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18年7月2日,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举行。本文对专题研讨中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以进一步深化环境司法的国际交流,分享国际社会在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司法领域的成功经验,推进世界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进展。
一、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问题
二、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
三、资源保护地的司法保护
会议以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主题。与会代表围绕这一主题以及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人与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资源保护地的司法保护等三个分题深入探讨。
一、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问题
巴西高等司法法院的大法官安东尼奥·本杰明谈到了法官在促进流域保护方面的作用,提出不仅在国内要将生态文明和法律秩序有机融合,还要加强各国之间的环境司法合作,共同促进世界环境治理格局的形成。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介绍,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一是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二是持续增强监督实效,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法律巡视。据袁驷介绍,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也开始了长江保护法的初步立法构想。
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大法官楠比萨·丹布扎介绍了南非环境司法的法律渊源、国家的现实考虑、环境权和土著权利、野生动物法、国家环境管理和水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通过实际案例分享了南非法院在解决宪法权利和受宪法保护的环境和其他权利之间冲突方面的经验。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围绕长江流域司法保护阐述了司法在流域保护方面的系统性、差异性和规范性问题,提出要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分上中下游保护重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规则,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土地和环境法院首席法官布莱恩·普雷斯顿就有关巴西利亚声明里提到水正义的十个原则,举例说明了澳大利亚法官怎样按照原则来判案。例如外部环境成本内化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原则,或使用者付费原则。可持续的发展需要把外部环境成本包括预防、防治、清理等成本进行内部化,所以造成损害的这些人必须清理已经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对于一些不可修复的生态系统功能必须采取补偿措施,包括恢复栖息地和生态环境
二、人居环境治理的司法应对
自然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介绍,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方案,国务院组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组建以后,初步确定了建立空间规划体系遵循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战略性,围绕建设现代化强国这个目标,紧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二是强化科学性,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科技进步和学术发展需要,完善规划理论和方法。三是强化基础性,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构建自然资源利用上限等空间管控的边界,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四是强化权威性,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权威性,确保上级规划的要求,在下级规划中得到落实。强化国土空间对专项规划空间的作用。五是加强操作性,使空间规划好用、实用。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介绍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环境司法等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一是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的改革。二是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形成守法的新常态。三是强化环境司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四是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巴基斯坦拉合尔高等法院大法官贾瓦德·哈桑围绕南亚人居环境治理介绍了司法在城镇管理、环境和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与信息共享等四个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
欧洲环保协会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了欧洲环保协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做的工作。
三、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介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建以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着力解决顶层设计不完善,空间布局不合理,分类体系不科学,管理体制不顺畅,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张建龙介绍,中国先后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十部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对破坏草原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形成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的高压态势。
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卡瑞·库斯涅米介绍了欧盟保护栖息地和鸟类指令为主要内容的Natura2000,提出根据栖息地指令采取的措施应考虑到经济、社会和文化要求以及区域和地方特色。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沙阿提出了自己对环境正义的见解,认为环境法官既要了解自然定律,又要充满环境保护激情。
美国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迈克尔·威尔逊介绍了碳排放给全球水资源特别是夏威夷州水资源带来的威胁,强调司法机构,尤其是法官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他还建议环保法庭和全球环境司法研究院应当为增强法官能力,加强合作交流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的最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伊丽莎白·莫勒玛女士进行了总结发言,提出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妥当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公民守法,强调环保和发展的协调关系,以及重视全球环境契约作用的发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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