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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第四分会场议题:生态环境法典与涉外环境法治
2026年8月22日至23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重庆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承办,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四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与涉外环境法治。该议题分为三个研讨阶段,于8月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在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贵宾厅举行。
第四分会场(第一阶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担任主持人,由苏州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韩利琳教授担任与谈人。五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会议伊始,主持人王明远教授介绍了第四分会场第一阶段的议程安排。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苑以《阻断立法在域外环境规制中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欧盟CBAM等域外环境法规的传导机制为分析对象》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欧盟环境法规正通过“布鲁塞尔效应”以市场准入为载体、以合同链条进行事实性传导,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不同于美国传统长臂管辖的域外影响;然而,中国现行阻断立法主要针对上一代美国式长臂管辖而设,导致出口企业面临欧盟环境合规压力却缺乏有效应对途径,呈现出阻断立法与环境域外规制之间的结构性失灵。亟须构造阻断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的协同适用规则,并在企业合规与法律抗辩之间建立衔接,从而为受欧盟环境规制影响的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救济路径。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慧以《迈向气候法治时代: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解读》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具有区别于传统环境法的独特复杂性,不宜简单将其“环境法化”纳入生态环境法典,而应推动专门的气候变化立法;在研究视角上,需关注气候工程技术如碳封存的科学不确定性,也要将视野拓展至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证券信息披露及行政法等多领域交叉问题;在司法层面,鉴于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专业性与不确定性,司法机关应保持克制、审慎介入,避免在科学共识不足时过度主动,以实现对“双碳”目标与法律秩序的有效平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讲师廖彩舜以《古树名木保护的应然转向:从民间规范到法典表达》为题进行报告,他以乡村古树名木保护为切入点,探讨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互动关系。指出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存在重城区轻农村的技术治理偏向,国家法依赖调查建档、分级认定等行政程序,易将保护对象简化为生态资源个体而剥离其文化社群意义;而苗族、侗族等乡土规范虽具有低成本高遵从优势,却因缺乏正式法律地位而约束力衰微。对此,应当借助法典第47条和第705条的价值转向,在确认生态安全与文化传承双重目标的基础上,构建以法典为统领、条例为主体、地方细则为支撑的规范层级,同时通过弹性条款实现国家法底线管控与民间规范社群治理的有机融合,进而将乡土社会的生态智慧转化为现代法治资源。

长沙理工大学讲师孔凡琛以《碳排放失信行为认定的理论廓清与优化路径》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失信惩戒机制由地方分散探索到中央统一规范的跨越。但失信行为认定“粗放型”特征依旧明显,失信认定范畴内涵模糊、失信行为等级评价缺乏梯度、失信主体认定范围窄化等问题突出。为此,需要引入全景敞视主义理论进行澄清,实现由软法治理到主动规训的范式转型。在法治因应上,首先要从体系上完成对失信认定的内涵重构,构建基于“气候保护社会责任”的信用逻辑;其次,设置梯度化失信惩戒认定标准,在失信认定中体现比例原则。最后,扩张失信认定主体范围,实现对主观恶性的精准规制。

河北大学博士生张晓彤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的解析与适用——以<生态环境法典>第822条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我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法律制度建设历经了实践萌芽、制度探索、制度入法与优化、法典化进阶四阶段,当前法典第822条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启动条件、国家责任、主管部门职责、收容救护机构条件要求和禁止性行为,入典也在定位升级、体系融贯两大维度实现了制度跃升,但仍未解决制度内容不完善、规范体系不完整、配套保障不健全的现实困境,应从明晰对象、扩展公众参与深度广度、出台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规范和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制定信息公开规则、构建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切实保障制度落地实施。

苏州大学教授朱谦与谈指出,针对阻断立法应对欧盟碳关税的研究,选题立足地方需求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关于气候法治的研究,该研究指出气候变化法治不应被简单纳入环境法典,拓宽了跨学科视野。就古树名木保护研究而言,认为以民间法与国家法互动为切入点,视角独特且具有学术价值。

