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生态环境法典》的涉外功能

作者简介
彭峰,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境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2008年至2009年,获法国夏朗德-滨海大区奖学金资助,在法国拉罗舍尔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同年参与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环境法项目(法语组)研究工作。曾多次访问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学术机构,并曾任台湾大学、台湾中兴大学访问教授,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欧洲Erasmus+访问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等职。
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气候变化法与国际法。目前已出版多部专著,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及青年项目等多项课题,在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在《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2024年、2025年入选中国知网高被引法学领域TOP1%学者,2026年入选高被引图书TOP1%。
文章来源:《新文科教育研究》2026年第2期,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目次
一、前法典时代的涉外立法规范
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外溢效应
三、迈向“环境—产业—安全—涉外”一体化的涉外功能升级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跨界性、联动性日益凸显,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跨境污染等挑战早已超越国家边界,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议题。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缔结并履行大量国际环境条约。为贯彻落实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战略部署,回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需求,《生态环境法典》不仅将前法典时代分散的涉外单行立法及相关规范编入其中,还通过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全球首创体系,将法典适用范围扩展并覆盖跨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极地治理、绿色贸易、海外投资等涉外领域,助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建设。
一、前法典时代的涉外立法规范
环境法因其所应对的环境问题的跨国性、治理目标的公共性、国际环境条约的高密度性与不成体系性、全球环境法律规范的趋同性等特征,在部门法特征上天然内嵌国内与涉外双重功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框架下,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写入“涉外法治”的表述,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在前法典时代,我国生态环境单行法领域,已经通过了少数的涉外立法规范,例如,202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范。此外,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就具有明显的涉外功能。前述单行法中的规范使得环境法在前法典时代已初具涉外立法特色;《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时代大背景下首次以法典的立法形式承担“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功能,也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颇具代表性的先行试验领域。反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制度建构以私权保障与本土民事秩序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规范属性特殊,兼具涉外适用与程序选择性规范的特征,与《民法典》聚焦国内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存在显著差别,且本身并不承担全球治理与国际规则输出的功能,故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刑法》及其修正案则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与国内公共秩序维护为边界,涉外管辖规范多服务于安全与秩序管控,难以承载公共治理的全球维度。唯有环境法,在全球绿色转型深入推进与竞争加剧的时代背景下,天然贯通国内生态治理与人类共同环境利益,成为践行国际义务国内转化、国内规则对外溢出,落实我国“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制度型开放与国际衔接要求的核心载体之一。
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外溢效应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我国国家利益分布正加速从集中在本土向本土和海外并重的方向转变,对外经济贸易从以贸易和引进外资为主向贸易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方向转变,我国同外部世界的利益融合不断加深,海外利益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拓展”。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容、时空延展、内外交织,其边界早已不限于传统领土、军事安全的范畴,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气候安全已然成为新时代至关重要的非传统核心安全领域;国家利益从对外经贸的“引资、商品贸易”转向对外投资、全球产业链布局,标志着我国与世界利益深度绑定,海外生态利益、跨境环境风险、全球规则话语权已直接关乎整体国家安全。与立足私权保障、市场秩序与国内民事关系的《民法典》不同,《生态环境法典》已经超越了仅服务于国内治理的保障性法典特点,兼具面向全球竞争的引领型法典功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报告和“十五五”规划“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在“总一分”结构框架下,建构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并立体例,推动环境法从国内污染预防与生态治理,向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塑造国际绿色规则、赋能高碳产业转型和新能源等优势产业、提升国家制度性话语权的战略性功能转变,彰显了外向性、竞争性与全球性的治理功能。
从全球治理维度观察,环境规则已成为大国进行制度博弈、争夺规则霸权的核心场域,逐步形成欧盟“布鲁塞尔效应”与美国“华盛顿效应”双强竞逐的格局。戴维·沃格尔在20世纪90年代便提出环境规制领域出现了“加州效应”,指美国国内在市场经济与统一大市场框架下,环保与消费者保护标准最严苛、经济体量最大的司法管辖区(即加利福尼亚州),凭借庞大市场体量,迫使美国企业主动对齐加州高标准,最终带动全美行业规制向上趋同,而非陷入规制竞次治理困境的现象。
