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从“规范集成”到“价值融贯”:生态环境法典的时代精神与法治意涵
作者简介: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5期,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目次
一、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生态环境法治的范式跃迁
二、从“工具理性”到“价值融贯”:法典凝聚的核心理念
三、从“封闭体系”到“开放融贯”:适度法典化逻辑
四、从“规范文本”到“法治文明”:法典的深远意义
五、结语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的贡献不仅在于规范层面的体系集成,更在于价值层面的深刻融贯。从范式跃迁看,法典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根本转变,以生态整体性为基础重构了法律秩序;从价值取向看,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绿色发展”等核心理念融贯于制度设计之中,超越了传统法律的工具理性;从体系逻辑看,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在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吐故纳新、兼收并蓄”的中国智慧;从功能定位看,法典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确立了生态环境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并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规范集成价值融贯法律部门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体系集成的历史性跨越,同时这部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当我们审视这部法典时,目光不能仅停留于其作为“规范集成”的立法技术成就,更应深入探寻其背后所承载的时代精神与法治意涵。相较于过往分散的单行立法,《生态环境法典》的独特贡献在于,它不仅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更在实质上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的价值融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法治根基。本文尝试从法典的范式意蕴、价值取向、体系逻辑与功能定位四个维度,阐释这部“绿色法典”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与法治意涵。
一、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生态环境法治的范式跃迁
回顾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历程,长期呈现“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渐进式特征。这种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有法比没有法好”的先行先试作用,但也带来了规范重叠、制度冲突、监管割裂等“碎片化”问题。不同单行法各有其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大气、水、土壤、固废等要素分别立法,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之间缺乏制度贯通,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各自为战、衔接不畅”的困境。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前,我国已形成包括30余部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庞大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然而,由于各部法律之间制定时间相隔较远,在具体制度上存在规则不够协调、理论有新发展、实践有新需求等问题。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虽然总体上体系完整,但由于制定时间早晚有别,背景情况各有不同,各部法律之间在权利义务配置、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存在不统一、不协调等问题。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存在生态保护规则与产权保护规则、产业发展规则、行业管理规则混杂问题,有的生态保护规则还较为薄弱。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局面。法典以“总则”统摄全局,确立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义务框架;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四编系统整合既有规范,填补制度空白,协调规则冲突。这种“总则—分则”的体例结构,使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从分散走向统一,从零散走向系统,实现了立法范式的历史性跃迁。
从更深层次来看,这一跃迁体现了生态环境法治思维的根本转变。有学者将《生态环境法典》定位为一部“纠偏法典”,认为其根本任务在于纠正工业文明背景下形成的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偏差。在工业文明的法律传统中,个体常被预设为抽象的“经济人”,以理性选择为行为逻辑,致力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然则被视作纯粹客体,是人类可以占有、支配与利用的对象;法律的价值取向倾向于以效用为尺度,凡是能够满足人类需求、对人之生存与发展产生积极效用的对象或行为,即被赋予正面的价值评价。这种认知偏差深刻影响了传统环境法的发展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要通过体系化、价值重塑与方法论创新,系统回应这一认知偏差。在体系化层面,法典对分散、冲突或重叠的环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构建统一、协调的规则体系,以克服对策立法带来的“碎片化”问题,确立以生态整体性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这正是法典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范式跃迁的深层意涵——不仅是在规范层面的整合,更是在法律认知层面的根本转变。
二、从“工具理性”到“价值融贯”:法典凝聚的核心理念
如果说规范集成是法典的“形”,那么价值融贯则是法典的“魂”。《生态环境法典》之所以能够超越单行法的简单相加,关键在于它将生态文明建设中形成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融贯于整部法典的制度设计之中。
首先,这种价值融贯体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理念上。《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定位为人类生存发展的根基,在制度设计上超越了传统法律以“人类中心主义”为隐含预设的局限,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引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和合”文化,形成了独特的规范逻辑。这种逻辑不同于《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主线,也不同于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主线,而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融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此处的“永续发展”,不能简单理解为单纯追求人类经济社会的持续增长,而必须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其根本价值前提与伦理内核。这意味着,法律不再仅将自然视作可供开发的资源,而是在规范层面明确承认自然具有独立于人类工具性评价的内在价值,在法治层面构建起人与自然之间的生命共同体关系。
其次,价值融贯体现在“绿色发展”的制度导向上。法典专门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这是世界范围内环境法典编纂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该编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基础上,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承载着将国家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意志转化为稳定、可预期法律规范的重要使命。有学者指出,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标志着环境立法从“末端治理”范式向“全过程控制、发展转型促进”范式的根本转变。过去,立法多聚焦于污染治理,而这部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构建了“污染控制—生态恢复—发展促进”的闭环逻辑,突破了环保与发展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赋予了《生态环境法典》“发展转型促进法”的新功能。
最后,价值融贯体现在法典对多元价值的统合能力上。绿色低碳发展编所承载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面向未来的发展范式。它不仅是《生态环境法典》对传统“抑负”型法律功能的必要补充,更是法典回应生态文明时代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制度创新,旨在完成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到“生态环境本身就是内在经济变量”的法律认知和规范设计的体系化升级。
