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出版信息
书名:《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
著者:史玉成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18年9月
内容简介
《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这一命题。应对“权利义务法理学”路径在环境法学领域存在统合力不足、缺少普遍解释力等局限性,本书以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作为学科的核心范畴。运用法益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类型化方法,把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置于统一的法权结构体系内,试图打通历来研究者因各自为阵而呈现出的理论割裂和碎片化状况,为诸如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的体系化分层建构、均衡配置提供一种全景图式,以求建立符合学科本质特点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在统一的法权结构框架内,审视法权的现实运行逻辑,进而提出对多元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环境职权和职责进行均衡配置的思路和设想。本书集结作者20年研习环境法的思考和探索,是一部颇具心力的著作。
【推荐意见】本书提出“环境法的法权理论”,这是一个宏大的环境法理学命题。作者试图整合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有关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环境责任等基本范畴的各自表述,建立起符合学科本质特点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并在制度层面推动构建内在协调、动态平衡、逻辑自洽的环境法法权结构体系,为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治理迈向多元合作共治提供制度保障。应当说,这是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次有益尝试,值得期许。
【评价引述】最近五十年,在西方国家,部门法学法理化(哲理化)成为一种潮流,出现了一大批探讨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的论著,这些论著提供了对部门法的价值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构成把法哲学与部门法学联结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受这种法学研究范式的启迪,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部门法理学(法哲学)研究呈现良好势头。新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发表了数以千计的部门法哲学论文。例如……史玉成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等等。这些论著的发表和出版深化了“法理”研究,必将催生部门法学研究范式的新突破,即引入反思批判精神,提高法学的思维能力和思辨能力。
——摘自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作者自序
呈现在眼前的这本拙作,其底本是我的博士论文。原本无序言,但书本无序言恍若光头不戴帽子,既不体面,又不合乎出版规则。时值交稿之日临近,只好仓促之间自我操刀,临时补戴草帽以全大体。屈指算来,我从事环境法学研习已经有20多年的光阴了。20年时光荏苒一事无成,是人生最莫可奈何之事。但是,一件事情做久了,也便有了自我认定的信念和理想。从某种意义上,本书的出版,承载着我的学术追求和小小情怀。借此机会,对从事本课题研究的心路历程、方法预设、认识与感悟略作梳理,以聊作序言。
首先,从环境治理的开放性,谈谈对环境法学研究面向和进路的认识。
环境法是在应对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兴起的后现代部门法。20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风险,迄今已渐成立体灾难之势。面对危机,各种环境治理方案被人们所讨论并付诸实践。环境治理需要调动和整合各种资源和机制,诸如道德观念、习惯习俗、宗教信仰、历史文化、地方知识、政策法律等各种非正式规范和正式制度规范,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教育等不同调控手段。上述理念、信仰、机制、措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呈现出一种立体多维的、堆迭交叉的,有时又是相互断裂的、难以弥合的景象。
在现代环境治理的诸种机制中,环境法治无疑是实现环境治理目标的最为重要制度体系或社会装置。环境法治欲实现“良法善治”之目标,就需要从环境治理的诸种方案及其背后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汲取营养,否则将失去活力和源泉。环境治理的混合性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环境法调整机制的综合性、交叉性、广域性。与此相应,后起的中国环境法学研究也呈现出视角的开放性和方法的多元性。我们看到,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法解释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政策学、法文化学乃至生态学等自然科学方法被广泛运用,呈现出“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景观。这种开放性和多元性使得新兴的环境法学科充满了朝气和活力。但同时,表象繁荣的背后,掩藏着学科基础理论建树不足的隐忧;过度路径依赖导致的泛道德化、泛政策化、泛自然主义、泛社会科学化等倾向明显;基于规范研究的独立学科核心范畴、范式以及具有内在逻辑的学科理论体系远未建立,等等。诸种问题,引起了我对环境法学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学科核心范畴等基础理论问题的长久思考。
