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15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5期,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目次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理论与判断标准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与开放性品格
三、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法理依据与实践基础
四、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时代价值
五、新时代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实践路径
六、结语
摘要:立足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系统梳理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坚实的实践基础与鲜明的时代必然性。此举不仅是完善法律体系、推进生态文明法治的客观需要,更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贡献全球环境治理中国方案的重大创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以此为契机,坚持科学指引、维护法治统一、完善制度供给、提升治理效能,持续健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以良法善治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生态环境法典生态文明法治
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置于突出战略地位。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的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美丽中国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的里程碑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作法典草案说明时明确指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不仅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产生深远影响。”随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正式提出,以法典公布为契机,增设生态环境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从七个法律部门到八个法律部门的历史性拓展。
这一重大立法决定,并非偶然的制度安排,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长期实践积累、理论发展成熟与时代呼唤回应的必然产物。当前,急需从法理基础、实践依据、时代价值与制度功能四个维度,系统回答为何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其理论正当性、现实必要性与战略重要性何在?本文旨在立足立法实践与法学基本原理,对这一重大法律体系变革作出系统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回应,为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和有效实施新时代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学理支撑。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理论与判断标准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元。科学、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不仅是立法体系化、执法规范化、司法精准化与普法系统化的逻辑前提,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
(一)法律部门的核心内涵与划分标准
一般认为,法律部门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合理分类所形成的具有相同属性的法律规范总和。通说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核心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独特性;辅助标准则是“特有的调整方法”,即法律作用于其调整对象的手段和方式的特殊性。
(二)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功能与局限
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主要围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展开,其功能在于:其一,体系整合,厘清不同法律之间的边界,避免规范冲突、重叠与空白;其二,适用指引,为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提供清晰的规范依据;其三,立法优化,为立法规划和法律清理提供结构遵循。然而,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其调整对象已超越传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使得传统部门法理论面临挑战,也为新的法律部门的诞生提供了空间。
(三)独立法律部门的核心判断要件
综合学界通说与立法实践,一个法律规范群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第一,具有独立且特殊的调整对象,即能够调整其他部门法无法涵盖的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乃至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具有自成体系的调整方法,不局限于单一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手段,而是形成包括行政监管、民事追责、刑事制裁、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在内的复合型调整机制;第三,具有完整的制度链条与相当的规范规模,形成了“基本法+单行法+法规+规章”的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第四,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与独特的话语体系,形成了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专业范畴。
生态环境法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已完全具备了上述所有要件,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具有坚实的法理支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与开放性品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其本身就蕴含着动态、开放、发展的鲜明品格。
(一)“七分法”格局的形成与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科学化的过程。早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逐步形成了“七分法”的共识,即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部门。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七分法”格局,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建设成就,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新时代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法律体系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立法规模与质量显著提升。截至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增至310件,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涉及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法律,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显著增强。
第二,法律规范类型与层级更加多元。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授权海南、上海等地进行特定区域立法,形成了中央、省、设区的市三级立法格局,为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治理提供了法治空间。
第三,法律制度体系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的相继编纂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从“单行法时代”迈向“法典化时代”,实现了相关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集成化,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四,宪法统领作用全面加强。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依宪立法、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加强,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权威。
(三)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与发展性是部门调整的内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法律体系发展的内在规律。法律体系不是静止、封闭的教条,而是动态、开放的有机体。社会关系的变迁、治理需求的升级、人民期盼的提升,必然要求法律体系不断拓展新的领域、吸纳新的规范、形成新的部门。从“七分法”到“八分法”的调整,正是法律体系自我完善、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这种开放性与发展性,为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预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间,也构成了其内在的逻辑前提。
三、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法理依据与实践基础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并非主观臆断,而是理论、实践、制度与时代多重逻辑交汇下的必然结果,具有深刻的正当性与必然性。
(一)深厚的法理依据:基于部门法核心判断要件的考察
生态环境法完全满足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判断标准。
第一,独特的调整对象。生态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核心客体是“公众共用物”,即大气、阳光、水、海洋、土壤等维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要素。这种调整对象超越了传统民法对平等主体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超越了行政法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调整,触及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全新领域。
第二,复合的调整方法。生态环境法以公法调整为主,私法调整为辅。它以行政管制为核心,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制度;同时,又吸纳了民事侵权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私法或准私法手段,形成了一套“命令—控制”与“激励—合作”并重的复合型调整机制。
第三,以义务为重心的价值导向。不同于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生态环境法作为公法,其立足于生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以设定和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通过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来维护生态安全和环境正义。
第四,独特的话语体系与制度规模。经过数十年发展,生态环境法已形成诸如“公众共用物”“生态修复责任”“绿色原则”“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等一套独特的话语体系,并构建了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法规等为骨干的庞大法律制度体系。
(二)坚实的实践基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为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实践支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方兴未艾。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极大地丰富了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素材,也对法律保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分散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发展,迫切需要一部法典、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统合规范、凝聚共识、引领实践。
(三)权威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公布
《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是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直接推力和实践基础。法典对现行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实现了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制度飞跃。法典确立了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五编”结构,形成了一部系统规范协调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法典公布后,将形成以其为统领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这一来自最高立法机关的权威决定,为生态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时代价值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七分法”拓展为“八分法”,其意义重大而深远,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系统性、协调性与权威性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使得法律体系的覆盖领域更加全面,完整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同时,将生态环境法从传统的行政法、经济法中独立出来,厘清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边界,有效避免了规范冲突和监管真空,优化了部门间的均衡性,使法律体系的结构更加科学、逻辑更加严谨。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着更加成熟、更加全面的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强化法典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进一步突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基本法律”的地位,为其宣传、普及、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语境。这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促进法典与其他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强大的法治合力。同时,也为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资源审判等专门性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更加坚实的部门法理论基础,从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三)彰显大国担当,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在全球环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中国通过编纂法典、增设法律部门的方式,向世界宣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这不仅是制度自信的体现,更是对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重大贡献。它打破了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依赖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提供了以“天人合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显著提升了我国在全球环境法治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支撑理论创新与人才培养,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体系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为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更明确的学科定位。它将有力推动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促进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融合与创新。同时,独立的部门法地位也将深刻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和人才培养模式,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培养更多政治坚定、理论扎实、精通实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生态环境法治的持续发展提供持久的智力支持。
五、新时代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实践路径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建议以生态环境法部门设立为契机,持续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实践深化。
(一)坚持科学指引,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核心要义全面融入生态环境法治实践。要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坚持依宪立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严格遵循宪法规定与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修法、释法、编纂活动中,全面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立改废释纂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确保法典与单行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有效衔接、和谐统一,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三)坚持系统观念,完善配套制度供给
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重大战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重点领域,及时制定和修改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要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前后衔接的制度闭环,将法典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
(四)坚持高效实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健全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治”,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五)坚持全球视野,服务国家战略大局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完善国内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规则制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海洋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斗争。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讲好中国生态文明故事,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地球生命共同体。
六、结语
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自我完善的光辉典范,是新时代法治实践回应生态文明建设时代之问的必然选择。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式进入了以法典为龙头的体系化、部门化、精细化的全新阶段。这一重大制度创新,不仅夯实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根基,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智慧。展望未来,必须持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守护好绿水青山,以良法善治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的生态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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