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来源: 责任编辑:秘书处
出版信息
杜辉:《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更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10月版。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现实主义的阐释方法,揭示中国环境治理制度逻辑的理论脉络,进而对环境法进行新的理论阐释。采用这种经验主义进路的根本目的在于寻求不同时期中国环境法理论与治理实践互动的力量支撑。正是因为从实践经验出发,本书不可避免地要深切关照价值合理性、逻辑融贯性、技术一致性等一系列批判性的标准。由于治理经验的琐碎、驳杂或模糊不清,在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时,必须坚持多元的视角、开放的体系以及过程性的思维。这也是面向公共治理的环境法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之内容。意识到这一点,并系统地反思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是重建环境法理论体系的希望。
作者简介
杜辉,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研究领域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法学方法等。曾获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研究"主题征文二等奖,励青环境法学奖等。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多项。
序一
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作者在其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历经数年博采撷英、深入探究的倾心力作。著述字里行间反映了作者“板凳要坐十年冷”的学问坚守,实在的问题导向,前沿的研究视野,以及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学术功底。本书是我国新一代环境法学人在环境法学理论领域开拓研究的又一阶段性有益尝试。
进入21世纪特别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治理跨入了划时代的历史新时期。本书系统论证的统一法律规制下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是因应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基本依赖政府行政模式的单一管制性而提出的。面对日益复杂、量大面广且关系全球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难题,引导民众和社会单位共同参与的多元的环境公共治理,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辅助方式,急需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推进,以期弥补传统的“政府层级治理”与“市场手段治理”方式的不足。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公共治理应是这一战略部署的题中应有之义。
要阐明和破解现代化治理进程中的现实命题,均需要从不止一个学科中选取理论、概念和方法,并与实践结合而与时俱进。本书广泛吸收环境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新知识、可行范式与方法阐释环境公共治理问题,例如,借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ElinorOstrom(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关于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中的可用部分。本书通过考量中国传统环境治理的实践样态与制度缺失,提出了环境公共治理法律制度保障的趋向和理论完善的主要进路,以研究成果回应新时代我国环境治理方式的推进需求和法制理论的阐析拓展。尽管在某些认识与观点表述中存在着理论的欠缺和求证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总体上看,本书突破学科研究界限,为环境资源法学嵌入了新的思想视角和理论支点,是一次前瞻而有张力的富有成果的学术探索。
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新兴法学学科,需要依循科学规律建构中国环境法学自身的理论骨架,更需要环境法学界后起之秀投身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持续推进的时代大潮,潜心钻研,贡献智慧。本书作者长期关注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在探索深度和知识广度方面持续倾注心力,我期待他在本新兴学科理论上有所建树。本书作为其阶段性研究的结晶,亦反映了新一代学人的家国情怀与革新精神,让我感到欣慰,因而乐于作序,推介此书。
2018年6月于重庆虎溪苑
序二