回想十多年前,中国的法学研究开始萌发了方法论的自觉意识,并以之为导引掀起了一场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路径之争,其要者莫过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论争。两者秉持不同的立场和进路,各持一端,争议迄今余波未息。大略而言,法教义学侧重从“法律系统”的内部视角,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研究法律现象,致力于追求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和完善法律体系内部逻辑的努力,以实现“法律自治”为目标。社科法学则以“社会系统”的外部视角,强调的知识开放性,反对法学的自主性和知识封闭性,不追求概念化和体系化,强调围绕具体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通过经验研究形成相应的法律理论。对这种论争,从最初浅层的、下意识的关注,到结合自己所从事的环境法学研究进行自觉思考,我对环境法学研究的面向和进路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就个人的学术旨趣而言,在以往的研究中,更多侧重于在问题导向下关注的某一具体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或法律制度的完善,或针对某一具体现实问题的提出法学解决方案。坦率地讲,这种对问题的关注的随意的、率性而为的,并没有一个以一贯之的指导思想或者衡量标准。伴随着对环境法学总体研究现状的认知逐渐趋于清晰,我越来越意识到,当下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在秉持多元方法、坚持实践面向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对基础理论的研究,重视规范分析方法的独特作用,促进完善学科理论体系,奠定对环境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基础。从环境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出发,后者可能更具有迫切性,并将更具长久的学术生命力。
其次,从对环境法本体论范畴的认识出发,谈谈本书的要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法学更是如此。在实践性特征明显的领域,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往往费时费力而收难收短期显性之效,但我还是决定尝试做出挑战:对环境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本体论范畴,特别是学科核心范畴进行探索。这种尝试,不惟学术自觉导引下的研究方向转型,还包含了方法论的选择。环境法本体论的范畴,是对环境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回答“环境法是什么”的问题,这是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在我看来,环境法的内部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构成了环境法本体范畴的核心,也构成了环境法学基础研究的起点。从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在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反映环境法学的本质和学科思维特点,具有普遍意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环境法学学科理论体系做出探索,应当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弱水三千,我们只取一瓢饮。基于对环境法本体范畴的认识,在众多的研究方法中,我选择了以规范分析为主要方法的法教义学路径,试图从整体主义而非个体主义的立场出发,以一种全景式的宏观视野,对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及其运行逻辑进行系统探讨。
本书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理论”这一核心命题,认为基于环境利益之上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是环境法学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不具同质性,但彼此合作共进、竞争成长,共同构成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基石。论证的核心问题是:当下主流的“权利义务法学”路径在环境法学领域存在统合力不足,缺少普遍解释力等局限性。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从环境法保护和调整的环境利益出发,把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置于统一的法权结构体系内,着力探究围绕实现法权目标所形成的“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职权—环境职责”二元结构的内外部互动关系,确定各自的边界,消解其内在张力和冲突,促进两者在合作中成长,实现法权运行的动态平衡和协调稳定。
