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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共同承办的“民法典分编绿色化学科对话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室举行。
本次对话会以“民法典分编绿色化”为主题进行研讨,以期为民法典各分编编纂提供完善建议。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中国法学会、环保组织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60余人齐聚一堂,就会议主题展开热烈研讨。
对话会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先后致辞。吕忠梅教授介绍了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表达了对本次对话会的高度期待,希望大家能展开充分的交流,把“绿色”问题在民法典中可能呈现的问题和焦点以及两个学科之间的不同想法进行展示,达成共识,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王轶教授对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认为如何把绿色原则落实转化为民法典各分编的具体法律规则是民法典编纂讨论过程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并希望此次研讨能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上写下浓重一笔。
对话会第一单元主题为“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化”,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新宝教授作为对话引导人,以问答形式探讨了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制度化的必要性、生态环境的法律属性、我国相邻关系制度与国外不可量物侵权的关系、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等问题。
在本单元的与谈发言中,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旭霞教授以林业碳汇为例讨论了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社坤副教授指出物权编草案对自然资源规定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以类型化思维建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讨论了环境诉讼中防御性请求权的适用主体、权利范围、责任构成、履行方式等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巩固教授讨论了“物权编绿色化的双重使命与核心问题”,认为物权编既要通过对传统物权制度的扩展容纳和保护部分环境权益,又要为环境法中兼具公私属性的创新制度提供规范基础,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生态环境既受保护又不被独占支配的特殊公共财产地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讨论了物权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单平基副教授讨论了物权编对绿色原则的已有回应和仍需回应的问题及其限度。清华大学法学院邓海峰副教授讨论了环境要素损害和生态要素功能损害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并建议将环境容量纳入物权客体。尹飞教授、王明远教授、王成教授参与了本单元的对话和讨论。
对话会第二单元主题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化”,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作为对话引导人。竺效教授从环境法学者角度提出合同制度绿色化要通过发展合同法的多项规则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合同法的制度体系。梅夏英教授发言从公私法背景的差异出发讨论了民法典贯彻绿色原则的有限性。
在与谈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副教授讨论了私人交易行为的绿色化导向,以及通过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和诚信原则等实现合同法绿色化的可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雷副教授结合案例梳理提出绿色原则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释、合同责任承担等方面裁判规范功能的发挥和重大影响,并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具体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剑老师讨论了公法义务在民法中应用的效果问题。吕忠梅教授、尹飞教授、汪劲教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讨论。
对话会第三单元主题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绿色化”,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为对话引导人。汪劲教授从环境权益侵害缘起的角度,讨论了将公民对自然的本能利用权利作为人格权加以细化,以对抗财产性利用权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姚辉教授则从私法、裁判规范、解释论的角度,对环境权是否属于人格权进行了引导讨论。
在与谈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叶刚副教授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讨论了人格权编对绿色原则进行回应的必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发言则讨论了通过增加新条款和改造既有规范对绿色原则进行条文化的问题。吕忠梅教授、王社坤教授、巩固教授、王明远教授、程啸教授参与了本单元的对话和讨论。
对话会第四单元主题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作为对话引导人。王明远教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行政标准对责任成立的影响、第三人过失造成损害,以及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了引导发言。程啸教授从“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出发,讨论了损害类型、损害界定、多数人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以法国侵权法改革草案相关规定为切入,讨论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刘卫先副教授讨论了现有侵权法环保功能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落实。中国政法大学侯佳儒教授从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救济途径出发,讨论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华侨大学法学院刘超教授强调应从环境问题本身出发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认为环境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应该互相学习才能有效对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窦海阳副研究员讨论了生态环境损害与生态环境修复在民法典草案框架下面临的体系障碍,以及民法上的恢复原状与生态环境修复的不一致等问题。朱虎副教授、竺效教授、吕忠梅教授参与了本单元的对话和讨论。
对话会闭幕式由姚辉教授主持,王轶教授、吕忠梅教授先后作总结发言。王轶教授将民法典分编绿色化涉及的问题区分为:第一,民法典分编草案确立的规则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第二,民法典分编草案确立的规则还没有解决哪些问题?第三,尚未解决的问题中哪些适合通过民法典分编予以解决?第四,如何通过民法典分编解决这些问题?他主张对于那些适合通过民法典分编予以解决,但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设立“自然监护”制度,或者“环境监护”制度,将特定机关或机构确定为自然、环境的监护人,以此将民法典分编的规则妥当适用于环境保护。他认为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对话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并表示民法学界会以更开阔的视野和更博大的胸襟学习环境法知识,将中国人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所达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共识体现到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之中。
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现代问题和后现代问题,对话会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梳理和讨论,各种观点对民法典的编纂都有价值。她强调民法对环境保护是有射程的,在射程范围内要充分利用民法的规则、工具,发挥其最大环保效用,但环境问题主要不是靠民法典解决的,民法典既要绿色化,又不能超越边界。同时,在环境法与民法的射程交叉地带,还要通过借道或程序机制为制度衔接留下接口和空间。民法典不可能解决所有环境问题,环境法典也不可能解决所有民法问题,二者是不可替代的学科,在两个学科内既要作必要界分,也要有沟通协调。
对话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