在生态文明高涨的新时代,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呈现出极大的复杂性。环境治理催生了许多新的治理工具,也在悄然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整体结构。环境法为了回应现实需要,一直在知识生产、观念更迭、结构重整的循环中不断发展。其中难免会有方法或者道路之争。近年来,蔚为大观的诸多环境法论著充分地展示了这些论争。从总体上来看,这是环境法学科在新时期展开的新繁荣景象。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包容性发展需要一种能充分反映各方利益,正确处理权力关系,以及推动均衡的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一整套开放的规则体系。长期以来可持续发展强调对多数人最大利益的严格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博弈性,也同样需要人们对多元利益予以全面的关注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环境保护产生忽左忽右的偏差。显而易见,我们正在经历巨大的时代转折,不管是在空间意义上还是时间维度上,环境法过去所面临的任务与今日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不深究社会情势和生态环境发生的大转型所诱发的新内容、新特质,知识系统、规则体系、方法视野等还停留在某个历史峡口,这将会给环境法的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举凡有生命力的学术作品都是在与实践的深沉对话中产生的。社会情势和生态环境的转型已经带来对国家治理的深刻反思,这给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契机。一方面要对过去的制度经验和理论脉络做一个完整的回顾和总结,另一方面,还要检讨它的未竟之处,追问新时代的环境法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不仅是尖锐的,也非常紧迫。因此我认为,每一个环境法研究者都必须积极面对这个问题。这是环境法走向又一次繁荣的保障。
为此,我们要鼓励基础理论研究,透过社会表象的薄雾来揭示发展的本质、问题的真相,提供更优的理论范式——不管是解释性的还是建构式的。所幸的是,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投身到这项事业之中。
2013年,杜辉博士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跟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他对环境法基础理论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浓厚兴趣,让我印象深刻。事实证明,他在随后的研究工作中所展现出来执着于反思理论和现实的韧性,是青年学者必不可少的素养。事实上,近年来,众多的环境法学者都试图回答环境治理的模式与走向这一问题。杜辉博士的这本著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以及法律如何据此发展。他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多年的连续性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论文,也申请到相关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赢得了环境法学界的认可。
作为一项持久深入的研究成果,这本书值得环境法学者细细品鉴,也值得环境治理实务中的工作者参考借鉴;而作为一名年轻学者,能够推出如此有特色、有深度的学术著作,尤为值得称赞。期待他能凭借着新时代的新学术使命,不断开新理论,产出更多兼具学术思维和“实践感”的佳作。
是为序。
2018年7月25日于明德法学楼
目录
导论治理转型与环境法的未来
一对环境法的反思与中国问题的追问
二为什么是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
三环境法的重述及其进路
第一部分理论与背景
第一章公共事务治理之道的演进与逻辑
第一节治理的类型学:谁之治理,何种治理
一基于统治的治理
二基于管理的治理
三基于服务的治理
四基于多中心的治理
第二节权力与公众:公共事务治理模式转型之关系脉络
第二章公共事务治理的中国视野
第一节“中国视野”的意涵:权威型治理体制及其诸种表象
第二节“中国问题”的本质:权威型治理的法治难题
第二部分问题与逻辑
第三章中国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逻辑
第一节中国环境治理的传统进路:管制及其形态
一环境管制的语境:市场、私法及其失灵
二环境管制的决策框架:混合的平衡管制
三环境管制的类型
第二节三种动力机制及其制度逻辑:国家、科层制与公众
一制度逻辑作为解释环境法治实践的新视角
二国家主导的顶层动力机制及其制度逻辑
三地方政府传导的中间动力机制及其科层制逻辑
四公众权利主张推动的底层动力机制及其参与逻辑
第四章中国权威型环境治理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失灵
第一节权威型环境治理实践的多重表征
一权法矛盾与法律的隐匿
二不出事逻辑与运动式/一刀切环境执法
三环境法的地方“变通”与“悬置”
四利益合谋与利益俘获
五群体性权利主张与环境邻避事件
六社会组织的资格限制与选择性失语
七治理替代与结构性约束失效
第二节制度失灵的逻辑
一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治权对统一性环境法令的抗拒
二科层组织与社会之间:权威型环境治理对参与权利的抑制
三权力体系与法律系统之间:权力内卷化对环境法功能的消解
