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7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第二分会场议题: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执法
2026年8月22日至23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重庆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承办,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二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执法。该议题分为三个研讨阶段,于8月22日下午、8月23日上午在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负2楼牡丹厅举行。
第二分会场(第一阶段)

第二分会场第一阶段由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顾问别涛主持,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晓景,山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楚道文,长沙理工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勇担任与谈人。五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薛亮作题为《法典视域下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功能的法律实现》的报告。报告指出,近年来,政策与立法文件频繁提及环境基础设施,但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缺少法律层面的清晰界定。实践中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时常因上游排污行为陷入“兜底式背锅”的责任困境,公法主体不断提高监管标准,运营单位利润空间被挤压,使得治理实效不彰。现有立法缺少对基础设施可运营性的制度关照。报告从利益调节、责任分配两个维度剖析制度症结,提出要完善价格激励、项目收入分配、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同时应适度赋予运营单位拒绝收水权,厘清全链条信息公开义务,压实政府责任,破解运营主体不当担责难题。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级工程师杨雾晨作题为《体系化赋能:法典法律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效能与完善路径》的报告。报告提出,法律责任编整合分散单行法责任条款,从系统厘定主体责任、系统丰富行政处罚种类、系统优化罚款模式等三个层面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现体系化赋能。报告梳理了法典中各部门执法职权与事项,指出双罚制、资格罚、行为罚的适用范围得到拓展,倍率罚占比有所降低。建议强化县级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执法事项目录,推动建立区域统一裁量基准,打通从法律条文到治理实践的转化通道。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周骁然作题为《论生态环境法典标准制度规范的体系化适用》的报告。报告认为,法典在概念、规范、规范体系层面实现环境标准制度的制度创新,催生了统摄性的“生态环境领域标准”概念,重构了标准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带来配套规章修订、新旧标准体系衔接的现实挑战。报告区分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两类标准,划分硬约束、软支撑不同功能类型,提出应当厘清法典与《标准化法》的规范关系,通过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实现标准制度的体系化落地。

云南财经大学讲师叶舟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优化的职责配置路径研究》的报告。报告指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已经在法典总则编中确立,但现有研究缺少对政府横-纵向职责配置的关注。报告区分了资源环境要素交易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剖析权责边界模糊、市场平台碎片化、制度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提出应当明晰央地事权划分,搭建统一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交易平台,补齐全链条规则,适时推动专项立法完善。

山西大学博士后康星作题为《法典时代暗夜星空保护的规范检视与完善进路》的报告。报告系统阐释了暗夜星空的多重价值,梳理了我国光污染及暗夜星空保护立法现状,指出当前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尚未正式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专门立法适配性有限等短板。建议完善光污染防治制度,推动暗夜星空保护地融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探索专项立法,实现天上星空与地上生态协同保护。
第二分会场(第二阶段)

第二分会场第二阶段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祥民主持,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训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璐,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肖爱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重庆大学教授唐绍均作题为《论〈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单行法的适用顺位》的报告。报告指出,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顺位在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典》中所呈现的包括“法典优先适用”“单行法递补适用”“法典与单行法竞合适用”“单行法优先适用”在内的四种样态,不仅可能增加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还可能加剧“解法典化”趋势;由于《生态环境法典》兼具的“基本法律地位”和“基础性法律地位”既可从立论基础与立论依据两个层面得以证成,也能克服单一法律地位论的局限,因此报告建议“双法源”格局下《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顺位亟须立足于“双重法律地位论”确立“‘双基’法律优于单行法”的冲突解决规则,在法典有具体规定时“直接”适用该规则,在法典无具体规定时“采用非确定性规范方式”适用该规则。

东北林业大学副教授荆珍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数智林业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完善路径探析》的报告。报告界定了数智林业治理概念,系统梳理国内智慧林业的建设实践,从技术逻辑、制度逻辑、价值逻辑三个维度剖析数智林业治理理论框架,指出当前面临技术整合不足、主体协同缺失、制度标准滞后、从业者数字素养有待提升等问题,并从技术创新、多元主体协同、制度标准建设、素养培育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

广西师范大学讲师潘庆作题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法典化的“统—分”规范结构及其协调》的报告。报告提出,法典及配套条例搭建起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制度框架,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的监测制度存在“同名异质”现象,不同领域监测的约束力、实践成熟度差异明显。应当坚持分层统合思路,守住制度共性底线,兼顾不同领域监测实践差异性,处理好“统”的制度建构和“分”的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

