门严格依据法典,对超标排放企业征收高额环境税,或责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承担天价赔偿时,市场信号便被修正:污染变得昂贵,守法变得划算。当金融机构依据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绿色信贷”时,环境表现便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品牌声誉。贯彻实施法典,就是用法治的“有形之手”,矫正市场的“无形之手”,让“污染者付费、保护者受益”成为所有市场主体不得不面对的商业现实,从而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和清洁生产。
(二)贯彻实施法典,驱动产业结构“有保有压”的绿色转型,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法典是一根精妙的“绿色指挥棒”,通过“有保有压、有禁有扶”的制度设计,引导资源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加速落后产能的出清。“压”的一面,是通过严格的环评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和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为“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设置不可逾越的刚性门槛,从源头上遏制无序扩张。“扶”的一面,是“绿色低碳发展编”专门规定的国家支持绿色技术研发、推广绿色产品、发展绿色金融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激励机制。
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将这种“有保有压”的调控意图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活动。一个地区若想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法典规定的“三线一单”和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这就迫使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招商引资时主动选择“绿色”项目。同时,法典为碳交易、排污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使环境容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贯彻实施法典,就是要在动态中把握好“破”与“立”的节奏,既不搞“一刀切”影响经济稳定,也绝不纵容“带污染的GDP”,让绿色真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三)贯彻实施法典,催生和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为经济增长开辟全新的“蓝海”
将环保视为“成本”是一种短视。实际上,严苛而稳定的环保法规,是催生巨大环保市场需求、刺激技术创新的强大动力。
法典的全面实施,必将为环保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执法监管,将直接拉动对先进污染治理技术、高端环境监测装备、专业环境服务等领域的巨大市场需求,形成一个万亿级的绿色市场。另一方面,法典为绿色低碳技术提供了稳定的法治预期和广阔的应用场景。例如,法典对新型储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保障,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抢占绿色技术制高点。同时,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更是为“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提供了法律通道,使良好生态本身成为可以增值、可以交易的宝贵资产,为乡村振兴和欠发达地区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
(四)贯彻实施法典,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不可逾越的生态安全底线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生存资源为代价。法典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刚性约束体系,正是为代际公平划定的法律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的禁区,环境质量底线是“污染排放”的防火墙,资源利用上线是“资源消耗”的警戒线。
贯彻实施法典,就是要求我们这代人以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历史担当,牢牢守住这三条底线。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典,否决了一个触碰生态红线的开发项目;当地方政府依据法典分区管控要求,调整了不合理的产业布局;当执法机构依据法典资源利用上线规定,关停了一个过度取水的项目他们都是在履行作为后代人利益“守护人”的崇高职责。贯彻实施法典,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为更长远、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留足生态空间和资源储备,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最根本、最可靠的法治保障。
五、民生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可感可及的现实福祉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法典是一部充满民生温度的法律。其贯彻实施的核心意义,在于将法律赋予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从纸面上的宣示性权利,转化为每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并能有效维护的现实福祉。
(一)贯彻实施法典,让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从“应然”走向“实然”,构建“知情一参与一救济”的全链条保障体系
长期以来,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虽在政策层面被提及,但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和可操作的实现路径。法典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构建了以“生态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权、损害救济权”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权利保障体系。
贯彻实施法典,是让这套权利体系运转起来的“启动键”。保障知情权,要求政府和企业依据法典规定,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让群众对自己身边的环境状况“心中有数”。落实参与权,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规划、审批环评时,依法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畅通救济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便捷地受理群众的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和诉讼,让受害者在权益受损时“投诉有门、维权有路”。法典明确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是为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贯彻实施法典,就是要让这些制度从纸面上走出来,成为守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坚强盾牌。
(二)贯彻实施法典,聚焦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以“微观环境正义”累积“宏观生态福祉”
老百姓评判生态环境工作,不看宏观数据,只看身边变化。家门口的河水是否清澈?夜间的睡眠是否被噪声打扰?小区的空气是否弥漫着油烟和异味?这些看似琐碎的“小事”,恰恰是关乎公众生活品质和身心健康的“大事”。
