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2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座谈会在复旦大学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法典》,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2026年6月30日,《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座谈会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会议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由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研究基地、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龚毅环境法团队承办。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上海市、重庆市以及江苏省、安徽省、四川省、贵州省、江西省、海南省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江西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等基层一线实务部门,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河海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融力天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律所和企业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参会。

第一单元 开幕式
座谈会开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杜宇,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方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先后致辞。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杜宇在致辞中代表复旦大学法学院对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介绍,复旦环境法团队在生态环境法法典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域长期耕耘,以前瞻性学术研究为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撑。他表示,本次座谈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服务国家法治建设的具体行动,期待与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深化合作,助力法典实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杜宇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在致辞中对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她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践行“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的关键制度,兼具理论性与技术性,对生态修复、维护公共利益意义重大。她介绍了环境规划院十余年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的工作成果,充分肯定了复旦大学张梓太教授团队的研究贡献。她表示,法典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造了新机遇,希望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推动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持续完善法典框架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
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方明在致辞中表示,复旦大学长期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学科布局,依托法学、环境科学、大气科学等多学科优势,建有复旦丁铎尔中心、复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等跨学科研究平台,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的交叉研究。法学院张梓太教授带领的环境法团队深耕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设计,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求。《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学校将一如既往支持环境法学科建设,深化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的协同合作,搭建高校与实务部门协同攻关的桥梁。

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方明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在致辞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复旦大学环境法团队与生态环境部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始试点之初,张梓太教授及其团队深度参与相关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和论证工作,对制度的发展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提出,当前需聚焦法典落地,健全完善配套立法体系。一是需要完善配套细则和制度衔接机制,二是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单独立法选择,三是要克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立法难题。他强调,本次座谈会聚焦生态环境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两支核心力量,是生态环境行政领域和法学理论界深度对话、协同研讨立法完善的重要的平台。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
开幕式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主持。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
第二单元 主题报告一
座谈会第二单元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慧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易小斌,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依次作主题报告。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思考”作主题报告。他指出,该制度改革依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多项改革成果初步入法。同时,当前立法存在明显短板,例如赔偿理论基础尚未形成统一共识,磋商协议性质、修复资金归属、陆海制度统筹等尚存争议。他呼吁学界提供贴合实践的理论支撑,并建议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完善配套规章、鼓励地方先行试点,细化核心规则。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慧慧首先回顾司法实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经验,梳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工作成果与法典实施难点。她指出,自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至今,全国一审相关诉讼案件1700余件,磋商化解纠纷成效显著,裁判规则不断完善。同时,资金专款专用制度缺位等问题制约制度进一步改革。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她重点解读了相关条文规范差异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明确司法实践中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功能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慧慧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易小斌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衔接问题作主题报告。他介绍,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形成“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辅”的特色模式。他重点剖析制度核心争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属性界定模糊,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难以明确区分,导致适用范围高度重合。他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厘清制度权属定位,细化程序衔接规则,将地方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易小斌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路径与建议”作主题报告。她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当前存在与自然资源界定模糊、追责情形不统一、索赔主体权责分散等核心问题,易出现履职缺位、重复办案、修复资源难以统筹等现象,需要。她建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明确损害追责范围,统一专职索赔主体,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同时明确责任衔接规则,完善全流程程序规范。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於方
第二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李传轩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李传轩
第三单元 主题报告二
座谈会第三单元由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海嵩依次作主题报告。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土逻辑与立法进路”作主题报告。他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植根本土的原创性制度,其改革实践的广度和深度有别于欧盟美国等国外相关制度,所根源的治理理念与基础有所区别。他指出,法典出台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仍有短板,操作性不足、规范分散、职责模糊等问题显著,亟需高位阶专门立法实现制度定型。立法模式应优先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形式。此外,他还结合具体案例实践指出需要完善配套规则,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完善专家评估、分级处置等工作机制,统筹与民法典等相关立法衔接机制,从而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体系。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围绕“《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作主题报告。他从立法技术与法典解释论分别展开论述,指出法典并非环境立法体系的终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仍需专门立法。现有政策、司法实践与学界研究已奠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基础,立法位阶可先定为法律或行政法规。通过解读法典相关条文,区分国家利益对应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对应公众群体福祉,厘清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定位。他指出,磋商程序兼具公权力运行与民事和解双重属性,现有理论解释仍存在局限,需进一步完善法理阐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生态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专项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及实操难题作报告。在立法层面,他认为适度法典化模式留白较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落地十余年,理论与司法实践积累充足,应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法律而非仅以行政法规、规章应对。在实操层面,一是损害追责阈值问题,不宜实行“有损害即赔偿”,可参考欧盟、法国立法,以“非显著轻微损害”作为追责门槛;二是完善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磋商协议属于民事和解,需经调解组织转化为调解协议方可申请司法确认,并实行自愿、强制二元申请模式,借鉴域外经验通过司法审查管控协议合法性。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海嵩围绕“《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的重点问题”作主题报告。他结合法典编纂经验,立足总—分—总的规范结构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读思路。他指出,法律责任编具备独立规范效力,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无固定受案顺位,可统一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同时,他在法典相关条款解读的基础上,探讨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限制、海洋损害赔偿的前提以及统一陆海损害的认定标准。他认为,可依据法典相关条款,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衔接路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海嵩
第三单元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何贇主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处长何贇
第四单元 圆桌论坛
本次会议设置四场圆桌座谈,来自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单位的代表,围绕《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第一场圆桌座谈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松主持。

