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7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生态环境法部门的法学范式意义:从体系融贯到知识自主

作者简介
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6年第4期,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目次
引言
一、生态环境法部门独立的制度逻辑与法理证成
二、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法学范式转型
三、在体系自觉中构建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四、中国方案的理论贡献与世界意义
五、结语
引言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即宣布,以法典出台为契机,正式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我国法律部门由7个增至8个。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结构性调整。既有阐释多集中于政治意义的宣示与制度层面的描述,本文尝试从法教义学与法学知识社会学的双重视角,将这一事件置于“法律体系演化”与“法学知识转型”的双重视野中加以审视。本文的核心命题在于,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独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领域性基础部门法”获得法律体系的正式承认,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同质性法律部门,又区别于一般的“领域法”,而是以法典为统领、以重大治理领域为载体的基础性规范群。
一、生态环境法部门独立的制度逻辑与法理证成
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独立,首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交汇融合的制度结晶,前者提供价值目标和方向指引,后者提供根本方法论和实现路径。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有30多部,连同上百件行政法规、上千件地方性法规,为形成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区分全部纳入、择要纳入、原则规定三类情况处理,在价值、制度、规范三个层面实现体系化整合,并将“可持续发展”相关要求贯穿其中。作为基本法,法典在部门中居于统领地位。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在传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之外独立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并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专章加以规定,为气候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就独立理据而言,传统部门法划分以“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为核心标准,而生态环境法的独立可从价值目标的独特性(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核心,指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体利益)、调整对象的复合性(呈现“层次性投射重叠”,核心在于调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关系)、调整方法的整合性(形成“命令—控制、市场—激励、社会—参与”的多元调整模式)三个维度加以审视,从而作为一种新型的“领域性基础部门法”获得承认。它与既有七部门之间不再是部分与整体的“归属关系”,而是不同规范体系之间的“对话关系”,呈现基于功能分化的网状协同格局。
二、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法学范式转型
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生态环境法学长期面临“生存焦虑”与“身份危机”,“流浪者、革命者、守望者”三个隐喻形象地揭示了其尴尬处境。立法论范式在制度空白期发挥了历史性作用,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也存在内在局限。一方面,其以“应然”为导向而疏于对“实然”规范的解释与体系化。另一方面,其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多于对中国本土规范的理论提炼。尽管立法数量可观,但司法裁判中法官极少援引专门法律,主要依赖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法典的“统摄性”与“权威性”为范式转型提供了制度前提,它提供了统一的解释原点,确立了规范的位阶与适用规则,其权威性强化了解释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法学转向解释论的核心任务,是建构生态环境法的法教义学体系。基于“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结构,未来实施需以融贯思维填补漏洞,防范“规范供给不足”和“制度逻辑断裂”两类内生风险。解释论面临一系列特殊议题,包括基本原则的规范效力、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复合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科技标准的法源地位与审查方式、预防性责任的归责要件等。同时,生态环境法解释不能自我封闭,必须在与传统部门法教义学的“对话”中展开,二者呈现“和而不同”的交织格局,既同根同源,又因回应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而发展出“革命性”的特殊规则。
三、在体系自觉中构建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独立部门地位的确立,为生态环境法学实现从“身份焦虑”到“体系自觉”的转变提供了制度前提。“体系自觉”具有三重内涵,包括对本部门法内部逻辑自洽性的自觉追求、在“体系际对话”中确证自身独特性、以及对知识生产方式本身的反思。文章提出四条建构路径。其一,核心概念的体系化与本土化。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权益”的概念体系,从“环境”到“生态环境”的转变体现了从单一要素向生态系统整体的认知跃迁,可从权益主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层次性、性质的多样性、实现的制度保障四个层面加以理解,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学提供了兼具解释力与包容性的核心范畴。其二,以气候法学理论体系为例证的方法论探索,围绕概念界定、核心范畴、制度解释、价值整合、国际维度展开,展现从制度文本出发提炼核心概念、展开体系化解释、整合多元价值、回应实践需求的一般路径。其三,从“制度经验”到“理论资源”的转化,将生态保护红线、河湖长制等本土制度创新从“政策话语”提炼为“法学概念”,并充分挖掘“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资源。其四,学科建制与人才培养的制度保障,推动“生态环境法学”二级学科建设,优化课程体系、编写权威教材、改革学术评价,培养能够在法律逻辑与生态规律之间建立有机联结的复合型人才。
四、中国方案的理论贡献与世界意义
生态环境法部门作为“领域性基础部门法”独立,具有超越国界的理论贡献。在法律体系理论层面,它证明了“异质性规范有机体”同样可以成为法律体系的正式成员,揭示了从“规范逻辑的同质性”走向“问题导向的整合性”的演化新方向,并为网络信息法、金融法、卫生健康法等领域的独立诉求提供了可资参照的范式。在全球环境治理层面,中国经历了从参与者到引领者的历史性跨越。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并将其转化为“可持续发展”这一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话语加以表达,从制度维度回应全人类共同关切,从方案维度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资借鉴的法治路径,从话语维度实现从国际规则“接受者”向“共创者”的转变。在世界环境法学方法论层面,中国以法典化实现规范整合、以部门法独立实现学科自主,为面临类似发展任务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可资参照的替代方案,贡献了一种非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典化与学科自主路径。
五、结语
生态环境法部门的独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次“结构升级”,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学开启“体系化时代”的制度前提。它既因其独特的价值、对象和方法而具备独立的品格,又通过丰富的规范链接与其他部门法深度互动、协同共治,生动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统一而又分层次、稳定而又与时俱进”的鲜明特征。作为世界上首个将生态环境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家,中国法学有责任也有能力从这一独特的制度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成果,在解释论的深耕中、在与实践的持续对话中、在与世界的开放交流中,真正实现从“法律移植接受者”到“法学知识贡献者”的历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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