以“环境法的法权”作为学科的核心范畴,通过研究环境法法权结构的规范建构,力图达到以下预设目标:第一,在理论层面,整合环境法学领域有关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环境责任等基本范畴的各自表述,打通研究者因各自为阵而呈现出的理论割裂和碎片化状况,为各类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的体系化分层建构和均衡配置提供一种“俯瞰式”的全景参照,从而建立起符合学科本质特点的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第二,在制度层面,在统一的法权结构框架内,审视法权的现实运行逻辑,进而提出对多元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环境职权和职责进行均衡配置的思路和设想,推动构建内在协调、动态平衡、逻辑自洽的环境法法权结构体系,促进环境治理迈向多元合作共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仍然回到对方法论的省视上,展望未来的图景。
本书选择以规范分析方法抑或法教义学为进路,是基于对环境法学研究中规范建构不足、学科核心范畴尚未形成共识这一“问题导向”的立场,并不否认社科法学研究进路在环境法学研究中的巨大影响和积极作用。事实上,法教义学虽然强调规范建构,但也注重对社会经验知识的吸收;社科法学虽然视角开放,方法多元,但其出发点和目的都不可能脱离“法律事业”,即以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为根本。所不同的只是研究者的立场态度、使用的材料与方法、研究的进路不同而已。因此,应将两者视为相互补充的方法,无所谓孰优孰劣、谁更正宗。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北京大学车浩教授曾用“少女与少妇”来比喻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如果社科法学是一个少女,法教义学就是一个少妇。少女天真烂漫,无所羁绊,任意恋爱;一旦身为人妇,就有了许多规矩,生儿育女照顾家庭,尘世中的柴米油盐,再优雅的女人,也是戴着锁链跳舞。少女们自由不羁,取笑那些束缚在家务中的少妇们,简直就是可悲而又不自知的黄脸婆。但是,人类社会要维系下去,总要有人生儿育女,劳作操心,维系家庭这一基本单位。诚如自由法运动的先驱康特罗维茨所言:“没有社会学的教义学是空洞的,而没有教义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
博士论文送审时,曾有评审专家指出:论文对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建构侧重于基于文本分析的静态描述,对经验和事实的动态描述不足。“回到实践中去!”这种意见当然是中肯的,但我坚持认为,对于环境法学这样一个尚处于草创时期的部门法学而言,实践面向固然重要,基础理论研究同样不容忽视。基于法教义学进路的基础理论研究,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对环境治理经验和事实的关注,也许正是本书的缺憾之所在。此种遗憾,提示我们在后续研究中需要秉持更加开放的视角,注重对社会实践经验知识的吸收。舒国滢教授在《法哲学沉思录》中这样写道:“理论意味着限度和限制:述说对象的限制、述说进路的限制以及述说方式的限制。”我们所能做到的,是在不断检视和自省中前进。
我提笔作序的时候,恰逢“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地被宪法修正案所确认,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组建了新的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流域水环境治理“河长制”、中央环保督察制等制度业已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监察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的试点推进方兴未艾;“环境权入宪”的议题正在被广泛讨论。虽然,回归到环境治理的实践,当下环境法制度设计或曰改革总体上仍然呈现出一种公权力主导下的“集权式治理”特征,走向环境法法权架构下的多元合作共治模式尚待时日,但是,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在觉醒,市场的力量在成长,环境法制度也在因应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时代背景而与时俱进。这其中,我们毕竟感受到应对环境问题的制度力量,体察到环境法治前行的脚步,聆听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节拍。我确信,在当下的中国,无论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还是文明的进步,“美丽中国”都是中国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理由期盼,中国的环境法治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是为序。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研究的缘起
第二节研究的主题
第三节研究旨趣和意义
第四节进路与方法
第二章环境法法权的概念证成与法权结构
第一节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主要观点的分析