法典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贯彻实施法典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把这些“微观”的制度规定,转化为扎扎实实的治理成效。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据法典明确的职责分工,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开展联合执法,让群众睡个安稳觉。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典新规,对餐饮油烟排放进行严格监管,让群众开窗呼吸新鲜空气。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和住建部门依据法典要求,协同推进黑臭水体整治,让群众享受到水清岸绿的宜居环境。这些“小切口”的严格执法,汇聚起来就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大成效”,可以让抽象的“法治正义”转化为群众家门口可感可及的“生态环境正义”,从而极大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贯彻实施法典,推动形成“全民守法、多元共治”的社会氛围,凝聚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自觉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法典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格局。贯彻实施法典的过程,也是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
开展持续深入的普法宣传,目的就是让企业认识到“排污必许可、违法必追责”,从而主动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将守法变为习惯。通过法典明确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激发公民的环保责任意识,鼓励大家从“旁观者”变为“监督者”和“行动者”,通过“随手拍”、举报热线等方式参与环境监督。当绿色消费、垃圾分类、低碳出行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行动,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生态文明就不再是外在的强制要求,而内化为全体公民的法治信仰和行动自觉。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要求创新普法形式,正是为了凝聚起这份最广泛、最深厚、最持久的社会共识和治理合力。
六、治理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成系统”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环境风险格局的深刻演变,使中国生态环境立法进入了由规制范式迈向治理范式的关键过渡期。法典本身就是一套集成了先进治理理念、制度、机制和技术的“操作系统”。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对这个“操作系统”进行安装、调试和优化运行,推动整个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变革。
(一)贯彻实施法典,推动监管体制从“九龙治水”走向“统一高效”,重塑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治理架构
法典通过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职责划分,为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壁垒”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明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并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管不了”的体制性难题。
贯彻实施法典,就是要让这套崭新的监管体制真正运行起来,产生实效。在纵向,要确保从生态环境部到县级分局的政令畅通,将“四统一”落到实处,避免上级政策在层层传导中“跑冒滴漏”。在横向,要依据法典精神,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等机制,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形成监管合力。贯彻实施的过程,就是打破部门本位主义,理顺治理权责,实现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一盘棋”的过程。
(二)贯彻实施法典,推动治理方式从“粗放式管控”走向“精准化、科学化、法治化”,全面提升治理效能
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要求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反对“一刀切”。法典为此提供了“工具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减排等措施,共同构成了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等级的精准管控体系。
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将这套工具箱应用到治理实践中去。这意味着,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不再对所有企业一律停产,而是依据法典规定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必须依据法典规定的“三线一单”成果,对不同区域提出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时,要依据法典要求,聚焦重点区域进行系统治理。这种“精准滴灌”式的治理方式,相比过去的“大水漫灌”,无疑将极大地提升治理的效率和效果,用最小的经济社会成本换取最大的环境效益。
(三)贯彻实施法典,推动治理格局从“政府包办”走向“多元协同”,激活全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
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局限性。法典构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网络化治理结构。贯彻实施法典,就是要激活这个结构中的每一个节点,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
政府的角色从“全能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和“教练员”,核心职责是制定规则、严格执法、提供公共服务。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其角色从被动监管对象转变为主动守法者,需要建立内部环保责任制,实施“自证守法”。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环保管家”,其责任被法典强化,弄虚作假将受到严惩,从而倒逼其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公众则成为无处不在的“社会监督员”。法典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贯彻实施就是要在实践中探索如何让政府、企业、社会在新框架下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真正实现精准、有序的社会化治理。
(四)贯彻实施法典,倒逼治理能力从“薄弱不足”走向“全面过硬”,夯实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
法典的先进性,对实施主体的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这反过来会形成强大的“倒逼机制”,推动管理、执法、司法等各环节能力的全面跃升。
这种倒逼效应是全方位的:在管理能力上,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具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风险预警、智能决策和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在执法能力上,要求执法人员告别粗放式执法,精通法典各项实体和程序规定,熟练运用在线监控、无人机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精准取证。在司法能力上,要求法官、检察官掌握系统思维和法律思维,能够娴熟处理生态环境领域的刑民行交叉案件,并能妥善应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判定与执行等新挑战。生态环境部要求将法典纳入“必修课”进行系统培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升审判队伍专业素质,正是为了应对这种倒逼,通过大规模、高质量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为法典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从而实现治理能力的跨越式提升。