西北政法大学韩利琳教授与谈指出,对碳排放失信行为研究,肯定其理论深度与类型化框架价值,建议细化失信类型、主体认定及主观恶性判定标准,并澄清软法与硬法应协同配合而非简单替代。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研究,认可其微观视角与法典第822条的规范意义,建议进一步明确构成要件、授权立法范围及收容救护对象标准,同时关注收容救助与生态损害赔偿、外来物种防控的衔接。
进入自由交流环节,由会场人员进行提问。
与会代表提出传统民刑行部门法是通用工具箱,环境法通过工具组合与精细化调试解决领域问题,气候变化法应在此框架下作为环境法重要领域加以定位。还有观点认为,气候诉讼虽存在碳交易合同纠纷等非环境法性质案件,但因气候变化具有公共领域属性,诉讼多以公益诉讼形式呈现,环境保护特殊司法规则大多可以适用。另有观点指出,欧盟在航空领域强推碳税源于其产业结构优势,各国因经济发展阶段差异而立场分化,中国需立足航运与航空发展实际参与国际博弈。
第四分会场(第二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担任主持人,由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晓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侯佳儒担任与谈人。五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会议伊始,主持人曹明德教授介绍了第四分会场第二阶段的议程安排。

重庆大学教授胡德胜以《非洲九国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比较和对中国的启示》为题进行报告。他系统梳理尼日利亚、加蓬、肯尼亚和南非等撒哈拉以南非洲九国2020年以来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演进脉络与特征,阐释它们的核心制度,比较它们在立法定位、治理机制、制度设计和实施保障方面的异同,指出它们在实施方面的共同困境,讨论它们的优化路径,并从分层治理权责体系、立法导向、碳市场发展以及实施困境的反向启示等四个方面总结了对我国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启示。

太原理工大学副教授张振宇以《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国际航空碳排放治理的中国因应》为题进行报告。他以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绿色低碳发展法治框架为基础,梳理了国际航空碳排放治理中CORSIA与EUETS两种路径的制度逻辑与内在张力,分析了国际法适用分歧、气候治理主导权博弈及可持续航空燃料产业发展受阻等现实问题,提出应明晰航空碳排放国际法治理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构建、完善可持续航空燃料产业制度,通过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具有中国法典支撑的方案。

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张瑞萍以《<生态环境法典>中涉碳条款的规范整合与适用逻辑》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法典以法典化形式整合涉碳条款,与碳市场“1+3”政策框架形成制度分工,但存在罚则体系差异导致的行政处罚困境、碳排放配额财产属性与金融化监管定位不明、碳足迹等创设性条款配套立法缺失等竞合与张力。因涉碳规范具有跨域特征,需系统梳理条款规范构成与类型分化,厘清其与现有法规的竞合、衔接与空白关系,重点回应碳数据造假责任竞合、配额财产属性认定、碳金融监管及碳足迹贸易效力等特殊问题,进而确立法典统领与规则运行并重的适用逻辑,构建纵向统摄与横向衔接相结合的双重规范体系,为碳市场法治化运行提供制度支撑。

河南科技大学教授刘先辉以《<生态环境法典>下碳普惠制度的规范构造——以碳积分的准物权属性为主线》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碳普惠制度的规范建构,因碳积分法律属性悬置而缺乏体系化根基。既有研究多聚焦政策激励与行政规制,尚未以准物权属性为主线完成制度要素的系统整合。以碳积分准物权属性为逻辑起点,从参与主体法律地位、减排法律确认与特定化、碳积分取得流转与消灭三个层面进行构造。一是厘清自然人核心主体与辅助主体的职能分工,二是借助方法学与核证程序实现减排量的效力跃迁,三是设计碳积分的取得、变动与消灭规则。通过准物权理论在公众碳减排权益领域的适用,为《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的解释及碳普惠统一立法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框架。

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莫菲以《国际组织法治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法典>的涉外实施结构——以国际红树林中心为样本》为题进行报告。她以国际红树林中心为典型案例,揭示国内法典经由国际组织法治建设通向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链条,并结合生态环境法典与湿地保护法的关系,系统分析国际组织参与法典实施的组织法、规范、实施与知识接口,进而提出建立国际承诺映射、国际组织治理审查、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审查及生态环境涉外法律服务机制,构建以法典为规范中心、国际组织为法治化平台、国内实施为落点、以中国经验参与全球治理的开放型实施结构。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范东娜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的实现困境与法治回应》为题进行了报告。她以秦岭为典型样本,运用PES理论与科斯产权理论,分析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西部地区生态产品市场化补偿路径面临的五大障碍,包括产权边界模糊、受益者识别困难、价值核算方法不统一、交易成本偏高及绩效考核机制缺失。针对上述困境,研究提出以自然资源确权为基础明确收益权归属,构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购买体系,制定统一分类目录与核算方法并建立差异化定价机制,通过区域性交易平台与示范合同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将绩效考核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体系,从而推动该路径从个案试点转向机制化运行,实现生态外部性内部化。

