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9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从法典看生态环境法的文化转向
作者简介
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8月17日第2版,注释从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弘扬生态文化写入法律文本,并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保护价值、传统知识、居民参与和气候适应等规范中,纳入美丽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化、人文遗迹、文化价值、原有居民、文化遗产等要素。这表明,生态环境法已不再止于污染控制、资源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而开始把人与自然之间具有历史意义和公共意义的关系纳入规范视野。生态环境法由此呈现出鲜明的文化转向。
这一转向既有深刻的理论根源,也已获得实定法的规范表达。将其置于全球生态治理的视野中考察,更可见其意义所在:文化因素进入生态环境法,并非某一国家的偶然安排,而是人类应对生态复杂性时的共同选择。中国生态环境法以“天人合一”为价值根基,以法典为制度载体,既回应了这一趋势,也为其提供了具有中国文化品格的制度方案。
一、文化转向是保护范围的结构性扩展
所谓文化转向,并非在既有的污染控制、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制度之外,添加若干宣示性的文化用语,而是生态环境法保护范围及其价值秩序的结构性扩展。
传统法律关系以主体、客体和内容为基本构造。人是权利主体,自然主要作为物或者资源进入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这一结构中,自然之所以受法律保护,通常因其具有可利用的经济价值、生态功能,或者关涉人的生命健康。文化价值即使被提及,也往往依附于财产权、人格权或者公共利益而获得间接保护,难以取得相对独立的规范地位。
然而,人与自然之间并非只有利用与被利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一条河流、一片森林、一处山岭,既是自然空间,也可能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地方共同体的历史记忆、精神寄托和生活方式之所系。人文遗迹承载着历史经验,原有居民保存着世代积累的生态知识,特定生态空间凝结着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此类关系无法还原为财产权意义上的人—物关系。
质言之,生态环境的价值不仅体现为可供人类索取的功能价值,也体现为人类经验的积淀之地和共享知识的载体。文化转向的实质,是将这些价值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使生态环境法由保护自然之“物”,进一步走向保护人与自然交互形成的“关系”。
据此,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生态环境法是否应当关心文化,而是文化价值如何转化为具有确定性的法律要素。其一,何种历史记忆、传统知识与文化联系应受保护;其二,此类利益究竟归属于特定个人、地方社区、原有居民,抑或不特定公众;其三,受到侵害之后,应当采取何种预防、停止侵害、恢复或者补偿措施。唯有在识别、归属和救济三个方面渐次形成规范,文化条款方能摆脱抽象宣示,成为可解释、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二、文化转向的根源是关系思维进入法律
生态环境法之所以发生文化转向,根源在于其基础思维正由主客二分走向关系性思维。传统法律关系理论以主体对客体具有可支配性为前提,而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其演化遵循自身规律,并不完全服从人的意志。特定人群与生态环境长期相处所形成的历史和文化联系,更非“支配—被支配”所能涵括。
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不以人对自然的控制和占有为旨趣,而是强调人与自然本质相通、交织互渗:自然孕育和滋养人类,人类亦应以仁爱与敬畏之心对待天地万物。在这一有机整体观之下,认识自然与认识人本身并非彼此分离的两件事。法律所调整的,也不应止于人对自然物的利用关系,还应涵括人在特定生态空间中形成的历史联系、文化记忆和共同体经验。生态空间由此不再只是抽象的地理单元,而是自然过程与人类生活长期交互形成的复合空间。空间一旦承载了生产、生活、信仰与记忆,便具有了文化意义。
这一变化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已获得规范表达。就立法目的而言,法典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确立为总则性目标,并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此类规范并非仅仅限制人对自然的某种行为,而是要求重新认识人在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其所体现的是一种动态化、关系化的法律思维。
就传统知识而言,法典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纳入保护范围,为地方性生态知识、传统医药知识和农耕知识提供了高位阶的规范依据。传统知识往往具有集体性、传承性、活态性和非书面性,难以被以个人创造和权利排他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充分涵括。将其纳入生态环境法,意味着立法者开始正视知识与生态空间、地方共同体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典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利用及惠益分享的规定,要求利用者充分尊重知识持有者和有关社区的地位,其规范意义亦在于此:生态环境保护不再只是对自然物的保存,也包括对生态知识的生产者、保存者和传承者的尊重。
就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的结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专设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亦将生态保护与当地历史文化、传统知识及居民生活相联系。此类立法表明,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与民族认同已不再被视为互不相关的规范事项,而是生态空间整体治理的不同面向。
三、文化转向具有全球意义
生态环境法的文化转向并非仅为中国的制度选择。国际公约与多国内国法均已不同程度地把传统知识、原住民文化和地方共同体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立法路径虽然不同,却共同回应着同一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的历史、精神和文化联系,能否以及如何获得法律承认。
在国际法层面,《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第(j)项要求缔约方尊重、保存和维持原住民及地方社区在传统生活方式中形成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鼓励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进一步将相关传统知识纳入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强调事先知情同意与共同商定条件。这些制度与我国法典关于传统知识保护和惠益分享的规范,具有相通的制度关切。二者均不再将传统知识视为可被自由取用的公共素材,而是重视知识持有者和有关社区的主体地位。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景观”概念的确立,以及《法罗公约》对“遗产社区”的创设,同样表明法律保护的对象已不限于自然本身或者人造遗迹本身,而是二者长期交互形成的整体,其价值也不再仅仅取决于物的年代、形态与稀缺性,而来自特定群体赋予其的意义与记忆。
在内国法层面,新西兰将旺格努伊河确认为不可分割的生命整体并赋予其法律人格,其立法基础正是承认河流与毛利人之间存在无法以财产权涵括的历史性、精神性联结;挪威《自然多样性法》则将维护萨米文化所依赖的自然基础纳入立法考量,要求主管机关重视萨米人世代利用自然所积累的经验知识。前者取法律人格化的激进路径,后者取参与协商的渐进路径,而中国则依托统一法典,将传统知识保护、惠益分享、居民参与等制度予以体系化表达。
由此可见,中国的文化转向具有两重意义。其一,就理论根基而言,它并非对国际规范的被动移植,而是以“天人合一”为价值统摄,对传统生态智慧作出的现代法律转化。毛利人的宇宙观、萨米人的传统知识与中国的“天人合一”虽产生于不同文化,却共同提示人类,自然不是孤立于人的外在客体,而是人的生活、历史与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三者殊途同归,均指向对主客二分范式的反思。其二,就制度贡献而言,以法典形式集中安排生态文化、传统知识、惠益分享与居民参与,有助于加强价值、原则与具体制度之间的贯通,形成较为融贯的解释体系,为国际环境规范在国内法层面的落地提供了一种更具体系化的技术路径。
当然,文化转向远未完成。传统知识的认定标准、相关权益的归属、原有居民参与程序的效力以及文化利益受损后的责任衔接,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文化价值具有地方性、共享性与流动性,其规范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过度抽象,文化条款容易沦为宣示;过度确定,又可能把活态文化冻结为僵化的法律对象。因此,生态环境法未来的重要任务,是在开放性与确定性之间求得平衡,在尊重地方知识与共同体经验的同时,逐步形成可识别、可参与、可救济的制度结构。唯有如此,文化转向方能由价值宣示进入规范实践,中国生态环境法也方能在全球生态治理的文明对话中,提供既根植本土又具有普遍参照意义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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