七、全球维度:贯彻实施法典,是彰显中国生态法治文明、贡献全球环境治理“中国方案”的“大国旗帜”
全球环境治理为中国环境法治发展描绘出广阔的图景底色,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的秩序塑造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峻、多边环境治理面临挑战的今天,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与施行,具有超越国界的深远意义。它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向世界展示生态法治建设成就、贡献环境治理智慧、践行全球气候承诺的鲜明旗帜。
(一)贯彻实施法典,以实践成效向世界证明中国生态法治道路的成功,坚定中国自信
在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典化是21世纪法治发展的前沿趋势。中国生态环境法典以其体量之庞大、覆盖领域之广泛、制度设计之严密、前瞻性之突出,堪称世界环境法典化的集大成者。尤其是“绿色低碳发展编”和“应对气候变化”专章的设立,在全球尚属首创,充分体现了中国在环境治理上的雄心与远见。
制度的先进性需要实践的检验。只有通过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让法典在中国大地上取得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低碳转型稳步推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的真实成效,才能向国际社会雄辩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能够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也能够创造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奇迹,更能够创造出人类文明新形态下的生态法治文明。这是对“四个自信”的有力注脚,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环境治理道路提供了信心和借鉴。
(二)贯彻实施法典,为陷入困境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全新的“中国范式”和公共产品
当前,全球环境治理面临“治理赤字”和“模式赤字”。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效果不彰,而纯粹的市场机制又频频失灵。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系统观念,统筹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运用行政、市场、社会等多种治理工具,为破解全球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贯彻实施法典所形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将成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国际公共产品。例如,中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模式、“一证式”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等,都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中国智慧”。通过法典的实施,这些制度将变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可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制度模板。中国正从全球环境治理的“参与者”转变为“引领者”,而法典的成功实施,正是这一角色转变的有力证明。
(三)贯彻实施法典,以大国行动力和法律约束力庄严兑现国际承诺,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中国已经向世界作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并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等国际环境公约的落实。这些国际承诺的国内法转化和执行,是体现一国履约诚意和国际声誉的关键。
生态环境法典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关键国际议程纳入国内法治框架,以国家立法形式为国际承诺的履行提供了最坚实的法律保障。贯彻实施法典,就是将这些纸面上的承诺转化为一个个具体、可衡量、可考核的行动:通过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编”,稳步推进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低碳转型;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通过实施“污染防治编”,切实减少各类跨境污染。这种用法律、用行动、用实效说话的方式,比任何外交辞令都更有力量。它向世界宣告:中国不仅说到,而且做到;不仅是承诺的宣示者,更是坚定的行动派,这极大地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道义感召力。
八、结语
从“纸面上的法典”到“行动中的法治”,这是依法保护生态环境通往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回望来路,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汇聚了无数立法者的智慧与心血,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一座丰碑。展望前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典的公布只是法制建设“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真正的考验,在于能否将其全面、深入、严格、长效地贯彻实施。
法典的公布是起点,实施才是目的;立法是基础,落地才是价值。我们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法典,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它要求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贯穿于治理的全过程,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两个确立”、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法典,是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它要求必须坚决打破部门壁垒和利益藩篱,统一执法司法尺度,让法典的每一条规定都“长出牙齿”,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贯彻落实法典,是一次宝贵的发展机遇,它要求必须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旧路,主动作为,以高水平保护倒逼和引领产业绿色转型,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贯彻落实法典,是一份沉甸甸的民生承诺,它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让优美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贯彻落实法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必须以系统思维和法律思维,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贯彻落实法典,是一面彰显大国担当的旗帜,它要求必须以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将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让我们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法典为武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筑牢坚不可摧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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