华北电力大学讲师胡锋作题为《法典时代新污染物治理规范的体系性适用》的报告。报告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已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法典时代新污染物治理规范的体系性适用应当贯彻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形成“法典+专门条例+实施细则”梯次配置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专门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基础性制度、环境介质污染防治制度及污染源防治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陈章呈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视阈下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污的认定标准与规制路径》的报告。报告梳理了“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污”的制度演进,将该违法行为拆解为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以及逃避监管三个构成要件,反对实务中“见管即罚”的纯粹客观归罪倾向,倡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报告区分排污口设置违法、达标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不同情形,构建递进式规制路径,平衡环境监管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

中山大学博士生张溢轩作题为《生态环境修复影响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规范解释与适用》的报告。报告梳理了生态环境修复纳入行政处罚裁量的地方实践,分析了该制度在合理性、体系性层面面临的理论难题。报告从行为主动性、及时性、高质性、可持续验证性确立裁量判断维度,划定真实性边界与功能性边界,区分从轻、减轻适用情形,同时协调修复裁量规则与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二分会场(第三阶段)

第二分会场第三阶段由河北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孟庆瑜主持,由湖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爱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余耀军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福州大学教授鄢德奎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中绩效分级的制度逻辑、法治边界与规范路径》的报告。报告指出绩效分级制度源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差异化管控,现已写入生态环境法典。该制度体现了实质平等,但实践中存在指标设置不合理、适用范围不当扩张、救济程序缺失等法律风险。对此,其主张应科学设置分级指标,约束制度适用边界,建立等级动态调整、信息公开、异议复议救济机制,防范绩效分级制度异化。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四级主办王谦谦、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工程师张健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的行刑双向衔接程序规制初探》的报告。报告结合实务案例,揭示环境行刑双向衔接中证据标准落差、证据类型错位、程序节点模糊、侦查协作机制缺失等结构性困境。立足法典相关条文,建议完善案件移送启动标准,建立提前介入、联合调查、证据补正的协查机制,厘清案件移送、退回后的程序转换规则,完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考核监督配套,推动制定行刑衔接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教授阙占文作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解释》的报告。报告立足于法权理论,从“权利-义务”“权力-职责”双重结构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区分责任人的修复赔偿义务和行政机关的监管组织职责。提出要坚持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目标,重视繁简分流,合理权衡治理收益与行政成本,理顺《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上的分工。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讲师马识途作题为《行政处罚应该承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吗?》的报告。报告借助行政行为形式论工具,认为行政处罚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行政行为形式的一种,其核心功能是制裁,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属于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宜交由行政处罚承载,应当优先发挥行政命令在生态环境修复救济当中的制度功能。

武汉大学博士生周旭作题为《法典化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式与保障》的报告。报告结合立法专班工作体会,梳理法典行政、民事、刑事三大法律责任的立法逻辑。指出法典形成行政责任为主干、民事责任为补充、刑事责任为兜底的立体化责任格局。提出未来应当做好法律规范清理,强化法律责任条文的解释适用,完善配套司法解释、实施条例,实现不同法律责任联动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黎有麒作题为《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经济激励条款的规范适用》的报告。报告将绿色低碳发展编经济激励条款划分为国家鼓励型、国家义务型、公众受益型三类,指出不同类型规范法律效力存在差异。区分软法、硬法不同实施路径,通过督查、诉讼、复议等机制予以落地,同时在单行立法中细化激励条款,并加强政策协同。

李爱年教授、余耀军教授两位与谈人开展点评。李爱年教授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行政路径,对马识途、阙占文、周旭三篇报告进行体系化梳理,指出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存在理论张力,值得继续深入研讨。余耀军教授针对绩效分级、行刑双向衔接、绿色低碳发展编激励条款等报告逐一评析,就制度可行性、类型化研究方法提出完善建议。
自由交流环节,实务部门代表结合基层办案实践,针对行刑衔接证据标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问题补充发言。主持人孟庆瑜做单元总结,强调法典生效之后,行政执法是制度落地的关键环节,要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性,关注实践衍生的各类新问题,为后续学术研究指明方向。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部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来源于网络。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本站将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