一、环境权利说:一种理想图景的言说
二、环境义务说:现实能否照亮未来
三、环境利益说:路径引导意义下制度建构的不足
第二节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确立:环境法法权
一、“法权中心主义”与环境法法权概念的提出
二、“环境法法权”及其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理论证成
第三节环境法的法权结构
一、法益理论的源流与辨识
二、引入法益分析方法
三、环境法法权的基本架构
第三章环境法法权的逻辑基础:环境利益
第一节环境利益概念的法学界定
一、环境利益概念诸说的反思
二、环境利益概念的法学蕴涵
第二节环境利益结构的法学形塑
一、环境利益的价值属性
二、环境利益的基本类型界分
三、资源利益的学构造
四、生态利益的法学构造
第三节环境利益的增益减损原理
一、环境利益的正向生成:“环境善”
二、环境利益的负向减损:“环境恶”
第四节环境利益的法律表达与实现机制
一、以环境权利为核心的权利义务机制
二、以环境权力为核心的职权职责机制
第四章环境法法权的权利体系架构
第一节环境权利的正当性
一、自然法秩序中的环境伦理权利
二、环境正义的环境法表达与实现
第二节环境权理论诸说评析
一、环境权理论的不同流派概说
二、环境权理论诸说的评析
第三节环境权利体系的类型化界分
一、传统环境权利体系研究的分析
二、法益分析路径下环境权利的基本类型
三、环境权利的基本类型及其逻辑关系
第四节生态性环境权利: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定位:法学权利谱系中的新型权利
二、环境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三、环境权的类型界分与程序保障
第五节资源性环境权利:资源权
一、资源权概念的环境法意蕴
二、资源权的法律属性
三、资源权体系的类型化构建
第六节排放性环境权利:排污权
一、排污权概念的环境法意蕴
二、排污权的法律属性
三、排污权的类型界分
第五章环境法法权的权力运行逻辑
第一节环境权力的正当性
一、环境权力的概念及属性
二、环境权力的正当性论证
第二节环境权力的运行基础
一、环境风险时代政府社会公共职能的拓展
二、政府环境管理体制及其权力分工的演变
三、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二代环境法”
第三节环境权力的合理配置
一、环境公共利益增益最大化和减损最小化
二、环境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权力法定
三、环境权力的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
第四节环境权力体系构造与运行原理
一、环境权力体系构造
二、环境权力的运行原理
第六章环境法法权的实然配置
第一节环境法体系与法权结构之检视
一、系统论视角下环境法的体系
二、环境法体系构造之不足
三、环境法体系中的法权配置之
第二节环境权利的结构失衡与运行冲突
一、环境权利配置上的结构失衡
二、环境权利的运行冲突
第三节环境权力配置的非均衡性与运行冲突
一、环境权力配置上的非均衡性
二、环境权力的运行冲突
第四节环境权力—环境权利的运行冲突
一、环境权力的不当运行对环境权利的侵害
二、环境“维权行动”对环境权力的挑战
第七章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
第一节环境权利体系的规范建构与冲突消解
一、环境权利的合理配置与制度保障
二、环境权利的边界划定及冲突消解
第二节环境权力的合理配置与张力消解
一、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与环境公共职能的整合
二、实现环境权力和环境责任的合理配置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消解环境权力的运行冲突
四、建立利益补偿制度,矫正环境利益失衡
第三节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均衡配置与良性互动
一、实现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均衡配置
二、实现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良性互动
结语:在多元合作共治中走向环境法治
后记
曾经有人这样调侃环境法学的研习者:“从事环境和环境法研究的学者大多是些忧心忡忡的道德家,他们对于人类的将来和后世的幸福生活都有一种淡淡的忧伤。从这个角度上讲,他们都是善良之辈,都是和平的倡导者。在这一点上,环境法学者和国际法的学者是共同的,他们都有一颗仁慈的心。不同的是,国际法的学者关注的是世界人类的和平,而环境法学者关注的是人类和世界的和平。假设一下,如果诺贝尔和平奖有朝一日要授予一位法学家的话,那么这两个领域的学者是法学界合适的候选人。而最有希望获奖的则是环境法的学者,因为他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人类的和平,而且还包括人类与这个宇宙的共生共亡。”[①]
应当承认,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始终伴随着类似的“泛道德化”的责难和诘问。在我们的既有认知中,法学是正义之学,是规范之学,是教义之学,被贴上“道德家”的标签,恐怕不是环境法学研究者所希望得到的评价。然而,这种评价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缘于对人类和自然命运的终极关怀,数十年来,环境法学研究者从生态哲学、环境伦理学中吸取营养,提出一系列迥乎传统的、颇具超前色彩的学说和理论,如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主客体一体化范式、生态人理论、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等,并尝试解构主流法学理论,推动现代法律的理念与制度变革。此种景象,使得环境法学研究看起来充满了温情主义的道德关怀。