阿努·布拉德福德明确指出,“加州效应”是他所提出的欧盟“布鲁塞尔效应”的理论源头,二者遵循完全一致的“大市场—高标准—企业自愿趋同一规制向上外溢”内在机理;差异仅体现在适用层级。“加州效应”表现为一国内部州域规制的跨区域外溢现象,而放大版的“布鲁塞尔效应”则将这一逻辑拓展至全球层面,成为国际环境规制外溢的典型范式。这种范式指欧盟依托单一市场优势与严苛环境标准,借助碳边境调节机制、零毁林法案等工具,通过“布鲁塞尔效应”实现规则外溢与制度输出。其本质是依托市场杠杆掌控全球环境规则制定主导权,搭建起稳定的制度架构,将经济规模优势成功转化为有形的监管影响力,并形成一种柔性制度强权。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效应”成功影响全球环境标准的突出案例,体现在有害物质和电子废弃物的监管、动物福利保护和通过碳排放交易减缓气候变化等诸多领域。
与欧盟依托市场力量实现规则柔性外溢不同,美国凭借全球霸权实力,以话语垄断、技术封锁、绿色保护主义与“长臂管辖”为主要路径,塑造出具有霸权属性的“华盛顿效应”,通过国内法域外适用强制全球主体遵从,本质是依靠硬实力垄断全球环境规则话语权,实现霸权治理。
欧盟“布鲁塞尔效应”与美国“华盛顿效应”虽规则输出路径迥异,但本质均为生态帝国主义的当代表现形态。二者借全球环境治理议题维护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对发展中国家形成显性“绿色壁垒”与隐性“碳殖民主义”压力。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的通过,一定意义上通过强化其涉外功能,以高位阶法典形式构建了中国自主的环境规则体系。法典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等原则,通过各分编规范设计完成国际环境义务的国内转化,系统创设了跨境生态治理、国际气候合作、绿色贸易、供应链安全规制等制度安排。这既是应对欧美垄断全球环境标准制定话语权的战略选择,也有助于摆脱我国被动适配西方规则的依附地位,以法典为载体系统输出中国生态文明治理方案。在全球规制外溢的大国博弈中,通过《生态环境法典》中涉外规范呈现的外溢效果,尝试塑造与“布鲁塞尔效应”“华盛顿效应”并行的中国规则影响力,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战略意义。《生态环境法典》成为我国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平衡国家环境主权与全球生态公共利益的重要载体,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要求精准落实于生态治理与国际规则博弈之中,实现国内生态安全、产业安全与国家涉外法治安全的深度协同与内在统一。
三、迈向“环境—产业—安全—涉外”一体化的涉外功能升级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最具标志性的结构创新,即采用“总则一分编”的立法体例,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法典在分编层面形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并立的体例设计,突破了传统环境法长期沿用的“污染控制—自然保护”二元体系框架,将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至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同等重要的核心地位,这一立法安排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创。尽管在前法典时代的单行立法阶段,我国已通过《生物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开展环境领域涉外法治实践,但法典的通过和实施,将使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涉外功能实现结构性、层级性、战略性的整体跃升。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型涉外条款向主动引领型全球治理的转变。在单行法阶段,《生物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涉外条款多属于附带式、补丁式设计,仅针对跨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海洋跨境倾废等具体风险进行被动防范,立法初衷以维护国内生态安全、强化境内管控为主,涉外治理仅为配套附属功能,缺乏主动参与全球规则构建的战略定位。法典颁布后,以“双碳”目标为牵引、统筹发展与安全为顶层逻辑,依托绿色低碳发展编独立成编的体系特征,与总则条款形成相互支撑、体系协调、相互涵摄与反涵摄的规范结构,将深海、极地(南极环境)治理等国际战略竞争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发展相关制度纳入法典规制范围。这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从单纯聚焦境内污染治理,升级为主动参与全球绿色规则竞争、深度融入全球环境治理、系统输出中国方案的引领型立法模式,涉外功能也从“零散附带条款”跃升为法典整体架构中的法定核心功能之一。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从单行法分散的碎片化的涉外规则向体系化统筹涉外法治架构的转型。在单行法时期,涉外环境规范零散分布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规范之间缺乏有效协同,适用逻辑相互割裂,既缺少统一的价值遵循与适用准则,也难以实现与国际环境条约的顺畅对接。法典施行后,通过“总则引领、分编展开”的体例架构,对散见于各单行法的涉外规则进行系统整合、归类梳理与规范升级;在法律适用层面依托体系解释方法,构建起逻辑自治、层级明晰、国内规制与涉外治理有机贯通的生态环境涉外规范体系。
再次,《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涉外功能从侧重单一跨境风险防控,向安全防御、规则塑造、产业赋能三重维度拓展升级。在前法典时期,各涉外环境条款功能定位相对单一,主要聚焦跨境污染治理、生物入侵防范、海洋跨境环境损害处置等事项,核心目的在于守住生态安全防线、防范域外风险输入,仅承担基础性风险防御职能。法典施行后,涉外法治功能将实现全方位扩容:在安全维度,延续并完善单行法既有的跨境生态风险、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等传统防御功能;在规则维度,主动对接全球碳治理与绿色贸易规则,深度参与国际环境标准建构,有效对冲美欧绿色霸权带来的风险;在发展维度,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与法典确立的制度标准,推动形成具有辐射力的“北京效应”下的绿色规则外溢效应,为“一带一路”绿色合作、企业海外投资生态合规、新兴战略性产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从囿于守护国内生态利益向本土与海外全链条生态利益一体保护的延伸拓展。前法典时代的立法视野多局限于境内国土生态安全保障,尚未覆盖海外投资生态合规、跨境产业链环境规则、海外绿色利益维护等涉外维度。法典施行后,其涉外功能将主动适配我国海外利益布局拓展、产业出海国际化发展、“一带一路”规则共建以及全球供应链标准和规则衔接的现实需求,实现环境法治与国家海外战略利益深度融合与有机绑定。
综上,《生态环境法典》的涉外价值已超越单一的国际规则博弈层面,上升至全球环境治理范式革新与生态文明法治对外输出的理论高度,推动我国环境法治迈向“环境—产业—安全—涉外”一体化的涉外功能系统性跃升。法典超越传统单行法碎片化、内向化的立法局限,实现四重范式转型:由被动风险应对转向主动参与全球引领,由规则零散供给转向体系化统筹建构,由单一跨境风险防控拓展为安全防御、规则塑造、产业赋能三维协同,由本土生态利益守护升级为海内外全链条生态权益一体保障。法典以高位阶立法形式,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环境治理理念予以法定化、体系化,推动全球绿色规则格局由西方“单一霸权主导”向“多元共治、公平包容”的方向深度变革。其深层价值在于,依托环境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混合法的部门法特质,借助法典编纂的立法技术创新,将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本土实践经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意涵有机结合,在环境治理、绿色产业、国家安全与涉外法治四维协同格局下,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生态治理新秩序,并以规范化、体系化的法治形态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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