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7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第一分会场议题: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制度规范的实施与配套完善
2026年8月22日至23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重庆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承办,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第一分会场议题为“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制度规范的实施与配套完善”。该议题分为三个研讨阶段,于8月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在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负二楼山茶厅举行。
第一分会场(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由天津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主持。兰州大学教授胡珀、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阳露昭担任与谈人,五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莉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展开》为题作报告。她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四条首次将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纳入法律规范,实现了相关政策的法律化,并推动“社会诚信档案”向信用记录转变,信用修复制度实现法定化。但现有条款尚未完整呈现信用监管体系,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与信用责任等下位制度仍需进一步明确。信用监管既具有社会信用制度的法源关联,也与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密切相关,应兼顾刚性行政监管、自我规制、协同规制与过程规制。为此,应通过剔除、合并和重构,将繁复制度整合为信用评价、激励惩戒和信用责任三大板块,并以配套规则推进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由形式、有限法律化走向实质、全面法律化。

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小强以《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系统性创新及实施展望》为题作报告。他认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具有确认、统摄和补充三项基本功能:既确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并推动政策法律化,又以共同理念和基本制度统领各分编及相关单行法,还可在具体规范不足时发挥补充解释作用。总则编在理念、概念、原则和制度层面均有创新,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系统治理,“生态环境”概念,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风险预防原则,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等。法典实施中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遵循,形成“总则统领、分编适用、单行法衔接、地方立法补充”的规范格局,并通过执法司法协同提升实施效能。

长沙理工大学讲师黎梦兵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下溶洞生态保护专门立法的证成与展开》为题作报告。他从岩溶地区污染现实出发,指出溶洞并非仅是旅游资源,而是分布广泛、结构特殊且污染传导隐蔽的生态系统。现行法主要将溶洞与暗管、渗坑并列作为特殊排污方式加以规制,尚不足以回应溶洞污染、农业面源输入、地下水连通和跨区域影响等系统性风险。溶洞应被确认为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特殊生态保护客体,并置于自然生态保护的规范框架中考察。专门立法应贯彻风险预防原则,以分类分级保护为核心,细化总则、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相关规范,明确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完善责任与救济制度,从单纯禁止向特殊生态系统全过程保护转型。

重庆大学博士生义楚文以《生态环境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冲突与消解》为题作报告。她指出,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下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双法源”格局,在灵活应对环境问题的同时,也带来单涉型规范适用不明、传统竞合规则不足及法典基础性法律定位如何理解等问题。法典承担体系化、指导性和统摄性功能,单行法则发挥补充性和特殊性功能,二者不宜简单套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或抽象的上下位法逻辑。对仅由法典规定的新制度、新规则,可依法典直接适用;对单行法中的细化规范,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且补充法典的原则和价值;对规范竞合,应结合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解释等方法进行判断,通过对各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处理与解释性适用,使纸面法典转化为可实施的规范体系。

中山大学博士生何俊燊以《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维护生态安全的解释论展开与地方立法因应》为题作报告。她提出,法典实施后研究重心应由“应当如何立法”转向“既有规范如何解释适用”。总则编关于维护生态安全的价值目标,应通过体系解释传导至污染防治编;可适度拓展“公众健康”的解释范围,以“生态健康”衔接生态系统完整性与公众健康;预防为主原则应发挥风险预防功能,系统治理原则要求打破单一要素思维,建立跨介质协同视角。污染防治应按照流域、大气传输通道和生态功能区等自然地理单元,推进统一规划、标准、监测与执法的一体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均应纳入全过程生态风险识别,其中新污染物治理应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展开。地方立法可在授权边界内细化生态安全阈值、特殊风险管控和协同治理规则,实现与法典的制度衔接与规范协调。
两位与谈人对以上五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兰州大学教授胡珀与谈指出,五项报告均以法典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为切入,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关于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应进一步辨明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与监管措施之间的关系,并说明相关制度如何在法典条款与配套规范中衔接。关于溶洞保护,应先厘清溶洞作为独立保护客体的理论依据、保护范围及其与地下水等生态要素的关系。对于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冲突,不能停留在新法、旧法或一般法、特别法的抽象判断,而应结合不同规范的功能与适用情形深入分析。同时,地方立法因应还须充分关注立法权限和制度边界,确保提出的实施方案合法、稳妥且具有可操作性。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阳露昭指出,五项报告既涉及信用监管、溶洞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具体制度,也涉及法典创新与法律适用等体系问题,选题各具特色。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研究已形成良好积累,后续可继续深化制度结构与实践运行的论证。溶洞污染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跨界性,保护研究应结合地方实践及协同立法机制,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监管职责和责任承担。关于污染防治编维护生态安全的解释具有较强拓展价值,可继续研究如何将抽象的生态安全目标落实到不同污染源治理,并通过技术标准、风险阈值和地方规则增强可操作性,使解释结论真正服务法典实施。
在自由交流阶段,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指出,溶洞污染具有跨区域、跨行政区划的特征,仅依靠单一地区立法或部门治理难以实现有效保护。针对溶洞集中分布地区的生态保护需求,可以充分运用《立法法》规定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由相关地区人大共同推进地方立法,建立跨区域协调一致的保护制度。他建议以“‘协同立法’的溶洞生态保护的国家协同战略”为研究方向,进一步明确溶洞保护的立法理念、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和区域协作机制,通过协同立法破解不同地区保护标准不一、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溶洞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最后,孙佑海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法典颁布并不意味着问题终结,今后的研究应更加重视解释论与实施论。
第一分会场(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由上海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少华主持,郑州大学教授陈冬、武汉大学教授陈海嵩、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德生担任与谈人,六项主题报告依次展开。