这种思考和追问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展示了生态危机时代环境法学者深切的忧患意识,为揭示环境法律制度背后所隐含的信念和方法提供了思想启蒙,为推动传统法学理论的变革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面向,不但不能被轻易否定,而且将永远不会停止。但是,在我看来,仅以思想启蒙和价值理念导向而达到引领作用是远远不够的。本书开篇部分,笔者做过这样一个判断:“当下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呈现出某种超前与滞后、华丽与粗陋并存的景观。”这一判断可能是感性的、失之偏颇的——并且,以我这样一个小人物,对环境法学研究做如此“指点江山”状,确实有点不自量力的狂悖。但是,这确实是我从事环境法学研习多年的真切感受,内心感召,无可回避。在我看来,环境法学超前的理念与传统法学理念和方法论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可通约性”,导致其对法学理论建树和制度建设提供的实际指导作用有限;价值层面之外,基于生态学、环境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公共政策学的原理和方法等多元路径研究环境法律问题,固然极大地丰富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但过多的路径杂糅使得环境法学看起来“不像法学”等等。这一现象,与研究者秉持的进路和方法有莫大的关系。
我想要表达的是:当下环境法学研究中最缺乏的,可能并不是理念和价值,而是基于法律解释和规范分析的学科独立知识体系的构建。运用法律解释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和技术,将超前的价值理念和“他山之石”落实为无可辩驳的规范法律话语,让法学学术共同体所认可和接受,进而影响和推动主流法学理论的变革,恐怕更具现实意义。
因此,回归法学本位,运用法律解释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这一方法正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门武功”,来研究环境法律现象和解决环境问题,建立自身的学科核心范畴、研究范式以及知识体系,完成环境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建构任务,奠定与其他部门(或领域)法学平等交流的基础,摆脱“幼稚”的指斥,似乎是研究者面临的更为迫切的任务。事实上,这不仅是我个人的观察,以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自觉对环境法进行系统研究,几乎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环境法学者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作为认识、解释和分析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到底是什么?审视既有的“环境权利本位论”、“环境义务重心论”、“环境公共利益论”等各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和理论,大都是从各自单向度进路出发,经过目标预设的裁剪,论证得出各自想要得出的结论。迄今为至,既不能形成具有普遍共识的理论架构,也不能完全为现代环境治理提供有指导意义的制度方案。在研习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当下主流的“权利义务法学”在解释环境法律现象时,面临着解释力、统合力不足的问题。权利义务法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有着源远流长的血缘关系,产生于肥沃的私法土壤,但是,对于环境法这样的带有较强社会法属性的新兴后现代部门法,则存在缺少普遍解释力的局限性。权利义务说之于环境法的核心范畴的研究,最大的不足就是把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另一个重要基石——环境权力隐匿其中而不得彰显。一方面,我们大声呼吁和倡导环境权利,试图“通过权利制衡权力”;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环境公共权力配置不足、配置错位,无法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制度保障;环境权利和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诸种情形同时并存。
本书在借鉴“法权中心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即“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统一体”这一命题。从法益分析的进路出发,认为基于环境利益保护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是环境法学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不具同质性,但彼此合作共进、竞争成长,共同构成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基石。在生态文明时代,无论对于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还是对于市民社会的环境权利,环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须“两面作战”。以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作为学科的核心范畴,把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置于统一的法权结构体系内,着力探究围绕实现法权目标所形成的“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职权—环境职责”二元结构的内外部互动关系,确定各自的边界,消解其内在张力和冲突,实现法权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动态平衡,促进环境治理迈向多元合作共治。