厦门大学教授朱晓勤与谈指出,三位发言人的报告恰好契合涉外法治的三大范畴。胡德胜教授关于非洲九国气候立法的报告属于国别法研究,揭示了发展中国家虽无强制履约义务却率先专门立法、以适应优先为特征,对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具有启发意义。张振宇副教授对国际航空碳排放治理的研究属于国际法治范畴,建议将国际民航组织公约与巴黎公约进行对比分析,以进一步明晰中国履约义务。莫菲副教授关于国际红树林中心的研究则属于国内法治涉外相关范畴,体现了中国从被动履行条约义务向牵头设立国际组织、贡献中国智慧的转变,是中国积极引领国际环境治理的重要信号;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也是中国履行巴黎公约义务的国内立法努力。三位的报告发言共同呈现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多元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与谈指出,碳排放权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共同的理论命题,即如何将既往缺乏经济价值的新型资源纳入规制框架。首先,碳排放权不宜简单套用传统物权或财产权理论,因其不具备排他性等物权核心属性,且涉及行政权配置,应通过行政法而非财产法路径予以规制;其次,碳治理研究须将国际法层面的升温控制目标与国家认领义务同国内分配机制相贯通,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割裂。此外,碳理论构建需统筹减排与增汇双重维度,目前研究将二者切割存在重大缺陷。就生态产品与服务价值化而言,须厘清其物理属性、经济属性与商业可操作性边界,明确政府供给与市场交易的临界值,避免盲目市场化,通过法律规则构造可交易空间,实现制度设计的体系融贯。
进入自由交流环节,由会场人员进行提问。
发言者1关注中国气候立法的趋势偏好,询问应如何定位中国特色路径。胡德胜教授回应指出,中国气候立法应立足发展中国家地位,反对简单套用国际通行规则,主张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公平公正与各自能力原则下,推动构建新的国际气候规则;同时提出当前国际减排核算机制存在空白,建议将国内认可的企业减排量与国家旅游、航空等产业战略相衔接,并争取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对外合作中厘清减排贡献的归属认定,以扩大中国制度影响力。
发言者2提问,关于气候治理国内法和国际法需要打通的主要原因和主要对策。侯佳儒教授回应应从多维度审视气候变化议题:科学层面质疑人为因素独断论,指出自然变暖与人为作用并存;国际政治层面揭示气候与生物多样性公约背后的商业经济动机,批评忽视人口核心问题的叙事;法律研究层面强调碳排放权并非自然物权而是基于温控目标的人工建制,呼吁国内研究须与国际减排总量分配机制相贯通;在制度比较层面指出中国履约机制的刚性特征与国际法博弈的复杂性;最后从国际法学术批判角度,指出格劳秀斯以降国际法即为强权政治服务,批评部分学者缺乏独立规则建构能力而仅作话语转述,主张应以战场意识而非超然规则意识对待国际气候法。
发言人3提问,《生态环境法典》对CORSIA长期适用有什么样的影响?张振宇副教授回应,《生态环境法典》在宏观层面确立了碳排放配额与CCER并行的双市场结构,为两个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具体实施仍待细化;针对CORSIA带来的碳减排压力,法典专设了“国际合作”条款,需通过与国际民航组织积极磋商灵活处置,而非仅依赖法律加以应对。
第四分会场(第三阶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担任主持人,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清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仁、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会议伊始,主持人高利红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在涉外法治方面作出了较为突出的制度安排,既体现了我国维护环境法治主权的立场,也回应了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

复旦大学教授李传轩以《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气候司法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从权力配置来看,当前气候司法存在立法规范供给不足、行政权过度活跃以及司法权扩张等结构性问题;从权利配置来看,传统环境权利也因严格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及达标排放等抗辩事由而难以获得充分救济。加之气候环境权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权利体系,监督性权利则主要由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此,应当以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协同统一为基本框架,对气候司法权力与权利进行优化配置:一方面厘定司法权力边界,明确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强化程序保障和技术支撑;另一方面拓展气候司法保护法益,将保护范围由现实物理损害延伸至法益风险,并通过主体锚定、责任规则及因果关系认定机制完善气候司法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梅宏以《〈生态环境法典〉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增进》为题进行报告。他结合独著论文指出,生态环境空间的开放性,决定了其天然地具有涉外影响,成为涉外法治实践的重点领域。涉外环境法治正是在国内环境法治的域外延伸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国内实施中生成的。刚刚颁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在涉外法治建设中面临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性与其后果影响的跨界性、法典域外适用与反制不当域外管辖、国际履约与“中国之治”规则输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与跨境资源开发以及环境标准法定性与生态环境权益多元诉求等五重张力。对此,他认为法典的涉外功能应从价值、防御、合作、引领四个维度予以增进,消解内在张力,厘清规范构造,谋划实施机制,拓展法权配置、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实现法典的涉外功能。