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铭以《以“三者”身份深度参与大熊猫生态保护协同治理》为题作报告。报告以四川平武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实践为样本,提出检察机关应由单一的事后追责者转向生态安全的守护者、协同治理的践行者和多方联动的协同者。平武县检察院探索“双环三全”机制:内部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外部形成府检、检园、检检和社检联动;以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破解跨区域、跨部门治理碎片化。未来应从个案办理走向制度供给,建设“熊猫检察12309”平台,将线索发现嵌入基层治理网格;同时把生态修复拓展至自然生态、红色文化和民族文化相互联系的整体保护,以柔性检察建议推动严格执法和系统治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李若静以《试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流域法治的内涵要义与实践路径》为题作报告。她将流域法治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加以界定,认为其既应继承天人合一、治水安民和取予有度等传统水文化,也应吸收古代专职治水、跨区域协同与水资源调配经验,并适应现代社会的系统治理、协同治理和动态治理要求。流域法治还应兼顾国内治理与涉外法治,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和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应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构建“流域统筹、属地落实、部门联动”的组织体系;整合上下游法治力量,培养兼具法律与水文、水资源、规划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设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以数字技术支撑跨区域执法、司法衔接和治理决策。

武汉大学硕士生肖涵艺以《法典化视域下湿地保护双法源规范的衔接困境与适用优化》为题作报告。她认为,法典与湿地保护法等单行法形成的“双法源”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简单并列,而是统领性规范与实施性规范的协同结构。当前湿地保护在事前规划、分级管理和面积管控,事中占用、监测和处罚,以及事后修复、补偿和责任衔接方面仍存在操作规则不足与标准不一。成因在于传统竞合规则与双法源结构不匹配、法典价值向单行法传导不充分,以及地方配套立法和技术标准供给不足。优化路径包括确立法典核心原则的统领地位,限缩机械适用特别法优先规则;推动湿地保护理念向生态优先对齐;完善一般湿地名录、跨区域协同立法、修复指南和执法司法指引,统一竞合处理尺度。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研究实习员高为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城市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规范构造与现实路径》为题作报告。她指出,城市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单一政府规制难以独立应对空间复合、利益密集和风险累积问题,多元共治具有现实与法理必然性。法典中的系统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原则,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及司法机关协同参与提供了规范基础。现实中仍存在责任链条模糊、部门协同不畅,环保社会组织资源和能力不足,跨区域信息与执法壁垒,以及企业参与内生动力不强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各主体权责,健全跨区域信息共享、预警和联合执法机制,拓展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渠道,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绿色创新,并提升司法建议、指导性案例对治理规则落地的推动作用。

重庆大学博士生杨秀芹以《法典实施背景下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规范调适与重构路径》为题作报告。她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地方立法需要由分散、补缺式回应转向与国家法典体系协同的规范重构。地方现行法规中仍可能存在概念、制度、职责和法律责任与法典不一致,简单重复上位法、地方特色不足,以及跨区域治理规则衔接不畅等问题。地方应系统开展法规清理和适法性评估,综合运用废止、修改、制定和解释等方式,区分直接抵触、需要细化和具有地方创新空间的规范类型;既维护法典统一性和权威性,又根据地方生态禀赋、治理需求及立法权限补充可操作规则。同时,应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和动态评估机制,使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从零散制度供给转向体系化、精细化实施保障。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韩康宁以《法典时代预防性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行为构造》为题作报告。他认为,预防性生态环境侵权责任面对的是损害尚未现实发生但重大风险已经形成的情形,传统以既成损害结果为中心的责任构造难以完整说明其成立基础,因此应更加重视行为及其风险增量。可借鉴行为阶段理论,将相关行为区分为表意、预备和实行等阶段,并结合行为违法性、合理预见与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客观归责。不同阶段的风险密度和可控程度不同,法律后果也应差异配置:早期可主要依靠行政许可和风险监管,预备阶段可适用保全及消除危险措施,实行阶段则可承担停止侵害等预防性责任。责任认定仍应审查具体行为与重大风险之间的因果联系,避免仅凭抽象风险作出归责。
三位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郑州大学教授陈冬与谈指出,六项报告可以分别置于制度论、体系论、方法论和责任论中加以理解。大熊猫保护和城市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体现了协同治理的制度探索;湿地“双法源”衔接与地方立法调适则涉及法典实施中的体系整合。预防性责任研究借鉴刑法上的表意、预备和实行阶段划分,但仍需论证该框架能否直接适配生态风险识别与民事责任配置。流域法治研究应进一步说明如何由自然空间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并补充其自然逻辑、行为逻辑和规范逻辑。未来讨论规范协同、竞合与冲突时,还应区分立法、执法、司法及责任衔接等不同适用场景。