以上是本书研究的缘起和旨趣。借“后记”一角,做一个回顾性交待。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环境法的法权结构与运行逻辑》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修改加工而成。借书稿出版的机会,要向指导、关心、帮助过我的师长和亲友表达我的感恩、感怀和感谢。
作为环境法的研习者,我是一个天生资质愚钝的后知后觉者,有心向学却往往不得要领。然而,我又是幸运的,在年届不惑之际,能有机会踏进以“嘉陵与长江相汇而生重庆、人文与科学相济而衍重大”而称誉的重庆大学,在山城宁静而充满朝气的校园中闭关修行,游走在学业、工作和生活的边缘,奔波着,忙碌着,沉默着,喧嚣着,读书作文,敦品修学——那是一段弥足珍贵的历程。
感谢我的导师黄锡生教授。对于我这样一个年长而才疏的愚钝弟子,黄老师尽到了最大的关怀、帮助和指导,给予了殷切的鼓励和期许,让我心怀无限感恩。黄老师对学生的指导不独体现在学业上,他以自己的言传身教,教诲我们如何去体察和感悟万事万物运行的“道”,诚实而不虚妄,自信而不自欺,合乎自然之道,不以炽烈心盛而强求,不以自我封闭而沉沦。他的处世治学的师表风范,成为引领弟子们做人、处事、为学的榜样和标杆。饮其流者怀其源,借此机会,要向尊敬的黄老师表达拳拳感恩之情。
重庆大学法学院的陈德敏教授、程燎原教授、陈忠林教授、胡光志教授、秦鹏教授、张舫教授、宋宗宇教授、曾文革教授、唐绍均教授等诸位导师,以其严谨的治学作风、渊博的知识和深切的人文关怀,或在课堂上传道、授业、解惑,或在论文开题、预答辩、写作等环节给予指点,让我受益匪浅。在与重庆大学靳文辉教授、焦艳鹏教授、王江副教授、杜辉副教授、董正爱副教授等青年才俊亦师亦友的交往中,他们敏锐的思维、醉心学术的理想和追求,每每给我以思想的启迪和前行的动力。我所供职的甘肃政法学院,李玉基校长、焦盛荣副校长及各位领导和同事,为本书的写作和顺利付梓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要向他们表达我的感怀之心、感念之情。
在论文答辩环节,尊敬的蔡守秋教授、陈德敏教授、常纪文教授、胡德胜教授、李爱年教授等环境法学大家亲临指导,让我感到何其幸运!导师们中肯的批评和建议直接影响到论文后续的修改和完善,本书同样包含着他们的智慧,要向他们表达由衷的感谢。
感谢同门博士研究生韩卫平、任洪涛、王国萍、蒋春华、刘茜、郝翠芳、周海华、谢玲、韩英夫、易祟艳等各位同学,以及在日常交往中给我诸多帮助和支持的孙健、李奇伟、肖少启、张富利、陈雪等同学,与他们朝夕相处的每一个日子、每一次切磋论辩,都已化为感怀于心的记忆。
要特别感谢商务印书馆的王兰萍老师。王老师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学者,正是有了她的大力推荐和提携,本书才有了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机会。王老师以其良好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审稿阶段对书稿提出了许多中肯的修改意见,并进行了精心的编校加工,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劳动,在此一并表达我的感谢。
最后的感谢送给我的家人。我的母亲已经75岁高龄,病痛缠身还在辛苦劳作,做儿子的却不能侍奉在侧以尽孝道;我的妻子王英霞女士对我长久以来的散漫与懈怠情状给予了最大的宽容,包揽了全部家务和教育女儿的责任而无怨无悔——对于家人,我有太多的愧疚。本书的写作,包含着家人的亲情关怀、坚强支持和默默付出。一介书生,无以为报,唯有加倍努力,砥砺前行,永不停步!
生命的年轮在无声无息中前行,年复一年,从不停息。在匆匆前行的脚步中,每个人都在谱写着自己的人生篇章,足迹到处,为这个多姿多彩的世界留下或深或浅的印记。本书是我从事环境法学研习一个阶段性思考的记录,选择了这样一个宏大的环境法理学选题,对我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尽管书稿的酝酿和积累经历了时日,但受制于法理学功底的欠缺、知识储备的碎片化、方法运用的不纯熟,在写作的过程中,屡屡出现力有不逮、难以为继的情形。但是,“做了过河卒子,只能拚命向前”,唯有竭尽全力。书稿虽已如期付梓,但我深知,本书无论观点还是论证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存在不少硬伤甚至错误。面对此景,充盈心头的并没有多少收获的喜悦,更多了几分无以言说的遗憾和困惑。书稿出版后,她的命运如何,我是不自信的,只有交由读者评判了。
在漫长而艰辛的写作过程中,每每念及不事家务、不治产业、不孝严慈种种情状,自愧书未读完背先驼,一事无成鬓已斑。半为舒展读书之累,半为自嘲,我为自己写下一首白话打油诗,收笔之际,我愿意拿来作为本书的结语。
2018年1月4日于兰州寓所
[①]徐爱国:《人类要吃饭,小鸟要唱歌》,《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史玉成,中国甘肃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甘肃政法学院学术期刊部主任、主编。兼任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甘肃省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其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在此,特向原作者和机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