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与美丽中国建设环境司法实务前瞻研讨会暨2025年度环境司法案例研讨会“圆桌对话一”发言摘编
编者按: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与美丽中国建设环境司法实务前瞻研讨会暨2025年度环境司法案例研讨会由开幕式及主旨演讲、环境司法案例研讨与圆桌对话环节组成。以下为会议“圆桌对话一”的发言摘编。
圆桌对话一:从“部门分立”到“体系统摄”的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与回应
引导发言人:刘长兴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围绕“从‘部门分立’到‘体系统摄’的环境司法协同与回应”这一主题,立足环境法律体系化引领司法实践的要求,推进环境司法协同应当重点关注“目标、功能与操作”三重维度。一是目标定位维度,要破除部门分立壁垒,有效化解具体环境目标与法律价值目标之间的脱节,实现生态环境质量与环境公平正义理念的有机统一;二是功能重塑维度,面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与预防优先导向,亟须重新审视并协同民事补偿、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等不同法律责任的制度功能;三是操作实施维度,要聚焦民刑交叉、行刑交叉及行刑衔接等前沿实务难题,切实解决规范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以更为精细化的技术方案引领执法与司法实践。由此,引出了环境目标层次不协调或错位时的处置,法律制度或法律责任功能不协调或重新定位时的解决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操作层面技术问题的精细化处理等问题。
从“部门分立”到“体系统摄”:生态环境司法中三对关系的刑事思考
焦俊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在生态环境治理转型过程中,我们应当科学处理从“部门分立”走向“体系统摄”过程中的三对核心关系,以此探讨刑事司法在生态环境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的准确定位与应有功能。
第一个关系是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行政监管的规范密度将显著提升,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的覆盖面也将大幅扩展。这对刑事司法而言具有双重效应。从积极方面看,前端行政监管的规范化有助于提升移送案件的质量,但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一种值得警惕的制度风险,即以行政违法性的认定代替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审视,行政法上的违法性判断与刑法上的违法性判断,虽然同处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之下,但前者属于第一次违法性判断,后者则是第二次违法性判断,二者的评价对象、评价标准与法律效果均有本质差异。行政违法性不能当然升格为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仍须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的阶层检验,独立作出裁断。法典将行政责任规范进一步细化,刑事司法反而应当更加审慎地守住其介入门槛,避免刑事程序沦为行政认定之后的一道形式化过场。
第二个关系是生态修复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也就是行刑民法域法律责任的体系统摄。四川法院系统在恢复性司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等生态修复措施,本属民事与行政责任的范畴,目前大量进入刑事评价体系,作为从轻、减轻乃至不起诉或缓刑裁量的依据。这一方向在价值层面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引发了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法理问题,即生态修复究竟是减轻行为的违法性进而减轻刑事责任,还是通过减轻行为人的预防必要性进而减轻刑事责任?同时生态修复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抵扣刑罚量,折扣刑罚是否具有可量化的标准?如果缺乏统一的修复标准,恢复性司法难免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形。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我认为生态修复进入刑事程序需要在三个维度实现统一:修复标准的类型化与规范化、修复效果的第三方评估与鉴定机制,以及修复情节从宽适用的裁量基准。这三个“统一”,恰恰是体系统摄在行刑民交叉地带的具体化展开。
第三个关系是检察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在大量的环境案件中,同一行为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既面临刑事公诉的追诉,又面临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两种程序并行展开。这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关于重复评价的规范疑虑。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两种程序虽然均可由检察院作为启动主体,但两者服务于不同的制度目的,刑事追诉侧重法益保障与惩治犯罪,公益诉讼侧重损害填补与生态修复。二者指向同一行为事实时,如何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双重不利评价,如何在程序上实现证据共享与事实认定的协调,仍然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最后做一个简要总结。体系统摄对刑事司法的启示,一言以蔽之:刑法应当具有体系意识,但更应当坚守其自身的规范边界。生态环境法典昭示了一体化治理的可能,但一体化的实现,必须以行政规制、民事救济与刑事制裁各守其位、各行其道、又能顺畅衔接为前提。而衔接通道的建构,应当从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生态修复与刑事责任、检察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这三个关系出发,逐一厘清其规范逻辑与制度接口,在差异中寻求协同,在分立中实现统一。唯有如此,“体系统摄”才不会沦为一句口号,而真正成为可操作、可检验的司法实践准则。