三、从“封闭体系”到“开放融贯”:适度法典化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这本身即蕴含着对法典生命力的深刻考量。一方面,法典将已经成熟、相对稳定的核心制度予以法典化,确保生态环境法治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法典为未来的制度发展预留了空间,通过授权性条款、原则性规定、框架性设计,保持了法典对新问题、新挑战的适应能力。
这种“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技术,实质上体现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典既需要保持稳定性以维护法律权威,又需要保持开放性以适应社会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日新月异、风险形态多变、治理需求不断提升,过度追求“一劳永逸”的法典化反而可能使法典陷入“刚出生即过时”的窘境。
从认识论层面来看,所谓“适度”就是对“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典”这一问题的回答,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范围适度的法典。如何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既有单行法的关系,进行入典识别工作,是法典编纂必须解决的问题。较为通行的认识是,在“适度法典化”的基本构想下,采取“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生态环境法典》最终确立了这一格局。在具体处理上,法典编纂分三类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将污染防治方面的9部法律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部纳入法典,法典出台后这10部法律不再保留;将生态保护方面的20余部法律和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4部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除外),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法典,这些法律在法典出台后继续保留;就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制度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
第二,体系适度的法典。适度法典化主张应适当降低法典化的条件和逻辑要求。当前的法典化理论已不再追求理想的法典化观念,而是更多地采用了“现实的法典化”视角。相较《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典化程度更低,规范及规范体系仍有不断迭代变动的可能。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形象地概括为“1.0版本、2.0版本和3.0版本等多次迭代,直至成熟”。
这种“适度法典化”模式体现了中华文明“吐故纳新、兼收并蓄”的精髓要义。它既是对我国此前《民法典》编纂经验的传承,又是解决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独有问题的方法创新,充分体现了法典编纂的中国智慧。
四、从“规范文本”到“法治文明”:法典的深远意义
站在更宏阔的视野审视,《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不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它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在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探索与成就,彰显了法治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该领域一系列的重要理念和原则,规定了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特点,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管理、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工作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研究都有较为扎实的基础。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为契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部门划分作出相应调整,形成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生态环境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八个法律部门的新格局。生态环境法部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包括2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相应废止。
将生态环境法确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并增加“美丽”国家目标的立法回应。《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领域型立法”的重要成果,它不仅产生了一部法律文本,更催生了一个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综合调整方法、独立规范体系与重大战略价值的新兴法律领域。将其确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巩固法典化成果、激活法典系统效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逻辑与关键举措。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作了系统规定,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将“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法典总则编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法典共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这些规定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更重责任。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它在立法技术上为国际环境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技术方案。其“适度法典化”模式为面临环境立法数量多但体系协调不足的国家,提供了实现“体系性”与“灵活性”平衡的可操作路径。其“领域型法典”的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构建综合性法律框架,为统筹解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资源短缺等多重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其“国家主导+多元共治”的治理框架,为在资源有限条件下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提供了样本。
五、结语
从“规范集成”到“价值融贯”,《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颁布,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凝聚了数十年的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经验,承载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使命,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
然而,法典的颁布只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节点。从“规范集成”到“价值融贯”,从“立法成就”到“法治文明”,需要我们持续推动法典精神深入人心、法典规定有效落实、法典价值充分彰显。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发展尚不成熟、环境问题复杂多变、环保实践时常先于理论、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十分迫切,种种因素表明我国既有出台法典的现实需求,也相对缺乏形成“稳固”法典的现实条件。因此,“适度法典化”实际是一种审慎务实的立法策略,先勾勒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大致样貌,在完成“适度”的法典编纂之后,择机进行“再法典化”,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在实践检验中不断迭代完善。
让这部承载着时代使命的法典,真正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实法治保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在法治轨道上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让“绿色法典”真正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实盾牌,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这既是《生态环境法典》的时代精神所在,也是其法治意涵的终极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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