第三部分结构与规范
第五章公共治理之提倡及其法律观
第一节从描述性概念到规范性概念:治理理论的再梳理
一一个“迟到”的说明:理想型“治理”的展开
二核心区分:权威治理与公共治理之下合作的规范定向
第二节面向公共治理的法律
一理解公共治理之法的三个坐标
二探寻公共治理的法规范要义:依法治理与有效治理
第六章面向环境公共治理的法治框架
第一节环境公共治理的法律建制
一以共同利益和认知为基础的法律概念
二环境公共治理法律建制的五个维度
第二节关系秩序复杂化背景下环境公共治理之塑造
一从主义到公理的转向:发掘环境伦理的启蒙意义与公共伦理的重建
二从消解到积极的侧重:探索公共精神的整合功能与环境义务观的塑造
三从形式到实质的深化:反思治理规则的合法性与公众参与的拓展
四从分散到均衡的进化:警惕法治系统对治理体系的限制与共同体法治秩序的建立
第七章绘制环境法的新地图
第一节面向未来的环境法更新
一框架之法:功能主义视角下的范式转换
二程序之法:指向权力共享和理性决策的新程序观
三协调之法:从封闭式法律规范转向开放的多元规则秩序
四动态之法:合法性建制与最佳性建制并重
第二节有限度的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
《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更新》是我的第一部独著。这本小书是在六年前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做了较大修正和补充得来的,最终能够出版,我感到很荣幸,也更忐忑。六年的沉淀并没有让我的思考跳出原本的框架,而只是在规范层面、在技术细节上做了较为全面的修补。所以说,时隔多年,这本小书依然只是我对这个主题所做的零碎思考的半成品。
坦率地说,如果根据关系中国实际的经验证据来探求环境法理论的穿透力和融合度是一条必选进路的话,那么这本书所呈现的主题尽管尚处于理论集成的出场阶段,但其问题意识以及建立在这种意识之上的建设性动力和方法论见解,仍毫无过时之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环境法的研究和发展都带有一定的主观主义色彩,要求返回基本价值立场来讨论实践问题,发展知识话语体系,拒绝缺少普适性环境观和发展观的规则建构。这种认识论倾向推动了环境法理论和话语体系的快速发展。但事实证明,理论的狂飙突进并没有对实践形成根本性的指导。相反,理论和实践的鸿沟要求环境法研究既要包含话语表达更要指向经验证据。换言之,环境法必须担负起消弭理论意识与规则意识、普遍的问题意识和特殊的中国意识之张力的历史任务。因此,环境法研究也应随之从话语建构、制度设计转向对制度及其功能的结构性解释,再返回来重塑理论、重新设计规则。
这是项艰苦卓绝的工作,已经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的诸多学者为此做了大量贡献。正是立足于前辈先进的前见之上,让我得以逐渐逼近环境公共治理这个新概念、新模式、新领域,并尝试在理论上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论证。但作为环境法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结合的产物,这种研究常常面临着缺乏规范性和解释力不足的双重批评。因为,不管是央地关系、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还是经验性与规律性、历时性与共时性,抑或是结构和功能、描述与建构,作为研究规范系统的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不可避免地存在沟通难题,甚至截然分立的叙述方式。无奈,要对中国环境治理做贴切的解释、归纳和反思,我们只得铤而走险,借用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制度规范进行实践性研究。换句话说,将环境法律制度放在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视野中考察才能使问题更具精准性和连贯性。所以,这一研究进路尽管在环境法研究中尚属小众,但依然值得坚持。
粗稿草就,要感谢很多良师益友的提携帮助。我特别感谢导师陈德敏教授,他对我的研究意识和方法有根本性的影响:他一直倡导从中国发展的实践和阶段性特征出发来研究环境资源法的规范建设运行问题,试图超越特定的专业区隔来把握环境法发展的方向。他的这一判断是我学术研究工作的“元意识”或者说是“根本守则”。感谢我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周珂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两年给了我诸多帮助和关爱,使我得以在浓厚的研究氛围中更上了一层台阶。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梁剑琴博士审阅书稿,辛苦编辑,并且“毫无顾忌”地给我提出了很好的修改建议。事实证明,有一个同行作为责编是极大的幸事。本书的部分文字已在有关期刊上发表,感谢编辑老师的悉心指导。
于我而言,这本小书也有很多缺憾。一是这并不是一本纯粹意义上的法学习著,对逻辑性的执着、对解释力的追求使它的规范性色彩慢慢淡化。二是“规范与结构”篇章本是这次修订应当重点着墨之处,但限于心力、笔力,几经思考,删掉了部分不成熟的思考,仅仅提示了初步的方向,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庆幸的是,缺憾,包括自身能力的不足,可以成为建设性问题意识不断生发的动力。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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