东南大学博士生王箫以《法典视阈下碳汇权法律属性及其构造》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随着“双碳”目标推进,碳汇逐步由行政主导的减排工具向市场化生态产品转变,但现行制度对碳汇权的法律属性及权利构造尚缺乏明确、系统的规范。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他认为碳汇权兼具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应突破单一用益物权、准物权或行政特许权解释路径,构建以新型无形财产权为核心、以准物权规则为补充的“复合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围绕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明确碳汇权制度,按照约定优先、贡献度补充确定权利主体,将经法定核证登记的碳汇增量为权利客体,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以及登记、公示、交易等规则,完善碳汇权的权利实现与救济机制。

贵州大学副教授李一丁以《法典时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规则的建构主义解释》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国际合作规则群具有较强的原则性、抽象性,仅依靠静态视角的纯粹规范分析难以充分解释制度内涵,应当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环境法三重治理空间出发,引入建构主义理论考察生态环境国际合作规则的形成逻辑。文化、观念、身份、利益和规则等建构因素共同塑造生态环境国际合作规则,生态环境法典中“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引领者”等表述,也需要进一步转化为具有制度支撑的规范表达。依托“文化—观念—身份—利益—规则”的建构主义线性认知逻辑,未来我国应立足发展中国家立场,加强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国际规则谈判与协商塑造,持续发挥资金支持、能力建设、技术转让等既有经验与做法,并在不同利益类型国家之间寻求更具包容性的国际合作方案,以进一步巩固中国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引领者角色。

山西大学副教授王斐以《生态环境法典中人文遗迹保护补偿的性质澄清与规范重构》为题进行了报告。他以山西玉皇庙、贵州楼上村等案例为切入点指出,人文遗迹并非孤立的物质遗存,而是与周边自然环境、区域共同体的生产生活方式相互依存的活态人文景观,其保护目标应当从单纯保存物质遗迹转向整体存续与活态传承。现行《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真正承担集体性保护义务而遭受不公平负担的主体,尚缺乏充分的补偿依据和制度安排。对此,应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制度载体,将传统财产补偿中的“填平损失”逻辑转向对高标准社会义务造成不公平损失的积极矫正,并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形成共同体型、可分割型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型三类义务形态,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补偿请求权,为人文遗迹保护补偿的法典化适用提供理论方案与制度支撑。

广西大学硕士生佟雨菲以《〈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自然保护地法的价值承接与规范续造》为题进行了报告。她指出,当前自然保护地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重复上位法、实施规则偏离立法初衷等问题,反映出法典与地方具体规则之间存在中观规范层级缺失。针对单行法修订和法典优化两种路径的局限,她主张制定自然保护地专门法,以其作为承接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理念、转化具体实施规范的中介与桥梁,构建新的“1+1+N”自然保护地规范体系。在核心制度方面,她提出完善空间差异化管控制度、生态价值转化制度和社会主体参与制度为代表的基础性制度,以实现生态保护、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

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与谈指出,我国碳排放制度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典》颁布,才真正意义上有了法律的支持,碳排放制度范围广大,涉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公益诉讼、行政处罚及碳排放损害认定等纠纷。在责任认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机制方面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超额碳排放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很难建立可操作的量化因果关系和损害数额的认定,因此气候司法的制度完善仍需较长过程。针对涉外环境法治问题,我国在部分国际环境规则领域曾面临规则供给和制度衔接不足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涉外环境法治建设,提升中国环境治理制度的国际表达和影响力。针对碳汇权问题,CCER制度近年来虽已恢复,但实际交易仍较为有限,目前能够实现的计算额度也仅限于林业碳汇,至于耕地、草原、海洋等类型尚缺乏成熟的交易案例和配套制度。针对国际合作规范问题,当前我国新能源等产业已经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在此背景下,应进一步推动中国理念和治理经验参与国际环境规则塑造。针对人文遗迹保护补偿问题,他认为,活态传承和整体性保护是人文遗迹保护的重要方向,但仍需进一步细化干预与保护的具体制度。针对自然保护地立法问题,地方人大在环境保护立法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缺失平衡仍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需要通过更加协调的制度设计实现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益的统筹。
最后,主持人高利红教授对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并对会议作了最后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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