武汉大学教授陈海嵩从解释论角度回应了相关报告。他认为法典已经颁布施行,研究应以现行规范有效为前提,从解释论而非单纯立法论出发。湿地保护中的总则条款承担统领功能,不可能穷尽专项规则;应在法典一般条款、分编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中分析“双法源”衔接,单行法的细化规定不得违背法典基本精神。地方立法研究不能仅作表面清理,而应结合各地“废、改、立、释”的真实过程,分析规范调整背后的制度与政策判断。对于预防性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可更多结合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的规定,通过体系解释将重大风险纳入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德生与谈指出,法典后研究应进一步加强法学论证与政策执行之间的衔接,为法典落地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建议。大熊猫保护中的“守护者、践行者、协同者”定位仍可进一步区分其内涵和边界;流域法治应突出上下游贯通一体保护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并深入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的核心难点不仅是“双法源”,还需进一步强化部门、区域和流域之间的协同。城市生态环境多元共治重点在于发挥各主体联保共治合力,需结合不同城市的生态特点细化政策措施。地方立法应系统研究“立、改、废、释”,预防性公益诉讼则可从风险发生概率与影响程度出发,完善风险分级分类防控。
自由交流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代表结合滨海湿地公益诉讼、湿地占补平衡、生态修复的适应性管理实践,指出湿地显著生态功能认定、社会组织关于滨海湿地的诉权、生态修复功能等值等仍需细化。
最后,郑少华在总结中强调,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环境法研究应加快由传统对策研究转向体系化解释研究,重视法典的一般条款、分编规则和具体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并充分吸收一线实践案例。
第一分会场(第三阶段)

第一分会场第三阶段,中山大学教授李挚萍担任主持人。浙江农林大学教授姜双林、深圳大学教授周卫担任与谈人。六位报告人作主题发言。

甘肃政法大学博士生张云以《法典化时代下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属性界定与制度进路》为题进行报告。报告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确立“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上位法依据与制度空间随之变化。报告指出,法典颁布后的清理实践表明,既有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存在照搬上位法、权限逾越和规范碎片化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对自身属性缺乏系统认知。引入系统论法学理论,报告提出从属性、地方性与反哺性的三重属性界定。从属性要求地方立法在法典的价值与制度框架内形成独立的规范内容,地方性要求将地方环境差异转化为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的制度安排,反哺性则要求为国家法律制度的调整完善提供经实施检验的制度经验。报告进而主张重新厘定立法事项范围,按小切口原则选择立法形式并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合法性审查、立法后评估和经验反馈机制,在保障法典统一实施的同时回应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

山西大学博士生江超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濒危物种保护制度优化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她认为,我国濒危物种保护已经由个体保护逐步转向物种与栖息地一体化保护,并由单一要素规制走向特定地理单元的协同保护。生态环境法典对既有规范进行了整合,也确认了生态连通性和生态系统修复的重要地位,但仍存在濒危物种概念不统一、分类分级名录不健全、栖息地保护制度不完备、央地和部门协调不足等问题。为此,应统一濒危物种相关法律术语,完善名录纳入、调整和退出程序,建立未列入名录物种的临时性“预保护”机制,并将濒危微生物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应健全栖息地系统保护、全过程监管、专门鉴定和保护基金等制度,形成预防、监管与保障相衔接的规范体系。

四川农业大学副教授兰婷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社会资本生态修复收益的风险分配规范构造——以“可控制性”为核心》为题进行报告。她从风险分配角度提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可以取得工程对价、成效奖励和特许经营权,但实践中常因水量变化、农业面源污染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生态目标未能实现,政府进而一揽子否定其全部收益。对此,应以“可控制性”作为风险分配的实质标准,区分社会资本能够控制的修复行为与难以控制的生态结果。工程建设期,只要依约施工并验收合格,工程款请求权即应成立;成效实现期,应根据主观过错、风险控制能力和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奖励;经营存续期,依法取得的经营权应受信赖保护。不能将生态系统风险全部转嫁给社会资本,而应按照商业风险、公共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分别配置责任。

