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7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贯彻生态环境法典 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防线
作者简介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7月27日第2版,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生态环境法典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在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司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创新性发展,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新精神新规定,准确把握其贯彻实施的关键路径,是当前人民法院推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强化法典赋能,优化司法保障格局。司法是守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强化司法保障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生态环境法典将司法保障写入“总则”编,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司法的价值与功能。法典第三十一条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以法律形式对十余年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进行了确认,也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方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体现了对生态环境司法功能的准确定位。从体系解释的视角看,“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所在的第三十一条位于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监督管理制度”中,该节除了规定国家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职责外,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宗旨在于监督政府依法、科学、高效履职。这意味着司法不仅是单纯的事后解决机制,更是一种重要的专业化治理手段,是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重要作用,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使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不止步于判决”。
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并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这意味着专业化审判不再只是法院系统的改革探索,而是法定的制度建设方向。生态环境问题的科学技术性、复杂性不仅要求审判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需要对环境科学、生态学等领域的知识也有一定了解,且生态环境案件涉及领域众多,兼具民事、刑事、行政多重属性,跨区域特征尤为突出。因此,唯有发展专业化审判模式,才能精准认定事实、更好地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回顾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发展历程,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到各地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再到各级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归口审理,专业化审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发展过程。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司法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优势,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抓住生态环境法典推动‘生态环境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重大契机”“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原则、体制机制、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综合办理’机制落深落实、提质增效,探索优化跨行政区域管辖机制”。这表明,专业化审判不仅是机构设置层面的调整,更是审判理念、管理模式、程序机制的系统性变革。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机关的协同配合职责,对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作出原则性、统领性规定。这有助于打破部门壁垒,构建起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也提出,“要主动服务和融入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
整合规范内容,推动裁判规则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最直接的司法赋能,在于将分散于各单行法中的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合,为审判工作提供了统摄性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整合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生态环境法典积极回应生态文明时代的法治需求和民生关切,在调整范围和保护对象上纳入污染防治,又包括生态保护,还涵盖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实现了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有机协调,全面体现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生态环境法典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污染防治编在平移现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吸收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和成果,针对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防治等作出细化规定;生态保护编以生态与资源“一体两面”关系为基础,既注重生态要素、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的保护,又强调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充分体现生态系统的本质特征,回应生态保护的内在需求;绿色低碳发展编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作出规定,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提供法治依据。正是得益于法典调整范围的全域覆盖与规范体系的科学整合,司法保护的范围也得以向新污染物治理、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纵深拓展,人民法院审理新型生态环境案件有了更为完备的规范依据。
二是明确了多元诉讼机制的法律定位。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二条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功能,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和救济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同时,通过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至一千零七十七条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诉讼制度体系,细化了程序要求和衔接规则,发挥多元诉讼制度的协同效能。
三是实现了法律责任的体系化建构。生态环境法典围绕各编规定的禁止性、义务性规范,通过平移、择取、归并、提炼等立法技术,法典构建了更加完备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基于“通则+分则”的结构设计,实现了法律责任从原则到具体内容、从一般到特殊的系统性整合,构建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严密追责体系。“法律责任通则”明确了责任的一般规定、主体认定与追究程序,为责任规范的适用提供基本遵循;“法律责任分则”则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不同领域,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由此,法典既保证了法律责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统一了裁判尺度,又兼顾了不同领域生态环境监管的特殊需求,使追责链条更加清晰,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加统一完备的规范依据。
突出预防功能,拓展司法保护维度。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的保障促进作用,还体现在预防功能的强化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将“预防为主”规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首要原则,并转化为覆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各领域的相应制度。预防原则及相关制度安排内在地要求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应注重事前防范,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如今,预防性司法已经成为我国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特征。预防性司法旨在防范可能发生的或者扩大的生态环境危害或者风险,实现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近些年来,预防原则在生态环境审判中也已得到广泛运用,如“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等。这些典型案例对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引功能。
在制度创新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这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或者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重要手段。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禁止令是一种当事人能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申请的行为保全措施,原则上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制度允许人民法院在损害发生前即采取保全措施,实现了司法干预的“关口前移”。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禁止令、行为保全、公益诉讼等司法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这些来之不易的实践成效,已凝结为法典的制度安排,也必将随着法典的施行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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