该场座谈中,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齐霁从技术赋能角度,介绍了团队研发的生态损害评估智能化系统。该系统已在全国129个城市落地应用,能够在小微案件处理中有效降低鉴定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并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正推进与司法办案系统对接。他还表示,团队正在研发AI法制审核系统,辅助行政文书、处罚决定等合法性审查,也表达了与各地实务部门和高校合作共建的期待。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法理出发,围绕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生态损害的法律属性以及责任体系衔接等问题展开思考。他认为,应在既有民事责任框架之外进一步深化制度解释,明确生态损害赔偿的利益基础和责任逻辑,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杜辉从地方立法角度指出,当前制度存在上位规则较宏观、基层实践较成熟而中层立法不足的断层,建议以小切口、问题导向细化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办案流程和责任承担方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一级调研员刘宾七结合重庆十年试点经验指出,地方配套制度已有基础,但仍面临职责衔接、资金使用、替代修复和鉴定评估等操作难题,建议引入技术工具提升案件处理能力。最后,陈松处长从地方试点与立法权限角度总结,认为相关专门立法条件已趋成熟,应以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单行立法解决核心制度问题,同时继续推进地方配套规则完善。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松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齐霁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杜辉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一级调研员刘宾七
第二场圆桌座谈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向玲主持。

向玲处长结合长期法规工作经验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但基层实践仍需要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专门立法支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吕旭华从地方办案实践出发,围绕责任属性、资金管理、替代修复和基层能力建设等问题提出思考,强调应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立法统一制度规则、规范资金使用并强化基层支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结合江苏地方探索,提出应通过生态环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统一法律表述、固化成熟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修复监管、跨区域协同和信用衔接机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江宁从上位法衔接与地方实践转化角度,建议将线索筛查、磋商程序、简单案件办理、替代修复和修复项目库等实践经验制度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衔接。最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主任顾青从检察公益诉讼与长三角跨区域协同办案角度,提出应完善线索移送、证据互认、资金统筹和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提升跨区域协同治理效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向玲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吕旭华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江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主任顾青
第三场圆桌论坛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郝婷婷主持。

该场座谈中,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凌从制度定位出发,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履职属性及程序衔接问题展开思考,提出应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通报、行刑衔接和内部程序规范。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辉聚焦《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衔接,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是独立的国家生态环境权益,应进一步明确法典实施后的诉讼请求权基础。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褚涓结合《检察公益诉讼法》二审稿,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边界展开分析,主张坚持行政权优先,并构建行政、检察、社会组织分层补位的衔接机制。最后,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环保高级工程师王宾从环境损害责任量化的技术路径出发,结合复杂矿区污染纠纷案例,介绍通过模型算法识别多主体责任的方法,为多因一果环境案件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撑。郝婷婷处长在总结中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化落地离不开扎实的法学理论、成熟的实务经验和可靠的技术方案,应持续推动三者协同转化。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郝婷婷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凌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褚涓

上格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环保高级工程师王宾
第四场圆桌座谈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文革主持。

该场座谈中,南京工业大学学术期刊编辑部主任章诚结合期刊办刊实践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热度持续提升,但相关基础法理、制度定位和规则衔接仍有进一步深化空间,期刊将继续通过专题策划推动学术讨论和共识凝聚。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晨光从生态修复的基础概念出发,围绕替代性修复的法律属性、适用边界和规范标准展开思考,提出应以比例原则平衡修复目标、治理成本和公共利益。上海政法学院数智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吴惟予围绕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分析,认为应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明确其补充定位、适用要件和责任顺位,避免惩罚性赔偿适用泛化。最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飞鸿从救济法视角出发,围绕生态损害赔偿的立法属性和修复规则展开思考,提出应进一步完善“无法修复”的分层标准、等值换算规则和后续管护机制,防止替代性修复异化为简化处置路径。王文革教授在总结中建议,后续应继续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专门立法草案开展细化研讨,扩大相关部门参与范围,并在立法层级选择与教义学解释之间形成更稳妥的制度方案。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文革

南京工业大学学术期刊编辑部主任章诚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晨光
上海政法学院数智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吴惟予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飞鸿
第五单元 闭幕式
闭幕式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李传轩主持。他表示,本次座谈会议程紧凑、内容充实,与会领导专家与学界学者开展深度对话,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形成了学界共识,有效打通了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沟通壁垒,产出诸多高质量研讨成果。随后由季林云处长、张梓太教授作会议总结。

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李传轩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在总结中表示,本次座谈会有效促进了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深度对话,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法典衔接、立法留白、地方实践、技术支撑和域外经验等问题形成了多维度交流,凝聚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共识。他指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下一步将继续推进配套规章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工作,进一步补齐制度实施中的操作规范短板。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损害赔偿指导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季林云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在总结中表示,本次座谈会交流充分、成果丰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经过多年探索,已在司法路径和技术支撑上取得重要突破,推动“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可偿”逐步落地。他指出,当前制度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正如各位专家今天与会所言,亟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则、巩固成果、夯实制度长远发展的法治基础,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最重要的任务。最后,他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参会支持以及会务组的付出表示感谢,并期待各方持续深化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不断完善。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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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三角生态法治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