天津大学副教授田亦尧以《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的解释论展开》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法典使用“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这一表述,意味着相关标准已经突破传统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范围,逐步形成涵盖不同环境要素、多个管理部门和多种标准类型的规制网络。“领域”一词强调系统治理和跨部门协同,凡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均可能纳入这一体系。标准进入法典后,还应由科学判断转化为规范评价,并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和末端治理中发挥作用。今后应加强部门协同和标准衔接,建立定期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当达标结果与实际生态保护效果严重背离时,符合标准不能当然成为免责事由,同时还应审慎研究不同标准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审查方式。

湖南大学博士生谌千慧以《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为题进行报告。她从比较法和历史演进角度指出,全球环境法呈现综合化、法典化、高位阶、独立化和规范刚性增强的发展趋势。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则经历了初创、体系雏形、协调融合和法典统合四个阶段,其地位逐步由附属性法律规范提升为独立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基本法律,不仅实现了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整合,也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调整为八个法律部门。法典具有三重核心功能:一是发挥基本法律的统摄和制度基石作用,统一基本规则和行为预期;二是推动其他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三是确立生态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固化专属原则与制度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并促进环境法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孙玥以《〈生态环境法典〉中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研究》为题进行报告。她认为,我国流域治理长期采取分散立法和部门管理模式,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规范各自运行,难以充分回应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跨区域性。法典为流域治理由分散规制走向系统整合提供了契机,但现行规范仍存在法典与单行法衔接不足、地方实践成果转化不充分、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以及“三水统筹”制度化程度不足等问题。今后应通过体系解释明确法典、流域专门法和地方立法的功能分工,完善流域规划、区域协作和责任衔接机制;吸收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等成熟经验,推动原则性条款程序化、标准化;同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及不同生态空间的差异化保护需求。、
与谈人对以上六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浙江农林大学教授姜双林结合六项报告,从环境正义、公正转型和生态共富三个维度指出,法典实施不仅要关注规范衔接和制度运行,也要回应生态保护中的利益分配和法律实施成本的公平负担问题。部分地区为保护水源地、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流域等生态环境公益而承担了较高的发展机会成本,却未必能够公平分享生态保护收益。因此强调,一要应以环境正义理念为引导,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公正转型。法典的实施要重视生态权益、治理成本与发展红利的公平分配。二要以规范实施为抓手,扫清阻碍生态共同富裕落地、造成权责与成本分配不公的制度堵点。要以体系化、精准化的规范实施破解流域治理碎片化、社会资本风险负担不合理和环境标准差异等问题。三是以配套制度完善为支撑,构建保护优先、发展转型、共富协同的长效机制。要通过细化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规则体系,保障生态保护者和上游地区的合理权益,助力实现法典所蕴含的价值目标:高水平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与高品质民生福祉的有机统一。

深圳大学教授周卫与谈指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研究运用系统论具有重要方法论价值,但应先判断法典本身是否构成自主、融贯的规范体系。此外,还可进一步考虑普通地方立法与经济特区立法等不同类型地方立法的差异化功能。濒危物种保护研究应进一步厘清其与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规范之间的包含或交叉关系。社会资本生态修复研究这个问题,可能本质上还是公权力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干预程度问题,可以考虑从行政合同角度区分法定条款与意定条款。生态环境标准并非在所有领域都必须设置,应关注标准的可选择性,以及可能的留白空间。对于标准的司法审查,应考虑到标准本身是否可诉,以及附带性审查的前提和审查的程度。关于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应在梳理既有共识之外进一步发现新的问题,提炼新的理论贡献;流域保护研究则应通过不同层级的配套规范提升制度的完整性和可实施性。

自由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围绕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模式、濒危物种预保护机制以及社会资本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有学者提出,法典实施后,地方立法既可以围绕特定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小切口”立法,也可以根据本地制度空缺探索“小法典”式整合,但应避免重复上位法。李挚萍教授认为,地方立法应更加突出地域特殊性和实际治理需求,省级立法重在统筹指导,设区的市可针对特定流域、保护区或重要事项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收益大小、收益性质与风险承担应保持合理关联,工程对价、成效奖励和经营收益所对应的风险不应混同,应依据行为控制能力、利益规模和公平原则分别确定。
最后,李挚萍教授向各位报告人、与谈人和参会人员表示感谢。第三阶段研讨围绕法典实施、制度完善和规范解释形成了多层次交流,进一步明确了法典时代生态环境法研究由规范创设向体系解释、配套实施和治理效能提升转变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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