王腾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聚焦于诉前程序,并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功能。实践中,案件常涉及行政机关职权边界划分、法定履职标准等复杂争议,这类问题直接关系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实效,单纯依靠检察机关诉前程序裁量难以实现定纷止争。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厘清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职能边界。针对涉及无明确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存在冲突的特定实质争议,应纳入正式司法审判程序审理,借助法庭举证质证、法官居中裁判的规范流程作出终局判断,避免因裁量尺度不一出现监督偏差,全方位筑牢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屏障。
吴良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围绕“体系、协同、回应”这几个关键词,立足法院审判实践,法典时代的环境司法应当重点处理好“内部”与“外部”两重关系。在内部关系维度,要加快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破除“立审执”贯通的现实梗阻,重点是要有效化解立案阶段的案件识别不清、审理阶段的程序融合标准判定不明、并切实解决直接执行和判后监督回访困难等问题。在外部关系维度,一方面,除要加强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行为配合外,还需拓展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作路径;另一方面,还需要重点关注行刑衔接问题,如在正向衔接中,言词证据的转化规则、分期履行修复责任下从宽情节适用规则等仍待进一步明确,在反向衔接中,案件退回后超过行政处罚期限仍需进一步讨论。
郝婷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生态环境法典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推动着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由过去部门分立、分段管控走向全链条体系统摄、多元协同共治的新局面。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法典实施的主力军,有必要对前期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学习、宣传法典以及为法典贯彻实施开展准备工作的一些情况进行汇报,也需要就法典施行后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务方面的一些考虑谈一些思考。
前期,在法典学习、宣传层面上,四川省厅党组带头示范党组会议组织集体学习,厅里安排开展了全省系统2期法典专题培训,全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要求将法典学习作为每个培训班的必修课程,分层、分批、分领域地开展专题培训,目前已覆盖生态环境系统全员。同时联动各方力量,启动“‘典’亮美丽四川”系列宣传活动,依托六五环境日四川主场活动等重要平台扩大宣传声势,打造具有四川辨识度的、以大熊猫为形象载体的普法系列短视频,积极推动形式多样的“法律七进”活动,厅官网、“四川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开设了法典专栏,集中展示省市县各地工作成效,在全省营造起了知法学法的浓厚氛围。在法典贯彻实施层面,严格对照法典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的9部地方性法规、1部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已印发最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省配套制度。另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梳理省市县生态环境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清单,专门研究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的指导文件,确保法典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法典中法律责任部分大量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法典一方面对原法律规定内容进行了系统整合,另一方面还有很多修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我们可能会遇到大量的行政处罚实践问题,包括新旧适用、对法条的理解把握等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前期已经和省法院环资庭做了不少对接,今后仍需要审判机关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对有争议的问题形成统一标准,更好推动法典贯彻执行。二是打击环境犯罪方面。近年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了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深化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但也在证据认定、工作协作上还有一些不足,法典施行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要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紧密联系,形成更好的工作格局。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的工作由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林草等部门承担,同时检察公益诉讼法也正在积极推进即将出台,政府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目标一致,今后要确定好职责,加强好协作,发挥好行政和司法保护作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余晶晶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比如,若尔盖湿地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协同,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共同将泥炭沼泽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具象化,将抽象生态价值转化为可裁判的标准,在该案之前,泥炭沼泽湿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仅以矿产资源价值来衡量,泥炭沼泽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未能在办案中得以体现。同时,我们应当重视“行为合法、损害客观”的新型生态损害,如“生态破坏式治污”,应从理念、规则、机制、方式等四个维度回应,推动治理从“部门分立”迈向“体系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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