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24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学习宣传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路径
作者简介
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6年9月23日A06版,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相关学习宣传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制度理解还是规范适用,都需要在学习宣传中深化认知。基于这一客观事实,从以下三个维度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学习宣传,既具现实意义,亦属当务之急。
要重点关注生态环境法典与绿色发展理念的关系问题。
绿色发展的理论根基可追溯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此次会议首次提出包括绿色发展在内的新发展理念,并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就“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系统安排,明确要求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六大方面加以推进。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是绿色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实践。生态环境法典在其立法目的条款开宗明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标志着绿色发展理念在法治层面实现了制度化、体系化跃升。学习宣传中必须讲清绿色发展理念与制度成果之间的逻辑脉络,引导各方从发展理念的高度认识和贯彻法典精神。
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关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关键指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建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彼时,该体系之下共设有7个法律部门,分别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并未被确立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主要划归行政法与经济法两类法律部门。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这一格局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回应,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为契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样在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8个法律部门组成,新增的“生态环境法”部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包括2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
生态环境法律部门得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本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法典自身的制度特征与实践基础。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规定了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另一方面,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特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方面工作和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都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体系中适时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是适当的、可取的。增设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结构性调整,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
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法典取得的创新成果与未来的完善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创新亮点予以高度关注,围绕环境管理体制、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的突破进行了深入探讨。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我们既要系统学习、全面宣传其取得的进步,也应当正视其存在的完善空间,引导各方面理性看待、深入研究,形成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持续完善的良好氛围。
对生态环境法典创新性的学习宣传,应当重点突出其系统性,即区别于以往几十部环保单行法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状态的根本特征。生态环境法典最核心的贡献在于,将散落于多部单行法中的环保规范整合为一个以法典为核心的完整法律体系。要善于将各项具体制度创新纳入这一体系中加以理解,充分呈现立法者赋予法典的系统性与整体性,引导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工作从系统论出发,整体地而非碎片化地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及法典外的单行法。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为编纂路径,这一模式在实现制度整合与体系建构的同时,决定了法典化本身是一个动态演进、持续深化的过程,需要在施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要重视生态环境法典与外部规范之间的协调衔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在法典之外仍有20余部环保单行法以及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继续有效,形成了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规范格局。生态环境法典对环保单行法采取“择要纳入”而非全部吸收的方式,意味着法典与单行法之间、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必然存在大量衔接、协调与适用选择问题,需要通过配套立法、司法解释等逐步加以解决,避免规范冲突和适用混乱。
二是要持续推进法典化进程。生态环境法典采取的是适度法典化模式,而非完全法典化。这意味着部分重要的环保单行法仍然未被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体系之中,法典化进程尚未终结。未来有必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将条件成熟的单行法逐步整合吸纳,推动法典由“适度”走向“完备”。
三是要在实施中动态完善制度规范。学习宣传生态环境法典,不能将其当作静态的条文来记忆,而要将其视为与生态文明实践同频共振的开放体系。随着“十五五”时期碳达峰目标的推进、新型能源体系的建设以及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入,绿色低碳转型实践中将不断涌现新的制度需求。应注重收集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与经验,及时通过立法修订、政策配套等方式予以回应,确保法典规范内容始终与绿色发展的实践需要相适应,不断夯实法典的制度根基。
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教育,既要讲明贯穿其中的绿色发展理念,也要讲深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重大成果的历史性贡献,更要讲实其适度法典化的阶段性特征和持续完善的制度逻辑,引导各方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法典、以务实的态度实施法典、以开放的姿态完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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